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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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乳腺肿瘤,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五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仅陆勤人员);
(五)轻度胸廓畸形(空降兵、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第六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翻股骨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下蹲不全,不合格。
但轻度下蹲不全(膝后夹角≤45度),除空降兵外合格。
第八条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九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第十二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和精索静脉曲,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精索静脉曲,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三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及其术后,不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兵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第十五条中、重度腋臭,不合格。
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和水面舰艇人员不合格。
第十六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二章科
第十八条血压在下列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压≥60mmHg,<90mmHg。
第十九条心率在下列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第二十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新兵除外);
(二)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仅陆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泌尿、血液、分泌系统疾病,代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五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章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八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兵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但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耳廓明显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陷,鼓膜瘢痕或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但鼓膜陷、粘连、萎缩、瘢痕、钙化斑,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但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超过Ⅱ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章眼科
第三十五条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外合格。
(一)坦克乘员、潜艇人员、水面舰艇人员、卫戍区仪仗队队员,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二)潜水员、空降兵、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色弱,色盲,不合格。
但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七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但伸入角膜不超过2mm的假性翼状胬肉,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八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但15度以的共同性、外斜视,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九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以及青光眼,不合格。
但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第五章口腔科
第四十一条Ⅲ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二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
(五)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十三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六章妇科
第四十四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外生殖器畸形或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六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七条霉菌性yin道炎,滴虫性yin道炎,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章辅助检查
第四十九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
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
男性4.3~5.8×
1012/L,女性3.8~5.1×
1012/L;
(三)白细胞计数:
3.5~9.5×
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
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
20%~50%;
(六)血小板计数:
125~350×
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做出正确结论。
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男性9~50μ/L,女性7~40μ/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
50μ/L、≤60μ/L,女性>
40μ/L、≤50μ/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二)血清肌酐:
酶法:
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
苦味酸速率法:
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
男性44~133μmol/L,女性70~106μmol/L;
(三)血清尿素:
2.9~8.2mmol/L。
第五十一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二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围,合格。
(一)尿蛋白:
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
阴性;
(三)尿糖:
(四)胆红素:
(五)尿胆原:
0.1~1.0Eμ/dl(弱阳性)。
第五十三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围,合格。
(一)红细胞:
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
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
无或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四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六条大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围,合格。
(一)外观:
黄软;
(二)镜检:
红、白细胞各0~2/高倍镜,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大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围,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五十八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围,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浅倒,aVR负正双相或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11.窦房结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s波在正常围);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上述第4、5、6条的心电图表现,应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如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五十九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五至十二条,除潜水员、空降兵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胆囊壁胆固醇结晶;
(五)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六)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七)肝胆管结石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八)肝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单发肾钙化灶长径1cm以下;
(十)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十一)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二)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
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厚径超过4.5cm,但脾面积测量(0.8×
长径×
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1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八章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六十一条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和专用试卷进行智力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数学能力:
专用数学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数学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二)言语能力:
专用言语能力计算机检测标准分数小于70分,且专用言语能力试卷成绩小于60分。
第六十二条采用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用软件、结构性访谈或专用情境判断测验软件进行人格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合格。
(一)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效度量表与“分离特质(Dit)”、“神经特质(Net)”和“敏感特质(Set)”三个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性访谈“精神障碍家族史”、“精神障碍病史”、“幻觉体验症状”、“妄想、被动体验等症状”、“情感障碍”、“应激障碍”和“情感、行为协调性”七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二)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效度量表与“偏离特质(Dev)”、“冲动特质(Imp)”和“悖逆特质(Ant)”三个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70分,且结构性访谈“偏离性”、“冲动性”和“悖逆性”三项中任何一项评为2分或累计大于等于2分;
(三)专用人格计算机检测六项特质量表中任何一项大于等于80分,且征兵专用情境判断测验分数大于等于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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