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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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6:
00,具体以北京银行系统设置为准,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交易资金账户:
指北京银行贵金属交易业务系统内为客户开设的,用于交易资金清算以及记录客户贵金属交易资金情况、保证金情况、办理入金出金及其他相关交易的虚拟账户。
贵金属实物账户:
指交易所为客户开设的,用于实物交割、清算、提货以及记录客户贵金属货权情况、办理出库及其他相关交易的账户。
一般保证金要求:
指延期交收交易下北京银行要求的,客户正常进行贵金属交易须达到的保证金比例,目前黄金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18%,白银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22%,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最低保证金要求:
指延期交收交易下北京银行按照交易所对会员的保证金要求确定的,正常情况下客户不会被采取强行平仓措施须达到的保证金比例,目前黄金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12%,白银延期交收交易为合约价值的15%,如有调整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为避免疑问特此确认,即使客户达到上述最低保证金要求,客户仍然可能依照本协议约定或者交易所交易规则被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提货保证金:
指客户办理贵金属提货(目前仅指黄金提货)时北京银行按照提货时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交易所溢短差标准以及交易所收取的运保费等各项费用所确定的保证金要求,每笔提货所需的保证金金额由北京银行按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
交易规则:
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及北京银行制定或提出的与本协议项下贵金属交易业务相关的规则、规定、通知、公告、文件与要求等。
交易日:
指客户可办理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的日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具体以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为准。
工作日:
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城市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任何一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六、周日。
中国法令:
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命令和要求。
1.2在本协议项下的或依据本协议做成的任何文件中,除非该文件另有明确说明,否则,已在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在该文件中仍具有相同的含义。
1.3在本合同下的标题仅为使用便利之目的而设,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任何一方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减。
2.交易流程和要求
2.1签约
客户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北京银行届时同意放弃或者延后满足的条件除外)后,即完成了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签约手续:
(1)开立专用账户;
(2)签署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
(3)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及办理相关手续;
(4)缴纳开户费等相关费用(如有);
(5)交易所和北京银行届时合理要求的其他条件。
2.2交易时间
(1)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下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早市9:
00-11:
30(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8:
50-11:
30);
午市13:
30-15:
30;
夜市20:
50-次日凌晨2:
30。
(2)上述早市和午市统称白天交易时段,夜市称为夜间交易时段。
每个夜间交易时段(如有)与相邻第二天的白天交易时段作为一个完整交易日。
(3)具体交易时间和交易日以交易所要求为准,请客户随时关注,对于交易时间、交易日等的变动情况,北京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4)客户通过北京银行提供的代理服务开展贵金属交易的,其交易委托均应当在交易日的交易时段内通过北京银行系统发送至交易所,并须遵守交易所关于交易状态的控制管理和要求。
2.3交易品种
贵金属交易的交易品种目前包括Au99.99、Au99.95、Au100g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和Au(T+D)、Au(T+N1)、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品种,其中,Ag(T+D)为白银交易,其余为黄金交易;
交易方式为客户自主报价、交易所撮合成交。
报价单位、交易单位、变动价格、交收量等具体交易要求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定。
2.4交易委托
(1)客户完成签约并经交易所确认及返回客户编码后2个交易日(即T+2交易日,根据交易所要求调整,北京银行不再另行通知客户)之后,即可开始办理相关贵金属交易。
(2)客户可通过北京银行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或/及交易客户端发送交易委托,具体交易渠道由北京银行自行确定和调整,且客户需按照北京银行的要求办理相关的开通手续及遵守相关渠道的管理和控制要求。
(3)客户发出交易委托前,应当保证交易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或者保证有足够的可用持仓合约或/及黄金货权(具体视情况而定)。
可用资金不足的,客户可通过入金交易从专用账户向交易资金账户划入予以补足。
北京银行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贵金属交易时,可用资金数额受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数额和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的限制,但不受专用账户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系统设置的交易限额的限制。
(4)客户应当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在完整填写北京银行系统相关交易界面的交易信息后通过北京银行系统向交易所发送交易委托。
交易委托应当明确交易品种、委托价格、委托数量、开平仓方向和买卖方向等交易要素,具体按照北京银行系统指示进行填写。
(5)交易有效期间:
客户向交易所发送的每个交易委托均在当个交易日内有效,当个交易日结束后的未成交交易委托以及有效委托的未成交部分由交易所系统于每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自动撤销。
客户也可在交易时间对未成交交易委托或有效委托的未成交部分主动申请撤销,但已成交的交易委托和有效委托的已成交部分不可撤销。
(6)客户通过交易客户端设有触发价格的,交易委托达到触发价格时才由北京银行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向交易所报送,之后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撮合成交。
(7)北京银行系统接受交易委托的时间与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一致,并随交易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北京银行不再另行就交易委托时间的变化进行通知。
(8)有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客户所发送的交易委托将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北京银行有权拒绝,相关后果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且北京银行有权采取中国法令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救济措施:
①客户交易委托不符合适用的中国法令或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或者北京银行系统相关交易界面的填写要求;
②客户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不足,或者客户贵金属持仓或货权不足;
③客户保证金不足导致北京银行发生垫款;
④客户交易委托在非交易日或非交易时间内提交,或者不符合交易所的交易状态要求;
⑤客户对已成交交易委托或者有效委托的已成交部分申请撤销;
⑥客户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账户、贵金属实物账户等账户或账户内的资金、持仓、货权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查封、扣划或其他强制措施;
⑦客户专用账户、交易资金账户、贵金属实物账户等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挂失、止付等非正常情况,或者上述账户内的资金、持仓、货权等的权属发生争议、被设置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⑧客户通过客户端设有触发价格的,交易委托未能达到客户自行设定的触发价格要求;
⑨北京银行或者交易所发生不可抗力;
⑩其他依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或者北京银行的合理要求被视为无效交易委托的情形。
(9)双方在此确认,除非有确实且充分的相反证据,否则北京银行系统生成的交易记录、银行记账凭证是本合同项下贵金属交易业务发生、交易情况、资金情况、实物货权情况及清算交割、提货等情况的有效证据。
2.5交易资金
(1)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采取二级清算模式,即交易所对北京银行进行清算,北京银行对客户进行清算。
因此,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相关清算资金将由北京银行划入其指定账户,并由北京银行统一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划入北京银行按照交易所要求开立的代理清算专用账户。
如客户交易资金不足导致北京银行向交易所清算时发生垫款的,垫款发生之时即构成客户违约,客户应当及时足额向北京银行清偿;
同时,北京银行有权收取违约金、行使本协议下北京银行享有的权利及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2)现货实盘交易:
客户选择Au99.99、Au99.95、Au100g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的买入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效期间北京银行将止付相当于交易合约价值及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上述资金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
选择上述三个现货实盘交易品种的卖出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效期间交易所将止付相应的贵金属持仓以及相当于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费用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并将交易所得资金记入客户交易资金账户。
(3)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客户选择Au(T+D)、Au(T+N1)、Au(T+N2)、Ag(T+D)四个现货延期交收品种的开仓委托交易的,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交易有效期间不止付全额资金,也不分交易方向,北京银行将止付相当于按照一般保证金比例计算所得保证金金额及交易所需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上述资金中的交易所需费用全额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其余保证金部分款项仍然止付,直至客户相应的持仓合约被客户自行平仓、被北京银行/交易所强行平仓、进行实物交割或者其他类似情况发生。
选择上述四个现货延期交收交易品种的平仓委托交易的,委托交易有效期间将止付相应的贵金属持仓以及相当于交易所需各项费用之和的资金,并于成交后将费用资金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并将交易所得资金记入客户交易资金账户。
2.6实物交割
(1)交易成交后,客户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实物交割。
目前,北京银行仅提供黄金的交割服务。
(2)客户可对所持有的黄金持仓向北京银行申请实物交割,申请时需符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按照北京银行系统的要求完整填写及提交交易申请。
(3)延期交收交易项下,客户申请收货交割时还须保证交易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资金,以补足保证金交易项下全部交易资金的金额与已止付的保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并由北京银行在交割过程中对上述全部交易资金以及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止付,在交割成功后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
客户申请交割时交易资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不足的,将不能进行实物交割。
交割成功后,客户享有的相应黄金货权记入贵金属实物账户。
(4)延期交收交易项下,客户申请付货交割时还须保证贵金属实物账户内有足够的可用持仓和货权,并由北京银行在交割过程中对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止付,在交割成功后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
客户申请交割时交易可用持仓或货权不足的,将不能进行实物交割。
交割成功后,客户获得的交易资金记入客户交易资金账户。
2.7提货
(1)客户成功买入实物货权后,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提货。
目前,北京银行仅提供黄金的提货服务。
(2)如需提货,客户应在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柜面或通过网上银行按照北京银行要求发起提货申请。
(3)提货时间:
客户通过北京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发起提货申请的时间为工作日的北京时间上午:
9:
00——11:
30,下午:
13:
30——17:
00;
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提货申请的时间为工作日全天。
(4)目前提货单位:
Au99.99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0克及其整数倍;
Au99.95品种的提货单位为3000克及其整数倍;
Au100g品种的提货单位为100克及其整数倍。
上述提货单位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要求确定和调整,请客户关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要求,北京银行不再对上述提货单位的调整另行通知。
(5)考虑到客户提货时需缴纳的运保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重量溢短差等因素,北京银行将在客户申请提货时按照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货保证金金额对客户交易资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进行止付,客户申请提货时应当保证交易资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充足,否则客户将不能成功申请提货。
(6)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北京银行规定的提货流程办理提货手续,并应在交易所确定的提货截止日期前完成提货,否则客户将不能完成提货,且客户已被止付的相关提货费用仍需由北京银行向交易所进行清算,因此仍需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而不予退还。
(7)客户提货后北京银行将按照实际产生的费用和溢短差金额进行清算并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
已止付的提货保证金金额超出实际清算金额的,超出部分将由北京银行解除止付供客户自行使用;
已止付的提货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将由北京银行从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中自行扣收,并将全部款项划入北京银行指定账户。
客户已止付的提货保证金金额不足,且客户交易资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也不足以支付导致北京银行发生垫款的,自客户提货时起即构成客户违约,客户应当及时足额向北京银行清偿;
(8)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所不对个人在交易所的贵金属交易活动和所提贵金属开具发票,客户提出的黄金也不得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9)北京银行对客户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由客户自行与交易所进行沟通。
客户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货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指定的仓库书面提出,同时须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交易所将视为客户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交易所对上述程序和资料要求进行变更的,以交易所届时的要求为准,请客户随时予以关注,北京银行不再另行通知。
2.8费用
(1)开户费(由北京银行和交易所收取):
开立个人黄金账户卡的费用,标准暂为60元/张;
(2)交易手续费(由北京银行和交易所收取):
目前标准为合约市值的1.5‰,由北京银行系统在成交后从客户交易资金账户或者专用账户自行主动扣收,无须另行征得客户同意或者给予通知,如有变动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3)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客户的税项、行政规费、代理贵金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等,由交易所收取),根据交易所的要求确定。
(4)上述交易所收取的费用由北京银行代理收取,并随同交易资金等相关款项由北京银行向交易所清算。
客户应当随时关注交易所上述费用及费用标准的变动情况,北京银行不再另行给予通知。
(5)北京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的管理要求自行确定贵金属交易业务项下收取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具体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3.延期交收交易保证金管理
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并按照下述要求进行管理:
(1)客户在通过北京银行系统向交易所发出交易委托前须保证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充足,足以承担按照一般保证金比例计算的保证金及交易所需各项费用。
(2)客户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按照一般保证金要求计算所得保证金金额、但不低于按照最低保证金要求计算所得保证金金额的,应当及时按照一般保证金要求予以补足,在此之前客户将不能进行开仓或买入现货等交易。
(3)客户交易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按照最低保证金要求计算所得保证金金额的,应当及时按照一般保证金要求予以补足;
在此之前,北京银行有权暂停客户全部或部分交易,并有权随时在不事先给予通知的情况下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
(4)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项下的一般和最低保证金要求、交易资金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和持仓/货权等状况,及时补足资金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满足交易所和北京银行的保证金要求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的合理要求。
(5)最低保证金要求所需达到的保证金比例由北京银行根据交易所对会员的保证金比例要求确定,一般保证金要求所需达到的保证金比例由北京银行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其自身管理要求和市场状况自行确定,如有变动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
保证金要求发生变动后,客户所有的交易及持仓等均按照变动后的要求执行,并由北京银行自行对相应资金予以止付;
原已止付的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客户须按照变动后的保证金要求予以补足,客户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不足导致北京银行发生垫款的,自垫款发生时起即构成客户违约,客户应当及时足额向北京银行清偿;
(6)客户有权查询和了解自己的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情况,北京银行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4.强行平仓
4.1下述任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的,北京银行均有权依照交易规则自行或者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全部或者部分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1)客户交易资金账户内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按照最低保证金要求计算所得保证金金额;
(2)客户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
(3)客户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客户利用本协议,冒用北京银行名义招揽客户从事黄金/白银买卖或者涉嫌非法从事境外黄金/白银买卖行为;
(5)交易所要求北京银行对客户执行强行平仓;
(6)客户未能(或者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其不会)完全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者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7)客户在本协议签署或履行过程中向北京银行提供的文件信息或其他重要陈述或资料信息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或无效,或者存在虚假、欺诈、重大遗漏、重大隐瞒或重大误导;
(8)其他北京银行合理认为应予强行平仓的。
4.2客户交易资金不足情况下北京银行执行强行平仓的,将执行至强行平仓所得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之和足以补足剩余持仓的应付交易保证金(按照一般保证金要求计算)时或者客户的持仓全部被强行平仓时(以上述日期中较早者为准)止。
4.3如国内外贵金属市场出现异常或者较大波动,北京银行对客户执行的强行平仓无法成交的,则北京银行有权根据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他交易规则和要求进行操作。
4.4北京银行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后,强行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款项及交易所和北京银行的各项费用的,自强行平仓时起即构成客户违约,客户应当及时足额向北京银行清偿;
4.5如北京银行采取强行平仓时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他原因导致北京银行无法及时平仓,且北京银行发生垫款的,则自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按照最低保证金要求计算所得保证金金额时起即构成客户违约,客户应当及时足额向北京银行清偿;
5.陈述、承诺与保证
5.1除在本协议其他条款中已做出的承诺与保证外,客户在此还做出如下陈述、承诺并保证:
(1)客户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其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令和对其有约束力的行政命令、生效的司法裁判/仲裁裁决,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或承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本协议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依法强制执行;
(2)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客户保证其提供给北京银行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并不存在任何虚假、欺诈、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
(3)在本协议终止之前,客户变更姓名、联系地址、移动电话或其他个人信息的,均须及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
(4)客户保证其仅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并保证遵守任何有关个人贵金属交易的中国法令、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以及北京银行的相关系统和流程要求;
(5)客户用于本协议下贵金属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且其拥有完整、合法的所有权及收益和处分权;
(6)客户在自行判断和在听取其认为必要的顾问意见的基础上自行独立决定贵金属交易是否恰当或适宜;
客户并不依赖来自于北京银行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且不以此作为投资意见或建议;
客户理解有关贵金属交易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解释不会被当作进行贵金属交易的投资意见或建议;
从北京银行收到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讯不会被视为对贵金属交易预计效益的担保或保证;
客户清楚地知悉并同意,因开展贵金属交易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北京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7)客户清楚地知悉并同意,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客户承诺其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交易的风险,有能力评估贵金属交易的风险和价值,有能力理解和接受贵金属交易的条款、条件和风险,客户承诺其本人有能力并且愿意承担贵金属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且其明确知悉和同意北京银行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8)客户充分了解并同意:
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客户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非交易时间、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当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可能无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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