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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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
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
【篇一:
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交通运输行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机关、
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
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薪酬会计)
2、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
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且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
3、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
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单位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
划外用工。
5、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职工。
包括各单位
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各单位的长期职工与临时职工之和为该单位全部在岗职工。
(薪酬管理)
6、专业技术人员: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专
业技术管理工作且已在1983年以前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或在1984年以后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含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及实验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船舶技术人员、经济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文博人员、新闻、出版人员、律师及政工人员。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体指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企业、事业单位下设的职能机构、企业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中从事生产、技术、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
按照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统计为专业技
术人员。
7、其他从业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劳动统计制度
规定不作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
酬的人员。
包括:
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
但不包括在单位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在校学生、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与在岗职工之和为该单位从业人员。
8、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
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9、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
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薪酬相关)
10、提前退休人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
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办理的提前退休人员。
11、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
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总额和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12、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
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
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
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3、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
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包括支付给再就业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外籍、港、台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在计算使用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时,只计入发给他们的附加报酬,他们原享受的所有离退休金及劳保福利应统计在离退休人员劳保福利费用中。
1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职工在离
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5、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
指内部退养职工在保留劳动关系
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16、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
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津贴包括:
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飞行作业人员伙食津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艰苦岛屿作业津贴、潜水作业津贴、验船津贴、公路养护津贴、其他津贴等。
17、年末离休人员人数:
指在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干部人数”。
不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工人和已经死亡的人数。
18、年末退休人员人数:
指职工因养老或因工致残、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原工作岗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人员的人数。
不包括退休后改办手续转为离休干部的人数和已经死亡的人数。
19、离休金:
指发给离休人员的离休费和按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发给符合规定的离休干部相当一至二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及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20、退休金:
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1988年增发的生活补贴。
以上离休金和退休金应包括发给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1、医疗卫生费:
指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住院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22、本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篇二:
我国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
《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我国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进入了制度与准则并存期。
但无论是实施会计制度还是实施会计准则,交通运输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会计问题,需要通过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会计核算办法)来进行规范。
本文试就建立我国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问题谈几点初步见解。
一、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纽带作用。
交通运输业的基本职能是从事旅客的运送与货物的运输及其装卸,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
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表现为一种效用而不是一种实物产品;二是作为劳动对象的被运输或被装卸物无需承运的企业垫付资金;三是生产和消费发生的同时性,没有脱离生产过程而存在的实物产品,并不像其他生产行业那样只有生产者完成了产品的生产过程后,消费者才能开始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四是对于同一货物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往往需要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各种类型的运输或装卸企业来联合完成,从而形成复杂的结算关系;五是生产经营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
由于以上生产经营的特殊性,交通运输业在资金的分布及其构成、资金的周转过程、成本费用的组成及其收入、成本的计算程序、结算的程序与内外结算关系等方面,存在着鲜明的特点。
由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征决定了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的内容和方法的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无论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还是在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是无法体现与顾及的。
在我国分行业会计制度被废止、实行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条件下,客观上需要制定能体现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会计核算规程,来统一规范交通运输业的会计核算。
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一些企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难以具备制订内部会计制度(会计政策)的能力,如果由国家来制定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对交通运输行业会计核算中的一些有疑义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等于给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了制定会计政策的蓝本,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就相对容易些了。
并且,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统一的会计核算规程来制定会计制度,特别是对一些特殊的交通运输会计问题有了共同可以参照的明确规定,也就有利于交通运输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有利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主要内容
1.收入确认。
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核算的难点问题是对营运业务收入的确认。
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业务属于提供劳务,对此,《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均作了如下原则规定: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但交通运输业由于生产与消费的同时发生,并且一些运输业务(如远洋运输业务)的生产过程比较长,使得收入的确认比较复杂。
仅从货运来看,可以将与交通运输业确认收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四个主要过程:
(1)签署运输合同,确立供求关系;
(2)货物装载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载工具上,运载工具出发;(3)收到运费或取得运费单据;(4)运载结束,货物转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劳务收入应在完成时确认的原则,运输业的营运收入一般也就应在过程全部结束之时予以确认。
但由于过程(3)的发生可能在过程
(2)之前,也可能在过程(4)之后,并因多式联运的存在,过程(3)与过程(4)发生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从而造成目前一些交通运输企业采取按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确认营运收入的做法。
并且,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尤其是水上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较长,往往会产生业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属于不同
的会计期的问题。
例如,远洋运输企业以航次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末会产生大量的未完成航次的情况;沿海港口企业以整船装卸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末也会产生一些未完成整船装卸的情况。
此外,运载工具的租赁经营,例如航运企业的船舶期租与船舶程租是其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但极易与一般的资产租赁相混淆,也存在着收入的确认问题。
因此,如何能够根据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客观实际,合法合理地确认营运收入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难点问题。
2.运输款项的结算。
由于对于旅客、货物的运输,通常有直达、非直达、联运、合作等多种运输方式;对于运输款项的收取,有起收、到收、扣收等多种方法;对于企业的营运进款则要通过内部或外部的站点、港口或代理单位向货主或旅客收取,从而形成了大量的运输票证与多方的复杂结算关系。
仅从水运企业来看,一个港口装卸公司可能有几艘甚至十几艘船舶同时作业;一艘船有一票货,也有数票货甚至有数十票货。
面对如此众多的托运人、收货人、代理人和船公司,港口企业一般设置几个或十几个营业所,受理托运、提货、计费、开单、收款工作,并由营业所将收取款项及货运票据报送企业会计部门,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委托收款和营运收入核算及结算。
加之交通运输业的营运区域相当广阔,甚至会出现跨地区、跨国家的流动,在营运区域的有关点线上,会设有相对独立的单位,相互协作提供服务、代付工资、供应燃材料等,发生各种结算关系。
在水运企业的外部,港航之间要发生结算关系,远洋运输企业与国外代理行之间不仅要发生一般的结算关系,而且要发生外汇收支的结算关系。
由于结算票证多、结算环节多、结算的内容多,制订科学的合适的会计核算规程来解决及时无误地进行营运进款与其他有关资金的清算与结算问题,也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特殊问题之一。
3.营运费用的确认。
交通运输企业在营运费用的确认上具有特殊性。
例如,水运企业直接为取得营运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可分为直接费用、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三类。
直接费用包括海洋运输企业的航次运行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直接费用,港口企业的装卸直接费用,堆存直接费用和港务管理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与运输周转量、装卸吞吐量、货物堆存量等劳务作业数量直接相关,均应当在确认劳务收入的同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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