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构想 基于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内民事诉讼法关系的视角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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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中涉及的法院管辖权、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国际司法协助等特殊问题的程序规则总和。
目前的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有关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法律规范。
(3)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诉讼文书与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的法律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适用与法律适用规范。
(5)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等等。
因此,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任何国际民事诉讼案件只有严格按照和遵循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程序,其形成的法院判决才有可能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最终妥善解决有关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在于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1)国际私法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国际事诉讼法是国际私法规范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审判程序法,也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是国际私法这种实体法存在的一种形式和表现,二者之间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和维护者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各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
前者是典型的程序法,后者是实体法。
(2)调整内容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各有关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后者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民商事领域中各有关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所涉主体也不同。
前者关系中通常会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还包括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
而后者关系中一般只涉及到两方当事人。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法之间也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在于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内民事诉讼法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1)国际民事诉讼法最早是从国内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的,我国及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民事诉讼法典中都设有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专编或专章介绍。
(2)都是程序法,具有一些相同的性质、特征和诉讼原则等。
(3)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时,都有可能需要同时适用二者的相关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也与国内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法规范,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法律部门。
(2)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诉讼法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只是国内诉讼法律关系。
(3)诉讼主体不同。
前者的诉讼主体既可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也可能是居住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后者的诉讼主体只能是一个国家内的当事人。
(4)法律渊源不同。
前者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法渊源,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后者的法律渊源只能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四)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直是法学理论界争论的问题。
最初,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是包含在国际私法范围中的,通常他们在研究国际民事诉讼法时关注更多的是司法管辖权方面,他们认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国际私法规范适用的前提。
但现在已有不少英美学者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存在与发展已成事实,有学者指出,随着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个人旅游等的不断增多,至少包含有一方当事人为非法院地居住者的国际民商事争议和诉讼也在增多,与此相应的一个包罗了国际民事管辖权、文书域外送达、证据域外获取、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内容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地位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在意大利、德国、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部分学者看来,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沃克、梅利、齐特尔曼、费多奇、里斯勒、莫雷利等国际私法学者在撰写其国际私法论著或文章时,都认为有必要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也证明了将国际民事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来研究是可行的。
在我国,目前把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分支学科的观点居于主导地位,尽管与此相关的许多法律规范是附设在国内的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的,不过国内系统性研究国际民事诉讼法和专门研究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某些问题或领域并有一定深度的,大多是国际私法界的学者。
综上,我们可以从多重意义上来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是一门交叉性学科,是一门兼跨国际私法和民事诉讼法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交叉性学科。
随着国际社会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以国际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已逐渐发展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探索
(一)国际私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分支,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日益频繁的国际民商事交往而发展起来的。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而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普遍的,贯穿于国际私法各个领域,起指导性、基础性作用,并适用于国际私法一切效力范围之内的那些原则。
现在通认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上述原则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于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使得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商事活动过程中,既能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的互利合作,最终能保障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主权原则,该原则最早是作为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形成后被引进国际私法的。
任何国家都有权利通过国内或国际立法来规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则,这就需要承认和尊重各个国家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的法律适用权利,并承认和尊重各个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权利。
平等互利原则,该原则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明文规定,来保护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合理待遇。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外国人平等的诉讼地位。
另在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也明确了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双边冲突规范,在存在特定连结因素时,也承认外国法的效力和适用外国法。
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既要考虑各自的国情和其国内民商事法律制度,也要兼顾国际实践和国际习惯做法。
这一原则也同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一样,其国际地位得以极大提升。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国际私法制度上不能只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与互利,更应保障实质上的平等与互利,这样才能正在推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
在新近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国内法律法规中都在极力贯彻这一原则,并将其作为“内容导向”置于“管辖权选择规则”之后。
(二)国内民事诉讼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传统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主导性作用的行为准则。
现行我国国内通说的,且比较详细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等。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表现主要有三种形式: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且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对于同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
而对于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及其争议的焦点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
辩论原则要求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诉讼材料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来,否则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处分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依照原告的起诉才能开始;
(2)法院裁判的范围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制约,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超范围裁判。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诉讼的发展和终结,可以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撤回起诉。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
其目的主要在于规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同时规制审判权的行使,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支持起诉原则,须具备三个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
检察监督原则,主要有两方面: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建议
我国国际私法学者韩德培先生在其国际私法学专著中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做了一些的介绍,他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国家主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平等互惠原则及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另李双元先生在其国际私法专著中也有对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他认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国际主权原则、平等互惠原则、条约信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及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司法原则。
通过上述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比较研究,通过对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如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法律协调与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和国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综合分析,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鉴于其特殊性,特别是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相比较而言,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时,与其他法学部门一样,在适用时需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善意遵守条约原则等。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
(一)确立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须具备的特征
1.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这些基本法律原则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也有着丰富的思想含量。
2.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由国际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任何具体的法律规定都必须和基本原则相符合,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也同样体现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3.国际民事诉讼法原则贯穿于国际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4.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原则较为抽象和概括,但是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这些制度和程序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制度化、程序化,如果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就会违反这些制度和程序,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含义分析
1.国家主权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是司法主权原则,即对内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的司法裁判权,对外具有司法豁免权。
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司法管辖权;
司法豁免权;
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及其适用的法律;
外国法院的判决和执行。
2.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各国赋予对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同等的适用对方诉讼法,给予相互间司法协助在,在处理民商事争议时给予互惠待遇。
3.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对外国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具体表现在:
(1)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与本国国民享受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2)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过本国国民所能享受到的权利范围。
4.善意遵守条约原则,一国在制定其国内民事诉讼法时,要与本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相符合,特别是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内,处理争议时要优先适用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法方面的相关规定。
(三)确立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涉外民事诉讼法发展的意义
目前,对国际民事诉讼法进行研究的主要是有关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和国际私法学者,由于研究视野的局限性,或无法涵盖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所有领域,而国际民事诉讼法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中都需要基本原则的指导。
尤其是我国正处于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时期,涉外民事交往不断增多,使得国际民事诉讼争议越来越频繁,这就更迫切需要确立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承载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反映了国际民事诉讼的本质和目的,并且具备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自我完善的功能。
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国际民事诉讼法,处理国际民事诉讼争议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法律原则尤其是基本原则,是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体现,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专门性法律具有特殊的性质,其与国际私法、国内民事诉讼法虽然有许多联系也有诸多不同。
因此,确立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不仅要考虑程序上的问题,还要有实体上的考虑,如国家主权利益,实体公正正义,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司法和司法外争议解决方式,二者需要相互协助等。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兼顾其他国家利益,实现国际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四、结语
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是国际民事诉讼中最基本、贯穿于国际民事诉讼各个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性原则,更具重要地位。
根据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国内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将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善意遵守条约原则,虽然可能没有将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性完全表现出来,但依然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较大的参考性。
也由于国际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不像国际私法那样兼具实体与程序,又不像国内民事诉讼法那样规定的如此具体,因此,对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需在参考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和国内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独具自身特点又具包容性的基本原则,以期对日益发展的国际民商事活动,尤其是对国际民事诉讼活动起到指引、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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