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资企业在华并购现状及对策分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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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的所采用的方式包括跨国兼并(在东道国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业务和资产合并后组成一个新的实体或者是企业)和跨国收购(购买一家东道国的企业或外国子公司的控股企业)。
跨国兼并的支付方式有:
现金支付,发行债券,用原来的股份换取新的股份,从金融机构贷款等等。
跨国并购是跨国公司为了生存和发展,根据自身内部组织的变化和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做出的对自身的功能、组织、结构等及时的变动,是一种组织变革或者是制度变革,也是国际全球化背景下的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为国际全球化的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也更加的复杂。
外资并购仍然属于跨国并购,是从本国的角度来看,对外国的企业并购本国的企业的一种成为。
是外资在本国境内对东道国的企业进行兼并取得经营控股权为目的的股份收购行为。
(二)原因
一直到现在,并购已经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方式,以并购的方式,一个小的公司经过发展,成为集团公司、跨国公司;
以并购的方式,一个经营单一的公司成为多种经营、集约化经营、综合经营的大公司;
以并购的方式,原来时一个无足轻重的小公司成为了某一方面的社会支柱产业,龙头带动公司;
以并购的方式,原来不是十分强大的公司经济实力极大地增强,有的成为上市公司,有的成为集团公司。
所以,谋求发展是公司并购的根本原因。
发展和增加企业价值是根本动因。
在这个根本的动因下,不同的公司又因为自身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有不同的具体原因。
这些具体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1)外商来华并购可迅速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这个市场有三方面的含义:
一是当地市场。
比如前几年比利时英特布鲁公司完成了对南京啤酒厂的收购。
与其他国家啤酒商有所不同,其来华收购策略是:
先依靠被并购方的地方品牌占领当地市场,其自己的品牌适当时候再进来。
通过收购南京啤酒厂及随后进行的对南京金陵啤酒有限公司的收购,英特布鲁公司利用两厂原有的亚力、伯士特及金陵牌商标,很快就占领了南京及周边地区啤酒市场很大的份额;
二是中国市场。
如法国杜朗公司与南京玻璃厂利用合资机会,把其弓箭(ARC)商标引入中国,南玻的原红花商标在国内市场名声也很响,但是通过这种方式其弓箭玻璃器皿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
三是并购方本国乃至国际市场。
这主要是针对被收购方为出口外贸企业而言的。
此外,并购也成了一些外商规避中国法律政策限制,进入中国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既有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又有限制、甚至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外商欲在限制行业设立新的三资企业必须获得中国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而这费时费力,难度很大。
而外商若在限制行业收购已存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即可达到进入中国的目的。
因此公司为了发展,一定会扩大生产规模,也就是要增加投资、增开分厂和购买新的生产设备,引进新的生产线,新建厂房,引入新技术,培训老员工招收新员工。
这些公司如果仅仅是自己发展,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并购其他现有的公司,获得其现有的土地、厂房、生产设备、技术和人员,经营改造,因此不论在成本上,还是在时间上,无疑都要比从新创立一个新公司快得多,也省得多。
特别是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对于公司在扩大生产规模上更加重要。
(2)立足于新领域、新行业
激烈的现代社会竞争与商业风险的多样化,使某些公司已经在考虑要改变单一的经营,朝着多元化、综合型发展,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应变能力。
寻找跨行业经营的方式,朝着新领域进军,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是:
对于新行业、新领域怎样生产经营通常不是十分的了解。
假如完全依靠自己的发展,至起码有一个摸索的过程,不知道要付出怎样的“学费”为代价。
但是如果将其他行业的已有的公司并购,利用已有的管理经验与已有的技术,已有的品牌、市场份额、销售渠道,肯定会一步到位,直接进入该新行业或新领域,迅速拥有生产效益、少走弯路,少付代价。
(3)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管理者
市场竞争最重要的是生产技术和人才的竞争。
无论哪个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与经营管理人才,哪个公司就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断取得大的发展。
由于公司间的竞争是激烈的,各公司对本公司的先进生产技术要严格保密,严加防范,以防外泄。
除非该公司出售它的生产技术,否则其他公司是很难得到的。
但如果经由并购的方式,并购了目标公司,掌握了其经营控制权,目标公司的先进技术,自然也就变成了并购方的了。
如此这般,通过并购活动,并购方就可轻而易举地获取目标公司的先进生产技术,为己所用。
收买并购方所需或看重的人才也可效仿。
有时,并购方看中自己所需的某一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人才,但由于法律上的问题(如签有聘用合同,不能随意流动,否则会招来官司,或其对原公司的忠诚问题,使得人才不能或不愿意离开原公司),这时,并购方要达到目的,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买下该人才所服务的公司,从而拥有该人才。
(4)发掘利用目标公司的潜在价值,获得更大的收益
有的公司净资产较高,有发展潜力,但因为一时经营不善,业绩不佳,公司股票价格也上不去;
有的公司是集团公司,资产包括厂房,土地颇多但因公司规模大,冗员多、管理差、互相扯皮、浪费严重,工作效率低、生产业绩差;
有的公司设备先进、原材料多,但经营不善,濒临倒闭。
这样的公司,都会成为目标公司。
因为,并购方认为,这样的公司,先天条件都很好,主要是经营无力导致了现状。
唯其现在的状况不佳,卖价自然会低。
而一经并购过来,认真加以整合,其潜在优势会很快发挥出来,当会很快产生效益。
届时,增值或翻倍是完全可能的。
也就是说,并购方只须付出一半的代价就可以得到几倍的回报,有此好事,并购方何以不为?
(5)利用亏损公司与盈利公司之间的并购进行合理避税
用换股的方法进行并购也可以避税。
公司之间的并购不用现金作为对价,而是将被并购公司的股票按一定比率折算成并购公司的股票,在这一过程中,被并购公司股东既未收到现金,也未实现资本收益,根据税法的规定,这一过程可以免税。
并购最直接的目的是并购方资产和市场份额的扩大,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并购方股东的财富。
外商通过来华并购,是能较好实现这一目的的,这也是外商来华并购的动机所在。
(6)中国有数百万家企业,外商来华并购,选择余地大
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由于重复建设、规模较小、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不景气,如何盘活现有的存量资产是一个较普遍的问题;
事实上,很多地方政府“只求所在、不求所有”,将鼓励外商收购当作搞活地方企业的一剂“良方”,也当作吸收外资的一种手段。
加之相对而言,作为被并购方的我国企业往往缺乏收购经验,因而外商来华并购,易得到一个较低的“并购价”。
这样,外商通过来华并购,容易达到低成本扩大资产规模之目的。
对外商来华并购,我们认为,各级政府绝对不能搞“一刀切”,犯一哄而上的“老毛病”。
作为被并购方的国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要急于求成,而应正确了解自己的“家底”,认真讨价还价,尽量获得一个较高的“并购价”,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外资企业在华并购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
2002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对外资并购持谨慎态度,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
而自2002年有关部门分别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
2006年9月8日,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
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比较全面地放开了。
结合以往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案例可以看出,外资并购不论是在行业选择、并购方式还是目标公司的选择上都有其明显的特点:
1.行业分布主要在能源、基础原材料工业、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行业等领域。
在对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中,目前以并购方式引进的外资比重不大,大约占比在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的10%左右,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
2010年500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涉及到水的生产与供应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地质勘察业等40个行业。
其中,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投资额分别占500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总额的11%、交通设备制造业占10%、专用设备制造业占9%、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占8%、造纸及纸制品业占7%、批发业占7%、零售业占6%,其他行业分布较少。
2.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目标。
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较好的知名企业,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购一般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品牌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
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已经成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
据有关媒体报道,福特、沃尔玛、联合利华、丰田等世界五百强企业在华都雄心勃勃的在华制订了收购计划,这些公司大多选择上市上市公司并购。
如欧尚收购大润发,持有其67%的股份。
3.外资公司采取“斩首式并购”,加快了对我国内资的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并购。
外商通过龙头企业在国内良好的品牌效应、销售网络、强大的人力资本,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该行业形成垄断的格局,迅速占领国内大部分的市场,这样就会对本土的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严重打击。
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础后,还会不断对该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并购,逐渐完成它对该行业的绝对垄断。
这样的案例有很多,美国凯雷并购我国机械工程行业巨头徐工机械、还有法国SEB并购浙江苏泊尔等都是这种并购行为的典型范例。
4.四是在华并购成为跨国公司的“联合行动”。
对我行业排头兵企业的并购,既有跨国公司的单个行动,也有跨国公司间的合作之手,其“联合行动”不免要有“合谋”之嫌。
其中既有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也有与投资公司或基金的相互配合。
例如在美国卡特彼勒大举进攻中国机械工程行业的同时,美国凯雷投资集团遥相呼应,2005年10月25日,凯雷投资集团以3.75亿美元(约合3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徐工集团85%的股权。
如此“绝配”,显然不是简单的巧合。
而实际上,凯雷投资的最初收购设想,就是希望转手卖给卡特彼勒公司。
但由于在收购协议上有“不许把徐工转手卖给竞争对手”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凯雷投资只能暂时作罢。
然而,凯雷投资作为风险投资机构退出是迟早的事,当徐工在境外上市,凯雷投资完全可以通过慢慢卖掉所持的股份的方式退出。
届时,国际竞争对手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对徐工机械的控制则是顺理成章的。
(二)存在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国家财政对企业已无利可让,同时中央银行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得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筹资途径变得狭窄。
于是,出售国有企业的产权,将其实际控制的国有资产存量变现,就成为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现阶段筹措资金、摆脱财政困境、搞活企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一种选择。
具体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过程中急于求成,一味降低条件,不计成本,过于强调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增强优惠力度,如降低中方持股比例,对外方在技术上要求不高,对人员、债务的承诺比较多。
中央政府的外资管理政策和体制缺乏纪律和法规约束,存在很多漏洞,地方政府也往往随意执行,包括将大的投资项目分解成小项目,以符合较低级别的审批权限和批准投资。
在过去的10多年中,全国各地吸引外资的竞争加剧。
目前我国各地政府主要还是在推行以激励为特征的引资政策,东道主提供的激励措施的种类与范围在所有地区都显著增多。
跨国公司强大的资本实力和政府公关能力使的国家对一些行业的监管措施行同一纸空文。
一些地方政府在政绩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不惜突破法律和政策的明文规定,竟相推出自己的“优惠地方政策”。
其主要方式就是减免税收和降低土地价格。
浙江省的几个城市为了吸引外资而竞相降低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直到省政府叫停。
闹剧才得以收场。
福建某市为吸引外资,置税法对外资“免二减三”的优惠措施不顾,推出了“免五减五”的税收政策,使国家税收蒙受了重大损失。
所有这些都还只是被新闻媒体暴光的案例,但我们相信,这绝不是个案。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企业并购已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现象。
企业并购不仅是实现产权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和积极方式,也是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必然选择。
因此,企业并购对实现国有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的企业并购存在许多的问题,下面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1.我国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的宏观因素问题分析
企业并购都有其特定的经济背景。
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由于处于我国体制转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具有更为特殊的背景,企业的并购更呈现出复杂性,例如企业并非是并购的惟一主体,政府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并购动机的强度,在一定程度上政府承担了并购主体的角色。
具体地讲,我国企业并购宏观因素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我国的企业并购是在不完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一种不完全的市场行为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行政权力却从未真正离开经济领域。
这一现象反映在资本的配置领域,表现为对市场进行了扭曲,形成了所谓不完全资本市场—即指行政力量渗人资本配置的过程中,以致资本流向可能偏离市场配置效率最高点。
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就是在不完全资本市场中进行的,并且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
并购决策中既能直接运用行政命令手段又能利用优惠政策,如给予并购企业税收优惠、减免债务或挂账停息、优先贷款等。
通过利益刺激引导其向政府设定的方向行动。
对企业而言,政府的优惠政策也相当于一种稀缺资源。
一旦获得这种要素,便可减少企业在并购中付出的成本,增加其财务能力,从而获得收益。
因此,并购往往成为一种特权。
2)并购市场不健全,中介机构不发达
企业并购是以市场为依托而进行的产权买卖行为,其本身也是资本运动。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不健全,许多并购行为采取非市场化的方式,致使产权交易不公平,交易手续不完备。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并购起步时间不长,许多企业对收购、控股并购常需要有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以及并购经纪机构等介入,为并购双方提供信息咨询、牵线搭桥、筹划交易方案、做出价格定位,并为实现并购融通资金提供资金支持。
在我国,目前还缺乏足够的并购市场中介组织,给企业并购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有关并购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尚不配套
规范、有序、高效的企业并购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和有效的配套政策措施作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企业并购有了很大发展,但是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和政策仍不配套,致使有些地方出现了在程序和合法性上都有问题的隐形并购,甚至还有许多欺诈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4)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被并购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突出
通常并购企业的动机主要来自于对自己有利的生产要素的吸引,而现实中却有些“负担”不得不接受。
如多余职工的吸纳、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医疗费补助、福利欠账等。
这使并购掺杂了某些不合理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并购的积极性。
这一问题的解决要依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想成功地并购,就必须解决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结果增加了企业额外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
2.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微观因素问题分析
企业自身在国企改革中的问题构成了并购动机的微观因素。
由于我国企业并购的制度环境不完善,如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并购的中介组织不发达、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一些宏观制约因素的存在,因此在企业并购中的企业微观层面上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主要表现为:
1)企业为享受优惠政策而并购
在并购中,并购企业以享受政府金融税收政策为目的,不考虑被并购方的权益,被并购方仅仅是换一块牌子,甩掉银行的债务。
跨国并购可以较低的成本进入某一市场,并获得原有企业的营销渠道等固有优势。
世界第三大超市集团英国零售商Tesco通过收购台湾顶新集团旗下的乐购超市而进人中国市场。
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了零售业至关重要的资源——大卖场。
通过收购了解中国市场的乐购超市,Tesco现已拥有25家连锁店。
此外,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通过对内地银行的参股进入了前景广阔的中国金融市场,在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之前就抢得先机,初品硕果。
2)企业为某行政机关的指令而并购
政府部门会忽视经济因素而出于较多的社会、政治因素的考虑促成企业并购,而企业领导又不需对并购的失败承担责任,出于个人政绩的考虑”愿意按领导的意图行事,造成了“拉郎配”式的并购进入21世纪以来,资金流动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并陆续解除了对金融、电信、能源等领域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国有资本将在这些竞争性的领域逐步有秩序地退出,外资将不断渗透到我国的国民经济中。
三、外资企业在华并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分析
基于有效竞争和以善意动机进行的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是积极作用,但是就外资并购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而言,在肯定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基础之上,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外资并购,遏制负面影响的产生。
必须以增强企业的核心能力为根本目的实施企业并购,并购后的整合也只能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但是,我国企业并购的双重任务决定了企业并购目的的二重性:
一方面,企业并购是作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的重要举措被提出来的;
另一方面,并购又是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而做出的理性的选择。
因此外资并购在我国必须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并购和并购后的整合必须顺应世界的潮流,以增强企业的核心能力为根本目的;
另一方面,企业并购应历史地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任。
企业并购必须将两者结合起来,企业整合理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上同时展开,协调运作。
(一)宏观层面
1)合理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中国仍将继续成为世界上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而这种外资流入旺盛的势头,以及外资在华并购持续升温的趋势,将在今后几年得以延续。
在中国向2005年全面开放之前两年多时间内,外资并购的热点将随着各个行业的外资准入政策限制逐步取消而逐级展开,并购更多的在市场环境中竞争完成,使并购不成为一种特权。
2)建立完善的并购市场机制和发达的中介机构
通过证券市场推进外商对华并购投资,应该是今后重点努力的方向。
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以及上市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使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企业并购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能较好得到保证。
除了进一步活跃B股市场,推进国内优质企业在海外上市等工作外,最近我国已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
当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考虑有限度地对外国投资者开放A股市场,使证券市场进一步发挥促进外商对华并购投资的作用。
国内目前缺乏富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是国内外投资者从事并购业务的主要困难之一。
要加快建立包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全面的中介服务体系。
特别重要的是,这些中介服务要尽快多引进国外投资者,特别是享有较好信誉的大型跨国中介服务公司,使外商在考虑并购投资时,能寻求到可信任的中介服务。
3)制定并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施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并购行业的法律和法规。
外资并购社会影响大,涉及众多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需要更具实践操作性的相关法律与之配套。
对于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与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外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许多有关方面进行了座谈。
完善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和政策仍,消除有些地方出现了在程序和合法性上都有问题的隐形并购,减少欺诈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4)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妥善安排被并购企业员工的安置问题
被并购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问题,被外商认为是事先估计并购成本时最不确定的问题。
外商认为,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人员安置作出承诺并不是完全不合理的要求,但需要明确知道安置的要求。
要使外商对人员安置的可选择办法和每种办法所费的费用能在事先明确计算。
需要制订类似“并购企业职工辞退赔偿办法”,使职工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并使谈判双方有据可依。
(二)微观层面
1.放眼世界市场,立足区域经济,确定企业生产经营的战略和策略
企业必须立足区域经济以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充分体现国家区域经济政策的要求,放眼世界大市场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两者的统一性就在于,企业只有立足区域经济才能壮大自身,才能具备在世界市场上竞争的条件和优势。
2.企业应从现实的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选择企业的主导产业和主导方向
企业应根据并购后的条件,选择有长远发展前景的产业作为主导产业,选择有较好成长性的产品作为企业发展的主导方向,选择有明显优势的关键技术作为产业和产品的支撑。
3.企业必须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运作
在我国,由于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和中介机构的不完善,政府在并购撮合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有人据此认为,企业整合仍应重视政府的作用,以降低成本,节省时间。
我认为不妥。
因为其一,借助政府的力量推进企业的整合,也就是在整合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利益主体,从而增加了整合的难度。
其二,以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和中介机构的不完善为由,强化政府的作用,无疑是为“政企不分”的企业制度作了一个新的注解,其结果必然是使传统的体制得以回归。
其三,政府一旦被“请进”企业的整合过程,弱化政府的作用就难了——政府的“寻租”动机会使政府大量使用政治资源(政治权力)推进企业的整合,现代企业制度就会扭曲变形。
况且,政府的“撮合”不同于企业的整合。
整合的含义是:
并购双方在目的一致(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在战略、策略、组织、机制和文化上的协同。
因此,企业的并购和整合过程中,只能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对并购企业进行监管和服务上。
并购后的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运作。
4.企业的整合着力组织整合、财务整合和文化整合三个方面的内容
所谓组织整合就是指并购后的企业在组织机构和制度上进行必要的调整或重建,以实现企业的组织协同。
企业并购后组织结构的调整是必要的。
企业组织制度如何进行整合,取决于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制度的优劣。
如果原企业的组织制度运行良好,则应允许其继续保持不变,轻易改变企业的组织制度,往往会引起连锁反应,产生不良的后果,往往会得不偿失。
财务整合是指并购方对被并购方的财务制度体系、会计核算体系统一管理和监控。
企业并购的目标是通过核心能力的提升和竞争优势的强化创造更多的新增价值。
因此,在财务整合过程中,企业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一目标,以成本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流程的优化为主要内容,通过财务整合力求使并购后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上统一管理,在投资、融资活动上统一规划.最大限度地实现并购的整合和协同效应。
为此,企业并购后的财务整合应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
文化整合是指不同文化相互吸收、融化、调和而趋于一体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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