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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
这一句话,恐怕是从历史学家到历史爱好者所有人中喜欢历史的最重要的理由了。
历史发烧友们有的会把过去的历史搬出来,通过各方面的资料和书籍进行佐证,用现在的话说出来,展现出当时的全景;
有的则是通过某一个专业角度(文学、法律、经济等),结合当时的形势和局势,分析历史当中的人物和事件,而这种分析因为分析角度相对专一,同时可能覆盖的历史跨度比较大,会让人读起来有个专业方面的认识。
《仕途的玄机》应该就属于后者,作者也不讳言对黄仁宇老师的尊重,相信“大历史观”对作者的启发很大。
从酷吏角度去解读东西两汉的官场沉浮,剖析仕途的玄机,相信也能让我们对历史、对现在的官场能有所思考、有所收获。
酷吏,是那些极端严格地贯彻执行法律政令、不因任何外在因素干扰而做出的丝毫折扣的官吏。
酷吏是君主专制政治的产物,也是其牺牲品,皇帝用酷吏,是为了维护专制政治之威;
杀酷吏,也是为了维护专制政治。
将酷吏放到封建王朝这个大背景下去分析,从中可以让我们对封建王朝的更替、帝国的治理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一、酷吏是中国封建王朝初级阶段的产物,他在这个阶段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从春秋战国开始,诸侯割据,战争频繁,百姓流离失所,封建体制一直没有得到一个稳定的政权模式。
封建中国从散乱的格局走向大一统,法家的作用至关重要。
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可以说法家治国给封建帝国政权的稳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虽然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成为主流,但是在历代君王眼中,他们依然把法家当做一种必要的治理工具,王子犯法与民同罪便是最好的一个例证。
法家一直在帝国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确定了封建帝国的秩序和管理规则,让治理确实“有法可依”。
酷吏严格遵守法律政令,他们要求“执法必严”,不仅梳理了帝国的管理秩序,也同时为宣扬皇权发挥了法律上的作用,他们可谓是帝国法律的忠诚使者。
二、帝国人治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帝国法律与帝国意识形态上的区别,注定了酷吏的悲惨命运。
封建帝国属于一言九鼎的皇帝,他们的权威可以无限制地放大,而帝国统治却需要有一种稳定的治理秩序,这种秩序宣称“人人平等”(至少条文上应该如此);
威权的宣扬和道义的施舍主要由皇帝来完成,而治理秩序则需要有官吏来配合,酷吏就是执行这种治理的最佳人选,这种秩序经常是靠一种惩罚性的制裁来完成。
如果仅仅是皇帝和老百姓,这种秩序在逻辑上还有可能实现,但是在皇帝和老百姓之间,还有皇亲贵戚、功臣权贵和各类管理人员,尤其是他们中的很多人和皇帝有千丝万缕的瓜葛,而皇帝在治理过程中也会经常为了宣扬天道、皇权作出一些“非法”的表态,因此,在法律实施中无法按照一种标准、一种法律制度去执行,而一味的严格必定要伤害某些人的利益,特别是有特权的人。
这种帝国内部之间的矛盾,注定了酷吏的悲惨命运,他们要么被皇帝诛杀,要么死于利益之争,很难有一个好的下场。
三、酷吏们的浪漫主义理想色彩,和对道德的恪守,决定了他们的命运悲惨程度。
既然悲惨已经是制度内生的产物,那么酷吏们独善其身的追求就显得渺茫了。
他们中的很多人出身贫寒,但出于对法治社会这种浪漫理想的追求,出于这种对于法治理想的崇拜,他们养成了严格执法的处事风格,在严格执行法律中他们获得了威望,获得了位极人臣的荣耀。
除去很小一部分人坚守道德的底线,在绝好的官场环境下实现他们心中的浪漫之外,众多的酷吏纠结于帝国的矛盾和利益的纷争之中,他们中还有些人知法犯法、监守自盗,为的还是那份利益和自己的贪欲,因此他们也走上了自己设置的囚笼。
四、关于书中的其他一些感想:
书中对于两汉的酷吏介绍翔实,对比和延伸手法描写令高潮迭起,过瘾。
熟悉日本历史的读者可能也能注意到,日本很长一段历史的演化有点像中国汉代:
汉代的高级官员犯罪时,一般会在皇帝下诏之前自杀以保存尊严,这一点是否演变为日本的自宫值得进一步研究;
汉朝历史中记载的君王和臣子存在乱伦的现象,也在日本历史中存在;
除了中央政府由皇帝直接治理外,受封的诸侯国多由国相料理日常事务,这个国相是不是演化成为日本幕府的大将军?
书中有一处值得商榷:
在赞扬酷吏的成就中,经常说的一句话是“……路人张弓持刃的可怖情况让位于道不拾遗的太平景象”,酷吏的除暴能否马上出现立竿见影的良效?
是不是像《史记》里增加一个“岁余”等词会显得更加贴切一点?
三、张氏兄弟复仇案:
公器私愤孰轻孰重
古代复仇者的结局要么是依法裁决的“死”,要么是被统治者宽赦、社会舆论支持后的“生”,复仇将情理法的冲突体现得淋漓尽致。
法治社会里,对复仇的违法性毋庸置疑,但是复仇体现的情理法冲突仍困扰着法治建设。
各朝法律对复仇的态度基本保持一致地否定、打击;
而实际处置时,司法和社会舆论却对复仇者给予了莫大的同情、支持和鼓励。
由于施报文化的作用、儒家思想的影响以及司法权弊病的存在,复仇屡禁不止。
古人为解决复仇问题体现的情理法的冲突进行了探索,采取多元标准,形成了情理法结合的解决方式,立法中形成了有特色的任官制度和恤刑制度,司法上强调执法原情。
在法治社会首先应当对情、理、法重新认识;
其次,正确看待情理法结合在实现法律体系本土化、保障司法公正以及增强判决执行力中的价值;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恰当运用情理法。
立法中要恰当吸收情理因素,社会变化时法律中的情理因素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发挥情理的作用:
结合情理因素进行事实认定;
灵活运用情理,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
法律缺位时使用情理弥补;
司法应结合情理实现法律目的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复仇现象既是社会现象也是法律现象。
中国古代复仇现象在其产生和发展中,深受情理法的影响与调整。
在天理、人情的共同影响下,传统法对复仇现象主要是以限制为主,但也有一定的宽容性。
复仇现象是个体私力救济的表现,对于法制具有补充作用。
但复仇现象冲击了社会秩序,危害了封建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复仇现象在情理法之间不断地调整中呈现出递减趋势,但是没有完全消失。
在当代国内外复仇现象出现了新特点和新趋势,对此我们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复仇者将自身死亡作为一种追求。
而这种对死亡结果的追求往往是外向的即要通过自己的死亡来表明自己复仇行为的“正义”。
这在中国先秦和汉代的复仇故事中最为突出。
复仇者自身的死亡是完成整个复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复仇者对于死亡往往不仅不会恐惧,反而在内心有一种深层次的渴望。
渴望通过自己的死亡彰显“复仇大义”。
无数人在复仇之后慨然赴死,往往是为了完成这样一种对死亡的追求。
在一个版本的赵氏孤儿故事中,实际的复仇者程婴在复仇成功后竟然自杀。
而在豫让为赵襄子复仇的故事中,豫让已经并非把生死置之度外,而是主动求死,以完成忠臣之义。
对复仇不懈的执着。
公羊传中有“九世犹可复仇乎?
虽百世可也”之语,而百姓日常谚语中也有“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俗话。
报仇的时限的延长并不仅仅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它表现了复仇所需要的巨大的坚持和勇气。
要在长时间后依然固守复仇的信念实际上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流逝,对敌人的仇恨在不断地减退;
另一方面,复仇信念与现实生活的冲突也不断地变得尖锐。
在无数的复仇文学故事中,无论是程婴,还是豫让,感动我们的常常是复仇过程中所展现的勇气、坚定和执着。
笔者认为这也是为什么复仇行为虽然被国家法所严厉禁止,却始终是文学永恒主题的原因之一。
中国古代复仇文学对于主人公复仇时非功利的坚定执着的着重描写成为了中国古代复仇文学的一个特点。
复仇人是非观念,复仇正义感模糊。
在中国传统的复仇思想中,罪错与复仇行为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因果联系。
聂政杀死韩相侠累,乃是为严仲子埋怨,聂政行事就明显缺少正义性:
严仲子不过同韩相侠累有怨隙,于是重金购刺客,选中了聂政,而作为仇主的侠累又缺少令人痛恨的劣迹。
又如霍小玉选择复仇是正确的,可是她的复仇完全弄错了对象,目标直指李氏妻妾,李益只是间接地品尝着“妒”的不良滋味。
明明是负心男子李益欠她情债,可是她偏偏舍不得苛责严究,却以讨债的名义向无辜的同性施虐。
四、文字狱:
文化专制,士人风骨多消磨
文字狱就是因文字的缘故而引发的罪案。
它作为我国古代文化专制政策的一部分,在历史上各个朝代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过,总体看来,清代以前数量较少,规模不大。
首先,就文字狱数量而言,清代文字狱当在160—170起左右,比历史上其他朝代文字狱总数还要多。
其次,就规模和惩处结果而论,与历史上其他朝代诸文字狱相比较,也首屈一指。
清代文字狱,主要集中在前期,历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代君王,绵延一百三十余年。
无论就时间之长,案件之多,还是规模之大,株连之广,花样之翻新,手段之残忍来看,在中国的封建时代,都是没有前例的。
由于文字狱过于严酷,许多文人“以文为戒”,生怕一不小心触犯忌讳,所以诗不敢作,文不敢写,即使写出来,都言不由衷,辞不达意,晦涩难懂。
乾隆时御史曹一士曾上疏说“比年以来,小人……往往挟持睚眦之怨,借影响之词,攻诘诗书,指摘文字。
有习见事生风,多方穷鞫,或至波累师生、牵连亲故,破家亡命”。
这便是当时的恐怖现实。
清代文字狱是封建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的产物,其根本目的是要在思想文化上树立君主专制和满洲贵族统治的绝对权威。
这种文字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当历史进入18世纪,西方各国已经先后挣脱封建制度的锁链,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都在迅猛发展。
而我们,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仍然顽固地紧闭着与西方交流的大门,而且蛮横地推行文化专制主义政策,利用文字狱的极端手段,消除异端,禁锢思想,统制言论,维护封建统治。
直接地、人为地造成整个社会的落后,拉大了与西方的差距,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终导致了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地位的形成
字狱中的文章拿到现在来说根本算不得什么,可是在当时的情况下却可以是杀头甚至灭族的罪行,由此也可以窥见当时思想界的苦闷,怪不得清代的文人都沉浸在八股文与考据学中,学术和时代精神都一蹶不振,盖当时的文字狱已经到了捕风捉影,“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地步,令全国的读书人都战战兢兢,不敢越雷池一步。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我想了一下,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
一是专制的制度,使得统治者有能力来肆意的进行思想统治;
二是民众的愚昧,笔祸史谈丛中的很多案例不是皇帝或者官府主动查办,而是由于私仇或者为了敲诈而告发的;
大众还没有觉醒到思想言论自由是他们应有的权利,所以被统治阶级所利用,被各个击破。
可悲的是类似的事件在20世纪60年代居然重演,尽管今天在这方面的管制明显比那时候要松许多,但是我们也不能不警惕这种事件的再次发生,因为促成这种悲剧的邪恶力量依然没有消失。
要从根本上杜绝这样的情况,首先就是要使得政府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进行思想钳制,因为一旦有能力的话,即使近期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也难保将来有某位“领袖”宣称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其它“高尚的追求”来发动一场类似的革命,而这位领袖其实也只要在这套停止了机制上按下启动开关,整个社会就将自动按照悲剧的模式运转起来;
二是应该在这方面形成民间自己的力量,让民众认识思想言论自由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并努力来维护这种权利。
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才能防止“文字狱”这样的事件再次重演。
五、王氏私奔被杀案:
法律与社会中的小人物命运
社会并没有为妇女提供什么岗位,即使不乏一些受人尊重的工作,也仅限于接生婆、占卜人、媒婆、担保人、看护、勤杂工等底层职业,妇女从中可以得到食宿和一个月三百铜钱的津贴,或一笔一年六两银子的工钱,相当于衙门较低职位男人的工资。
再者就是妓女,收入丰厚且得到当地士绅保护,却遭受世人鄙夷。
换句话说,步入社会的女性在阶级夹缝中感受着身份地位的巨大差异,以及或多或少掺杂着的性别歧视,最终在王氏返乡的情节里回归命运的玄虚以悲悯自己绝望而无助的人生梦魇
女性还必须承受来自男权世界的性别压迫,王氏出生孤女,因此结婚也就不用付出现金,甚至不用送彩礼。
但这份可笑的幸运背后隐藏的却是不幸的深渊,女性如同商品般被男性贴上了价格的标签,在金钱中又依据样貌和身份分为三六九等,自由选择无从谈起,年龄到了便嫁鸡的嫁鸡,随狗的随狗,默默地接受注定的安排。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男性可以寻花问柳,女性绝不能红杏出墙。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鼓励越轨行为。
在封建中国,婚姻重在宗族的嗣续,于是一夫多妻便成为了世道通例。
男性平民可以买妾,贵族可以娶妻置妾养妓,而帝王更是后宫佳丽三千人,却偏偏要求自己的妻子恪守妇道,遵循“三从四德”。
女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只能沦为男性的附属品。
于是,王氏与情人私奔,因挑战男性权威而被视为大逆不道、法理不容,即使被丈夫重新接纳,按照《大清律》也照样受罚,更别说丈夫不仅可以买卖通奸的妻子,甚至享有法律认可的生杀大权
(王氏“裹足”也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裹足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陋习,即女子通过布帛缠裹的外力改变脚的正常发育,使之成为又小又尖的三寸金莲。
这一封建社会的产物直至民国时期才予以废除,称得上新时代对中国女性的一大解放。
无独有偶,约莫两年前上海大学文学院院长葛洪兵曾以“裹小脚”为利器抨击女权主义过分强调性别对抗的话语策略,却引来众人只看“小脚”不看批判的误读。
暂不谈女权主义,仅就“裹足”现象而言,对女性身体的摧残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不仅造成脚的畸形,到了女性中晚年后更容易换上某一种严重的骨科疾病。
而《王》中恰巧以女性“小脚”特征展现男权世界塑造下的生产方式(男耕女织)、礼教观念(男女有别、相夫教子)和审美标准(三寸金莲)对女性身体的压迫。
)
六、1768年妖术案:
法律控制与君主专制
发生于1768年的叫魂案其实质是一场杞人忧天、亦真亦幻的闹剧。
人们迷信于叫魂的说法,所以剪人发辫、吸收精魂而使纸人纸马为人所用的传说成了最邪恶但也仿佛最真实的力量。
从个体上来看,人们宁可信其有,以保障生命安危,不被利用。
但个体意识的统一集合是最可怕的,“三人成虎”,无中也就生有了。
从官员的角度讲,县内发生这样的事,说大也大说小也小,一旦控制不好,颇影响政绩——这政绩是从古至今官员的牌坊。
所以对这事是轻不得重不得,只能按部就班——行刑逼供,上报上级。
从皇帝的角度讲,只要是在意龙椅的君主,都会有自己的人脉获得“小道消息”,而对于这类迷信扰民甚至可能以此为烟雾弹实则密谋造反的事,怎么可能置之不理?
众所周知,清朝的统治中总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困扰着满人皇帝,于是受命于天这个自古流行的说法得到极好的运用,但叫魂案挑战的即是这种与神交流、与天交流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普通百姓享有。
对大多数比较幸运的人们来说,特别是生活在富庶的经济中心如江南地区的人们来说,盛世的繁荣意味着他们还能通过辛勤劳作维持温饱。
但是他们同样感受到生存竞争的严酷,对眼前和未来的生活缺乏安全感。
眼看周围不断增多的流民乞丐,他们害怕同样厄运会降临到自己头上,他们汲汲於保住自己仅有的一份温饱,社会上的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会让他们如惊弓之鸟。
当叫魂妖术的谣言在地方上一传开,他们脆弱的神经立刻绷得紧紧的,唯恐自己成为妖术的受害者。
他们无法分辨谣言与真实,因为鬼神迷信本来就是他们精神世界的一部分,而他们的不安全感使他们变得更为神经过敏,所以对谣言他们宁信其有,不信其无。
他们所希望的是知道妖术来自何方,这样他们就可以设法防范妖术,躲避劫难。
流浪的乞丐、化缘的僧道(他们只是披著袈裟道袍的乞丐而已)大都来自他们所不知道的陌生世界,这些陌生的外人很自然就成了他们怀疑防范的对象。
当然那些乞丐僧道也确有可怀疑之处,他们来去无踪,四处漂泊,或三五成群,呼朋引类。
除了沿门乞讨外,他们免不了鼠窃狗偷,甚至强抢强要,骚扰地方。
对地方社会来说,流浪的乞丐不仅讨厌,而且易欺,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势的一群,没有任何权力,不论官府还是民间社会,来保护他们。
相比之下,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都可以对他们任意威福,把自己的焦虑、不满、愤怒、沮丧发泄到他们身上。
在叫魂危机中,许多所谓的妖术案都是小民百姓或衙门胥吏、地方棍徒对流浪乞丐和游方僧道的攻击,这样的众暴寡、强凌弱是整个叫魂危机中常见的丑恶闹剧。
许多无辜的乞丐游僧就惨死在这种暴民的攻击之下,成为叫魂恐惧的牺牲品。
七、讼师:
古代对法律职业的需求与压制
中国古代这种王权下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不仅促进不了和谐秩序的实现,反而由于人们正常的诉讼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导致社会秩序走向更大的混乱。
在这种寻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环境下,国家治理需要的是那些饱读经书、熟知圣人教诲,在精神上恪守“道统”的士大夫以及由此组成的文官集团。
士大夫治国理政,决断狱讼依凭的“王道”就是圣人之言,春秋大义。
法律,对于统治者而言仅仅是“禁暴止邪”的工具,而且是工具之一;
以法律为职业的讼师,更是只具有否定和消极的意义。
因为在官府看来,一个人只要明晓道理,安分守己,是可以终其一生而不与法律发生任何联系的。
因此,讼师生长的环境不是立足于个人,而是强调团体,以团体的主张求得社会的和谐;
他们利用法律,以人情社会关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标准,因此是法律所禁止、道德所轻贱的。
讼师和律师虽只是一字之差,但所隐含的文化差异是蕴含在社会结构变革中的极其深刻的内容。
对此,梁治平先生指出:
“中国历史上过于强烈的泛道德倾向从根本上取消了这种可能性,就像它使得职业化的法律家阶层自始便无由产生一样。
”[27]至于讼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在民间所获得的赞誉,也只不过是迎合了民间社会对“诉讼”的需要。
毕竟,私有观念的现实存在,决定了“争”是人的本性之一,对于侵犯行为的抗争更是人应有的本能之表现,因而,社会不能“息讼”,诉讼也不可避免,一味求得“息讼”的道德高标只能是对现实社会及人类性情的违背。
讼师作为我们观察和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视角,它的荣辱兴衰、利弊得失无不深嵌其中,是历史文化下,国家治理方式的一种必然体现。
国家治理方式的选择不仅表明了国家所秉持的好恶观念,而且也表明了国家关于社会秩序如何建构、维系的思考。
从这个意义上讲,讼师并不只是中国古代一种法律职业,它也是一种文明传达意义的符号。
近代以降,讼师终被律师所取代,对讼师文化有极深造诣的梁治平先生曾这样总结道:
“讼师与律师固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这一字之差里面,实包含了历史文化上极深刻极丰富的内容。
”
作为精通法律与狱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群体,讼师在中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判若云泥。
以官府为代表的“官方表达”将其描述为教人挑词架讼,坏人心术的“讼棍”;
而以民众为代表的“民间实践”却将其奉为仗义而行,维系社会正义的“貔貅”。
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不仅反映了明清时期司法制度设计上所存在的问题,而且暗含了官府“息讼”话语与民间“健讼”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反差向我们揭示了中国古代王权主义秩序情节下对于社会和谐追求的困境与问题
八、科场舞弊案:
科举考试中的丑闻
诚然,科场考风正不正,毕竟系政治是否清明的一个标志。
有时政治已不甚清明了,科场仍未敢擅乱祖宗法度。
最典型的例子是左宗棠,他为饱学之士,唯不喜八股文,多次应试,连秀才也没考上,但他在湘中早有文名,偏是一介寒儒,家道清贫,於是亲友凑钱给他捐了个监生,再去赶科场。
在清朝,考不上秀才捐个监生也可以去考举人,不过举人与进士却是不能花银子捐来的了。
左宗棠虽如愿中举,但其赶两次考进士的会试都落第,会试是三年一科的,左公蹉跎六年,作为在野遗贤,他的道德文章已经名动三湘,连咸丰皇帝都知晓此人,数度向朝中湘籍大臣问起。
该年大考,举子都盛传,今科一定是左宗棠高中了。
考官们也存了心眼,果然筛选出一份卷子,文气开合吞吐、气势不凡,大家都认定是左宗棠的手笔,谁知圈定之后一放榜,竟然不是。
原来,试卷非但重重密封,考官亦不知卷属何人,况有本朝律例:
考生作弊将递夺功名永不录用,考官舞弊甚至于要杀头的。
在今人看来,凡是哪个领域出现问题,大都归责为“法制不够健全”,并热情的呼吁推动立法,以求有法可依。
当然,立法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我们发现,我们的前人并非如此没有见识,或者说,他们丝毫不差于后人,看看他们出台的各种法律,推行的种种制度,认识不可谓不深刻,建议不可谓不可行,制度不可谓不严密,但舞弊却愈演愈烈,这背后的因素值得我们反思。
我们发现,吏治的腐败在科举舞弊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系官员,自己来自于科举,深知科举的力量,无论是结党营私抑或是安排自己的人马方便施政,都或多或少的与科举发生关联,更何况,参杂着人情世故、官场潜规则、金钱利益,只要一入此途,方方面面都脱不了干系。
这个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操作者始终深陷制度的囹圄之中,一旦有了利益的干预,纵然主导者抱着美妙的理想,实施起来难免南橘北枳。
余秋雨先生认为: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所遇到的最大悖论,产生在包围着它的社会心态中。
本来是为了显示公平,给全社会尽可能多的人递送鼓励性诱惑,结果九州大地全都成了科举赛场,一切有可能识字读书的青年男子把人生的成败荣辱全都抵押在里边。
今天的考试,虽然已经通过将基础教育考试、技能型考试以及官员选拔考试等分开,分散考试之中的利益与资源调动能力,操作者也基本上能做到置身于利益之外,舞弊已经只是一种竞争状态下的必然形态。
但我们今天依旧陷于余秋雨先生所说的困境之中。
舞弊与反舞弊围绕中国的种种考试进行,它的背后则是工作、生存压力与公正、公平竞争之间的较量。
时至今日,尽管社会已朝向多元化发展,每个人面临着更多的生存选择,但是,考试作为资源调配的最重要、有时候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并没有改变,比如高考、比如研究生考试、比如很多大城市规定取得户籍必须拥有国家英语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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