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教学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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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展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教学设计
学习目标
1.掌握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了解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2.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基本内容。
4.熟悉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5.结合所学的内容,学习查阅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
教学重点: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教学难点:
1、《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讨论法、讲授法、小组竞赛等相结合
第一课时:
产品质量法概述
导入:
观看视频《今日说法:
贾国宇受害案》,引入课题。
教学过程: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是产品生存和发展的前提。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在借鉴别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制订了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都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较窄。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因此,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
这就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也排除了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和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等。
2、产品,还应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即商品。
加工、制作产品者具有营利的目的,纯为科学研究或纯为自己使用的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物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1、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以外的不动产,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
如飞机、汽车等。
2、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属于D2
(2)规定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讲授上述内容后,组织学生进行小游戏:
以小组为单位,从给出的纸条中,找出“产品”和“非产品”,并分类贴到卡纸相应的地方上,限时30秒。
通过此游戏,加深学生对“产品”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同时也促进小组合作学习。
游戏结束后,教师进行点评。
过渡:
近几年来发生了哪些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重大案件?
学生举例回答,教师利用多媒体归纳小结:
三聚氰胺事件、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往油条里掺入洗衣粉、从阴沟里提炼食用油等等。
由此引入下一环节:
产品质量的概念
(三)产品质量的概念
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
标准——“需要”
包括:
①性能;②适用性;③安全性;④耐用性;⑤可靠性;⑥经济性;⑦卫生性;⑧其他
(四)《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异同
引导学生以表格形式归纳上述两法的异同,并用多媒体投影出来:
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规制行为
侵害消费者九项权利行为
产生产品质量问题的行为
立法保护侧重点
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质量、责任确定
共同点:
维护整个国家市场运行秩序,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立法构成严密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
第二课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导入:
投影媒体的相关报道——“粤质监:
超两成电梯不合格,三菱电梯上黑名单”
教学过程: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教师利用多媒体,结合相关案例讲述以下制度:
1、质量抽查制度——入口的问题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运行的问题
3、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的问题
其中对第三项制度,引入课堂调查:
你知道有哪些质量认证标志吗?
引导学生自由发言,然后教师再利用多媒体投影一些常见标志,如企业质量认证标志、QS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免检标志等,供学生了解。
除了上述监管制度外,教师再介绍一个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质量监管制度——产品召回制度。
利用多媒体,结合之前发生多起的有关汽车产品召回的案例,分析这一制度的优点和弊端。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P229先让学生自己阅读课本,查找有关概念。
然后提出问题:
是否只要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就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以此引起学生好奇心,引出以下问题:
(1)产品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
产品有缺陷
有损害事实存在
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重点讲述何谓“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生产者——严格责任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教师着重强调:
所谓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是有条件的责任
结合案例:
严格责任的免除,向学生说明在何种情形下可免除责任。
(3)销售者——过错责任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责任。
课堂练习:
案例:
顾客甲某从某百货公司买得一电饭锅,于1995年1月20日按使用说明书使用该电饭锅时,电饭锅发生爆炸,造成甲左眼失明,后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鉴定,电饭锅本身存在缺陷。
1、甲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A)甲承担,因属于意外事故
(B)甲与百货公司共同承担,其比例由双方商定
(C)如果是由于生产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承担责任
(D)如果百货公司不能指明该电饭锅的生产厂家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百货公司应承担责任
答案:
CD
2、甲可以向谁推出索赔?
(A)甲只有证明该产品缺陷是生产厂家造成的,才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
(B)甲只能向百货公司索赔
(C)甲既可向生产厂家索赔,也可向百货公司索赔
(D)甲在从百货公司处取得赔偿后,如不足弥补其损失,才能向生产厂家索赔
答案:
C
3、甲可向生产厂家或百货公司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A)医疗费
(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C)假如因眼睛失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甲可要求厂家或百货公司为其重新安排工作
(D)抚恤费
答案:
AB
第三课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导入:
以小组知识竞赛形式导入,一方面检查上节课的知识是否掌握,另一方面也引出本节课的课题,同时在上课伊始调动学生的情绪和兴趣。
1、依据产品质量法,下列有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B、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C、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D、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
AD
2、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B、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C、缺陷产品引起损害的,由生产者首先赔偿,然后根据情况向销售者或者其他责任者追偿
D、缺陷不是由销售者造成的,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
ABD
教学过程: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产品质量担保义务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投影案例:
劣质油漆刷新房满目白斑索赔偿
②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课堂练习:
某合资企业生产的皮鞋,其包装上写有:
产品名称、鞋的型号、颜色,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还应写明下列哪些事项?
A.应给有皮鞋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皮鞋使用保养说明书
B.应该标明生产日期
C.应该有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颜色及使用保养说明书
D.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厂址
答案:
AD
③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
利用多媒体投影一些特殊产品的警示标志供学生了解。
归纳:
以上三项义务为生产者的作为性义务。
④其他禁止性义务(不作为义务)
讲解前,先播放视频:
《达芬奇密码?
》,该视频为中央电视台对达芬奇家具造假事件的报道。
然后引导学生思考:
达芬奇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哪些方面的规定?
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并把结果写在大白纸上,再派代表发言,小组之间互相质疑和补充。
然后教师归纳:
1、产品质量方面:
①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②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产品标识方面:
没有标明厂名、厂址、成分;
3、禁止性义务方面:
①伪造产地;
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①作为的义务
A、进货验收义务(第33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B、保持产品质量义务(第34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结合漫画“滥竽充数汽车赠品多半只是鸡肋”来讲述。
C、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36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P230“作为的义务”b)
结合案例“购买散装速冻食品要小心”来讲述,《产品质量法》第27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②不作为的义务(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第35、37-39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教师讲授后,播放视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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