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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家长自身行为不当,误导未成年人犯罪。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会产生极大影响,甚至影响到孩子的一生。
如果父母行为失当,或者品行不端,甚至劣迹斑斑,就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诱发其犯罪。
五是,家长不了解孩子的生理、心理发育过程、规律和特点,缺少科学的教育知识和方法,并由此导致了子女养育的盲目性、非理性,从而使未成年的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谈及现在的未成年人多数是家中独生子女,他们被家长视为手中肉、掌中宝。
未成年人坦然地享受着父辈们所给予的一切,包括经济上的、物质上的及其他。
如今多数的未成年人受其家人照顾的无微不至,这些给予养成了少年们的享乐主义,凡遇事怕苦、怕累、骄纵。
这些未成年人无论在家中还是在社会中常常感到自己是被人喜爱和欢迎的,有着强烈的自尊心、自私自利、不顾及周边人的感受。
可谓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基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他们在成长道路上往往会偏离正确的轨道,并误入歧途,甚至是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由此这些父母由满腔希望直到心灰失望,而这些少年的未来更会因此活在人生的阴影中一直挥之不去。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日递增,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如何提高青少年的素质,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社会的焦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错综复杂,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探寻未成年人犯罪产生变化和发展规律,并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数居高不下,且呈低龄化发展和逐步趋于暴力犯罪的趋势。
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因素、具体条件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
刑事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社会各方应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这些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随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新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原来的备受关注发展到高度重视的程度,而犯罪的原因也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统计,1990-1995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5.85%比1989年以前高0.5%,1996-2000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8.64%比1996年以前高3.21%,2001-2008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为10.73%比2001年以前高2.1%。
由于受到多方面的影响,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了逐年递升的态势。
其增长趋势不如忽视,应该引起各方面的重视。
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可能导致其产生偏激的想法,如果家长或学校没有及早的、正确的进行介入干预的话,未成年人将作出悔恨一生的行为。
随着物质条件的改观,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早熟的表现,更容易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
未成年犯罪的年龄已经由上世纪80年代16.7岁下降到14.5岁,甚至更早,处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年幼无知,做事容易冲动,无所顾忌,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往往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
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
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手段凶狠、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
所谓智能化:
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
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
二是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进行高科技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且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
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的方向发展,有的甚至涉及到金融诈骗、绑架等复杂犯罪领域,侵财特征明显,而不再以打架斗殴为主。
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增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完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感性强,又具有强烈的模仿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条件的影响,因此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能有效保护自己并普遍认识不到自己的有些行为已经是犯罪行为。
同时,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另一方面,其犯罪行为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体现在近年来青少年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加。
有学者研究发现,在成年累犯中,在其未成年时已有违法犯罪行为者较未成年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多几倍。
累犯次数越多,早发犯比率越高。
2、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从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多具突发性、暴力性。
一方面体现在犯罪动机简单、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刺激和诱发,或出于一时冲动而突然犯罪;
另一方面体现在青少年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具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多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3、青少年抵制诱惑的能力弱,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讲排场、讲吃喝、讲穿戴、好逸恶劳,其犯罪绝大部分为满足物质欲望性犯罪。
因此有偷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从而导致了犯罪的连续性。
(二)客观环境因素
1、家庭教育的缺陷。
一个人的心理、品德、爱好、理想,行为举止及其对社会的态度最初就是在家庭中形成的,因此,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其家庭环境往往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据有关调查显示,由于家庭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高达50%。
(1)“破裂型”家庭。
经济的发展冲击着人们的婚姻意识。
近几年来,离婚案件出现上升趋势,而孩子是最直接的受害者。
他们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照顾时,便在社会上寻找“归宿”和“保护”。
当他们寻找的“归宿”和“保护者”能够引导其朝着正确的人生道路成长时,就会有着正常的人生,但如果选择不当,与一些游手好闲的人在一起鬼混,则很快便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受到坏人教唆、引诱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简单粗暴型”家庭。
孩子出现了问题不是说服教育、正常引导,考虑孩子的自尊心,而是采取打骂等体罚方式,使其产生逆反心理,造成感情隔膜,而孩子与父母较劲,采取逃学或出走,从而失去必要的管理和教育。
这样的孩子一旦犯罪,便会凶恶地报复社会,危害性极大。
(3)“溺爱型”家庭。
家长对孩子百依百顺,有求必应,娇宠袒护,使孩子从小就处于养尊处优的地位和不良习气及品德,在其受挫折或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失控,走向邪路。
(4)“放任型”家庭。
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
总认为“树大必然直,树大必然高”,对孩子管理放任自流,这些孩子的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差,容易误入歧途。
正如法官妈妈尚秀云曾说过:
“一个纯洁无暇的婴孩,后来会成为少年犯,归根结底,问题往往出在将孩子抚养长大的父母身上。
问题少年往往是问题父母的产物。
”
2、学校教育的误区。
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由于升学考试制度的导向,学校只注重文化知识教育和考试成绩,而往往忽略了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对未成年人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等方面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
在这一体制下,学校把学生按成绩的高低武断地以“好坏生”加以区别。
轻视、歧视“坏学生”的现象,使这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打击,长期处于如此氛围,极易对学校、他人产生仇视。
久而久之,自然引发厌学情绪,最终导致提前结束学业,流入社会,因而结识一些行为不良的社会人群,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环境影响不容忽视。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以及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贪污腐化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处于成长阶段的心理不成熟、承受能力差的青少年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心理学家指出,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周围社会环境中人们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而学会的。
青少年认识能力低下、富于易感性与冲动性,意志力薄弱,对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易于产生反社会心理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措施
如果一个国家、民族对未成年人的事情关心不够,使未成年人犯罪长时期地不断增加,那么,这不仅使这些犯罪人本身受到了伤害,而且这种情况还会对国家、民族的未来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发展。
所以,未成年人的问题不仅是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同时也是关乎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事业。
因此,要使明天的犯罪减少,就要做好今天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
从某种意义上看,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打击仅是低层次的方法和手段,预防才是最有效的办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只有集中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才能把这项工作做深、做实,真正取得实效。
(一)法律措施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政法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决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地套用法条,要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作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要内容,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
(一)慎用强制措施。
慎用强制措施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并没有特殊规定,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的不足,明确规定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应该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
"
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作为最后的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笔者认为,在慎用强制措施这一大原则下,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均应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使由于监护条件不足或人身危险性大等原因不得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也应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时予以优先办理,努力缩短未成年人在判决前的羁押时间。
(二)充分运用不起诉职能。
不起诉决定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法律对适用微罪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由于存疑不起诉是在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无罪处理,而证明标准是一个统一的、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准则,不会因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其在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方面作用有限。
但是,酌定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则赋予了检察官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
笔者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最大限度地对未成年人使用不起诉决定,这样做不仅可以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将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日后学习和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为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这方面,我院已经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如秦某某奸淫幼女案。
刚满15周岁的初二学生秦某某模仿影视剧中男女亲热的场面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奸罪。
我院考虑到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决定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对其微罪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深入到案发地与学校、派出所、村社的基层干部一道对秦某某进行帮助教育,并通过反复细致的思想工作,使被害人家长宽恕了秦某某的犯罪行为,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又进行了回访考查,了解秦某某的近期表现情况。
现在,秦某某又开始了正常的学习生活,在学校表现良好。
(三)探索试行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就是检察机关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暂时不予起诉,并依据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和主观恶性的大小确定一定的考验期,最后,再根据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决定对其是否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暂缓起诉,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避免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为他们提供一个有条件的免受刑事审判的机会。
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虽然也可能做出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判决,但这毕竟是对刑事犯罪的认定与刑事处罚的裁量,会给未成年人留下前科纪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未成年人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
检察机关在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审慎地探索实施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在教育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方面产生积极作用。
我国《刑法》、《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理问题在运用法律上有一些别于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如“讯问不满18岁未成年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还有在辩护制度上也作了一些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对保护未成年的讼权利起着很好的作用。
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在办案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合法,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建议在建立健全司法制度上做好以下几点:
1、正确适用刑罚。
针对未成年人年纪小、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实施各种行为比较轻率、主观恶性小的特点,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偶然犯罪、危害程度较轻、有悔罪表现的,一般从轻、减轻处罚,对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都优先考虑从轻处罚,以体现刑法从宽的精神。
2、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羁押、缓刑、假释、减刑、附加刑方面,我国法律都有别于成年人的规定。
在适用法律时,司法机关均应适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自尊心和改过自身的信心及社会效果考虑,应贯彻特殊的刑事政策,完善几方面的刑事法律:
①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
②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尽量进行法庭教育,同时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加强管教和教育;
③未成年罪犯应当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改造,防止交叉感染,以利于他们刑后的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总之,对待那些主观恶性不深,罪行一般的未成年人,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放在社会、单位、学校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信心,减少监管场所“交叉感染”带来的消极后果。
3、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庭前社会调查制度。
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国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机关,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更应严格认真的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
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除了要调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分析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密切相关的事实,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经历,家庭环境,社区环境,交往对象、交往范围,是否具有不良行为习惯、不良经历,未成年人的心理、人格特征等,并形成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在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正确合理的定罪量刑时提供参考依据,进而为司法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帮教感化工作提供可靠材料。
如此才能更好地贯彻国家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方针,实现预防与惩治犯罪相结合的目的。
(2)文化措施
1、要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尽可能地消除产生青少年犯罪的外部诱因。
我们在分析青少年犯罪的形成结构时已经谈到客观条件对青少年犯罪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要整顿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清除精神垃圾,对于宣扬色情、赌博等诱使青少年犯罪的影视、书刊要坚决打击取缔。
报刊、影视、出版单位应为未成年人多出健康有益的读物和文艺作品,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对于校园内及周边的不良青少年有效地进行控制、教育和疏导;
对已经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组织,也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
要在校园中树立正气,打击歪风,教育广大青少年,堵住引诱教唆青少年犯罪的源头。
2、针对不良的社会环境和不良的社会文化,应设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卫生保健和咨询机构。
未成年人处于身体与智力同步发展的青春期,这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急剧变化和认识能力之间的矛盾,意志和情绪、情感之间和矛盾表现得比较突出,一旦有外来不良因素侵蚀,极易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生理和心理各种障碍,从而导致行为偏差。
针对未成年人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生理、心理特征,设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保健机构和各类咨询机构,及时对遇到问题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生理卫生等科学知识的教育和咨询,并结合启蒙教育,着重从社会、家庭、医学等方面对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保健宣传,正确引导他们观察思考,分析有关生理、心理方面的问题,从小培养自控自防能力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使其内在心理中偏离道德、法律规范的部分与社会正常的道德、法律规范趋于一致,并因此达到生理与心理的同步发展。
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障碍,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建设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如建立少年宫、文化宫,举办科技展、绘画展及各种知识竞赛活动,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活动吸引青少年,陶冶他们的情操,使未成年人自觉远离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以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总之,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多,我们只有找准原因,才能对症下药,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犯罪。
(三)教育措施
1、优化家庭环境,提高家长素质。
良好的家庭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步,家庭是未成年人重要的学习、生活和活动场所。
家庭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成长健康和心理发展。
首先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家长要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既要从经济上,更要从思想上多关系孩子的成长,和孩子建立好朋友关系,多进行情感交流,关注孩子的倾述,观察孩子的言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要注重言传身教,以良好的品德修养为子女做出表率,创造健康的家庭教育氛围。
其次是全面提高家长素质,树立良好家风。
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纠正重智轻德的家庭教育方式;
树立正确的亲子观和成才观,尊重孩子成长权利,加强与孩子的平等交流;
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推广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
“身教重于言教”,用家长的爱心、慈心、真诚、谦让率先垂范,培养孩子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使命感。
2、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学校要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首先,认真落实九年义务教育法,转变教育观念,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
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和形式,把传授的知识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
紧紧围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目标,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其健全的人格情操。
并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法制教育阵地和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
而对“差生”不能一棒子打死,应针对其个人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耐心教育和帮助,使其向正确的方向转化。
其次,从改革课程设置入手、教材教法和考试评价制度入手,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明确规定: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应将法制教育课程从思想政治课程中分列出来,单独规划。
最后,要开展各类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和社会活动。
精心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红色旅游及各种参观、瞻仰、考察等活动,把深刻的教育内容融入到生动有趣的课外活动中。
积极利用各种重大节日、纪念日和未成年人入学、入队、入团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节庆仪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民族精神、革命传统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教育,使他们在实践活动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3、健全帮教和管理机构。
对待违法的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除了有前科的重点对象外,要特别注意那些大错还未犯,小错已不断,拉一把即可挽救的青少年,应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帮教工作,并针对其每个人的特点,逐一制定帮教计划,针对迷途犯罪的青少年心理特点、身心发育特征、教育改造难点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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