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ZB 1508 带信号灯和按钮的防爆模块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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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带信号灯和按钮的防爆模块(以下简称“防爆模块”)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产品型号、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质量承诺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在Ⅱ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的0区、1区、2区和Ⅲ类可燃性粉尘环境的20区、21区、22区中使用的,交流电压不超过400V,直流电压不超过277V的防爆模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
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2010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GB3836.3—2010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
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
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12476.1—201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12476.5—201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5部分:
外壳保护型“tD”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4048.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总则
GB/T14048.5—2017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3术语和定义
GB3836.1、GB3836.2、GB3836.3、GB3836.4、GB12476.1、GB12476.5、GB/T14048.1、GB/T
14048.5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产品分类
4.1按安装方式分为:
面板式安装和导轨式安装。
4.2按防爆型式分为:
隔爆+增安复合型、本质安全型和粉尘外壳保护型。
4.3按防爆设备的用途分为:
Ex元件模块和EX设备。
5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命名如下:
信号灯电压;
信号灯颜色代号:
0-通用,R-红色,G-绿色,W-白色,
B-蓝色,Y-黄色;
按钮触点常闭、常开代号;
安装型式代号;
产品代号;
产品开发年号;
企业代号。
6基本要求
6.1一般要求
产品应获防爆证书,且防爆证书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6.2设计研发
6.2.1应具备防爆模块设计能力和产品结构有限元分析能力。
6.2.2应能采用静态分析软件辅助开发设计。
6.3原辅材料和零部件
6.3.1与防爆型式有关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若是塑料材质,则其相对热指数(RTI或TI-机械或冲击)应不低于110℃。
若是弹性材料或构成粘接结合面的粘接剂,则其连续运行温度(COT)的下限值应不高于-55℃,连续运行温度(COT)的上限值应不低于110℃。
6.3.2支撑载流部件的绝缘材料阻燃性能应满足960℃的灼热丝试验要求。
6.3.3接线端子采用增安型处理,端子截面积应不小于2.5mm2。
6.3.4与防爆型式有关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耐光性能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a)在双灯式封闭型碳弧下暴露720小时,或在氙弧下暴露1000小时,试验后样品的拉伸强度或冲击强度(悬臂梁冲击强度或简支梁冲击强度)等保持在70%以上;
b)在“水暴露试验和浸渍试验”中,在70℃下用热水处理7天后,样品的拉伸强度拉伸强度或冲击强度应保持在50%以上。
6.4工艺和装备
6.4.1应采用数控加工设备(CNC)自制模具。
6.4.2胶粘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加工。
6.4.3产品标志采用激光刻印。
6.5检验检测
6.5.1应具备非金属材料的阻燃性能、塑料材料的冲击和拉力、弹性材料的硬度、触头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导体材料的电阻等关键材料的性能检测能力。
6.5.2应具备隔爆面检查仪器、静压试验、工频耐压试验、接地电阻测试、表面电阻测试和亮度测试设备。
7技术要求
7.1外观
7.1.1外观应整体清洁、无划痕、无裂纹、无残缺等现象,金属部件应光洁、无腐蚀等外观缺陷。
7.1.2胶粘外观无气泡、无挂留、无粘手等现象。
7.1.3按钮操作杆应只能从产品外壳的内部拆除。
7.2标准值和推荐值
7.2.1额定工作电压推荐值(Ue)
Ue的推荐值为AC/DC(10~28)V、(20~250)V、(100~277)V;
AC:
(380~400)V。
7.2.2额定电流推荐值(Ie)
Ie推荐值为AC:
10A、DC:
1A。
7.2.3额定频率标准值
额定频率标准值为50Hz/60Hz。
7.3使用类别
防爆模块的使用类别:
AC-13/DC-15。
7.4产品结构
7.4.1与防爆型式完整性有关的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应能承受8.2.1条的规定的耐热耐寒试验。
7.4.2外壳防护等级IP要求如下:
a)Ex元件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b)Ex设备外壳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6。
7.4.3接线端子应承受至少50N拉力试验。
7.5光亮度
信号灯在额定工作电压的85%时,应能发光;
在额定工作电压时,其光亮度应不小于100cd/m2。
7.6温度
7.6.1使用环境温度为-55℃≤Ta≤+60℃。
7.6.2工作温度为-55℃~+90℃。
7.6.3Ex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组别要求T6,粉尘外壳保护型最高表面温度不大于T80℃。
7.7介电强度
介电强度应满足GB3836.3-2010中6.1条的规定。
7.8接通和分断能力
防爆模块的接通和分断能力应按如下规定:
a)防爆模块应能在GB/T14048.5—2017第7.2.4.1中表4中规定的使用类别和指定的操作循环次数条件下以及该标准8.3.3.5.3规定的条件下无故障的接通和分断电流;
b)防爆模块应能在GB/T14048.5—2017第8.3.3.5.4和表5中规定的使用类别和指定的操作循环次数条件下无故障的接通和分断电流。
8试验方法
8.1试验条件
除在各试验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试验均应在下列标准试验条件下进行。
试验后,产品的恢复均应在标准试验条件下进行:
——试验环境温度:
25℃±
10℃;
——相对湿度:
25%RH~75%RH;
——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8.2结构
8.2.1耐热耐寒试验
按GB3836.1—2010中26.8、26.9的规定进行。
8.2.2外壳防护等级(IP)
应先按GB3836.1—2010中26.4.2的规定进行抗冲击试验,然后按GB3836.1—2010中26.4.5的规定进行IP防护试验。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模块按GB12476.1—2013中第23.4.4.1的规定进行。
8.2.3接线端子拉力试验
按GB3836.3—2010中6.9的规定进行。
8.3光亮度试验
信号灯通以额定工作电压的85%,持续30S,应观察到信号灯明显点亮;
信号灯通以额定工作电压,持续30S,用亮度计测试其光亮度。
8.4温度试验
8.4.1工作温度按GB3836.1—2010中26.5.1.2的规定进行。
8.4.2最高表面温度按GB3836.1—2010中26.5.1.3的规定进行。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防爆模块按GB
12476.1—2013中第23.4.4.1的规定进行。
8.5介电强度试验
介电强度试验按GB3836.3—2010中6.1的规定进行。
8.6接通与分断能力试验
正常条件下,按GB/T14048.5—2017中8.3.3.5.3的规定进行。
非正常条件下,按GB/T14048.5—
2017中8.3.3.5.4的规定进行。
8.7限制短路电流试验
依据7.9条的要求,按GB/T14048.5—2017中8.3.4的规定进行试验。
9检验规则
9.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2出厂检验
每件产品出厂均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1规定。
表1出厂检验项目要求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1
外观检查
7.1
目测
2
介电强度
7.7
8.5
3
标志检查
10.1
9.3型式检验
9.3.1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4台作为检验样本,各检验样本应进行的检验项目和试验顺序见表2规定。
表2型式检验项目与要求
试验样本分类
1#
光亮度试验
7.5
8.3
温度试验
7.6
8.4
4
介电强度试验
5
接通与分断能力试验
7.8
8.6
6
限制短路电流试验
2#
7.9
8.7
7
耐热耐寒试验
3#、4#
7.4.1
8.2.1
8
IP防护试验
7.4.2
8.2.2
9
端子拉力试验
7.4.3
8.2.3
10
9.3.2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原材料及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转产生产或长期停产后再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4判定规则
9.4.1出厂检验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合格,判定为出厂检验合格。
9.4.2型式检验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合格,判定为型式检验合格。
10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标志
产品标识应醒目,字迹应耐久、清楚。
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制造商名称或其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认证标志;
d)使用环境温度;
e)使用类别条件下的额定电压和电流;
f)防护等级;
g)防爆证书编号;
h)制造日期或出厂编号。
10.2包装
10.2.1产品包装应符合GB/T13384的要求。
并随箱带有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10.2.2外包装箱上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或商标;
b)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
c)产品数量;
d)到站、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
e)包装箱尺寸:
(长×
宽×
高)mm;
f)制造厂地址;
g)毛重和净重(kg);
h)“向上”、“怕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0.3运输和贮存
10.3.1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碰撞和敲击,不应与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
10.3.2贮存过程中应避免阳光直照产品,通风条件需良好。
11质量承诺
11.1出厂之日起36个月以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制造商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应在24h内响应。
11.2出厂之日起36个月以上,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制造商应提供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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