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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
②设置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5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①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②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6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①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②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
动的条件;
③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十七条
④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⑤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非行政许可事项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五百零五条)
(二)制定采购需求时
①无预算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七条
仅适用于采购人
②超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7
无预算采购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③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备标准(试行)>
的通知》(财行〔2013
〕98号)
④超出实际办公需要。
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8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①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
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②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③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④未经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
119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9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
性条款
①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如不满足,投标无效或按响应无效处理),未以
“★”符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②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
10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①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参数、型号
、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②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③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
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11
违规要求提供样品或未按样品进行履约验收
①凭书面方式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②不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就可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
求的,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③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④未以样品为依据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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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单一产品采购未按规定设置、载明
核心产品
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者确定了核心产品但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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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分包
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的具体内容、金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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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邀请服务对象参
与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设置评审因素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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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
①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②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③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④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⑤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⑥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⑦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分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
〔2017〕210号)第九条
⑧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⑨以特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
商作为评审因素;
⑩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➃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审因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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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
①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②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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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①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
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
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②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价或最低价;
③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和采用
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除外);
④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低于10%或超过30%;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⑤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
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⑥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四)评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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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四十条
②开标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
③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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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①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②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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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①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②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③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④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⑤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⑥采购人代表担任评审组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21
未履行核
对职责,未在法定时间内确认评审结果、非法改变评审
结果
①未在评标委员会签字之前核对评标结果;
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②未在法定时间内确认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③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④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五)合同签订及履约支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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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及时签订合同
①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七十一条
②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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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不完整
①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
②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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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①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②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③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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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①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②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第六十七条
③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④采购者和使用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未邀请实际使用者参与验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
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
部分
⑤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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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支付资
①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②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款,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六条
③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在货物、工程、
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
期限超过60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八条
④未在合同中约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
业款项,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条
⑤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一条
⑥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⑦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
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⑧未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十六条
(六)采购执行中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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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
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授意某个供应商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8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①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未依法确
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未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②允许采购代理机构越权代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29
采购代理机构在其代理的项目中投标或为投标人参与其代理项目
提供咨询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投标人参与其代理项目投标提供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
仅适用于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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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编制、备案采购实
施计划
①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②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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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①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②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规定选用采购方式
、模式、组织形式
③可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但可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添购资金总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④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⑤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
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
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⑥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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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处理利害关系
①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条
②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33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
①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③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④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不符合规定或超出规定比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
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四条
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⑥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未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⑦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⑧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
⑨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
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⑩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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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①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②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③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74号)第五十一条
35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①未依法依规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
②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③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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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终止或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①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②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未立即中止采购活动,或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
前,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
37
未依法依规答复供应商质疑
①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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