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券交易概述之 证券交易概念和基本要素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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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正原则,是指应公正的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项。
三,证券交易的种类,通常是根据交易对象来划分的。
证券交易的对象就是证券买卖的标的物。
按照交易对象品种的划分,证券交易种类有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等。
(一)股票交易:
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股票交易以股票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二)债券交易,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主要有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三大类。
政府债券是国家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券凭证。
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为地方债。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证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三)证券交易之基金交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基金。
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股票,债券等属于基础性金融产品。
金融衍生工具有称为金融衍生产品。
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和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包括,权证交易,金融期货交易,金融期权交易,可转换债券交易等。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如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和股票期货等)三种类型。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
前者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买入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后者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
如果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还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在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票,因此它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1.权证交易,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2.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货合约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
3.金融股权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权合约为交易对象的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4.可转换债券交易,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的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
是以这种债券作为对象的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四,证券交易方式,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
1、现货交易,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就办理交收手续,买入者付出现金并得到证券,卖出者交付证券并得到资金。
现货交易的特征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2、远期交易,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刻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3、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
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而交易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的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价格交割一定数量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以通过交易获取标的物为目的,而期货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是在合约到期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4、回购交易,更多的具有短期融资的属性,结合了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通常在债券交易中运用。
是指债券双方在买卖成交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
5.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的交易。
主要特征在于经纪商向投资者提供了信用,即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资金或证券有一部分是从经纪商借入的。
我国过去是禁止信用交易的,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券商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
融资融券业务是券商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五,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其中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直接进入交易所自行买卖证券,如在柜台市场上与对方交易,二是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所,券商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行政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券商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六,券商,在我国,券商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规定,设立券商应该具备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券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的承销和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其中经营上述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上述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券商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
七,证券交易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在于,一是为各种类型的交易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
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条件。
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4,提供安全便捷的交易和交易后服务。
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是有组织的交易市场,又称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现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是,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督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的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有,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度和公司制度,上交所和深交所都采取会员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面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负责日常事务。
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
包括分散的柜台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从我国看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
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发行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率的证券登记结算服务,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是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标准和风险评估系统。
四是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
第二节,证券交易程序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程序,是指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已上市证券所应遵循的规定过程。
电子化交易形式,证券交易的基本过程包括,开户,委托,成交,结算等
(一)开户,有两个方面,开立证券账户,开立资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应当开立实名账户,同一投资者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中国结算公司可以委托代为开立证券账户,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由开启代理机构受理;
券商和基金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结公司受理。
在我国现阶段,投资者交易资金已经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投资者在商业银行有签订存款账户,同时在券商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账户。
(二)委托,投资者需要通过经纪商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指令,称为委托。
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有,整数委托,零数委托,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来分买进委托,卖出委托。
根据委托价格限制,有市价委托和现价委托。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有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始委托,收市委托。
证券经纪商接到投资者委托指令,首先要对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经纪商要将投资者委托指令的内容传送到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称为委托的执行,也叫申报,报盘。
报价方式有,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
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均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三)成交,在成交价格确定方面,一种情况是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交易价格,另一种情况是交易价格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报价及可进行证券买卖。
在订单匹配原则方面,主要有,价格优先原则,时间优先原则,按比例分配原则,数量优先原则,客户优先原则,客户优先原则,等。
其中,各证券交易所普遍使用价格优先原则作为第一优先原则,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在,
(四)结算,首先需要对卖方在资金方面的应付额和在证券方面的应收种类和数量进行计算。
二,证券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1,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生存的条件,包含两方面的要求,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
2,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3,有效性,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
根据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映程度,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强势有效市场,半强势有效市场和弱势有效市场。
(二)证券交易机制种类,
1.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来分,定期交易系统和连续交易系统。
定期的特点,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较低。
连续交易的特点,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
二,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2.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来划分,指令驱动系统和报价驱动系统。
指令驱动系统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为订单驱动市场。
报价驱动系统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
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
指令驱动系统的特点有,一证券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
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
报价驱动系统的特点有,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市商为对手,与投资者不发生关系。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交易席位的含义
在传统意义上,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管理制度看,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在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二)交易席位的管理
1.交易席位的取得和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交易席位可以转让,但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自受理转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
会员参与交易及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协议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
第三节,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席位,
一,会员制度,上交所和深交所都采取会员制,通过接纳证券公司入会,组成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组织。
分为普通会员和和特别会员。
普通会员应当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商。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一)会员资格,证券交易所从券商的经营范围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条件。
主要有,
1)经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独立地位的券商。
2)具有良好信誉,经营业绩,一定资金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
会员义务,
1)遵守法规,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人入场从事证券交易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经费,资料,报表,账册等。
6)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督。
(三)会员资格的申请和审批
券商首先要将一系列相关材料报证券交易所。
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同意的,向券商颁发会员资格书,并予以公告。
(四)日常管理,证券交易所设会员代表一名,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会员应当设会员业务联络1—4人,按授权代理履行会员职责。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该向证券交易所履行定期报告制度:
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
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和规定的定期报告义务。
(五)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上年度
1.监督检查,对存在或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根据需要采取:
口头警告,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专项调查,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2.纪律处分,会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纪律处分措施:
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和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别会员管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称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依法设立满1年,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信誉和业绩,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特别会员享有的权利有:
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应承担的义务,遵守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章。
执行证券交易协议,接受检查提交报告等,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实物。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三,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交易席位,是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的固定位置,其实质还包括交易资格的含义。
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
2,交易席位的管理,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至少取得并持有一个交易席位。
可以申请购买也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席位。
取得交易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2每个交易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权利。
交易席位的转让,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
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给他人。
交易席位可以转让,但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交易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的技术载体,会员参与交易和会员权限的管理通过交易单元来实现。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交易席位之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或特定证券的品种交易。
2,大宗交易,3协议转让,4交易开放型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
我国上证和深证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其下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要求整改,约见谈话,专项调查,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我国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申请开设交易单元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单元是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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