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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育主体法(是关于教育管理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
4学前教育法。
5义务教育法。
6中小学教育教学法。
7高等教育法。
8职业教育法。
9民办教育法。
10教育行政法。
P35、P18
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2008论述、2007简答、2006论述)
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并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评价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善恶的原则、标准和规范。
社会主义道德与教育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①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社会主义道德的准则和规范贯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和道德具有一致性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深刻的差异。
首先,在调整范围方面,有的领域法律是能够调整而道德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有的领域道德能够调整而法律无能为力;
其次在调整方法和手段方面,尽管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道德的强制力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社会舆论的力量,而法律主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P36、P18
简述我国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2012简答、2008简答、2007B论述)
政策是政治对策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处理国家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统称。
教育法与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法具有指导作用;
2、教育法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教育基本法
P40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确立的教育基本原则――(2008简答、2007单选、2006论述):
①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②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③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⑤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⑥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⑦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P42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2007名词解释):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是指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教育领域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学校这一非宗教活动场所宣传宗教思想,发展宗教教徒。
P46
学业证书——(2010名词解释、2007B名词解释)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从受教育者完成学业的情况,可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P47
学位证书――(2007名词解释)是指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并向其颁发相应的一种证明文件。
P57
法律责任――(2011名词解释、2010名词解释、2008名词解释、2008简答、2007B简答、2006简答):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008简答、2007B简答):
①责任主体;
②违法行为;
③损害结果;
④因果关系;
⑤主观过错
第三章教师法
P63
教师――(2006名词解释)教师法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P72
简述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特点――(2012简答、2009简答、2006简答)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1)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型特征,教师行使权利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P73
教师资格要素--(2008单选、2007单选):
①国籍要素;
②思想品德素养要素;
③业务要素;
④学历要素。
P75
《教育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受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007单选、2007B简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2007B简答):
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人收缴――(2012单选、2008单选、2007B简答)。
P76
教师聘任制度--(2007简答)是指遵循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学校和教师之间,就任职期限、任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达成协议,依据该协议而形成特殊的任职服务关系的制度。
(4分)
教师的聘任形式包括:
招聘、续聘,解聘和辞聘四种主要形式。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P93
我国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2007B论述)
(1)高等教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的原则;
(3)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
(4)对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实行帮扶的原则;
(5)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的原则;
(6)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原则;
(7)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8)鼓励高等学校与社会、高等学校之间在国内外的协作交流和合作活动的原则。
P99
我国高等教育的任务――(2012简答)体现为以下方面:
1、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2、高等教育承担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任务;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又一个重要任务。
P102
学位――(2011名词解释):
是衡量高等教育各层次专门人才的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
P106
◆简述我国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2011简答、2009简答、2007简答、2006简答)
(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2)拥有相应数量的合格教师;
(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
(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P112
校长责任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一元”领导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1989年至今,主要是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集体决策,个人负责)――(2012单选、2011单选、2010单选、2009单选、2007单选、2006单选)
P115
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权利——(2010简答、2007B简答)
①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
②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
③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
④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P123-12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_2005年颁布
第53条——(2011单选、2010单选、2009单选、2008单选、2006案例)规定: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①警告;
②严重警告;
③记过;
④留校察看;
⑤开除学籍。
”
第54条――(2012单选、2010案例、2007案例):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在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56条——(2012案例、2008案例、2007案例、2006案例):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2010案例、2009案例、2008案例、2007单选、2007案例、2006单选、2006案例):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2012单选、2012案例、2008案例、2006案例):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2008案例、2006案例):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60条——(2012案例、2011案例、2010案例、2009案例):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1条——(2006、2008、2012案例、2010案例):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62条——(2011案例、2010案例):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P125
《高等教育法》第34条――(2012单选、2006单选):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该颁发肄业证书”
《高等教育法》第32条――(2011单选、2010单选、2009单选、2008单选、2007A单选):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P138
职业教育――(2007B名词解释、2006名词解释)是指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技能的教育,主要是对公民实施的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
P142
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2010简答):
①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②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③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P146
《职业教育法》第14条规定――(2011单选、2010单选、2009单选):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P148
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2012单选、2009简答、2008简答、2007单选):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P149
产教结合原则――(2012名词解释、2009名词解释)的含义是: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P159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性质是:
强制教育法――(2007单选)
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2011单选、2010单选、2009单选、2008单选、2006单选):
强制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2007名词解释)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其作为一种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行为。
义务教育的四个基本特征――(2012单选):
强制性;
全面性;
权利性;
公共性
义务教育第5条――(2008单选):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
P203
2002年底――(2012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
我国民办教育法的立法宗旨――(2006简答):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具体内容如下:
①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②实现民办教育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③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
P206
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2011单选、2010单选、2007单选):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教育的性质――(2009单选、2008单选):
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法人
P207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2010简答、2008简答、2007B简答):
①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③鼓励保护原则;
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P222
教育侵权行为――(2012名词解释、2009名词解释)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P223
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2012简答、2011简答)有二:
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
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
(教育)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2012简答、2009简答):
法律救济具有事后性;
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
法律救济具有恢复性与弥补性。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教育法律救济)――(2010名词解释、2008论述):
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P225
简述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2011简答、2008论述)
①事后救济的原则(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有权进行教育救济的法律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
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法律救济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dueprocess)。
事后救济原则――(2012名词解释)的基本含义是:
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P227
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的构成――(2012单选、2012案例、2011单选、2011案例、2010单选、2010案例、2009单选、2009案例、2008单选、2007案例):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P228
◆教育申诉制度――(2010简答、2008名词解释)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具有如下特点――(2010简答、2009简答):
(1)教育申诉制度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两部分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在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以及申诉范围等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2)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的建立,其着眼点在于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一条法律救济途径,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有关行政部门权力的侵害时,能够据此排除权利行使中的不法或不当的阻碍,使受侵害的权利恢复原状或者使被损害的利益得到弥补。
这样一项制度的建立,使教育申诉程序具有了法律的确定性与严肃性。
(3)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是专门为教师和学生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而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项制度中的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受理主体都是特定的。
(4)教育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依据是否涉及诉讼,又可以将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两种。
教育申诉制度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具有非诉讼性。
教育申诉制度从申诉的提出,到申诉的受理和处理都是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的,因此性质上严格讲应属于行政申诉的范畴。
P230
教师申诉制度――(2010名词解释、2009单选、2008单选、2007单选)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P232
教师申诉的管辖――(2011单选、2010单选):
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
P233
学生申诉制度——(2011名词解释):
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老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P234
◆行政复议――(2012、2011名词解释、2009简答、2007B名词解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P235
◆我国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2011简答、2009简答):
合法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
便民性原则。
P236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2006名词解释):
在我国教育领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P238
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管辖及其方式――(2010简答)行政复议的管辖是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的制度。
行政复议管辖的方式――(2010简答、2009单选):
上级管辖;
本级管辖;
特殊管辖;
移送管辖;
制定管辖
P239
行政复议程序――(2012单选、2011单选、2010单选、2009单选、2008单选)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几个重要环节
指定管辖(行政复议)――(2009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他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P242
试述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原则――(2012论述题、2010论述题、2006简答)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诉讼有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5、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6、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7、不适用调解原则。
P244
诉讼管辖类别――(2011单选、2010单选):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2007B名词解释)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与分工。
P245
行政诉讼的移送管辖――(2007名词解释):
是指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已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付,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管辖方式。
指定管辖(行政诉讼)――(2009名词解释)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事实原因如遭受自然灾害法院被冲毁或法律原因如法院所有人员按规定都应回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可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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