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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泵产品的(见条),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潜水电泵、微型电泵、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
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所示:
表1泵产品单元及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说明
1
小型潜水电泵
每个系列
≤3kW、>3kW~11kW、>11kW
一、本表序号1~4属于潜水电泵。
潜水电泵是指泵与潜水电动机连成一体潜入液下提取液体的电泵产品。
二、本表序号5微型电泵是指电动机与泵同轴联接且在地面上使用、配套电动机功率不大于(离心式)和不大于(旋涡式)的电泵产品。
”
三、本表序号6~12属于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
耐腐蚀泵是指输送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介质的泵产品;
高温泵是指工作温度t≥105℃的泵产品;
高压泵是指工作压力P>的泵产品。
凡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要求的叶片式离心泵均属于发证产品范围。
2
潜水螺杆电泵
≤3kW、>3kW
3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22kW、>22kW
4
井用潜水电泵
≤175mm井径、>175~250mm井径、>250mm井径
5
微型电泵
离心式每个系列≤;
旋涡式每个系列≤
6
化工离心泵
≤15kW、>15~30kW、>30kW
7
塑料离心泵
8
磁力离心泵
9
屏蔽离心泵
≤15kW、>15kW
10
石油化工离心泵
≤30kW、>30~75kW、>75kW
11
热水离心泵
12
多级离心泵
≤75kW、>75~250kW、>250kW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填写申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含系列、功率或井径范围)。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泵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审查部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泵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
邮政编码:
100823
电话:
0、、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李建林李燕霞杨洁华张京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一览表见附件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含系列和功率或井径范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2),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住所
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
名称及其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
/生产工序
申请类别
备注
例:
机加工车间,×
市×
区×
街道×
号
注:
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同一批投产的主要原材料,按相同工艺生产的产品)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要求,第三类淘汰类落后产品含:
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和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均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指派2至4名国家注册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织机构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审查组应当按照“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不同生产厂点应分别进行核查,并分别填写生产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审查报告和审查记录中要求填写全部申请且审查合格的产品型号和规格。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
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
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2)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对于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抽封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并填写《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
不同生产厂点应按规定分别抽取样品(指生产成品的厂点)。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对于特大功率(指功率≥1000KW)或特殊类型(单机重量≥3吨)的产品需要现场检验的,企业应具备现场检验的设备,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对于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企业生产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3。
表3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标准编号
产品标准名称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8部分排灌泵和泵机组
GB10396-200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JB/T8092-2006
GB/T12785-2002
潜水电泵试验方法
GB/T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JB/T8645-1997
潜水螺杆泵
JB/T5118-2001
JB/T8857-2000
离心式潜污泵
CJ/T3038-1995
潜水排污泵
JB/T10608-2006
混流潜水电泵
JB/T10179-2000
混流式、轴流式潜水泵
JB/T10377-2002
中小型轴流潜水电泵
CJ/T3060-1996
潜水轴流泵
GB/T2816-2002
井用潜水泵
GB/T2818-2002
井用潜水异步电动机
JB/
微型泵型式与基本参数
微型泵技术条件
JB/T5415-2000
微型离心泵
JB/T10601-2006
旋涡式自吸电泵
JB/
自吸泵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
自吸泵第2部分技术条件
JB/T10604-2006
园艺电泵
JB/T4376-2002
水泵用小功率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GB/T3216-2005
回转动力泵水力性能验收试验1级和2级
GB/T
离心泵技术条件(Ⅱ类)
GB/T5662-1985
轴向吸入离心泵标记性能和尺寸
GB/T13007-1991
离心泵效率
GB/T13006-1991
离心泵、混流泵和轴流泵汽蚀余量
JB/T8097-1999
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
JB/T8098-1999
泵的噪声测量与评价方法
GB/
JB/T8688-1998
GB/T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T3215-2007
石油、重化学和天然气工业用离心泵
GB/T16907-1997
离心泵技术条件(I类)
JB/T8059-2008
高压锅炉给水泵技术条件
GB/T16907-1997
离心泵技术条件(Ι类)
说明:
上述标准目前均为现行有效版本。
若上述标准进行了修订,应当更换为修订后的新的有效版本的标准(但应注意新旧版本的实施过渡期)。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标准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工许办根据全许办的要求,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生产泵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4-1、4-2:
表4-1小型潜水电泵、潜水螺杆电泵、污水潜水电泵、井用潜水电泵、微型电泵
名称
精度要求
水(气)压试验设备
——
静平衡装置
动平衡机(标准中没规定需要做动平衡的产品除外)
电泵性能试验台
2级
电机绕组耐电压试验设备
表4-2化工离心泵、塑料离心泵、磁力离心泵、屏蔽离心泵、
石油化工离心泵、热水离心泵、多级离心泵
水泵性能试验台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抽样规则(见表5)及抽样单(见表6)
抽样基本要求
a.抽样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已签发合格证)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b.应优先抽取同一单元中产量大的主导产品或结构相对复杂、转速高、功率大的产品作为代表机型。
c.抽样地点可以是企业的成品仓库、中转仓库或市场、总装终端(检验合格品中)。
d.抽样基数应不少于被抽样品的5倍,但配套动力大于15kW的泵产品抽样基数原则上不少于被抽样品的2倍。
e.特大功率、特殊类型的泵产品,按照定货数量确定。
抽取样品数量
为了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每个申请单元的抽样数量应不少于表5规定:
表5泵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申请单元名称
抽样数量
按每个系列≤3kW、>3~11kW、>11kW
的功率档次分别各抽取1种规格2台产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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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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