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的司法机关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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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被任命者必须年满23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以下几个审判机构:
(1)审判委员会,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集团(不是法律执行机构)。
它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委员会只能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组成。
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受理案件,只对具体案件做出讨论和决定,由合议庭执行。
(2)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民事案件。
(3)经济法庭,负责审理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
(4)行政法庭,负责审理涉及中央国家机关的行政案件。
(5)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
(6)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审理、检查、处理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通过审判监督及时纠正审判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错误。
(7)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8)交通审判庭,负责审理全国性的交通案件。
2.1.2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地方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就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2.1.2.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
其审判机构一般有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
各审判庭设有庭长、副庭长。
其他机构还有执行庭、信访科、人事科、办公室等等。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代会常委会任免。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直接受基层人民法院领导。
2.1.2.2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与地区、市一级行政区划相对应。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其内设机构一般有:
审判委员会、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庭(一般又设有民事审判一庭,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审判二庭,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刑事庭(一般设刑事一庭,审理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二庭,审理上诉或抗诉刑事案件;
刑事三庭,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执行庭、办公室、调查研究处、人事处、司法行政处等。
2.1.2.3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其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其内设机构一般有审判委员会、刑事一庭(审理一审刑事案件)、刑事二庭(审理刑事上诉或抗诉案件)、刑事三庭(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办公室、政治处、政策研究处、司法行政处等。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代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任期5年,届数不限。
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设置审判委员会的目的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
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判决案件,但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定后,合议庭必须执行。
除审判委员会外,第二种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除审判员外,有时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但第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只能有审判人员组成。
第三种审判形式是独任制,即由一个审判员审判案件。
这种形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自诉及轻微的刑事案件。
2.1.3专门人民法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但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中具有专门性质的法院,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定,其机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1.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分设三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根据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
大军区、军兵种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
军事法院的设置、撤销和人员编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
各级军事法庭按组织系统设置,编制在同级政治机关(政治部)序列中。
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也可列席会议。
军事法院的干部任免,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依照宪法第67条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外,各级军事法院的其他干部,均由军队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
2.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
海事法院的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海事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
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
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海事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3.铁路运输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
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庭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法院的编制由其所属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管理。
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
铁路法院不受理地方民事、刑事案件。
2.2人民法院的职权
2.2.1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包括审理全国性重大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监督机关,对一切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复核死刑案、解释法律、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等。
2.2.2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
(一)基层人民法院职权:
审判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对所受理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二)中级人民法院职权:
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审理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监督所辖地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职权:
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具体来说包括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审理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审判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本院判决和裁定已经生效但又确有错误的案件;
对一切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监督所辖区域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2.3专门人民法院的职权
《法院组织法》对专门人民法院的类型没有加以列举,显然意味着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将具有不确定性,而非特指的。
1.军事法院的职权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第一审案件;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
其职权是: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的职权是: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军事法院的职权,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
2.海事法院的职权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理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主要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22种;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26种;
海事执行案件5种。
2.2.4地方人民法院的上下级关系
第一,审级关系。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便告终结的审判制度。
第二,审判监督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指导关系。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有业务指导关系。
第四,指定管辖关系。
下级法院如果就管辖权有争议而通过自行协商又解决不了时,上级法院有权指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法院管辖。
2.3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辩护原则;
合议原则;
回避制度;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
3.1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
并设置检察委员会,在内部机构上又设有厅、室、局,分别承办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法律政策研究以及人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地方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地方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与地方人民法院的设置一样,与地方行政区划相对应。
设在同一行政区的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具有相同级别,并且有共同的辖区。
有以下三级
(1)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指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该级人民检察院一般称为县级人民检察院
(2)中级人民检察院,它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高级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检察院。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1)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人民解放军中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与军事法院、军队保卫部门共同组成军事司法体系。
军事检察院设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
基层军事检察院。
(2)铁路运输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分设两级:
铁路管理局设人民检察院分院;
铁路分局设基层人民检察院。
3.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以下职权:
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检查它们的工作,确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编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一,对本辖区内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监督;
第二,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活动;
第五,对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2.地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主要职权在地区层级上类似县级检察院的五项职权,除此之外,对所辖区域内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省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除了拥有前述职权之外,它还有对省级司法机关管辖的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过程进行法律监督。
(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专门人民检察院中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职权并不十分固定,军事检察院的职权如下:
1.对军职人员的案件行使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
2.按照刑讼法和军委有关文件的分工,对军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务实施的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实施侦查。
3.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诉讼。
4.依法对军队保卫部门、军事审判机关实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2.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时,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
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4.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5.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4地方人大与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地方人大与地方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受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相应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职首长以外人员的任免或批准任免。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
4.地方人大代表可以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
第四节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
司法程序是司法机关从事司法活动所必经的法定活动程序。
它的作用主要是保证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的实施。
它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两大部分。
4.1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程序。
它包括普遍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执行程序等。
2.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受理、审判三个阶段。
3.刑事诉讼程序。
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五个阶段。
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审判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三种。
在中国,人民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
第二审判决一经宣告即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判决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其判决还得由最高人民法院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2非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主要有公证程序、仲裁程序和调解程序。
4.3司法原则
4.3.1司法公正
司法权是中立的裁判权力,它的首要原则是司法公正。
公正地司法首先要求法律本身是公正的,其次要求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办事,合理地审理各种案件。
这就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
4.3.2司法独立
西方的司法独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法院组织机构独立,自成体系,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系统;
二是“法官独立”,法官按照“自由心证”,独立行使审判权;
三是法官终身制和高薪制,非经弹劾,法官不得被免职、撤职和提前退休。
中国的司法独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是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与其他组织,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让人民法院真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是如何真正做到法官独立。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这表明法官个人的审判过程不受法院内部行政机构的干预。
”
案例1“红头文件”干预司法
2006年7月,福泉人蒲开华、刘兴友和浙江商人黄某合伙在当地采矿。
事后,双方发生纠纷。
蒲开华、刘兴友因诈骗罪,被福泉市法院分别判刑。
此判决后来被黔南州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并由福泉市人民法院建议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期间,福泉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请求州政府给予关注,帮助协调妥善处理此案,并表明此案不宜撤诉。
随后,此案经福泉市法院再审,蒲开华、刘兴友再次被判有罪。
据此,家属认为福泉市的这份“文件”有干预司法之嫌。
案例2李慧娟事件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
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省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
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洛阳中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
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李慧娟的判决书中大胆宣布地方法规的某一条款无效,如同在平静的湖水中投入了一石,激起了无数的涟漪,引起了各方面的强烈反响。
一方面,指责之声不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此事的通报中指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
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审判长职务,并免去了其助理审判员的职务。
4.3.3司法公开
司法独立制度可以排除外来因素对法院和法官的干扰,但要达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效遏制法院和法官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实行司法公开。
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运用制度进行约束。
它包括加强陪审员制度建设和建立法官与当事人隔离制度;
第二,运用公众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首先可以让司法机关知晓民意,从而自觉调整司法行为。
其次,新闻舆论能够约束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权走向异化,从而实现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
案例3黄松有案
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黄松有利用职务之便,受贿390万元,贪污120万元。
2008年10月,因涉嫌操控“中国第一烂尾楼”——广州中诚广场拍卖一案,黄松有被“双规”,由此成为建国后司法系统内因涉嫌严重违纪而受查处的最高级别官员。
廊坊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
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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