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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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校的审批机关是平遥县教育科技局,登记机关是县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校详细地址是
县×
路(街)×
号
第二章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本校办学范围
(必须具体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
职业技术、文化知识补习与提高等,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氛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
(二)招生对象:
(中小学生、成人)
(三)办学形式:
(短期面授、脱产、业余、全日制)
(四)办学层次:
(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
(五)办学规模:
(六)其他
第三章举办者及管理体制
第八条本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晋中市教育局报请审批成立本校的申请报告方案。
2组建第一届理事会(不取得合理回报者)或董事会(取得合理回报者)、校(园)委回等其他决策机构。
3制定学校章程。
4举办者参与学校活动的,应当在学校章程中对权限与程序加以规定。
(二)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2提供举办本校所需启动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3联合举办的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规定各方出资额、方式、在总投入中的比例,以实物或其他方式出资的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等)
(三)联合举办各方共享举办者的权利,共同履行举办者的义务
第九条本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员组成,其成员为人(3人以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理事会履行下列的职责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决算。
(五)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
(九)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至少2
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
和需要,学校可设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决策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本校法定代表人有[理
事长或校长]担任,一发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合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拥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罢免,并报晋中市教育
局核准备案,校长职责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校,执行本
校理事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校发展规划。
(三)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学校规章制度。
(四)经授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
(五)决定本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及奖惩等事项。
(六)制定本校办学经费,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定期(或不定期,应规定具体期限)向理事会进行
工作汇报。
(九)行使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五条本校校长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
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二)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根据需要确
定,但不得超过70周岁。
(三)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和本校工作所需
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教育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第十八条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应当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学校聘任外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定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或聘任外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升学、就业、社会待遇、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报晋中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
第四章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或个人出资万元
(须具体写明举办者或出资人,出资金额、来源、性质)
(二)政府资助:
(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写明学费及其他具体费用)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在本校存续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
第三十一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
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
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和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三十三条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校配置专(兼)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表,按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
准,班晋中市物价局批准并公示。
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校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不低
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入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必须费用,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本校分立、合并和名称变更等事宜,县教育科技局初审,报晋中市教育局批准,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校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岗位责任制)
(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管理制度)
(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六章关于合理回报
第四十三条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叫促进法》几《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校举办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前,须有本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回报比例,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并公示后,按法定程序提取。
第七章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或法人,必须向县教育局、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②理(董)事会决定书(3人以上签名)③学校财务审计报告、移交报告④新法人证明⑤合同、财产转让协议公证书⑥新章程⑦县教育科技局审核意见。
本校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校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
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六条本校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于15日内报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平遥县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校完成宗旨规定的自行解散事项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学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校终止前必须在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校经平遥县教育科技局批准,平遥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的监督下,返还学生学费,返还教职工工资,返还举办者的投入,清偿债权债务后,剩余部分由晋中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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