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之欧阳美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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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之欧阳美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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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之欧阳美创编
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
2021.01.01
创作:
欧阳美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
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
为什么?
答:
(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
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
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
请问:
(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
(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
(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2)错误。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3.路达(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
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
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
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福建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法正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
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
问:
福建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
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
4.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
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
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
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
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
(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
答:
(1)不应该。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
B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
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
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
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
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
请问:
(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
(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
依据是什么?
答:
(1)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
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
因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应该。
因为,虽然王某可以针对市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市政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6.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
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刘某家中,便至刘某处追查,却未发现。
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刘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刘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
刘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
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
请问:
(1)公安机关扣押刘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
因此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果公安机关在手续完备,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情况下为扣押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何在?
答:
(1)不是,该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引发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依据,更要满足其授权目的,不然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以,公安机关对万某所采取的拘留行为是由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是要防止万某逃避侦查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7.1994年,某市防疫站检查了两辆载有8吨猪肉的汽车,并将其扣押在市城东关的一个大院内。
防疫站认为这批肉有疑点并抽样20余袋去检验,但24小时后检验结果仍未出来,某公司提出天气炎热猪肉易于变质,请求防疫站解除扣押,将猪肉送往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后由防疫站查封,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
防疫站不同意并于当地对这些猪肉进行了查封。
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查封其两车猪肉的行为,并同时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审理中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不对被告的强制措施利益停止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但如果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有可能放行质量存在问题的猪肉,由此对公共利益带来威胁。
法院应如何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解决这一问题?
答:
法院应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对该批猪肉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将其查封于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库内。
8.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李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视角分析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的行为。
答:
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甲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而依据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假冒商标行为的权力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技术监督行政机关。
9.甲市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王某一天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摩托车违章便将车拦住,要求驾驶人刘某出示有关证件。
刘某出示证件时,王某还发现刘某属酒后驾车,于是王某拿出盖有乙区公安交警大队公章的处罚单,填好后交给刘某,要求刘某接受处罚。
第二天,刘某不仅未按处罚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反而到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处罚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
问:
王某是否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
答:
王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
因为李某是交通警察,属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
这表明李某有权制止交通违章行为。
同时本案中,李某拿出了盖有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单,表明李某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的,因此,李某有权对刘某进行处罚。
10.据《南方周末》2002年9月6日载:
山东泰山的中天门索道于1983年8月5日建成,著名的月观峰被炸掉1/3的峰面。
1987年修订的规划中明确:
“泰山索道是一项功不抵过的工程,为了挽回这项世界遗产的损失,建议等到索道承载索使用期满后,连同构筑物一起拆除。
”但是2000年10月1日,新的索道在一片反对声中投入运营,运量由原来的每小时300人增加到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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