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谈克里米亚公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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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6日,乌克兰政府通过反示威法,对公众集会进行严格限制。
然而,就在2014年2月18日,国内动荡再起。
18日上午,乌克兰示威者在首都基辅议会大楼附近与警方发生激烈冲突,当晚警方开始实施清场行动,这一行动导致至少26人死亡,800多人受伤。
总统亚努科维奇将20日定为全国哀悼日,与反对派达成休战协定,再次展开谈判。
2014年3月16日,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举行全民公投,决定继续留在乌克兰,还是加入俄罗斯联邦。
对克里米亚做出的公投决定,乌克兰基辅中央政府表示坚决反对,称违宪、违法,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全力阻止,但称不会军事干预克里米亚。
但俄罗斯方面认为,公投完全合法,俄罗斯尊重“克里米亚人民自由表达意愿”。
2014年3月17日,对公投全部选票的统计结果表明,9677%的选民赞成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反对加入俄罗斯的仅占251%。
俄罗斯同意克里米亚加入俄罗斯联邦。
2014年3月18日晚,俄罗斯总统普京在克里姆林宫宣布,从星期二(3月18日)签署条约开始,克里米亚被视为俄罗斯的一部分。
(二)各国不同的态度
美国:
克里米亚公投非法,不承认克里米亚公投,将对俄罗斯实行制裁。
俄罗斯:
同意克里米亚入俄。
普京说:
“对俄罗斯来说,(克里米亚)问题至关重要,对我们所有人有重要历史意义。
在人民的心目中,克里米亚一直是,也将是俄罗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欧盟:
不承认克里米亚公投,同美国一道,制裁俄罗斯。
中国:
联合国安理会15日就美国提交的乌克兰克里米亚公投问题决议草案强行表决,中国投了弃权票。
外交部发言人洪磊表示:
克里米亚问题应在法律秩序框架下政治解决。
联合国大会:
2014年3月27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克里米亚公投无效。
鞑靼族:
2014年3月28日,克里米亚少数族裔鞑靼族代表在巴赫奇萨赖召开会议,通过了寻求“民族和领土自治”的决定。
二、国际法上有关民族自决权的规定
民族自决权(nationalself-determination)的概念最初由美国总统威尔逊提出,但只是在1945年在联合国建立以后才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法律原则(legalprinciple)[1],即能产生国际法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在此之前,民族自决基本被认为是一个政治而不是法律概念。
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在不受外力的情况下,能够自主自由地决定自己民族的事项,直到自身独立成为自主的民族。
民族自决权是从属于无产阶级斗争利益的,其目的在于结束帝国主义对殖民地的压迫剥削,消除民族仇恨,团结一切民族的无产阶级,促进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并使之同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结合起来。
马克思主义同样承认民族自决权,这并不代表着马克思主义支持民族分离,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分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在支持被压迫民族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争取民族自决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斗争的同时,也反对民族分裂主义者企图使某一民族从社会主义国家中分离出去的分裂活动。
第一个将民族自决权确定为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法原则的国际性文件是《联合国宪章》,其中称联合国以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以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2]。
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正式确定民族自决权是国际法的原则之一[3]。
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即联大1514(XV)号决议,被广泛认为是将民族自决权确定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的里程碑性质的文件。
该宣言第二条称:
“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
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4]”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第一条规定: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
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5]。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6]。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7]”
此外,国际法院和一些国家的最高法院(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民族自决有一些判决,这些在广义上也构成国际法上民族自决原则的一部分法律渊源。
三、运用民族自决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了追求更多的自决权或者完全独立,民族自决原则导致许多国家内出现内部冲突,而群体内部、其他群体、政府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则引发了诸多暴力。
对于这些运动,出于政治或者其他因素,国际社会的反应也十分不一致,往往出现政治因素大于原则的情况。
在2000年联合国公布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中,也只是规定“给予仍处于殖民统治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以自决权”。
在《联合国宪章》、《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框架中,均指明拥有自决权的是“人民”(people)[8],而在其相对应的中文翻译中,也绝大多数翻译为人民。
而在现行国际法中,对于“人民”并没有公认的定义。
有学者研究了国际法和联合国的相关决议,发现在不同的情况下,人民可以包含有以下四个完全不同的含义:
独立国家或地区的所有人,非自治领土的所有人,被外国军事占领下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在相关政体中没有代表权或被压迫的所有人。
总的来说,尽管民族自决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它的内容还不是很清晰,有颇大的含糊不清之处,在这方面也并没有丰富的国际实践。
根据国际法的学说学理,要实现民族自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决区域的居民要构成一个“民族”
联合国公约中文称之为“人民”,我国台湾则通译为民族,通常解释为一个种群(racialgroup),且不同于该区域所要从中独立出来的国家的主体民族。
在这方面,有些论者认为“民族”或者“种群”是一个虚假的概念,因为从根本上讲大家都是混杂出来的人种,但务实地讲,这种说法极端而且幼稚。
民族或族群概念是一系列因素,包括基因、血缘、外在长相包括肤色、文化、历史传统等交合作用的结果,最后体现为一种基于上述因素的群体认同。
不能否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族群的区别,阿尔巴尼亚人不同于塞尔维亚人,乌克兰人不同于俄罗斯人,藏族人不同于维吾尔族人,这些都是广泛认可的。
如果某一区域的居民和该区域所属国家的主体民族属于同一个种群(如同属汉人或者俄罗斯人),那么就不构成民族自决的前提。
(二)该区域人民或者是被殖民、被外国军事占领,或者被压迫以至于不能平等有效参与对本身事务和全国事务的管理[9]
列宁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论述具有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特点。
从列宁的论述中,我们看到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主体是“被压迫民族”。
在国际上,大国民族对其他民族压迫,所以要反抗这种压迫,“被压迫民族”应该有民族自决权[10]。
“当今的帝国主义使大国压迫其他民族成为普遍现象。
在大国民族为了巩固对其他民族的压迫而进行帝国主义战争,压迫世界上大多数民族和全球大多数居民的今天,唯有同大国民族的社会沙文主义进行斗争的观点应当成为社会民主党民族纲领中决定性的、主要的、基本的观点”[1]。
(三)该区域人民自由自愿表达自决的意志
一般表现为该区域全体人民公投决定是否从所属国家分离出去,而不是在外力胁迫之下进行。
公投的结果,可以是独立建国,也可以是加入另一个国家。
四、对克里米亚公投事件的法律评价
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首先,克里米亚区域内有一个单独的民族的存在;
其次,该区域内的民族长期遭受外国的压迫或是本区域内主要民族的压迫和制止,长期以来不能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最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是基于本区域内该民族的自愿意思表示,而不是基于外力干涉或者来自外界的力量的支持。
那么,克里米亚居民当然可以通过公投自行决定自身的命运。
克里米亚居民主要是俄罗斯族,不同于主体民族是乌克兰人的乌克兰,如果他们受到主体民族的压迫,不能平等参与本地及全国的事务,并且自由自愿地投票,那么当然可以公投独立或者加入俄罗斯。
“早在1991年,阿族人就依据人民自决权原则举行了‘全民公决’,宣布成立‘科索沃共和国’,组成了一个‘影子政府’”[11]。
科索沃公布独立不同于克里米亚公投,克里米亚没有受到主体政府的压迫。
科索沃所开启的先例对整个国际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许多实质上民族分离分子借着民族自决的旗号策划实施民族分离运动,加上西方大国的强权政治干预民族自决权遭到乱用的现象愈演愈烈。
根据克里米亚自身的真实情况,克里米亚具备了民族自决权的前两个条件“民族”和“自愿投票”,但是不能满足当时被殖民或是被压迫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克里米亚俄罗斯族需要证明他们的权利受到主体民族所组成的政府的压迫,以至于不能平等参与地方和全国的政府事务。
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举证。
需要切记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只能够基于该民族内部的自愿原则,而不能来自外力的干涉。
众所周知,国家主权的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依然占据着主要的地位,并且从来没有动摇过,无论是一国的国内关系上,还是一国在国际上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上,坚持国家的主权不可动摇都是极为重要的,在涉及一国的主权问题上,都要毫不动摇。
绝对不能将民族自决原则与民族分离两个概念相混淆,自科索沃当时借着“民族自决”原则的幌子,而做出的单方面宣布独立之后,克里米亚同样也称自身在民族自决的指引下公投俄罗斯,这样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从一系列的国际情况来看,一些滥用民族自决权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制止,反而愈演愈烈,这其中当然少不了西方大国的政治强权干预。
根据以上的分析来看,克里米亚公投不能够满足民族自决权的全部条件。
作者:
曾晶晶来源:
哈尔滨师范大学·
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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