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供货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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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在向甲方订购产品时,应通过甲方提供的GSBN系统下达电子订单(“电子订单”),所有电子订单都须经过甲方的确认。
对未经确认的电子订单,甲方对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电子订单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在此所定义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也不得添加任何附加条款或条件。
2.2乙方认购价。
甲方将根据双方协定的价格(包括其不时的修正和修订)向乙方供应产品。
3.产品的质量、包装、交付、验收与灭失风险
(1)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外包装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甲方将乙方所订购的产品运至由乙方指定并经甲方认可的仓库。
乙方也可以选择自行提货,即由乙方自行至甲方指定的就近仓库提货,但乙方自行提货时运费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3)产品的所有权自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承运商时起转移给乙方,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自交付时起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
该检验必须在货到后三(3)个工作日内进行。
如果未在此期限内作出索赔要求,即被视为放弃权利,甲方也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4.支付
4.1付款条件。
支付产品货款,原则上实行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两种方式。
具体付款条件,由甲方和乙方在附件A中另行规定。
4.2付款方式。
产品货款应以甲方Billing(即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基准计算。
对甲方应得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货款,均应按照扣除税收或任何其它性质的费用以前的数额,通过银行付款(甲方原则上不接受现金付款)或者甲方认可的其他支付方式,付至甲方以书面形式随时指定的银行帐户。
有关该支付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银行承兑汇票。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就该等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具体情形,全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提供免息期,免息期由双方在附件A中另行规定。
在免息期内,乙方无须对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支付利息。
甲方不收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免息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
4.4滞纳金。
乙方的任何迟延付款,均应缴纳滞纳金,滞纳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5.销售服务
5.1包装损坏产品的接收。
就甲方根据本合同交付的产品,在交付时包装物有损坏的,乙方没有接收该包装损坏的产品的义务。
除非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形,否则乙方应接收包装符合约定或规定的其他产品。
5.2销售中的质量问题。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双方根据附件A的规定进行处理。
5.3乙方的联络、协助及先行偿付义务。
在乙方销售后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负有义务进行联络、协助通知甲方或者甲方的服务站进行处理;
在销售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索赔时,乙方负有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行赔付,此后再由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相关补偿事宜,具体规定见附件A。
5.4产品三包服务。
经甲方确认为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甲方应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6.乙方的义务
6.1广告与宣传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标准以负责、专业的方式对产品进行积极的广告宣传或促销。
由双方在附件A中具体约定。
(2)任何非甲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资料及其它与产品相关的宣传或者其他资料,在使用前都需经过甲方的检查和书面批准。
就该等资料,甲方有权根据其全权判断,决定乙方是否能够对外宣传、发放或张贴。
就甲方的该等决定,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此外,乙方进一步同意甲方拥有这些资料的一切权利和利益,而且乙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维护甲方的权利和利益。
6.2进货渠道的唯一性。
乙方在此承诺,在供货期间内本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购买只向甲方进行。
6.3市场价格的维护。
双方均有义务共同维护双方协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稳定。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发布或推出违反双方协定产品价格的任何价格信息,也不得擅自压价或降价倾销。
6.4产品出样支持。
乙方应对产品的出样(展台、展架的位置)以及日常管理等给予积极的帮助和支持。
6.5设备与员工。
乙方应负责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货架、仓库、车辆、办公机具)的维护,并保持有能够胜任职责的销售、推销、技术及支持人员,积极提供产品的销售、服务和支持。
6.6甲方促销员。
甲方负责向乙方门店中甲方展台派遣促销员。
乙方应根据附件B的相关规定对促销员进行管理。
6.7培训。
乙方应负责对其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培训,以进行有效的产品推销、发售、服务和支持。
6.8乙方信息。
乙方应以信函方式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乙方所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任何重要变化(例如:
乙方的公司结构、股东或合伙人、合并或兼并、管理、项目组、资产、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或者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双方关系有关的信息)。
乙方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9销售预测。
为了使得甲方及时准备所供产品并缩短供货时间,乙方应通过供应商的GSBN系统按月向甲方提供其未来数月的销售预测以及计划订单。
6.10销售目标。
双方确认附件A中的销售目标。
如果乙方达到了附件A中所规定的销售目标,甲方将根据附件A的规定给予乙方销售奖励;
如果未达到附件A中所规定的销售目标,甲方将根据附件A的规定不给予乙方销售奖励。
6.11个人承诺之禁止。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接受甲方任何下属部门及业务人员以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承诺;
(2)接受甲方任何下属部门及业务人员或其亲属以任何理由向其提出的任何借款、借物、调货、投资、或者其他任何非属直接公务往来之要求;
(3)对甲方任何部门及业务人员或其亲属提供现金、有价证券、非公司制式礼品、休假或旅游招待,或进行其他任何私人利益之输送;
(4)对甲方任何业务人员亲属安排报酬性质的工作。
乙方在此明确同意,就甲方任何下属部门及业务人员向乙方提出的任何借款、借物、调货要求,或者以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承诺,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6.12不当收费之禁止。
乙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以下费用:
(1)以甲方的产品进入乙方的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
(2)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3)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甲方,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4)乙方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店铺改造、装修时,向甲方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甲方产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6)以甲方提供新产品为由,且未提供促销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7)以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退货的,以甲方未按期办理退货为由而收取的仓储费用,但甲方与乙方有约定的除外;
(8)以提供结算为由,而收取的结算网络维护费用;
(9)乙方以将甲方的产品摆放在更好的位置或者分配更多的货架为条件,直接或间接要求甲方支付相关的费用。
(10)其他与乙方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乙方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6.13不公平交易行为之禁止。
乙方不得从事下列不公平交易行为:
(1)与甲方签订特定产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产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产品。
但具有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或经甲方同意、乙方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除外;
(2)要求甲方承担事先未约定的产品损耗责任;
(3)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产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乙方无正当理由将甲方所供产品下架或撤柜的;
但是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将甲方所供产品下架、撤柜的除外;
(4)强迫甲方无条件销售返利的,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的销售额却向甲方收取返利的。
(5)强迫甲方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6.14正道经营之要求。
为建立纯净的经营环境以促进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迎接市场的种种挑战,追求持续的业绩成长,乙方在此承诺其应廉洁自律,坚持正道经营,保证其经营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7.甲方的义务
7.1广告宣传。
经甲方同意,甲方将最大可能地支持产品宣传手册、目录以及其他形式的广告的打印、出版和发行,以保持产品的介绍和广告宣传的一致性。
7.2供货。
甲方在收到乙方订单后,甲方应按照双方最终确认后的订单内容及时供货。
如不能及时供货,应提前通知乙方。
7.3样机支持。
具体规定以附件A约定为准。
7.4滞销品库存的处理。
对于滞销产品,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与乙方进行协商,原则上根据附件A的规定处理该等滞销品。
8.残次品库存的处理。
由乙方将残次品交送甲方FSC(维修中心)部门进行鉴定和维修。
甲方应在规定的维修期内完成该等产品的维修,然后按附件A的相关规定处理。
9.退货。
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拒绝退货:
(1)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产品污染、毁损、变质或过期要求退货,但不承担由
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以调整库存、经营场所改造、更换货架等事由要求退货,且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
10.市场重组。
对于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年度销售目标分解表”(见附件A)的乙方,甲方有权进行市场重组。
11.往来账款证据。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除了明显的错误,甲方根据其常规的操作惯例产生的甲方Billing(即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会计记录,为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交易项下往来账款的充足的证据。
12.专有权利
12.1乙方的遵守。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印刷品,或产品上所
包含的所有有关专利、商标、版权通知的条款。
乙方同意其在任何时间都不会作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商业机密、专利、商标或版权的注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以及任何损害甲方权利的行为。
12.2乙方对甲方专有权利的承认
(1)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印刷品资料外,任何对此类商标的使用均应经过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包含有“三星”和/或“Samsung”。
(2)一旦发现存在侵犯或潜在侵犯甲方的商标权益的行为,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与甲方通力合作制止此类侵权行为。
12.3商标使用许可。
甲方藉此授予乙方不可转让的、免费的使用许可,允许乙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使用这些商标。
前提是仅将此类商标用于产品的推销与销售。
一旦本合同终止或是到期,乙方以供应方乙方的身份进行的所有活动均应立即终止,无论出于什么目的,乙方都应立即终止对商标的使用或引用。
在这种情况下,基于甲方的选择,乙方或者销毁一切广告宣传资料和其它有关产品的资料,或者将这些资料交还甲方,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12.4与其它产品没有联系。
乙方在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或促销活动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甲方与任何非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关,或认可非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2.5不得妨害商标的使用。
乙方不得变更、修改或移除任何产品上的任何商标、专利声明、版权声明及产品之上的任何其它标志,也不得在任何此类产品上附加任何其它的标志。
12.6不得侵权。
甲方保证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产品的销售和使用均不会构成对任何商标、版权、商业机密以及其它自本合同生效起存在的所有权的侵犯。
12.7除外责任。
下述情况下,甲方对任何诉讼或侵权行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产品与其它并非由甲方提供的器材、设备、软件、数据一起使用或进行合并;
(2)乙方、最终用户或是第三方对产品进行了修改(即便是经过了甲方的认可和同意);
或是(3)以任何方式使用任何产品执行了产品设计范围之外的操作,未遵照当时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或进行了与产品插页中所规定的合同不一致的行为。
12.8乙方赔偿。
一旦乙方搭售了其它并非由甲方提供的项目或产品,或者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方表示产品需要与其它并非由甲方提供的项目或产品协同工作,则如果产品与其它项目或产品的结合在过程中出现了侵权行为,则乙方应负责一切赔偿,同时应保证甲方、甲方的附属公司免于任何关于侵权的诉讼、权利主张、诉讼费、赔偿金、包括律师费的支付以及任何侵权责任。
13.保密的专有信息
13.1甲方和乙方应确认并同意所有的文件(不同于广告宣传的资料和用户信息)以及机密的商业信息,不管这些信息以何种媒体形式保存,即使某一方(以下简称“机密披露方”)将其披露给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或是接收方通过与机密披露方的合伙关系,最终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获得了这些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这些信息仍然是仅属于机密披露方的排他性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机密披露方的产品信息、财务、生产过程与服务信息、客户、购买、试生产、测试结果、工艺与技术信息、帐户、生产制造、推销与售卖。
(以下简称“信息”)。
泄密后接收方应严格地保守秘密,不得将信息公开、泄露、散布或由接收方通过任何方式使用这些信息,除非得到了明确的批准。
无论是完整的信息还是部分信息,接收方都不得进行复制或拷贝,一旦此合同到期或是终止,接收方必须归还或销毁这些信息。
另外接收方应保守机密信息,只有在接收方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允许那些需要这些信息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信息,而且所有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并且不滥用这些信息。
13.2陈述与保证。
每一方都必须陈述并保证本合同已经经过适当的授权、签署和交付,且没有违反任何涉及双方当事人的适用法律和契约。
14.批准
14.1乙方应保证其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
乙方应保证各项政共和国易合作部贸易与商业部以及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chsaferground.dethecompenstaionffairswithtaxationauthority.ionofe经销商应获得与从事销售业务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在内的所有批准。
上述批准以及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C。
乙方应负责获取在其销售区域内从事产品的推销、销售、发售及广告宣传所需的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文件。
15.中止、终止和解除
15.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本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15.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10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5.3因任何一方的行为而发生的终止。
一旦发生下述事件,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合同将随即终止。
(1)另一方有欺诈性的行为;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6)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经书面提示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
15.4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除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
15.5欠款清偿。
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作为“三星”乙方的身份应立即终止,即使乙方被明确允许赊销付款,双方的欠款也均应即时得到清偿。
15.6合同终止后的库存处理。
合同终止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自行负责其库存产品的销售,甲方没有任何义务接收乙方的任何库存产品,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
乙方应严格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以及甲方的销售政策,销售其库存产品。
16.违约责任
16.1一般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遵约履行。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违约方应及时赔偿相对方因此等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16.2特别违约责任。
就乙方的特别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根据附件A的规定追究乙方的特别违约责任。
双方在此确认,各项特别违约责任彼此独立,任何特别违约责任的适用并不排斥其他特别违约责任的适用,也不排斥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的适用。
17.不可抗力
17.1除负责支付应付款项,保守秘密以及尊重甲方的专有权利之外,双方对任何超出当事人的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并非是由于当事人的不作为而引起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失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政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控制法律法规)、水灾、火灾、地震、禁运、战争、暴动、骚乱、罢工、无法取得产品、原材料和运输服务、以至其它自然灾害及类似事件。
此类事件一旦停止,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尽快得到恢复。
18.其他
18.1签署、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章或合同专用章后,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开始日期所示日期开始生效。
18.2合同书数量。
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3管辖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按该法解释所有事项。
18.4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本身有关的争议,包括任何对本合同的存在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已经终止的质疑都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如果从一方就争议问题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仍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8.5通知。
涉及本合同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至双方事先约定的地址。
18.6转让。
除非本合同明确表示,否则,任何一方在征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之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或其相关权益。
18.7先前合同。
本合同取消并代替了所有由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订立的以本文件内容为主旨的事先协定和非正式合同。
本合同包括其附件,表明了双方对其主旨的全部理解,本合同的修改或修正,必须由经过充分授权的双方工作人员通过书面方式共同进行。
18.8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项下各项权利和义务。
18.9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及本合同的补充,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相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合同文件组成如下:
附件A:
《特别约定》
附件B:
《关于促销员的约定》
附件C:
《乙方的营业执照、与销售有关的所有批准的复印件》
甲方: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乙方:
广州分公司(盖章)(盖章)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经授权人签署:
经授权人签署: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特别约定
主合同编号:
SEGZ-CTV-10-ZG-19
附件A编号:
SEGZ-CTV-10-ZG-19-A
双方在此确认,根据《供货合同》的规定,双方特别约定如下:
一、销售目标及奖励
1.年度销售目标分解表
(1)经双方协商,确认乙方应达到的销售目标分解(以月为单位)如下所示:
单位:
台/千元人民币(含税)
产品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彩电
数量
/
金额
47
3
4
50000
2.销售奖励政策
(1)月度返利:
8%。
甲方向乙方支付月度返利,增值税票办理方式为:
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商业折扣率和商业折扣额,不在价格中直接低开,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
(2)季度规模返利:
结算时间:
每季度结算一次,即季度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结算。
结算方式:
乙方提供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与甲方结算。
人民币千元(含税)
区分
季度返利比率
销售目标
【见年度目标销售分解表】/季度
达成率
100%以上
2%
80%以上
1.5%
附注:
1.达成率低于【80%】
(不包括该比例)的,无季度规模返利;
2.本表格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3.工程机、特价机以及样机销售款项,计入销售额,不享受任何返利和促销服务支持费。
4.如果月返利票折,在计算季度返利时,已经票折支付的返利不计入销售额,也不再享受季度返利和促销服支持费。
(3)其他约定:
【/】
二、货款结算
1.付款条件
双方确认的付款条件为:
(1)。
(1)货到付款,是指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于甲方Billing之日(即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20日内,根据甲方向其开具的发票向甲方及时支付货款。
前述乙方收到货物,在甲方安排送货时,是指产品运至乙方指定并经甲方认可的仓库;
在乙方自行提货时,是指乙方从甲方处取得产品。
(2)款到发货,是指甲方在收到产品货款后方才发货,在未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货款之前,甲方没有任何义务安排任何产品的发货和运输。
2.付款方式:
双方确认的付款方式为:
(2)。
(1)电汇;
(2)甲方同意,乙方在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时,享受的免息期为三个月。
其他约定:
【乙方在以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时,不能超过2次背书,且是甲方接受承兑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
】
3.不得迟延付款
乙方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甲方货款:
(1)甲方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
(2)甲方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
(3)甲方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乙方设定的数额;
(4)甲方未与乙方续签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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