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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由分为5段的12个字符组成,前面冠以ISRC作为标准符。
中级》第九章“音像制品出版”。
4.铜活字的使用:
铜活字的使用亦相当广泛。
铜活字印刷的起源有五代、宋、元、明诸说,但存世实物和文献证明,明代铜活字印刷己很普及,进入了成熟期。
明弘治、嘉靖年间(1488-1566),江苏无锡、常州、苏州一带盛行铜活字印刷,其中以无锡华氏、安氏最有名。
华氏印行的书籍有《宋诸臣奏议》,这是我国现存的时间最早的一部铜活字本,其他还有《蔡中郎集》、《白氏长庆集》等。
安氏桂坡馆印行的书籍有《吴中水利通志》、《颜鲁公文集》等。
清代雍正年间(1723-1735)出版《古今图书集成》,全书一万多卷,全部用铜活字排印,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铜活字印刷。
5.出版资格知识:
国家在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机构和期刊社等出版单位,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简称“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等的编辑、出版(技术编辑)、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6.出版社经营管理:
出版社的经营管理,是出版社根据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适应读者的需要和出版物市场的变化,采取相应对策,以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它由经营和管理两个部分组成。
经营,是指出版社按照社会主义出版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确定发展目标、工作方针,进行资源配置、市场开发,确立运行的体制和机制等,以取得效益的活动。
管理,是指为完成经营目标、保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并取得良好效益所进行的领导、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活动。
出版社的经营管理,既有一般企业的共同性,又有意识形态方面的特殊性;
既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又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既应富有经营活力,又必须保证正确导向,尤其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追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出版社经营管理的内容十分丰富,本章仅从编辑、校对、技术编辑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所应该知道的角度,简要讲述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因为图书出版是我国绝大多数出版社的主要业务内容,所以本章所述的出版社经营管理,大多是就图书出版社而言,但其中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等,对其他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大致上适用
7.出版管理的组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社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要通过市场竞争来降低成本、扩大销售,以提高效益;
还要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因此,出版社必须建立符合市场需求、富有活力的财务管理模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财务管理是出版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出版社经营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等业务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财务管理的目标离不开出版社的总目标,财务管理的内容则体现于出版社为达到财务管理目标而进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
企业经营管理的总目标是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出版社经营管理的总目标也是如此。
出版社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于财务管理的对象--出版社的资金运动。
按照马克思提出的资本循环公式“G-W...P...W'
-G'
”(其中G表示货币,W表示生产资料,P表示生产制造过程,W'
表示制出的产品,G'
表示增值的货币),当每一个资本循环周转完成后,G'
大于G,表示出版社的产出大于投入,资本得到增值。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保证资本得到增值,其理论依据正在于此。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
出版社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前提下,财务管理的目标应是利润最大化。
图书作为出版社的主营产品,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它是精神产品,用以满足人们的思想、文化、知识的需要,应确保其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它又是物质产品,图书生产过程中消耗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需要以货币形式来补偿。
因此,出版社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应该积极追求经济效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无视或不重视经济效益,出版社就难以持续发展,甚至难以生存。
8.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指地域的适用,还包括对主体与客体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我国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
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
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便体现了这一原则。
一个国家对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严格的国界限制,这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地域性的体现。
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公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
1992年10月,我国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1993年4月,我国参加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在此之前,我国还分别与美国和菲律宾签订过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中美贸易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
因此,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
现在,我国作者的作品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与我国有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的一百多个国家作者的作品。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作者的著作权。
3.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版;
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
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不一定指同一天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视之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9.书刊辅文知识:
书刊辅文指书刊正文的附属文字。
辅文有作者写的、编辑写的或其他人写的。
一般须由编辑撰写的内容提要、出版前言、凡例、作者简介、出版后记等。
书刊封面宣传语虽然也属于辅文,但与其他书刊宣传文字在功能上有共同性,所以将在下一节讲述。
写书刊辅文与写编辑业务文件一样,是对编辑各方面水平的检验,甚至比写编辑业务文件有更高的要求,因为编辑业务文件是出版单位内部用的,只要求表述能达意即可,而书刊辅文则是供广大读者阅读的,在语言文字上应有更高的要求。
10.图书编校质量分类及差错:
编校质量分为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其标准是:
①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②差错率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③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④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编校差错包括:
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混用简繁体字的差错;
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
一般性的科学技术知识、政治性差错;
外文、少数民族拼音文字、国际音标、汉语拼音的拼写差错;
外文缩写词大小写的错用,外文中的人名、地名、国家名和单位名等专有名词中各单词词首大小写的差错,不同文种的单词、缩写语混用的差错;
量和单位的中文名称不符合国家标准;
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使用不规范的差错;
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的差错以及格式的差错,等等。
这些差错全部按不同的比例折合成文字差错,并按“万分比”计算全书差错率。
11.图书单项质量标准分类:
图书质量标准内容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其标准是:
①凡是图书的选题和内容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②凡是图书的选题和内容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或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为不合格。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中级》的第三章第四节所述对稿件的审稿基本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图书内容质量标准的具体阐述,可参阅。
严禁内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是从总体上保证图书质量的必要条件。
12.整体设计质量:
整体设计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级,反映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其标准是:
①封面(包括面封、封二、封三、底封、脊封、勒口以及护封、函套)、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且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级使用合理的,为合格。
凡合格品,从内容上说,所用的图片、图案和插图等,既要政治思想上正确并能恰当地反映全书的内容或主要精神,又要格调健康、高雅,有强烈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能给人以美的感受;
从形式上说,设计的整体构思,图案、线条、色彩、字体、字级等的运用以及版式都要做到统一协调,合理美观。
②封面(包括面封、封二、封三、底封、脊封、勒口以及护封、函套)、扉页、插图等,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的,或者全书版式设计不统一,字体、字级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
凡不合格品,从内容上说,所用的图片、图案和插图等或者政治思想上有问题,或者不能够恰如其分地反映全书的内容或主要精神,或者格调低级庸俗甚至龌龊下流;
从形式上说,设计的整体构思与图案、线条、色彩、字体、字级的运用等,混乱不堪、毫无章法,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且在版式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13.印刷装订质量:
印刷装订质量分为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其标准是:
①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②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③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④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
新闻出版署1992年11月发布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级方法》等规范性文件,对书刊印刷装订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规定,可以参见。
14.聘用、解聘与辞聘:
劳动聘用制度的要点,是确定出版社与劳动者的人事关系。
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劳动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双方建立聘用和被聘用劳动关系的意愿,聘用期限(分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完成某特定工作为期限等多种),工作内容(即聘用从事哪类工作),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分配形式),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
推行劳动聘用制度,可以公开、公平、公正用人,促进出版社自主用人,保障劳动者自主择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解聘、辞聘制度
按照劳动聘用合同,出版社可以解聘员工,员工也可以辞聘。
建立解聘辞聘制度,有利于疏通人员流动渠道,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的问题。
15.岗位聘用制度:
岗位聘用制度的要点是明确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责、权、利。
岗位聘用制度根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强调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因岗用人、择优聘用。
岗位聘用制度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并以出版社与员工个人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的形式予以确定。
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一般有岗位名称,聘任期限,对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要求,工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劳动报酬,工作纪律,工作条件,变更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实施岗位聘用制度,要对各种聘用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具体人员是否录用上岗、续聘、晋升或下岗
16.简牍相关知识:
“简牍”是“简”和“牍”的合称。
加工成细长条、可书写文字的竹片和木条,称作“简”。
把多根简编联在一起称作“策”(册)。
简一般宽约0.5厘米,可抄写一行字。
可抄两行字的简使用较少。
加工后可书写文字的木片称“牍”。
牍比简宽,呈版状。
在纸张大量生产、使用以前,简牍因其便于取材、制作且价格低廉而成为书写文字的主要载体,得到广泛使用。
从形态和功能看,简牍已具有较完备的书籍形态,对后世的书籍形制影响深远。
王国维《简牍检署考》曰:
“书契之用自刻画始。
金石也,甲骨也,竹木也,三者不知孰为后先,而以竹木之用为最广。
”从材料的易于获取来看,简牍的出现理应很早。
至于究竟始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但可以确认的是,简牍在东周至魏晋间(约公元前5世纪--公元3世纪)已经得到广泛使用,是主要的文字记载材料。
目前发现的时代最早的简,是湖北随州战国早期曾侯乙墓出土的竹简,有240多支,为墨书篆体,6600多字,主要记载用于葬仪的车马兵器。
从后世发现的简牍看,它们记载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各种官方文书、私人书信、各种书籍抄件、历谱,以及专为随葬用的遣册等。
历史上最有影响的,是汉景帝年间(公元前156--前141)鲁恭王在孔子旧宅墙壁中发现的一批简策,内容有《尚书》、《礼记》、《论语》等几十篇。
因这些内容与当时的传本不同,引起了一场今古文经学的争论,形成了两大学派。
西晋太康二年(公元281年)汲冢竹书的发现,在历史上也很有影响。
荀勖、束皙等考订了这批简策,整理出《竹书纪年》、《穆天子传》等16部书(现仅有《竹书纪年》的辑佚本和《穆天子传》存世)。
近一个世纪的考古发掘,出土了大批战国至秦汉间的简牍。
例如,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了《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六韬》、《晏子》等竹简,其中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的历谱是目前见存的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古代历谱。
又如,湖北云梦睡虎地秦代墓葬中出土的《编年纪》、《语书》、《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等多种竹简,四川青川秦墓出土的“田律”木牍等,都为我们了解古代简牍在文献传播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以及了解简牍的形制等,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简牍的原材料也往往因各地自然条件的不同而取材不一,如南方多用竹简,而敦煌、居延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都是木牍。
竹简的加工一般需要经过这样几道工序:
一是杀青。
刘向《别录》说:
“杀青者,直治竹作简书之耳。
”新竹含水量高,容易朽蠹,因而凡用新鲜竹子制作简片,都要先用火烤干,并削去不易着墨的竹青。
制作木牍,也要先将木材作干燥处理。
二是截断与片解(也有学者认为杀青是在截断与片解之后)。
王充《论衡?
量知篇》写道:
“截竹为筒,破以为牒,加笔墨之迹,乃成文字。
”竹子与木材都要截断,然后按照简长与简宽的要求,加工成一条条薄片。
三是用编绳联简。
单片的简也称“札”、“牒”,若干简编联起来便成为“策”,也称“简策”、“编”、“篇”等。
联简所用编绳为麻线、丝线或牛皮条。
编绳至少两道,较长简策则需三道或四道。
编绳所过之处刻有契口,用以固定编绳。
简一般长23厘米,相当汉尺一尺。
按照汉代的规定,抄写经书和诏令要用较长的简。
敦煌出土的诏书简长24.3厘米,约合汉尺一尺一寸,即所谓“尺一之诏”。
居延出土的诏书目录,简长达67.5厘米,合汉尺三尺。
遣册和历谱也有长至三尺以上的,如银雀山汉墓的《元光元年历谱》,简长69厘米,是目前所见最长的。
抄写经书的简大多也较长,如汉代五经用二尺四寸简。
简面上端空白处称“天头”,下端空白处称“地脚”,中间是书写面,以“栏界”与天头、地脚分隔。
简策的开头,常有两根不写字的空白简,称“赘简”或“首简”,用以保护后面的文字。
书写完毕的简策,以最后一根简为轴心,向前卷起,最后用带子将卷轴系好,以免散脱,并便于携带和存放。
简牍作为文字载体,较之甲骨、金石有着明显的优势,因而得到更为广泛的普及,流行的时间超过千年。
后世的书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因袭了简牍的形制,如从上至下、从右至左的书写形式;
版面的版框、行款、天头、地脚。
此外,书之称“卷”、“册”以及许多书业术语,如“杀青”、“尺牍”、“版图”、“书札”、“篇籍”等,无不与简牍相关。
17.唐代的印刷出版物:
唐代的印刷出版物,以佛经与佛像为最多,其次是历书、韵书等。
据记载,9世纪前后,印制的历书在四川与江淮市场上售卖很多。
唐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曾下令禁止私印日历,此举旨在维护中央政府颁发历书的权威地位,并没有反对印刷术的意思。
晚唐四川地区书商继续印卖历书,还印卖《玉篇》、《唐韵》以及阴阳、占梦、相宅之类书籍,并还出现了书铺字号,如“卞家”、“樊家”、“刁家”等。
雕版印刷至晚唐已高度成熟。
在敦煌石室发现的整卷《金刚般若波罗蜜经》(现藏英国伦敦不列颠图书馆),是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现存实物。
此经刻印于咸通九年(公元868年),经卷全长5.25米,印有精美插图,图中人物形象丰满,线条刻画流畅,说明这时期的雕版技术已能很好地表现绘画艺术。
唐代,士人还很少利用印刷这一新技术,或许抄本的版式、字体、卷轴装潢等,比质朴粗糙的早期雕版复制品,更能满足士人的审美需求。
从历史经验看,雕版印刷缺少了士人的参与和合作,就难有重大进展。
到五代,终于出现了后唐宰相冯道刻《九经》的大举措。
《九经》最终刻成是十二经,比《十三经》只少《孟子》。
这次刻《九经》以开成石经为底本,由名人书写,众多著名学者校勘,历经四朝,用了22年时间才完成。
它成为雕版印刷推广应用的历史转折点,影响深远。
五代时期,印刷复制术在全国遍地开花,四川成都成为雕版印刷中心,刊刻了《九经》、《文选》、《初学记》等多种大部头书籍。
南唐也刊刻了《史通》、《玉台新咏》。
此外,还有和凝刊印自己的文集,吴越等地(今江浙一带)刊印大量佛经、佛像等。
五代士人纷纷参与雕版印刷,既促使书籍的质量提高,又使册页装迅速趋于完善并进而完全取代卷轴装,从而为两宋成为雕版出版的黄金时代奠定了基础。
18.出版管理制度:
现代出版管理制度大体分为追惩制和预防制。
追惩制是一种事后管理制度,是指出版物在出版之前,政府管理部门不进行审查、批准,在出版后如有违法事项,依法追究、查处。
预防制是一种事先管理制度,是指出版物出版之前,要经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或履行其他手续,否则以违法论处,同时不排除事后追惩。
我国出版管理制度是一种追惩制和预防制相结合的制度。
(一)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
年检是行政机关常用的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多年来做出了许多规定,明确了出版单位年检制度。
条例对这项制度有规定,但并未直接点出年检两字,只是第21条含有这个意思。
主要是第二款明确了出版单位对出版行政部门的义务,就是出版单位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可以是要求年检的报告,也可以是汇报情况的报告。
(二)出版物禁载制度
出版物刊载什么内容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刊载禁止的内容,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出版物的禁载事项,许多法律、法规有规定,最规范、最明确的是第26条和27条。
第26条规定的禁载内容共有十项,涵盖面比较大,概括性比较强。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根据宪法就可以明确有哪些基本原则;
“宣扬淫秽、暴力、迷信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就可以确定。
其他如“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等就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遵守。
第27条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出的特别规定。
第26条、27条及其他法律关于禁载事项的规定,是新闻出版工作者依法从事新闻采访编辑活动的底线,违反这些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条例第56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2条也有规定。
19.新闻出版法规概况:
我国新闻出版法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
(一)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如《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三)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
如《期刊管理暂行规定》、《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由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规章由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以上提到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都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就制定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
20.成品图书质量标准:
成品图书质量标准是以四项单项质量标准为基础而形成的综合质量标准,分为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1)优质图书的标准,是内容、整体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
(2)良好图书的标准,是内容、整体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
(3)合格图书的标准,是内容、整体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
(4)若上述四项单项质量中有一项不合格,成品图书即为不合格品。
21.党初创时期出版活动:
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也是党最早的出版机构所在地。
1920年9月,陈独秀在上海设立新青年社,出版《新青年》杂志。
该杂志1915年创刊,原名《青年杂志》,从第二卷起开始改名《新青年》;
它原由上海群益书社出版,1917年迁北京出版,1920年9月又迁回上海出版。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新青年》一度成为党的机关刊物。
新青年社还出版《新青年丛书》,宣传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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