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298468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2.52KB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Word格式.docx
《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
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们这里仅讲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1)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与其他规范相比,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律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
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社会保障立法、环境立法的出现,法律是否还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这种意志是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国家意志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生产方式等方面,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国家意志即法律的内容的主要因素。
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所希求的最大利益即社会关系方面的利益。
综合上述,一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法律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他们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适用的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到底还是否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最重要的方面,制定、修改程序极严格,其它均不得与之抵触。
除了宪法外,还包括立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附属的较低层次的法律。
(二)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有行政复议法,政府采购法等;
特别行政法有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三)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法通则是民法部门的基本法,还有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四)商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破产法》等。
(五)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督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四个方面的法律规范,即:
①关于企业管理的法律;
②财政金融和税务方面;
③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
④市场主体、秩的法律。
(六)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有关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
(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
例如:
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等;
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八)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包括刑法、单行法律)。
(九)程序法
有关诉讼活动的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诉、民诉、行诉、律师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
1.概念
法的创制可以称为“立法”,具体指一定国家相关依照法由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立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上立法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相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相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2.特点
(1)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一项国家职能活动,由享有立法权的专门的国家机关行使;
(2)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3)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4)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3、立法体制
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制及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但同时又是多层次的。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及省会所在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市人民政府、地方规章。
4.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立法程序的开始)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
(2)法律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法律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主席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公布法律)。
(二)法律的遵守
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属守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2.守法的主体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2)中国公民;
(3)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3.守法内容
遵守法律;
遵守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尊重社会公德。
4.守法目标
所有的主体都遵守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使法律的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5.守法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2)按照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认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3)发生违反法律的行为或后果时,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执行
1.法律执行的含义
法律执行有广义与狭义两种。
广义法律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法律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在此讲狭义法律执行。
2.法律执行的特点
(1)法律执行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法律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法律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律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简称“司法”,通常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
(1)法律适用是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律适用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法律适用必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3.法律执行与法律适用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内容不同;
(3)程序性要求不同;
(4)主动性不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二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二者缺一不可。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其内容是指一国或一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法制与法治是紧密联系的,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二者在含义上存在很大区别:
第一,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而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有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二,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而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我国基本上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介绍从建国到目前为止的立法情况)。
(2)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注意的问题。
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直接体现。
对于我们党来说,依法执政主要是指执政过程中权力运用的合法性,包括具体执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主要是指这方面的执政能力,以彻底解决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甚至权大于法的问题。
(2)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必须对依法执政能力有正确的理解。
就能力而言,依法执政能力不是一般的执政能力,而是着重于执政主体能依法执政,其难点在依法之能力上。
这种能力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仅有完成某种事业或某项工作所需要的智力、魄力、号召力和组织力是不够的,还要求上述力量必须限定在规定的范围内采行使。
所谓规定的范围即法定的范围,任何对法定范围的超越或不及的行为都是对依法的背离。
依法是执政行为的前提和基本底线,即使其他能力再强,离了依法的底线就属于有害的行为。
(3)依法执政的要求下:
首先,领导干部要有知晓法、理解法的能力,如果不知法律法规,不懂法理精神,依法执政则从谈起。
其次,领导干部要有依照法服从法的能力。
知法懂法只是依法执政的一个前提条件,不一定导致依法执政的必然性,现实中有法不依的事例并不少见。
所以,能不能依法行事也是一种能力。
依法执政即要求根据宪法和法律执政,其实质是对执政者的权力及其行使的一种约束,在法的约束下,使权力的运用能产生良好的效果。
再次,领导干部要有依法执政的自觉性。
这种自觉性主要体现为领导干部对依法执政的坚定信念。
在这个层次上,依法执政不再是一种外在强制,一种无奈的服从,而是领导干部本身的需要和追求,是执政行为的自我约束。
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信念,来之于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之于党的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以及党对民族与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
但是,依法执政的自觉性不会自发地产生,作为一种内在深刻的信念力量,需要培育和磨练。
因此,将依法执政的要求转化为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执政信念,应是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题中之义。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1)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使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2)提出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
(4)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想对稳定,使行真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成信。
(5)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范和化解。
(6)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7)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发律、崇赏罚率、尊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物,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1)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2)要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3)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5)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罚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5.完善全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
(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
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
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文化。
(2)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
(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第二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观念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人民在事实上掌握了国家政权,这是产生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存在而存在的。
民主的性质决定着法制的性质,社会主义民主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遭到践踏。
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没有适合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本质的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真正民主的本质就无从体现、没有保障。
而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必然要求有一定的法律表现。
比如我国的宪法、选举法、各种组织法就是我国国家制度的体现。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1)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
(2)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节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第四节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
(1)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
(2)其次要正确处理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
2、讲证据
(1)概念。
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证据的特性。
A合法性。
B客观性。
C关联性。
(3)意义。
3、讲程序
(1)知程序,如程序法。
(2)思考与处理问题要依程序。
4、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1、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增强 法律意识 弘扬 法治 精神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