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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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统筹管理全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二)制定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培训规划、管理制度、颁布培训、考核、培训基地等标准和规范;
(三)对各省(区、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政策、文件精神,接受指导与监督;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积极协调、整合本地区卫生资源,组织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对己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
(五)负责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监督、检查、评估及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
(六)负责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跟师学习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业考核,颁发《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将结果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八)负责协调本地区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九)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
第七条省级以下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组织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中医毕业后教育委员会,负责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研究、业务指导、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毕业后教育委员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参与制定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业务技术标准、政策业务咨询论证、调查研究和培训质量与进展检测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培训基地应成立中医毕业后教育领导小组,明确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职责,承担培训任务。
(一)设置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师资培训和管理、学员管理及考试考核等工作实施方案;
(三)承担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部分考核工作;
(四)建立培训学员的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根据认定的招收规模,按照各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面向社会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
(六)将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
(七)向培训学员提供以下支撑条件:
1.协助培训学员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将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个人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为培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
4.单位送培人员,其基本工资及各项保险由原单位承担,培训津贴、值班补助等有关待遇由培训医院提供。
5.社会直接招录人员参加培训期间各项待遇由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学科实行主任负责制。
(一)承担本学科各项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成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与考核小组,负责培训人员的日常考核、出科轮转考核,协助完成年度考核;
(三)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负责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具备条件的中医师组成师资队伍,负责本学科的日常培训,确保培训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培训基地
第十一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设置在符合条件的三级中医医院,或以一所三级中医医院为主联合申报。
培训基地中的各培训学科由承担培训任务的相关专业科室担任,承担有关学科的培训任务。
中医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主要由符合条件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包括设在医院的临床培训基地和设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基层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培训基地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培训基地资质、核定培训规模并对培训基地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培训所需的科室设置,多单位联合申报培训基地的主申报单位应至少具备培训大纲要求的2/3的学科设置,且作为学科补充的联合申报单位不得多于2个。
培训基地相关专科应具备满足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和病种病例等条件。
培训基地应选拔职业道德良好、诊疗经验丰富、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并将其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带教师资与接收培训的住院医师比例应不低于1:
2。
第十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遴选部分能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的培训基地作为国家级培训示范基地,鼓励各地设立省级培训示范基地。
各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基地的指导、激励和监管。
第十五条培训基地在培训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大纲》要求,安排学员参加培训的阶段和计划。
(二)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学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统筹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四)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可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培训招录
第十六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辖区对中医师的岗位需求和培训能力,确定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培训招录计划,并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招录任务。
第十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培训招录管理办法,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录计划、报名条件、招录程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招收录取程序
(一)报名与审核
申请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按要求自愿填写《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提供必要材料,报送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
“社会人”的报名表须由人事档案所在机构盖章后报送;
“单位人”的报名表须由所在单位盖章后报送。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中医住院医师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招收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送各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二)学员录取
各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申请人员填报的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面试环节。
所报志愿未录取的“单位人”可由各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调剂录取。
(三)注册及备案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招录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应在9月30日以前将招收录取信息汇总后报送各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经注册者,不得参加统一组织的阶段考核。
各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四)录取结果
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注册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录取人员。
各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将各培训基地录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五)培训协议签订
“社会人”学员:
各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与之签订培训协议,以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单位人”学员:
由培训基地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与选送单位签订培训协议,选送单位也要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确保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
第五章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培训时间一般为三年,中医专业硕士、博士毕业生未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毕业生,经过考核并结合其既往临床经历,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
在规定时间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限顺延。
第二十一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分为通科培训和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通科培训学科为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康复、骨伤、五官科、眼科,专科培训内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设置,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增设或调整培训专科,须报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临床实践和跟师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学员进入培训基地后,即确定一名工作10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作为其指导老师。
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期间跟师出诊每周不少于半天时间,并及时整理跟师心得和临床医案。
第二十三条中医住院医师培训注重医德教育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同时加强专业知识的补缺培训。
内容包括中医临床进展、紧密结合临床的中医药基础理论、经典医籍,以及若干与临床有关的法律法规、人际沟通、中医辨证思维等,理论学习以自学为主,结合必要的集中辅导。
第二十四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应如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中医住院医师培训招录、培训实施、质量评估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
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时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中医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出科考核、阶段考核、结业综合考核。
其中出科考核应包括日常过程考核和出科考核。
、阶段考核(与大纲统一)。
第二十八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考核工作,其中培训过程考核主要由培训基地具体组织实施,培训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完成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结业考核合格,由各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经费及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经费实行政府、单位、社会和个人多渠道筹集。
鼓励社会各层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民族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科以下学历人员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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