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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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司职工代表大会积极支持经理行使经理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维护经理的中心地位中心作用。
第六条,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职权第七条,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司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上述方案的实施做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司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劳动法规安全生产措施等重要规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晋级提职。
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或选举司行政领导干部人选,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司职工代表大会对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经理提出建议协商处理,经协商仍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在司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司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职工代表第十条,职工代表的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力的我司正式职工全民制职工集体制职工和合同制职工,能够履行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均可当选为司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司所属分司直属单位和机关部室为选举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比例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司职工总数的百分比例选举,情况特殊的单位可以适当增减。
代表总数中工人代表应占百分之五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代表占百分之五十。
其中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司领导分司和机关部室领导干部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
第十三条,司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应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组原则上按选举单位组成。
代表人数较少的几个单位可以联合组成一个代表组,组长由本组职工代表推荐协商产生。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作机构对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有关行政领导干部和部门的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司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组织制度第十七条,大会主席团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司领导干部。
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和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全体代表会议一司职工代表大会每三~五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二遇有重大事项,经经理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参加司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司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确定议题,针对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发挥审议监督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专门工作委员会司职工代表大会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在职工代表中选举产生,也可以根据情况聘请有关人员参加。
共设立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对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司工会主持下,完成司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一提案征集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及时征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提交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并把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提案条条有着落,有答复。
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要工作是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围绕生产建设中心,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评审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批准和授予光荣称号。
会议期间集中审议司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闭会期间对有关上述重大问题的实施事项和安全生产等规制度进行审议,向管委会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为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并对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行政提出建议,协助行政部门搞好职工生活福利工作;
四职工教育工作委员会。
检查督促落实职工培训计划专业人员培养,征集培训意见及时向行政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的化技术教育工作;
五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
会同党政部门,发动职工开展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提出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实施评议监督权,并向党政领导部门做出负责报告,提出奖惩任免意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司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司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四条,司工会委员会作为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司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建议,主持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技术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八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九负责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分司中队和小队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五条,分司级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基本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分司工会委员会主持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中队一般采取职工大会形式,由中队工会委员会主持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小队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小队的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小队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录井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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