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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计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审计合同的合法性;
(2)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性以及一些含糊不清的内容;
(3)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审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3]
2.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对于业主,主要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
(2)履约能力;
(3)业主的社会信誉。
对于承包商,主要审查的内容:
(1)资质情况;
(2)施工能力;
(3)社会信誉;
(4)财务情况。
[4]
目前建筑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约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
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
以及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
施工单位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通常采用无施工资质或低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高资质施工单位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并承接施工任务,以至于当前建设领域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
一级施工队伍中标,二级施工队伍签合同,三级施工队伍甚至无等级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
针对上述现象,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严格比对合同的签订实体和实施实体,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存在,应立即指出,并提请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
[6]
3.对合同标的、工期的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
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
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
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
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
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
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
③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
同时,在工期确认时,应将开工时间、工期变更情况及其违约责任进行关注。
通过审计,明确合同标的和工期的准确性以及工程逾期后过错方违约责任的确认或处理情况。
[7]
4.对设备、材料招投标情况的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对以下三种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三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中“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
凡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设的设备材料应进行风险管理审计。
审计的内容主要有:
投标单位、投标时间、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等进行审计。
鉴于有的总承包合同,涉及外购设备、材料,因此对供货单位、外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地点、验收时间,以及其违约责任等情况应进行审计。
通过审计对上述设备材料的招投标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识别,对数量计算的准确性予以审核。
[8]
5.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审计
在工程审计时,审计人员还必须对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工程合同履行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检查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地履行合同义务;
(2)检查合同具体你前是否通过合同交底落实合同责任;
(3)合同签订情况评价;
(4)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5)合同偏差分析;
(6)合同管理工作评价。
[9]6工程签证与索赔审计
工程施工中签证内容不清楚、程序不规范、责权不明确往往是造成工程结算扯皮、工程造价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重要原因。
因此,必须加强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工程签证与索赔审计的重点是:
(1)审查合同专用条款中是否明确有效签证的认定原则,工程变更签证的约定条款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审查签证单上是否有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等相关方的签字和盖章,签字人是否具备签字权限,签证单是否在规定时间提交;
(3)审计签证事宜是否真实,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客观,签证事宜描述是否将事由发生的原因及事实真相表述清晰,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合理;
(4)审计工程变更签证事项是否执行已有的合同单价,新增单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当期市场价格;
(5)审查索赔的期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6)审查索赔事件中对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是否明确、合理,索赔的依据是否充分;
(7)审查索赔证据是否有效、真实、客观、全面;
(8)审查索赔值的计算是否准备、合理;
(9)审查索赔与反索赔事件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与合理。
[10]
7.结束语
加强合同管理审计对于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防范工程项目风险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通过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审计,有利于当事人明白履约情况,分清责任,并针对薄弱环节或过错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有利于受损失的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从而,减少和避免合同当事人的经营管理风险和提高预险、防险、避险的工程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5]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设项和合同管理.京: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XX
[6]李三喜,李玲.设项目审基精要与案例分析.京:
中国市场出版社,20XX
[7]李启明.《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实务》。
[8]余灿.建设项目审计的深度思考.京晓庄学院学报,20XX
(1)
[9]周文东.程项目管理审计的研究与实证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XX
[10]时现,建设项目审计.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
篇二: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工程项目审计(论文)
题目: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系别:
工程造价
班级:
学号:
111834102学生姓名:
陈贝指导老师:
黄德育
20XX年6月3日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审计
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审计的也尤为重要。
本文这要介绍了工程项目合同审计的意义,对合同主体、标的、工期的审计,以及对招投标、合同履行阶段的审计。
审计意义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工期招投标合同履行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实现建设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控制目标的基础,贯穿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始终,是项目管理的灵魂。
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纠纷也是于合同条款,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准确、清晰的描述,合同条款的约定需要尽可能覆盖所有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因此以审查合同管理情况为抓手,加强对合同主体的资格、合同标的工期及合同履行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工程项目风险,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本文谈谈对合同管理审计的几点认识,愿与大家共同探讨。
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合同当事双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常见的几种问题主要有:
(1)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合同签订后才发现合同中缺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律条款,合同虽已签字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使得因履行合同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经济纠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订合同中的有些条款考虑不周、含糊不清,难以分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同的条款之间、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的规定和要求相互矛盾或不一致;
(3)合同条款漏洞太多,对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未作充分的估计,因而未能相应研究一些补救的条款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4)合同双方对同一合同的有关条款理解不相同,而合同中又未能作具体解释,使得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或争议,以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5)合同一方在合同实施中才发现合同的某些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隐藏着极大的风险,或过于苛刻,使工程合同无法履行;
(6)工程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具备。
为了避免工程承包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减少工程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损失,审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进行必要的审计。
通过审计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将合同文本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分解开来,逐条研究各项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审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3)审计合同的合法性;
(4)通过审计,可以发现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性,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以及一些隐含着较大风险和内容含糊不清。
对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而言,选择什么样的施工企业是工程项目是否能保质、按期、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
审计人员在对合同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时,应把握好两个要点,一是检查合同签订主体的选择是否阳光普照;
二是检查合同实施主体是否名至实归。
合同签订主体的审核
目前,建设单位对于施工方企业的选择,主要依赖于对外公开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项目造价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曾一度被誉为“阳光法案”。
然而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之下,各类规避以及破坏公开招标的行为屡见不鲜,手法也层出不穷,严重扭曲了招标制度的设计初衷。
审计人员在对企业招投标程序进行审计时,首先应检查企业的招投标行为是否遵守了国家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其次,审计人员还应关注招标程序是否健全、完备,以判断招标程序的有效性。
审计中常常发现,部分单位虽然设立了招投标程序,但执行起来却大打折扣。
有的单位,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标,从而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有的项目因为有个别领导干部的介绍或者指定,因此该单位不得不创造条件,进行暗箱操作,采用加设招标条件等方法让该单位中标。
综上不难看出,完备的招标环节对于确立合同签订主体的具有重大意义。
对合同实施主体的审计
值得注意的是,之所以提及名至实归的话题,是因为目前建筑领域较为普遍地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签约主体与合同执行主体不一致的现象,即建设领域中的挂靠、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等行为时有发生。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单位使用本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
①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验收一致时,应依约定时间确认工期;
②当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变更工期确认;
③按照合同约定当总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取得总承包人同意延期验收的前提下逾期组织验收的,应按发包人逾期验收的时间确认工期。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国有资
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的项目;
或者法律、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等规定。
合同执行阶段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是保障合同目标的最终实现。
因此,此阶段的审计工作应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检查企业是否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合同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跟踪,是否建立了合同台帐,是否建立了完备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
对于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是否做到了专业化、系统化。
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实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合同实施现状、趋向和结果都有清晰的认识。
另一方面,由于具体情况的千变万化,合同实施常常偏离预定目标。
审计人员应定期进行跟踪,防止因合同执行的偏差对合同总体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的影响
检查合同资料的保管是否完整
在实践中,由于合同资料的缺失,使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比比皆是。
因此,企业应重视项目合同资料保管工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合同文档系统,科学、系统、完整地整理和保存工程施工中各有关事件和活动的一切资料。
结束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刘禹工程建设合同与合同管理[M].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
(3)梁世连工程项目管理学[M].大连:
篇三:
施工合同审计10个重点
施工合同审计10个重点关注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文书,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
鉴于合同条款在施工中的重要作用,在合同的签订中必须保证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和严密性。
但是经审计发现,不少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时马虎草率,内容不全面、条款不规范、语言不缜密,涉及工程验收、计价时间、工程款结算、违约条款及各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条款约定含糊不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有时往往因同一条款使双方产生歧义,造成在办理工程结算中出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差距,因此,审查施工合同签定的严肃性、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是投资审计工作重要的环节。
结合投资审计工作实践,笔者粗浅地谈一下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审计过程中应关注的“十个重点”,以期抛砖引玉,取长补短。
一、关注发包方和承包方
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工程项目的组织者、实施者、受益者,是施工合同双方直接的行为主体。
1、对发包方主要应审查两方面内容。
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如建设用地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是否列入国家(地方)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是否进行了招投标等。
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有意向,自筹或配套是否真实等。
三是看现场前期准备情况,即“三通一平”、形象进度等。
它直接关系到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建设资金筹措等等方面。
应当合理配置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尽量避免因前期工作安排不当引起工程索赔。
2、对承包方主要应审查施工资质情况、施工组织能力、社会信誉度、自身财务经营状况等,看是否是转包商或“皮包公司”。
特别是承包方的二级公司或下属的工程处(队)是不能对外签订施工合同的。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基本指标,审计人员应认真地加以调查、分析和考证,并做出专业判断。
二、关注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施工合同中的核心内容,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履行合同形式并最终交换的具体体现。
1、审查合同价款填写的规范性。
《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第11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的规定。
2、审查合同价款约定的合法性。
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不但要求明确的“协议”,而且还要求具体的“确定”,切忌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所谓的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真正的价款,约而不定的价款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符合《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
政府令第311号)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及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和中标价应当一致。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的规定,同时注意合同价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相符。
三、关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条款
看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填写是否准确;
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填写是否详细;
双方不能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时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等项的填写是否清楚、明朗。
四、关注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款
审查填写的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是否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之一,约定一种写入本条款。
采用固定价格的看是否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采用固定价格的看是否把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或采用绝对值法。
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采用可调价格应明确是可调单价还是可调总价、调什么及怎么调的问题。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明确工程量计量规则和计量程序,酬金的计算方法以及材料价格的确定依据。
同时,在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中还应明确变更项目如何计算。
五、关注工程预付款条款
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预付条款,应重点审查填写的第24条款是否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
检查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计算是否结合了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
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是否界定,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是否明确。
六、关注工程进度条款
签订合同如果涉及工程进度款,填写第26条款应依据《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建筑工程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5条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内容。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成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按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审查预付工程款的合法性,看是否有超付工程款的情况。
七、关注材料设备供应条款
正规的施工合同第27、28条款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此外,双方还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如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关注违约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督促甲乙双方正确、及时、全面、有效履行合同的一种制约手段,是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
要审查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具体、有效,是否真正起到了制约作用。
看合同第35条第1款中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是否具体。
合同第35条第2款中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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