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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保障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
一、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利益观
在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其战胜自然和控制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
在人与生态自然的冲突中,“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逐步发展起来并最终形成主导思想,即人类是自然界的主人和征服者,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主宰自然界,地球上的一切物质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
近代以来,进入以资本主义为标志的工业革命时代使人类社会生产力获得迅速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进步迅猛,使人类征服自然界的能力和信心大大增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思想在处理人与生态自然界的关系的理论上取得了统治地位。
这种“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观认为:
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价值观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着眼于当代人的利益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是生态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者,人为生态自然立法,历史只是人类自身发展演进的自在自为的历史。
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反映在传统法律上便是,将体现以当代人眼前利益的价值观作为传统法律的价值取向,所体现的均为当代人的眼前利益。
历史地看,以当代人的“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反对和破除封建神权观念统治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在人与生态自然关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却助长了人类无限度的掠夺生态自然、破坏生态环境的盲目倾向,从而造成了种种的生态灾难。
[1]这种人类利益中心观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和规律,那就是人类社会的发展。
任何时候都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是自然环境的改造者,人类不能超越地球的承载能力无节制地、无限度地向大自然索取和掠夺资源,过度耗竭自然资源和破坏自然生态系统,最终导致人类的不可持续发展甚至与自然生态系统同归于尽,毁灭了自然也毁灭了人类。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观念正愈来愈受到挑战。
对其冲击最大的是“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观。
“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主张者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生活包括在生态系统之中,为此,要承认人是目的,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是目的;
不仅人是价值主体,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也具有内在价值,也是价值主体;
必须承认自然和非人类生命物种种群的权利。
[2]人类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存在于社会之中,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也存在于同生态自然整体进化的关系之中。
人是生态自然进化的产物之一,人的肉体组织和精神结构都是在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
人类的健康存在和持续发展都依赖于对生态自然有机整体的维护,依赖于同生态自然保持一种和睦相处的关系。
承认所有物种具有固有的生存权利,以支持生物圈的完整性和支持生物圈内多样化物种、景观的生态过程。
保护生态自然就是保护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而只有实现了生态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才有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基于上述生态危机的现实威胁和“生态利益主义”理论的挑战,传统法律制度也相应地作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但仍反应出“人类利益中心”的价值取向。
认为人类具有保护自己共同家园——地球的责任和义务,为了实现对生态自然的保护,人类应当规定自己改造自然活动的生态界限,健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张人类在自己的理性能力指导下,是可以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对自然界的依赖关系,并通过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来防止对自然界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从而达到既维护人类利益,又保护好生态自然的目的。
[3]
对比“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理论观点,可以说各有利弊:
“生态利益中心”者要求将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作为价值主体予以承认,并尊重和承认它们的权利,反映了人类对生态自然依存性的高度重视,其理论价值颇有可取之处。
而“人类利益中心”者认为生态危机说到底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危机,为此只要充分认识到永续利用生态自然的外在价值,协调好人与人之间在改造和利用生态自然时的关系,就足以解决生态危机,从而坚持“人类利益”至上,也颇有一定理论逻辑道理。
但是,辨证地分析这两种理论,似乎均存在着逻辑上的不足之处。
生态利益中心观没有看到人类的主观能动性:
人类为了保护生态自然制定法律规范,人对自然的行为过程是人的主观过程;
而且保护生态自然法律的执行也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自然界不能制定法律,也不能执行法律。
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者却又过于夸大了人类利益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忽略了人类对自然的依存性。
如何兼顾上述两种理论的优点并在环保法律的制定中得到体现,涉及到环保法的利益价值取向问题。
笔者以为,在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中,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即坚持“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更能够准确地反映世界是一个相互依赖的整体,是由自然和人类社会共同组成的,任何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都依赖于另一方的健康存在与兴旺。
因为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是共生共存的,人类作为生态自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将人类自身的利益与生态自然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人类社会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片面地强调生态利益或者是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世间万物的观念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将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要修正传统法律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利益观,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定时要确立人类利益和生态利益并重的法律利益观,才更符合21世纪环境时代的法律价值要求。
二、维护人际社会秩序和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
传统的秩序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存续和发展,有赖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但是,人们对资源的无序掠夺导致自然生态秩序的混乱,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秩序的紊乱,已经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有必要重塑环境法的秩序观,确立既要维护人际之间的社会秩序又要维护人与自然生态秩序的秩序观,才符合环境时代的秩序要求。
传统法律是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为中心来建构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认为“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能谈得上社会公平。
”[4]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物质流、能量流的结构体系与生物圈整体运动规律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当今的人口爆炸、温室效应、臭氧层耗竭、酸雨沉降、土地沙化等生态悲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生态秩序。
针对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迫切需要人类通过立法去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生态秩序的协调机制,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将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作为21世纪环境时代环境保护法律的价值取向予以确立。
这一价值取向主张把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看成高度相关的有机统一体,要求放弃那种“把人当作至高无上的生命形式,永远以征服自然、统治自然来实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传统法律价值取向,代之以“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社会秩序和谐的同时并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自然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
确立人与自然秩序和谐的法律价值取向就要在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中肯定人内在于自然,人既是自然之子,又是自然之友,人和生物圈有着共同的利益和命运;
要求人类应当在社会和自然整体的相互作用中寻求人与自然的重新和解,应当在促进生物圈的稳定与繁荣的基础上改造和利用自然,在尊重和保护自然的前提下谋求人类的利益和幸福;
只有依靠法律维护好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才能稳定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尊重和保护自然就是尊重和保护人类自己,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物种种群利益的代表,作为生态环境的管理者,作为地球进化的引导者,具有维护、发展、繁荣、更新、美化地球的责任。
三、兼顾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公平观
在传统社会中,受科学技术不发达和生产力的限制,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有限,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和改造还不足以破坏自然环境,因而自然界中的环境资源被认为似乎是用之不竭,取之不尽的天赐之物。
这种传统观念认为自然环境资源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先占”方式取得的,任何人对环境资源都不必支付任何代价,随时都可以凭自己愿望和意志去获得并任意使用。
在人和自然的关系上,自然是客体,人类对自然只需行使权利,而无需履行任何保护义务。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也否认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经济价值,环境资源无法以固定价格来表示和估量其价值的大小。
这种传统经济学理论反映在传统环境资源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就导致在环境资源立法时没有反映出对当代人环境资源利益的公平分配的理念和具体内容规定,在实践中当然就谈不上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对环境资源利益公平地进行分配了。
然而,人类不顾一切、毫无限度地向自然资源进行索取,终于导致了生态严重破坏和环境污染泛滥的恶果。
当下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仅日益显著,而且已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倘若人类再不珍惜自然界有限的环境资源,那么环境资源枯竭之际,也就是人类从地球消失之时。
于是,有远见的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既要保障社会国家的经济发展,又要维护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既要保障当代人公平地享有资源,又要为后代人的发展提供公平享有资源的机会。
基于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得以确立。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
“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5]1992年6月联合国《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规定,人类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还规定,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这些规定反映了联合国十分关注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首先,可持续发展关注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问题。
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体现在国家内部和国与国之间这两个层次:
在一个国家内部,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是指,同一代人,无论其拥有的财富多寡,一律公平地享用对其生存和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共有的环境资源;
同时,也要为公平的目的对私有财产进行限制,不允许以破坏环境资源的形式使用自己的财产。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环境资源代内公平享用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任何国家,无论是富国还是穷国,都公平地享用同际间共有的环境资源。
其次,可持续发展亦十分关注环境资源代际公平享用问题。
从人类的繁衍发展看,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应然意义上的公平。
因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潮流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世代发展的过程,后代人应拥有同当代人同等乃至更好的发展机会。
当代人有权利享用环境资源,并从中受益,但也有义务保护供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在环境资源的享用上,每一代人都有相同的地位,没有理由偏袒当代人而忽视后代人;
人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无论是前代人,抑或是后代人,都具有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每一代人都希望能继承至少与他们之前的任何一代人一样良好的地球家园,并能同上一代人获得一样的环境资源。
[6]因此,可持续发展所强调的环境资源享用的公平既包含了代内公平,也包含了代际公平。
传统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在环境资源公平分配上存在缺陷。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需要调整在环境资源法上对公平价值的理解和赋予“公平”以新的时代涵义。
笔者认为,地球是人类共同拥有的唯一家园,而且地球又是生态、地理的整体,为此,地球上的环境资源是全人类的共有财产,它不只是那些拥有技术、装备、资金的少数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而是属于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每一个人的共有财产。
在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时不应再将环境资源当作“天赐之物”而由先占者独自享用,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是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人类共同体的“公共财产”,它应该由全人类对环境资源共同享有。
在环境资源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人都有享受良好自然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每一个人也都有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义务。
为此,应将对环境资源的公平分配列为21世纪环境时代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取向之一,并将环境资源利益的代内公平分配向代际公平分配延伸,使环境资源能够持续为人类所开发和利用,以促进人类的繁荣和昌盛。
注释:
作者简介:
谢冬慧(1969-),女,汉族,安徽池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王建国(1968-),男,汉族,河南商水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中州大学讲师。
本文系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2006skl56。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1]陈泉生、张梓太:
《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编:
《中国社会科学前沿报告(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3]余正荣:
《生态智慧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0页。
[4](美)彼得·
斯坦、约翰·
香德: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5]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年,
[6]吕忠梅:
《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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