金融保险建行清算系统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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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负责生成本行密钥和向上级清算中心申请密钥;
负责每天向上级行签到操作,按规定向会计柜台颁发和更换密钥;
接收和审查有关会计柜台传入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原始凭证、信息磁盘(带)及其他需要清算中心(组)办理的业务单证;
分
别向有关会计柜台转交接收且经整理的有关单证,且认真办理签收/付交接手续;
负责使用和保管“转讫”章。
六、事后稽核。
负责将昨日本单位发生的业务进行全面稽核。
稽核的重点是“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待汇出情况统计表、相邻结点信息核对情况表。
对稽核出的问题应向业务主管汇报。
七、档案管理。
负责纸质档案资料和备份数据磁盘(磁带)等的整理、装订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上述凡和清算系统终端操作有关的各岗位,必须由业务主管人员事先在系统中设置各岗位操作人员代码、姓名和口令,且由业务主管分别通知每个操作人员,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相互借用。
操作人员口令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
各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按岗位设置相应操作人员;
因人员不足相关岗位必需交叉的,应以业务和安全岗位有关人员适当交叉,不得在业务或安全操作各自内部相互交叉。
第三章系统初始化
第七条系统初始化必须在系统开通前或新增清算机构加入清算系统前完成,禁止在系统正式运行后重新初始化;
因计算机等设备出现故障致使系统无法继续运行的应通过相邻结点或备份数据进行系统恢复,仍不能恢复运行的,应报经上级行批准,才能对系统重新初始化。
重新初始化
时必须将信息编号置为大于本清算中心(组)已发出汇划信息笔数。
第八条初始化时必须按(建设银行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的规定规范设置环境参数,联行行号和清算机构号对照表,科目字典、凭证种类、摘要、帐类等标准代码。
普通批量发送参考笔数为:
总行、分行之间50笔/批,分行、市(地)行之间30笔/批,市(地)行、县级行之间10笔/批,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各级资金清算中心必须在初始化时,按照操作手册要求格式,开立核算所属各行及本中心(组)使用的全部帐户。
第四章日常操作和管理
第十条资金清算系统工作时间:
各分行清算分中心向总行清算中心签到时间为每天(节假日不签到)上午8:
30~9:
00;
分行以下各级清算中心(组)向上级签到时间由分行确定,但各级清算中心(组)签到时间不得晚于9:
每天下午4:
00发布“清算开始”指令,
4:
30发布“停办交易”指令。
中午不得关机休息。
各级清算中心(组)在约定时间未收到上述指令的应及时和有关行联系。
第十壹条工前准备。
各行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每天必须按时启动UPS、打印机、路由器和清算主机等相关设备,且在开始营业前由业务主管和安全员分别相互屏蔽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完成初始化共享内存和工前准备,且根据系统提示操作相应模块,做好当日各项业务操作准备
工作。
第十二条签到。
每天完成工前准备,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根据上级行规定的每天签到时间相互屏蔽分别输入个人操作口令向上级行清算中心签到。
签到时间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汇划信息录入。
壹、手工录入。
操作员根据安全管理人员接收且初步核对的会计柜台传入的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原始结算凭证,认真准确地录入各要素。
批量录入的逐笔明细金额合计必须和汇划清单金额合计数壹致,不壹致的应查明原因,因会计柜台填制凭证、清单有误的,应整批退回汇出行
会计柜台重新填制,已录入的信息应予全部清除,同时做好记录。
清算中心不得更改会计柜台转入单证内容。
因客户凭证要素超过系统规定字段长度的,能够能明确反映原要素内容为原则适当缩简。
二、磁盘(带)转入。
操作员根据会计柜台送来信息磁盘(带)按机构逐户准确转入清算系统,因磁盘(带)损伤不能转入的应将其退回会计柜台且附说明。
三、以联网方式传入清算系统的汇划等信息。
第十四条复核发送。
复核操作员以自己代号和口令进入“复核发送”子菜单,对手工录入的和磁盘(带)转入信息进行复核。
手工录入信息复核的重点为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汇划金额和方向,汇出、汇入行,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
磁盘(带)转入信息复核的重点
为本批金额合计和逐笔明细金额合计。
发现信息有误的,应退回录入操作员或财会部门修改后重新复核。
复核员不得自行修改信息各要素。
第十五条电子文件的录入和发送。
和资金清算业务有关的需要通知有关行的紧急文件可通过资金清算系统编辑和传送。
资金清算系统发送电子文件必须经部门业务主管或行领导批准。
和资金清算系统业务无关的不得通过本系统发送,以保持通信线路畅通。
第十六条系统监控。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设置系统监控终端,重点监控本行设备运行状况、网络通信状况、信息流量、相邻结点工作状态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和技术人员或有关行联系,查清产生问题原因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接收信息打印。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收的需在本行落地打印的资金汇划、电子文件、查询/查复等信息,应视情况随时打印或定时打印,且必须在日终前完成打印。
打印出的各种单证及电子文件应及时按单位清分整理成套,在专用凭证、汇划清单和壹联补充报单
(会计柜台记帐联)加盖电子汇划专用单后送达有关行处或人员处理。
因打印故障致使打印出凭证不能使用需要重新打印的,必须登记错打凭证起讫号码和重新打印凭证张数,防止凭证重复送出。
第十八条每天发布“清算开始”和“停办交易”指令由总行按规定时间统壹设置,各级行应及时转发上述指令,且认真监控指令发送状况,确因线路故障致使指令无法按时收到的,应及时和有关行联系确认属实后,可由未收到行自行完成上述指令的发布。
第十九条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
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是确保当日资金清算系统发送和接收信息壹致的基础。
各级清算中心(组)必须认真按时和相邻结点进行核对。
发生勾对或汇差核对不符的,应向有关行申请明细核对(只能申请壹次),查明原因且做相应处理。
凡发生不符的在未
明细核对查清问题之前,不得做下步工作。
经和有关核实确因通信中断无法继续核对的,先以本行数字为准继续日终以下工作,待线路恢复时应优先通过历史明细对帐对未核对的信息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日终汇总对帐。
各清算中心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壹致,本身帐务结平之后,应对所属发布广播汇总对帐信息,且确保发送成功。
下级行收到上级行广播汇总对帐通知后,应和本行各有关数字(发生额)核对壹致;
同时将打印出的当日“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提交资
金计划和财会部门各壹份。
当日如有待汇出款项的,应同时打印出待汇出统计表提交上述部门。
第二十壹条数据备份。
每天营业结束前,各级清算中心(组)应通过系统对当日数据进行备份。
应用小型机之上处理清算业务的,应由计算机技术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
使用其他机型的由清算部门完成当日数据备份。
备份出的磁盘(带)要注明日期和内容,交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
管。
第二十二条系统营业日期调整。
每天营业和日终帐务处理正确后,应输入新的正确营业日期。
资金清算系统日期应和实际日期保持壹致。
需要设置处理特殊业务的日期,以总行通知日期为准。
第五章清算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天日终勾对和汇差核对完成后,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继续本身帐务的平衡工作,凡出现不平的均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当日借、贷方发生额不平衡、借贷方余额不平衡的,不得结束当日工作。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每天必须打印科目日结单(特种转帐凭证暂不打印)。
第二十四条资金清算系统核算使用的会计科目按附式壹“资金清算系统使用会计科目壹览表”。
资金清算核算流程见附式二。
第二十五条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凡在当日清算开始之前接收到会计传来资金汇划信息及有关单证、查询/查复通知书等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的各种事项,必须在清算开始之前完成录(转)入系统,严禁压票、压单,杜绝漏发、重发;
清算开始之后收到的单证及汇划信息应妥善
保存,待第二天签到后优先录入发送。
第二十六条待汇出款项的处理。
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当日接受的信息应全部转发或打印出有关单证,确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发出的,在日终时暂作待汇出电子汇划款项留待次日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无法转发或打印出信息的处理。
因系统“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或“相邻结点表”编制错误,导致资金汇划信息无法转发出去、也不能落地打印而停留在本行的信息,发生行应首先检查本行相邻结点,若无误可向发报行发出查询,收到查复且确认属发报行错误的,发生
行可按错误信息的联行号开立清算资金往来或应收清算资金、电子汇划款项帐户,通过信息录入方式,原路退回发报行,且通过手工记帐,调整应收、应付帐目,保持当日帐务平衡。
退回信息第二天,消除上述相应帐户。
发报行收到退回信息后应修改“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且按正确
路径重新发送。
第二十八条待查帐务处理。
因通信线路故障当日无法和相邻结点核对信息,且完成当日工作,事后发现双方帐务不符,经历史明细核对确认具体不符明细清单,由发出行列待查帐目,通过置重发标志日后补发。
第六章系统相关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构管理。
清算机构、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发生增加、减少或变更,由总行定期根据有关文件统壹制作机构调整磁盘文件颁发各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通过操作系统功能模块完成机构调整。
各省、自治区分行省辖联行机构联行业务需要通过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异地
汇划的,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表发生变化的由各分行统壹制作磁盘文件,下发各清算机构遵照执行。
各行不得直接通过手工修改联行机构和清算机构对照表。
第三十条科目代号、凭证种类、帐类标准代码发生变更,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应根据总行文件规定准确调整,不得自行增加或删减各项标准代码。
第三十壹条止付指令操作。
因所属机构长期透支又不能及时补充资金,需要停止其发出贷记业务的,必须经本行有关部门和领导研究决定,清算部门收到其签发的对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后,由业务主管、安全主管和操作员共同完成止付指令发出操作;
需要停止止付的,根据收到的
停止某机构止付指令通知书,由上述有关人员共同完成停止止付指令操作。
第三十二条清算业务档案管理。
清算业务档案管理包括纸单证、登记簿和报表及备份磁盘(带)等。
科目日结单、留存汇划专用凭证、汇划清单、补充报单按日装订,资金清算信息收(发)日报表按月装订,各种满页登记簿每半年分别装订壹册;
数据备份出的磁盘(带)的保管环境
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规范。
备份数据要做到异地存放。
清算系统档案保管期限。
纸质单证、登记簿和日报表长期保管;
磁介质档案保管期限:
传送会计的接收信息磁盘(带)按10个工作日为期周转使用,汇划信息备份归档磁盘(带)长期保管。
第三十三条年终事务处理。
每年12月31日日终时,各行必须将本年度收到的信息,包括待汇出信息全部转发或打印完毕,不得留有未录入会计转交凭证或未发出待汇出汇划信息。
在打印出年终必须打印的各种信息后,按照资金清算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顺序和步骤完成年终结转工
作。
未办理年终结转事务的,不得办理新年度所有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清算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且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操作规程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建总发[2002]69号作者:
中国建设银行日期:
02-05-30
-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四章企业机构信息管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规范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操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保证企业终端业务顺利畅通进行,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且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壹且认真遵照执行。
壹、企业终端业务是依托于清算系统的资金网上结算新产品,目前华能企业(集团)已有37家全资和控股子X公司(含集团总部)在北京、上海等20家分行上线运行,为保证该项业务顺利进行和大企业(集团)客户利益不受损失,各行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且结合《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认真有效地操作和管理企业终端业务。
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结算部。
附:
壹、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二、《中国建设银行清算X公司(集团)、中国建设银行战略合作协议》(略)
三、《中国建设银行清算X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资金结算网络委托协议书》(略)
中国建设银行清算系统企业终端业务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规范企业终端业务操作,防范系统运行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和《企业终端子系统清算中心操作补充说明》,结合企业终端业务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终端业务是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和委托单位签订的资金结算网络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委托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在建行各城市综合网开立账户且建立通信网络,委托单位通过运用和资金清算系统相联网的企业终端,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完成委托单位的资金转账、授权和查询业务。
第三条办理企业终端业务的建设银行各级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企业终端业务。
第四条企业终端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测试、推广和升级由总行根据需要统壹组织实施,企业终端用户和建设银行各级资金清算中心(组)必须使用总行统壹规定的软件版本。
第五条建设银行各经办行根据《协议》条款协助企业终端用户进行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岗前培训和业务督导工作。
第六条涉及企业终端的资金清算业务必须按照系统功能菜单完成各项业务操作,严禁打开数据库直接修改各种数据和有关业务记录标志。
第七条企业终端业务范围包括:
(壹)转账业务:
1.企业内部转账业务。
企业集团内部之间资金的划转和支付。
包括:
(1)资金下拨。
上级企业通过本身支出户将款项拨付下级企业支出户。
(2)资金上划。
下级企业将收入户款项上划上级企业收入户。
(3)主动收款。
上级企业主动将下级企业收入户款项扣收到本级收入户。
(4)收入转支出。
企业将本身收入户的款项转至本身支出户。
(5)付内部款。
企业集团内部之间的款项支付,款项由付款企业的支出户转至收款企业的收入户。
2.付企业外部款。
企业终端用户对外部企业集团的资金支付。
(1)企业签约账号转账。
企业终端用户使用签约账号时,清算业务人员不必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
(2)非企业签约账号转账。
企业终端用户使用非签约账号时,清算业务人员需要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
(二)授权业务:
1.申请授权:
下级企业付企业集团内部款或企业外部转账金额超出支出额度时,向上级企业或总部要求支付确定金额权利的申请。
2.授权处理:
上级企业或总部对下级企业申请授权的答复。
可分为:
同意全额支付、同意部分支付、全额拒绝。
(三)查询业务:
1.本地查询:
(1)余额查询。
对企业本身的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又分为:
收入账户查询、支出账户查询、其他账户查询。
(2)流水查询。
对企业本身账户的当日流水账进行查询。
(3)明细查询。
对企业本身账户的历史明细账进行查询。
2.异地查询:
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的账户余额进行查询,分为:
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账户的当日流水账进行查询。
对《协议》规定的企业集团其他企业账户的历史明细账进行查询。
第八条企业终端业务范围应严格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设定,系统参数和有关数据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办理企业终端业务的代理经办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双方签署的协议为企业终端用户开立账户,其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十条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实行收支俩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必须在代理经办行会计柜台分别开立收入户和支出户。
其中,收入户用于归集各项收入,将收入户款项上划上级企业在开户行的收入账户,或由上级企业对所属企业收入户直接扣收,该账户不能用于对外支付。
支出户专用于付企业内部款或系统外转账等对外支付,其资金来源由上级企业支出户下划到下级企业支出户。
第十壹条中国建设银行和委托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企业终端用户不实行收支俩条线的,企业终端用户能够只在代理经办行开立壹个基本结算账户,统壹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企业终端用户办理转账业务时,转账金额超出付款账户余额时,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三条企业终端业务交易成功后,企业终端业务收款人打印电子转账凭证(收款通知)副本,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打印相关凭证正本,且按照《协议》规定方法办理凭证传递。
第十四条企业终端业务汇出行和付款人以电子转账凭证做客户存款账户的记账凭证,不必再填写和送交信(电)汇凭证。
电子转账凭证(壹、二联)必须记载企业的电子支付指令,否则,电子转账信息无效。
第十五条协议规定的企业终端用户相关存款户的变更和销户遵照我行现行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代理经办行和企业终端用户的对账遵照我行现行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代理经办行按照协议规定的具体要求收取结算费用。
第十八条代理经办行会计部门根据各企业终端通过清算系统发送各种业务信息量,按照协议规定的收费标准,结计应收费金额,打印收费凭证。
第十九条若协议规定委托方需向代理方缴纳软件购置费的,代理行按照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进行收取。
第二十条企业终端子系统采用客户机/服务器的模式,企业终端发送电子信息到所连接的清算中心(组),清算中心(组)发送相关电子信息到企业终端。
企业终端本身没有账务处理。
第二十壹条为保证电子信息的封闭性和安全性,各业务岗位严禁修改企业终端用户发出的转账、查询和授权信息,汇划信息汇出行只能对汇入行联行行号和业务密押进行人工干预。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企业终端用户汇划和转账信息快速传输,对于需人工干预的企业终端业务,各岗位业务人员应认真监控,及时处理,不能由于工作效率等主观因素延误、滞留客户账务信息,严格确保每笔汇划信息在2小时内到账。
第二十三条根据企业终端用户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有企业终端用户和签约账户开户行盖章),清算业务人员对签约账号进行新增、删除或修改。
第二十四条电子转账凭证作为企业终端用户的收款或支款通知,应按会计档案规定管理,凭证号壹年内保持连续,不能跳号、重号,重打时,凭证必须带有重打标记。
第二十五条企业终端业务类型如为企业系统内转账,企业终端转账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付款行城市综合网;
业务类型若为付企业外部款,企业终端将转账信息发往联网清算中心(组),如果收款人账号为签约账号,清算业务人员不必对企业终端业务进行人工干预,清算系统将转账信息自动发往付款行城市综合网;
如果收款人账号为非签约账号,对于清算中心(组)操作员监控到企业终端系统外转账信息,按照信息提示的收款行名称选择录入对应的汇入行联行行号且在密押处输入“99999999”后,将转账信息发往城市综合网。
清算中心(组)将城市综合网转账的响应信息下传至付款的企业终端用户。
第二十六条付款行城市综合网接到企业终端通过联网清算系统发来的电子转账信息,判定账户状态正常且且能足额支付(否则转账信息无效)后自动扣款,收款人开户行如为同壹城市综合网,自动进行划转;
如为异地,规定采取联机编押的,系统自动生成汇划信息且编押后通过清算系统发送;
须手工编押的,付款行会计人员手工编押后,形成汇划信息上网发送。
城市综合网将转账的响应信息回传联网清算中心(组)。
第二十七条业务类型若为企业内部转账,款项收妥后,收款方城市综合网将转账的响应信息回传联网清算中心(组),清算中心(组)再将其下传至收款的企业终端用户。
第二十八条企业终端用户办理主动收款业务,由企业终端收款方通过清算系统将主动收款交易请求转发至付款行城市综合网,付款行城市综合网接到转账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
在协议规定时间内,主动收款转账信息的发起方应手工填制委托收款凭证且送交开户行会计柜台。
第二十九条经办行会计柜台和清算中心办理企业终端业务后,应将企业转账信息登记“企业资金划拨登记簿”(具体见附表4)。
第三十条因企业终端转账信息本身错误造成的挂账,付款行会计柜台应及时通知发出转账信息的客户,且办理退汇,处理手续遵照我行现行制度办理。
第三十壹条办理企业终端查询类业务,企业终端将查询类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目的行城市综合网,城市综合网进行自动处理后,将相关信息返回发出查询类信息的企业终端,整个过程不必人工干预。
第三十二条企业终端用户的账务查询信息,应以开户行会计柜台的入账信息为准。
第三十三条办理企业终端授权类业务,企业终端将授权类信息通过联网行资金清算系统自动发往目的行资金清算系统,然后清算系统经过自动处理,将相关信息发给企业终端信息接收方,整个过程不必人工干预。
第三十四条在安装完企业终端软件且建立应用数据库后,代理行清算中心(组)应对系统进行通讯节点配置、修改环境参数,按要求调整企业参数,且增加新的业务类型,确保企业终端处理子系统和所连接的清算中心(组)正常交换数据。
第三十五条清算中心(组)安全卡安装完成后,将其公钥以磁盘形式拷贝给所有的企业终端客户机。
第三十六条所有用于启动系统运行的空白IC卡,由IC卡安全主管和安全员共同初始化,写入启动密码,分别交有关人员保管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管理权限。
企业机构信息(具体见附表1)的增加、撤销和变更,由总行统壹管理;
企业机构信息的新增、撤销和变更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报经前台客户业务部门和结算部批准且统壹装入清算系统之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八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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