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摘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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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之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之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壹)本息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
期
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且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商业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
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且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
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
代理发放、监督使用且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
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仍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
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仍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债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壹)长期待摊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之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俩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减去股票发行冻结
股份有限X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金融企业开始运营当月起壹次计入开始运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
待处理抵债资产应单独核算。
抵债资产处置时,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如果取得的处置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其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置收入中抵减。
抵债资产在期末应当按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第六节资产减值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合理计提,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金融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设置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运营成果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含拆出资金、应收保费等,但不包括贷款的应收利息)的可收回性,且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
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金融企业自行确定。
金融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且备置于金融企业所在地。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壹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
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3年之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壹)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二)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三)和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且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
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仍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仍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俩种。
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
提;
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特种准备是指
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
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且承担对外仍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被投资单位运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如果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本制度所称的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和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俩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五十条、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能够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壹)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二)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之上;
(三)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四)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五)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运营的迹象。
第五十壹条、对无市价的长期投资能够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壹)影响被投资单位运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二)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三)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
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四)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如果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对存在
下列情况之壹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壹)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在建工程预计发生减值时,如长期停建且且预计在3年内不会重新开
工的在建工程,也应当根据上述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四条、当存在下列壹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
期损益:
(壹)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且已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二)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为金融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五十五条、当存在下列壹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壹)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金融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抵债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
如果低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已确认且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十八条、如果金融企业滥用会计估计,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即金融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或少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的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或补计的原则(如原追溯调整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追溯调整至以前各期;
原从上期利润中计提的,当期转回时仍然调整上期利润),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
第五十九条、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贷款、长期投资等,如债务单位或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金融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
第壹节流动负债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下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票据融资、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应付手续费、预收保费、应付分保款、预收分保赔款、应付保户红利、存入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质押借款、代买卖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壹)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可随时取用的存款。
单位和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应按实际存入的款项入账。
(二)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季节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特种借款等。
向中央银行借款应按实际借入款项入账。
(三)票据融资,是指金融企业以客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和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转贴现而获得的资金。
票据融资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同业存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因发生日常结算往来而存入本企业的清算款项。
同业存款应按实际存入本企业的款项入账。
五)同业拆入,是指金融企业从金融机构拆入的款项。
同业拆入应按实际拆入的款项入账。
六)应付利息,是指金融企业根据存款或债券金额及其存续期限和规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应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利息。
应付利息应按已计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入账。
(七)应付佣金,是指金融企业应向个人代理人和保险经纪X公司支付的报酬。
应付佣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八)应付手续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受其委托且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
应付手续费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十七)质押借款,是指金融企业用自营证券向其他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本金。
质押借款应按实际借入的款项入账。
(二十)代兑付债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
代兑付债券款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
(二十壹)卖出回购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证券款应当按照卖出证券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六十四条、各种短期存款、借款、短期应付债券等,应当按照本金或债券面值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四节其他长期负债
第七十六条、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长期存款、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1年(不含1年)之上的定
(壹)长期存款,是指金融企业吸收存款单位和居民个人存入的期存款。
(三)长期借款,是指金融企业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之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四)长期应付款,是指金融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
第七十七条、其他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以及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利息支出。
第五章收入
第八十三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条件,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八十五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且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
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非银行金融企业除贷款以外的融出资金,其计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八十六条、手续费收入,应当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时确认。
第八十九条、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等,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
确定。
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第九十壹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成
本是指企业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第九十二条、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和业务运营有关的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汇兑损失、赔款支出、
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
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等。
第九十三条、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运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固
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
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
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
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
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第九十四条、金融企业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等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
第九十五条、金融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
凡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
凡已支出,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九十六条、金融企业必须分清本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下期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九十七条、利润是指企业在壹定会计期间的运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壹)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加上投资净收益后的净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和其运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处置抵债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抵债资产保管费用、处置抵债资产净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且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
(三)资产损失,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或转回)的贷款损失和其他各项资产损失。
(四)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或加上)提取(或转回)的资产损失后的金额。
(五)所得税,是指金融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六)净利润,是指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八章外币业务
第壹百零四条、有外币业务的金融企业,日常核算能够按照本制度采用外币统账制或外币分账制核算。
采用外币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按业务发生时的各种原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金融企业发生结售汇、外币买卖以及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账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买卖”科目,且按业务发生时的汇率记账。
“外币买卖”科目应采用多栏式账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等。
期末,金融企业应将以原币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资产负债表,除权益类项目外,其他项目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作为外币折算差额单列项目反映。
利润表,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壹百零五条、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应分别记账本位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记账。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和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和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属于和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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