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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500
=10500(元)
(2)销售粮食白酒给乙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120000×
20%+200箱×
=24000+1000
=25000(元)
(3)将50箱同样白酒分给职工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50000+120000)÷
(100+200)×
50箱×
20%+50箱×
=5666.67+250
=5686.67(元)
(4)将70箱同样白酒换取原材料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120000÷
200×
70箱×
20%+70箱×
=8400+350
=8750(元)
(5)将新研制贵宾酒30箱赠给市运动会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30箱×
800×
(1+10%)÷
(1-20%)×
20%+30箱×
=6600+150
=6750(元)
该酒厂7月份应缴纳多少消费税合计=10500+25000+5686.67+8750+6750=56686.67(元)
答:
酒厂7月份应缴纳多少消费税56686.67(元)。
(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2006年4月份销售业务如下:
(1)销售A牌粮食白酒40吨,每吨出厂价10000元;
通过厂属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零售11.7吨,每吨零售价格为12500元。
(2)用外购薯类酒精10吨,勾兑生产B牌薯类白酒30吨,本月销售15吨,每吨出厂价5000元;
外购酒精发票注明买价为每吨3000元。
(3)为商场加工生产C牌粮食白酒,商场提供原材料成本70000元,本月交货共收取加工费5000元。
假定加工合同规定加工C牌粮食白酒20吨.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黄酒5吨,加工生产药酒15吨,每吨出厂价6000元,销售12吨,剩余3吨赠送他人。
试:
计算该酒厂4月份应缴纳多少消费税?
(粮食白酒税率为20%,薯类白酒税率为20%,其它酒税率为10%假设每箱10瓶,每瓶1市斤,定额税率为0.5元/斤)。
销售A牌粮食白酒属于正常销售。
销售B牌薯类白酒,属于正常销售。
外购酒精从2001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消费税优惠政策,不能抵扣消费税外购应税消费品所含的消费税额。
委托加工业务,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消费税。
加工生产药酒12吨,属于正常销售。
3吨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税率使用10%
所以:
(1)销售A牌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40吨×
10000×
20%+40吨×
2000斤×
0.5】+【11.7吨×
12500÷
1.17×
20%+11.7吨×
0.5】
=(80000+40000)+(25000+11700)
=120000+36700
=156700(元)
(2)销售B牌薯类白酒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15吨×
5000×
20%+15吨×
=15000+15000
=30000(元)
(3)代收代缴商厂C牌粮食白酒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从量定额征税
=(材料+加工费)÷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20吨×
=(70000+5000)÷
20%+20000
=18750+20000
=38750(元)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黄酒加工生产药酒销售及赠送时应纳消费税
=从价定率计征
税率
6000×
10%
=9000(元)
该酒厂3月份应缴纳消费税合计:
156700+30000+9000=195700(元)。
代收代缴商厂C牌粮食白酒消费税为38750(元)。
答:
略
(三)某卷烟厂2002年3月生产销售10箱某一牌号卷烟,每标准条(200支)的实际销售价格为80元。
试计算该卷烟厂3月份实际交纳多少卷烟消费税?
备注:
每大箱为50000支。
(假设税率为45%)
【解】:
该卷烟厂3月份实际交纳卷烟消费税
=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80元×
10箱×
250条×
45%+10箱×
150元
=91500元
略
(四)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份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
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
烟丝消费税率30%;
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0.003元/支)
要求:
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外购应税消费品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卷烟,外购烟丝所含消费税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抵扣政策,只是要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向农民收购烟叶,不属于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范围,不能享受消费税抵扣政策。
另外卷烟厂将烟叶入库后又委托烟丝厂加工烟丝.根据税法规定:
应在委托方提货时由烟丝厂代收代缴。
由于该题中所提供的资料,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卷烟厂应补缴委托加工烟丝的消费税。
第三笔业务销售卷烟,属于正常销售,应根据规定计算从价、从量消费税。
每标准条卷烟售价>
=50元,税率适应45%,另外实际领用外购烟丝150吨所含消费税允许享受消费税优惠抵扣政策。
计算卷烟厂10月份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时应纳消费税:
(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3-3×
7%+42-42×
13%+8]÷
(1-30%)×
30%
=(2.79+36.54+8)÷
30%
=20.2843(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
卷烟厂将烟叶委托给烟丝厂加工烟丝,应在委托方提货时由烟丝厂代收代缴.由于该题提供的资料中,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所以卷烟厂应补缴委托加工烟丝的消费税。
(2)卷烟厂10月份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
=36000×
45%+18000×
150÷
10000
=16200+270
=16470(万元)
(3)卷烟厂10月份销售卷烟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卷烟厂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外购的实际生产领用的烟丝所含消费税
=16470-150吨×
2×
=16470-90
=16380(万元)
卷烟厂10月份销售卷烟实际缴纳消费税为16380万元。
同时卷烟厂10月份还应补缴委托加工烟丝的消费税为20.2843万元.
《消费税部分》
消费税计算题1
1、某酒厂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以外购粮食白酒和自产糠麸白酒勾兑的散装白酒1吨并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货款已收到。
⑵自制粮食白酒5吨,对外售出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
⑶自产药酒1200斤,全部售出,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2万元。
⑷从另一酒厂购入粮食白酒800斤(已纳消费税0.4万元),全部勾兑成低度白酒出售,数量1000斤,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
⑸为厂庆活动特制粮食白酒2000公斤,全部发放职工,无同类产品售价。
每公斤成本为15元。
请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
(白酒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药酒比例税率为10%,粮食白酒的成本利润率为10%)
答案:
白酒实行复合计税,且外购已税酒精生产的白酒,不准予扣除外购部分已纳消费税;
药酒实行从价计税方法。
⑴对外购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
2000×
0.5=1000元=0.1(万元)。
[注:
1吨=1000公斤=2000斤]从价计征的消费税=3.8×
20%=0.76(万元)合计0.1+0.76=0.86(万元)。
⑵销售白酒:
从量计征消费税=4×
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0+0.2÷
(1+17%)]×
20%=4.03(万元)。
合计0.4+4.03=4.43(万元)
⑶药酒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
药酒应纳消费税=7.2÷
(1+17%)x10%=0.62(万元)
⑷外购白酒勾兑低度酒销售,外购白酒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低度白酒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消费税=1000×
0.5=500(元)=0.05(万元)。
从价计征消费税=2.5×
20%=0.50(万元)。
合计0.5+0.05=0.55(万元)
⑸视同销售的白酒: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2000×
0.5=2000元=0.2(万元)。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15×
(1+10%)÷
20%x2000=8300(元)=0.83万元)。
⑹本月应纳消费税合计:
086+4.43+0.62+0.55+1.03=7.49(万元)。
2.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尚未销售。
(提示:
烟丝消费税率30%;
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烟叶税从略)
【正确答案】
(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
13%+3×
7%=5.67(万元)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
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
(1-13%)+3×
(1-7%)+8]÷
(1-30%)×
30%=20.28(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
0.015=16470(万元)
③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
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3、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
⑴本月销售给一汽车修理厂(小规模纳税人)汽车轮胎,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3.4万元;
⑵销售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万元;
⑶销售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取得价税合计价款40万元;
⑷以成本价转给统一核算的门市部汽车轮胎30万元,门市部当月收得含税收入39.78万元。
⑸本月外购汽车轮胎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发票本月已认证。
计算该纳税人当月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轮胎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
4、答案:
⑴应纳消费税:
①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
23.4÷
(1+17%)×
3%=0.6(万元)。
②农用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
③农用拖拉机通用轮胎应纳消费税:
40÷
3%=1.03(万元)。
④门市部当月销售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
39.78÷
3%=1.02(万元)。
⑤外购汽车轮胎准予抵扣的消费税:
20×
3%×
80%=0.48(万元)。
本月共纳消费税=0.6+1.03+1.02-0.48=2.17(万元)。
⑵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3.4÷
17%+10×
17%+40÷
17%+39.78÷
17%=16.69(万元)。
进项税额=20×
17%=3.4(万元)。
应纳增值税=16.69一3.4=13.29(万元)。
消费税计算题2
2、某卷烟厂1998年春节前夕卖给一集团公司100箱卷烟,该公司用这批卷烟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卷烟厂考虑与该公司的业务交往关系及香烟的用途,以低于原价30%卖给集团公司。
该卷烟原价2000元/箱,现价1400元/箱,该公司支付卷烟厂价款140000元,增值税税款23800元,共计人民比163800元,同时卷烟厂缴纳消费税56000元,请依据有关税收法规具体分析上述案例中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如何纠正,并列出步骤,正确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增值税款,消费税款及对该厂的处罚。
2、
(1)错误之处:
故意压低销售价款与实现销售收入与纳税额,使用税率错误,甲级烟适用税率50%,造成少纳消费税属于偷税行为。
(2)纠正100箱甲级卷烟销售收入为100×
2000=200000(元)
应纳增值税:
200000×
17%=34000(元),应纳消费税:
30%+100x150=75000(元)共少纳税额:
340000+75000-23800—56000=54200元。
占应纳税款的40%。
税务机关应指出卷烟厂的错误行为,及时补缴税款及5倍以下罚金,如拒不改正,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3、某卷烟厂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额为60000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用为3700元,并支付了烟丝加工长按烟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消费税税款,卷烟厂将这批技工好的烟丝全部用于生产卷烟70标准箱并予以销售。
向购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款为1053000元。
请计算销售卷烟的应纳消费税税款。
3、
(1)委托加工烟丝组成计税价格:
(60000+3700)÷
(1-30%)=91000(元)
(2)烟丝的消费税款:
91000×
30%=27300(元),
(3)卷烟不含税价款:
1053000÷
(1+17%)=900000(元)
(4)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额:
900000×
45%+70x150-27300=388200(元)
4、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1998年8月外购粮食酒精50吨,月初库存的外购粮食酒精8吨,月末库存的外购粮食酒精13吨;
进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每吨粮食酒精的购进价为6000元。
本月销售用外购粮食酒精勾兑的白酒28吨,每吨销售额8000元(不含税价)。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4
(1)当期外购酒精已纳税款不准扣除。
(2)当期应纳消费税=28×
8000×
20%+28x2000x0.5=44800+28000=72800(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8×
17%-50×
17%=38080-51000=-12920(元)
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以本期不交纳增值税,1292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5、某化妆品公司长期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加工某种护发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料继续生产护发品销售。
一年来受托方一直按同类护发品每千克60元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公司收回加工好的护发品3000千克,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护发品800箱,每箱销售价格600元。
月底计算时,账面上月初库存的委托加工护发品2000千克,价款120,000元,月底库存委托加工护发品1000千克,价款60,000元。
请计算当月该公司销售护发品应纳的消费税税款(题中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5
(1)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600×
30%=144000(元)。
(2)当月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护发品已纳税款=*2000+3000-1000)×
60×
30%=72000(元)
(3)当月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38400-19200=19200(元)
6、某石化厂当月销售汽油15吨、柴油6吨。
另提供本厂基建工程车辆、设备使用柴油2吨。
计算当月该厂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6.
(1)换算计量单位:
汽油15吨=20820升(1388×
15)柴油8吨=9048升(1176×
8)
(2)应缴纳消费税额:
20820×
0.2+9408×
0.1=51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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