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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组织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48年有关建立国际海事国际公约在日内瓦联合国大会中通过,并与1959年1月6日成立,命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82年5月正式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
作为第一个官方的国际海事组织其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其组织形式、职能、程序均有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及其修正案规定。
(二)国际海事组织的组织结构
该组织的总部位于伦敦,截止2012年3月国际海事组织共吸纳了169个成员国以及三个联系成员,以及300名左右的国际工作人员为其服务。
每两年举行一届的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而由40名成员国组成的安理会是其决策执行机关,并且国际海事组织下设了五个委员会,分别为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便利交通委员会。
该五个委员会下又设立多个分委员会辅助其工作。
各机关的地位、成员以及职能如下:
1.国际海事组织大会是其最高的决策机关,由所有成员国成员参加,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有三分之一的会员通知秘书长要求召开大会或当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大会时,在发出召开大会的通知60天后举行大会的特别会议。
其主要负责组织未来的工作计划、预算计划的投票、决定财政安排以及选举理事会成员。
大会表决制度为“特定多数”制,即经出席大会及投票的成员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2.国际海事理事会是其决策执行机关并且监督组织活动,由大会每两年选举的40名成员国组成,成员国可以连选连任。
其主要职能是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除了国际组织公约第15条j款的有关规定的大会的职能,另外理事会的职能还包括:
(1)协调组织机关活动;
(2)考虑组织文件起草工作以及预算的评估,并且将其提交给大会;
(3)接受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和建议,并附以适当的建议和意见提交给大会;
(4)经大会同意,任命秘书长;
(5)经大会同意,签订有关该组织和其他组织关系的协议和安排。
该40名成员国被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成员国为对国际航运服务影响最大的十个国家,在2012年至2013年度,该10个国家分别为中国(截止2012年连续12次被选为A类理事国),希腊,意大利,日本,挪威,巴拿马,朝鲜共和国,俄罗斯,英国,美国。
B类成员国为对国际海运贸易影响最大的十个国家,在2012年度至2012年度该10个国家分别为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加拿大,法国,德国,印度,荷兰,西班牙,瑞典。
C类成员国为对国际海上运输和航行有特殊作用的但未进入A类和B类的国家,并且考虑世界主要地理区域均有代表,在2012年度至2013年度这些国家为巴哈马群岛,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智利,塞浦路斯,埃及,印度尼西亚,牙买加,肯尼亚,利比里亚,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以色列,南非,泰国,土耳其。
截止2012年1月加入国如下:
Instrumentsreceived–January2012
Countryorterritory
Treaty
Instrumentdeposited
Dateofdeposit
DateofEntryintoforce
TrinidadandTobago
AFSConvention2001
Accession
03-Jan-12
03-Apr-12
BWMConvention2004
Notyetinforce
Yemen
SOLASProtocol1988
Accession
11-Jan-12
11-Apr-12
LLProtocol1988
Ireland
LLMCProtocol1996
25-Jan-12
24-Apr-12
Montenegro
27-Jan-12
27-Apr-12
LLPROT1988
Barbados
30-Jan-12
30-Apr-12
3.海事安全委员会是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由所有成员国组成。
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
(1)考虑在组织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航标、船舶建设和设备、安全船舶的配备、避碰规则、危险货物处置、海事安全程序和要求、水文信息、航海日志和航行记录、海上事故调查、救助打捞和其他直接与海上安全有关的事项;
(2)该委员会还负责为履行由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分配的责任以及任何为其他国际性文件赋予并被国际海事组织接收的责任提供机构设备;
(3)其有责任考虑并提交建议和指导方针给可能由大会通过的有关安全方面文件。
(4)被扩大的海事安全委员会可以通过例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等公约的修正案。
并且该委员会可以包括公约的成员国即使其不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成员。
4.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初期是作为大会的附属机关,在1985年才获得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其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该委员会的只要职能为考虑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船舶污染的防治和控制的事项。
特别是有关公约、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确保其实行的措施的通过和修订。
5.技术合作委员会在1969年作为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存在,与1984年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订案的方式成为组织下属委员会。
其由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
其职能为考虑组织职责范围内有关共同合作项目的实施的事项(组织作为技术合作项目的执行者以及合作机构)以及在技术合作领域有关组织活动的事项。
6.法律委员会在1967年以一个附属机构的名义存在去处理由“托里坎荣”号海难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其由组织所有成员组成。
其职能是处理组织职责之内的所有法律问题以及履行任何其他法律文书规定或授权并为组织接收的的其他职责。
7.便利交通委员会在1972年5月作为理事会的附属机构存在并与2008年12月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转化成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委员会。
其职能为通过各方面实施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消除不必要的手续和国际航运的繁文缛节以及处理组织职责范围内有关国际海上交通便利的事项。
最近几年该委员会的工作为确保海事安全和国际海事贸易便利两者之间的权利平衡。
另外国际海事组织行政事务由秘书处主管,其由秘书长以及300名左右的国际工作人员组成,于2012年1月开始,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由来自日本的关水康斯(sekimizu)担任。
国际海事组织历史大事件
1948年于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事会议中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通过,满足了国际社会的希望,为成立一个具有制定国际海事统一规范的能力和地位的组织奠定了基础。
该公约与1958年生效,并与1959年国际海事组织正式成立。
1960年,组织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SafetyofLifeatSea1960简称SOLAS1960),随后国际海事组织将工作重点部分转向便利国际海上交通、载重线以及危险物运输等方面,同时修订了船舶吨位测量系统。
由于海上油类运输的普及以及油轮数量的增加,海洋污染越来越严重并且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
特别是1967年“托里坎荣”号海难发生,导致120,000吨原油倾泻并造成大面积海洋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在1969年和1971年通过两个公约建立一个系统使海洋油污造成经济损失后受害者获得赔偿更加简便和迅速。
随后组织又于1973年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并于1978年通过该公约的议定案。
国际海事组织的MARPOL73/78,全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977年11月的国际海事组织第十届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今后每年3月17日为“世界海事日”,则1978年3月十七日成为第一个世界海事日。
以引起人们对船只安全、海洋环境和国际海事组织的重视。
每年海洋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均准备一份特别文告,提出需要特别注意的主题。
随着全球搜索和救援系统展开,组织从1973年开始多次召开国际海事卫星系统筹备会议,并与1979年7月通过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同年宣告国际海事卫星组织成立。
1988年组织提出了全球遇险和安全系统,并与1992年分阶段施行直至1999年全面施行。
1997年,1995年对1978年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的修正案开始生效,此公约的生效大大的提升了海员标准,并且第一次赋予组织检查政府行为的权利。
90年代产生两个极为重要的决议,他们涉及了航行中的人为因素。
1998年7月1日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生效,并且使用于客船、石油和化学品船、散货船、化学气船以及500总吨以上(包括500总吨)的高速货物运输艇。
于2002年7月1日使用于500总吨以上(包括500总吨)的其他船舶和移动式金海钻井装置。
2000年伊始新的有关海洋环境的公约被通过,其中包括防污系统(AFS2001)、压载水管理以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BWM2004)以及拆船(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本世纪开始之初,组织也将注意力投在了海上安全方面,并与2004年7月一套崭新、全面的国际航运安全体制开始生效,其包括同时生效的《国际港口和船舶设施保安规则》以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2002年修正案。
在2005年,组织通过了《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SUV1988)和相关的2005年议定书,当请求国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悬挂本国外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船舶上的个人正在、已经或者将要参与实施本公约下的犯罪活动,请求国有权登船检查。
2010年,马尼拉外交级峰会通过了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公约)及其相关规则的里程碑式的修订,通过了为纪念来自全世界各个国际航运贸易团体的海员对世界经济和社会一体化所做出的贡献来特地设立的年度纪念日“世界海员日”。
之所以选择6月25日作为纪念日,是由于在当天正式通过了修正案的缘故。
国际海事组织贡献
(一)培训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在自身不断发展的同时,在加强全球航运人才培养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其技术合作工作的一部分,国际海事组织设有三个培训机构。
1.世界海事大学(WMU)
面对高素质海事人才的短缺,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瑞典三方商定创办十届海事大学。
该校于1983年7月1日正式开学,其宗旨是为发展中国家培训海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国更有效地实施国际海事组织所制定的各种国际公约和规则,以实现更安全的航运和更清洁的海洋的目标,并提高航运与港口服务的效益。
校址在瑞典马尔默。
此外,世界海事大学在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巴西、中国、智利、埃及、巴基斯坦、科特迪瓦、加纳、印度、马来西亚、墨西哥和摩洛哥等国设有14所分校。
自1983年创办以来,该校已为157个国家培训了3000多名硕士研究生,其中2700多人已经毕业。
1984年,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同我国交通部商定,在大连海运学院成立世界海事大学大连分校,为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举办各种专业短期培训班。
后经中国交通部批准,世界海事大学分别与大连海事大学以及上海海事大学开展联合办学,在亚太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利用世界海事大学的教材,聘用外籍教师和中国教师授课,完成学业,2011年7月世界海事大学在上海设立代表处。
2.国际海事组织海商法学院(IMLI)
该学院创办于1989年,设于马耳他。
该学院创办的目的为培养具有丰富知识的海商法方面的人才,特别是帮助发展中国家指定和实施海商法以及国际海事组织指定的大量公约或规则。
3.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学院(IMA)
该学院设立与设于意大利的里雅斯特,于1989年开办首期培训班,培训对象是那些已在政府机构工作但尚需进一步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的人员。
(二)出版物
《国际海事组织新闻》,以英文季刊的形式发行。
另外还发行公约、规则等刊物,并被翻译成多国语言。
(三)公约和议定书
1.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中有六个机关与公约制定和实施密切相关,分别为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便利交通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大会和理事会。
首先有关航运以及其他相关工业的发展可以在这些机构内由其成员国进行讨论,在认为需要制定新的公约或者对现有公约进行修正的情况下,由这些机构提出,但在正常情况下,由于开会较频繁,该提议会由四个委员会首先提出。
其次如果协议在委员会内达成一致,该决议将提交给理事会,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给大会。
再次经大会或者理事会同意,可以授权给提出决议的委员会继续该项工作的权利,此时委员会将就具体细节进行讨论并形成草案。
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将该决议提交给分委员会进行详细审议。
然后在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在组织的建议下,由工作在各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各国政府代表形成统一意见的草案将被提交给大会和理事会,由其决定是否通过。
最后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联合国以及其特别机构的成员国将被邀请参加会议,这些国家地位平等。
另外联合国体系的其他机构以及与国际海事组织又官方联系的机构也可以指派观察员。
大会开始后,草案将被分发给各国政府代表以及国际组织以寻求意见。
此后大会将就该草案和各国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意见进行讨论,并为了该草案的顺利通过做必要更改。
意见统一后的草案可以被大会通过并提交秘书处,秘书处将副本交由各国政府。
由此该公约开放以供各国签署,一般持续12个月,签署期过后各国可以通过接受或批准的方式加入该公约。
一般一个公约的通过将持续多年。
而公约和议定书的生效依据维也纳公约法以及公约中的具体规定。
由组织通过或负责的大多数国际公约可以分为三类,其分别是海事安全、海洋污染和赔偿责任(特别是由污染造成损失)。
除此之外还有涉及包括交通便利、吨位丈量方法、非法行为和救助方面的公约。
2.公约列表
表-1
表-2
未来国际海事组织动态
于2011年11月22日举行的第27届国际海事组织会议中通过了未来6年(2012—2017)的组织策略计划,该计划首先明确了今年来组织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其中有:
1.全球化。
由于人员,商品,服务以及信息更自由地流动而使得相互联系更加密切,一个地方的活动对其他地方会产生影响。
随着商业贸易延伸到世界各地,航运业对全球贸易中几个主要的国家有着更加重要的影响。
例如,通过合并,航运集团和联盟,以及全球性的港站经营人,对世界贸易,海上运输和航运整体上的影响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为了回应航运实践中愈发广泛的解决问题的方式,IMO和其他政府间组织、非政府间组织以及特殊利益团体的交流和合作也越来越频繁。
为此,组织应
(1)积极主动确定影响航运的趋势和发展;
(2)支持以一个广泛的方式解决航运问题;
(3)对航运业的趋势、发挥在那和动机给予有效和积极的回应,阻止与组织定期的框架工作相冲突的区域性或单边性倾向;
(4)使IMO全体成员都参与到政策的形成、规划、通过和实施中。
2.海上安全焦点问题。
确保每一环节都履行了义务来增加海上安全是所有海上组织首要考虑的问题。
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船东,船级社和其他的利害关系主体都对共同实施、维护和提升航运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获得信息的途径、透明度也是全面、有效IMO文件和增强海上安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所以IMO要加大技术、操作和安全的管理水平,消除一直不能满足和维持这些标准的航运公司。
以及确定和评价影响安全文化的因素,并把它们转化为实际、有效的机制,为发展成为一个跨越所有海上团体的高水平的安全文化。
3.海上稳定焦点问题。
IMO成员国和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间组织都已经引入了为提高海上和港口稳定、阻止和抑制海上航运安全的非法行为、防止破坏国际贸易的措施,包括重要的航运通道。
在通过SOLAS的修正案以后,紧接着引入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法则》。
所以IMO应促进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逐渐灌输船舶和港口设施操作的安全意识,同时要保证贸易简便达到一个最佳平衡以及保证沿岸贸易持续平稳和高效进行。
4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的焦点问题。
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是威胁海上和平的一个真实存在的危险。
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数量上的增加,暴行的残忍和事件发生的地理范围,经常致使还远的死亡、受伤和绑架,这些已经迫使联合国,区域性主体,政府整体或者独自地,军事力量,航运公司,船舶操作人和船上的船员等一起合作,以摆脱海盗带来的威胁。
IMO已经成功地对成员国和航运业发出指示采取措施去制止或阻止海盗袭击。
认识到了海盗虽在海上横行,但是问题的根源还是产生在陆地上,IMO也已经促进区域性自发行为用国家的力量共同解决海盗问题。
所以IMO应促进IMO指南的实施,鼓励保持与航运发展有关的“最佳管理实践”的连贯性,能够使船舶航行在海盗猖獗的海域时能够采取所推荐的自我保护措施,为解决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问题促进全球的有效合作。
5.环境焦点问题。
航运业可持续环境政策一直是一个高度重视的问题。
全球航运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给组织提高环境意识,促进社会力量的合作,发展可持续、环境友好的措施来使航运消极影响最小化等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动力。
这些措施有旨在减少大气污染,通过提高船舶能源使用率解决气候变化,保证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化,阻止船舶把污染物质排入海洋等等。
为此IMO应
(1)积极主动确定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航运活动和事件,并努力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减少大气污染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做出努力;
(3)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对航运事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
(4)是新船更加的环境友好,通过对新船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观念。
6.提升航运效率。
为了航运业能够继续为国际海上运输和世界贸易提供服务,通过消除不必要的、不合比例的、老式的管理要求,发展和实施促进航运效率的新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所以IMO应促进和发展便利航运的措施,如通过减少妨碍和标准来便利沿岸贸易,从而保证在安全、稳定、环境保护和航运效率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7.把焦点转移到人身上。
人类操作中的缺陷一直是事故产生主要原因中的一个。
另一方面,IMO可以管理这些技术和培训方面的风险。
所以IMO应更加注重人类因素对安全的影响程度。
8.海上人员。
IMO最基本的使命—保护所有海上人员的生命,在此背景下,持续增高的偷渡事件、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和海员、渔民生命的持续丧失,这些都已经引起了对海上人命安全和成功搜救和救助的高度重视,特备是船舶安全操作和处理紧急事件时现有的反应措施是否足够。
所以IMO应保证所有用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的系统都是充分可行的。
9.为确保IMO文件的整体实施和统一适用能力构建的重要性。
技术合作一体化项目(ITCP)对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IMO文件确保更安全、更稳定的航运,提高环境保护盒国际海上交通的便利是很重要的。
另外ITCP也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相关的千年发展目标做出了一个贡献。
所以IMO应保证ITCP资金等同的和可持续的措施,并提高其的交付、高效和有效性。
10海运领域内作为主要动力之一的技术的变化。
技术发展不仅带来新的机会,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所以IMO应:
(1)确保所采用的技术是有益的,可使用的;
(2)确保技术信息在组织内的合理使用,并为航运业和其他主体对这些信息提供可得的途径;
(3)确保在船舶上新设备的使用是合乎所有使用者的需要、技巧和能力的。
为使IMO能够在期间内提前实现它的任务目标,组织指定了策略方向并将其分为三类:
1确保组织的地位和有效性;
2为一个安全、稳定、高效和环境友好的航运业发展和维持一个广泛的框架性工作;
3提高航运业的覆盖面,在航运团体内部逐渐灌输高品质文化和环境意识。
最后组织总结了其未来几年任务并发表任务声明,IMO的使命是通过合作促进安全、稳定、环境友好、效率和可持续的航运。
可以通过采用最高标准的海上安全和稳定,航运效率和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另外,以整体和统一法律适用的角度,考虑相关的法律问题和有效实施IMO的相关文件。
目前组织内各机构也在遵循该计划进行各自的工作。
例如,法律委员会正在致力于《公平对待海员导则》以及残骸清除证书的决议草案的通过。
大会也正在对第二代完整稳性衡准以及船舶建造标准(GBS)进行审议。
海上安全委员会正在进行渔船安全公约的修订等。
结束语
国际海事组织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创立了很多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
20世纪后期,其工作重点集中于不断地发展海运业的国际立法以及促进更多的国家通过这些方法。
中国于1973年恢复了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并且自1989年连续烦人A类理事国。
国际海事组织从其成立至今,为促进各国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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