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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保密
第七章良好职业行为
第八章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第三章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第四章道德冲突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专业服务委托
第一节接受客户关系
第二节承接业务
第三节客户变更委托
第三章利益冲突
第四章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
第五章收费
第六章专业服务营销
第七章礼品和款待
第八章保管客户资产
第九章对客观和公正原则的要求
第十章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节独立性概念框架
第二节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三节公众利益实体
第四节关联实体
第五节治理层
第六节工作记录
第七节业务期间
第八节合并与收购
第九节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三章经济利益
第四章贷款和担保
第五章商业关系
第六章家庭和私人关系
第七章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第八章临时借出员工
第九章审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特定员工
第十章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章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第十二章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二节承担管理层职责
第三节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第四节评估服务
第五节税务服务
第六节内部审计服务
第七节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第八节诉讼支持服务
第九节法律服务
第十节招聘服务
第十一节公司财务服务
第十三章收费
第一节收费结构
第二节逾期收费
第三节或有收费
第十四章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第十五章礼品和款待
第十六章诉讼或诉讼威胁
第十七章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
第二节公众利益实体
第三节关联实体
第四节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五节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密切的商业关系以及家庭和私人关系
第六节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七节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十八章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第三节直接报告业务
第四节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
第五节多个责任方
第八节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七章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八章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特定员工
第九章兼任鉴证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与鉴证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第十一章为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三节其他考虑
第十二章收费
第十三章礼品和款待
第十四章诉讼或诉讼威胁
第十五章附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术语表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本守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公众利益。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在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保持独立性。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诚信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保持正直,诚实守信。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一)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二)含有缺少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三)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注册会计师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第九条在鉴证业务中,如果存在本守则第八条第一款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执业准则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不被视为违反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章独立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第四章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公正处事、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十三条如果存在导致职业判断出现偏差,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五章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十六条在应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在其领导下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使客户以及业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六章保密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拟接受的客户或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下级员工以及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终止与客户的关系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如果获得新客户,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得利用或披露以前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五)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客户同意披露的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二)如果客户同意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五)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章良好职业行为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损害职业形象。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二)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建立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指导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导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二)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条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条如果发现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
在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五条如果认为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能够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不利影响。
不利影响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因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第七条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五)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七)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第八条自我评价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五)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过度推介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二)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第十条密切关系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三)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四)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第十一条外在压力导致不利影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二)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三)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五)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六)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第三章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判断,确定如何应对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响,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在运用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可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防范措施能够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一)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在具体工作中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规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必需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二)持续的职业发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
(四)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五)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注册会计师编制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第十五条在具体工作中,应对不利影响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二)领导层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
(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实施项目质量控制,监督业务质量;
(四)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不利影响,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保证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六)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七)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监控对某一客户收费的依赖程度;
(八)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指派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项目组,并确保鉴证业务项目组和非鉴证业务项目组分别向各自的业务主管报告工作;
(九)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十)及时向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传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
(十一)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质量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
(十二)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供鉴证客户及其关联实体的名单,并要求合伙人和专业人员与之保持独立;
(十三)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鼓励员工就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与领导层沟通;
(十四)建立惩戒机制,保障相关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
第十七条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已执行的非鉴证业务,由未参与该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二)对已执行的鉴证业务,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复核,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三)向客户审计委员会、监管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协会咨询;
(四)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
(五)向客户治理层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
(六)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七)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合伙人和高级员工。
第十八条下列防范措施也有助于识别或制止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一)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有效的公开投诉系统,使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员工以及公众能够注意到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职业规范或会计师事务所政策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有义务报告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行为。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考虑依赖客户采取的防范措施,但是仅依赖客户的防范措施,不可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条客户通过制定政策和程序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要求由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具备足够经验和资历的员工,确保其能够作出恰当的管理决策;
(三)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确保在委托非鉴证业务时作出客观选择;
(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对其服务进行适当的监督。
第四章道德冲突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在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解决遇到的道德冲突问题。
第二十二条在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道德冲突问题有关的事实;
(二)涉及的道德问题;
(三)道德冲突问题涉及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四)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解决道德冲突问题的程序;
(五)可供选择的措施。
在考虑上述因素并权衡可供选择措施的后果后,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适当的措施。
如果道德冲突问题仍无法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咨询。
第二十三条如果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外部单位存在道德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或外部单位治理层讨论。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记录涉及的道德冲突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以及作出的相关决策。
第二十五条如果某项重大道德冲突问题未能解决,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法律顾问咨询。
第二十六条如果所有可能采取的措施都无法解决道德冲突问题,注册会计师不得再与产生道德冲突问题的事项发生牵连。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退出项目组或不再承担相关任务,或者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守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行为,指导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解决提供专业服务时遇到的具体职业道德问题,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许多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并按照本守则的规定办理。
当遇到本守则未列举的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予以解决。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职业声誉的业务或活动。
第二章专业服务委托
第一节接受客户关系
第四条在接受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以及客户是否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或存在可疑的财务报告问题等。
第六条客户存在的问题可能对注册会计师遵循诚信原则或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治理层和负责经营活动的人员进行了解;
(二)要求客户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或内部控制作出承诺。
第七条如果不能将客户存在的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第八条如果向同一客户连续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评价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是否适当。
第二节承接业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仅向客户提供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
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条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需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一)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经营的复杂程度,以及所在行业的情况;
(二)了解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业务对象,以及注册会计师拟执行工作的目的、性质和范围;
(三)了解相关监管要求或报告要求;
(四)分派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
(五)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六)就执行业务的时间安排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
(七)遵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当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及其可获得的资源,以及适用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因素,以确定专家的工作结果是否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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