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新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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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F:
取消,G:
纠错。
填写时只填一个字母代号,该变更类型仅以形成主要变更理由的那个类型为依据。
如:
一道通、涵构造物位置发生变更时,很可能会引起数量变更,那么填报变更类型时只填A(位置变更)即可。
四、工程设计变更的等级
根据娄新高速公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本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工程设计变更、较大工程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又分为一般Ⅰ级设计变更、一般Ⅱ级设计变更、一般Ⅲ级设计变更、一般Ⅳ级设计变更。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的;
(12)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概算的。
3、一般Ⅰ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总额的1%的变更:
(2)长度不超过200m的局部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不超过300m的边沟纵坡调整;
(4)挡土墙砌筑材料、涵洞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5)管涵位置、长度、交角、标高、纵坡以及进出水口等的改变;
(6)中、小桥梁工程某些局部不影响结构受力的变更;
(7)长度不超过10m的防护工程的部分改变。
4、一般Ⅱ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5万元小于(等于)15万元的变更,同时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工程量清单总额的2%的变更;
(2)长度超过200m小于8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在300m以上的边沟纵坡改变;
(4)长度不超过1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
(5)长度不超过1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
(6)管涵数量和通道标高、交角及路面的改变;
(7)通涵的大小、形式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8)通道、盖板涵和中、小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
(9)中小桥梁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小桥为中桥,或改中桥为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5、一般Ⅲ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15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的变更;
(2)长度超过800m小于15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超过100m小于4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
(4)长度超过100m小于10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
(5)特大、大桥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中桥为大桥,或改大桥为特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6)特大、大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
(7)通道、盖板涵和小桥数量的改变;
(8)隧道围岩类型、支护形式及辅助施工措施的改变;
6、一般Ⅳ级设计变更
凡超过一般Ⅲ级设计变更但小于较大设计变更的为一般Ⅳ级设计变更。
7、当投资增减金额与变更类型不处于同一级别的变更等级时,按较高等级的变更进行申报。
8、当有新增单价或原清单单价发生变更都属于较大变更,在其申报变更技术方案时,均应同时申报单价变更,具体按照湖南省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同中单价管理的通知》(湘高速计工【2007】368号)执行。
五、施工技术方案的申报与审批
1.施工技术方案申报应统一采用SJ23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批复单(见附件SJ23表),并附有关附件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及变更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3)提交此项变更对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4)变更方案及变更工程的实施计划等。
2.由娄新公司、总监办、总工办、工作组有关领导及监理处根据各自权限组织召开现场技术会议形成详细的现场办公纪要后,方可作为对该工程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的直接依据。
纪要必须有与会各方主要人员的签名确认。
无需设计院出图的施工方案,承包人可据会议纪要办理开工报告,随后进行工程变更申请;
需要设计院出图的施工方案,由设计院出图、经总工办签发后,方可办理开工报告(现场办公同意可立即组织施工的除外)。
凡未获得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未由总监办签发认可的设计变更图纸,承包人均不得按其组织施工(紧急抢险的情况除外)。
3.一般Ⅰ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由监理处审批;
一般Ⅱ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申报应报工作组由相关专业工程师和组长批准;
一般Ⅲ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申报应报总工办批准;
一般Ⅳ级设计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则由总工办负责报高速公路总公司批准;
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后,由总公司组织或授权项目召开专家和相关单位参加的经济技术论证会,确定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由总公司报省交通厅批准;
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总公司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到现场踏勘及调研,提出经济、技术论证意见,由总公司报省交通厅。
所有施工技术方案均以《娄新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中界定的内容为准。
4.隧道变更方案按“六方到场”(即承包人、监理处、设计代表、监控量测、总监办、公司)、“十米一纪要”的现场办公会议确定的原则。
在进行变更申请时,应以制作台帐时划分的分项工程范围和段落为单元,将该单元范围内所有的会议纪要内容作一个变更申报,如:
某一分项范围为30m,原设计为IV类围岩、S4复合衬砌形式,而实际变更为III类围岩、S3b衬砌形式,按“十米一纪要”应有三份会议纪要,则此三份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开挖、初期支护、超前支护、二衬等)应做一个变更一次申报。
5.所有变更工程中的清淤回填的借土开挖均不单独在每一份变更中考虑,而应在基本完成路基土石方的情况下,综合本标段的原设计填、挖平衡,隧道出碴利用,边坡放缓利用、换填量及实际借土量的大小等一次申报。
边坡放缓应与其防护一起作一次变更申报。
合同工期完工前3个月,各承包人应将本标段内土石方调配情况重新申报,监理处审核,娄新公司审批。
6.所有清淤、岩溶处理、碎石桩及灰土改良施工前都必须申报施工技术方案。
清淤施工技术方案根据发生金额由工作组或以上级别审批;
岩溶处理、碎石桩及灰土改良施工技术方案必须由公司总工办审批。
7.承包人进行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时,纸上与软件必须同步进行,审批时各审核单位根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所有施工技术方案必须报工程部核备,并经网上签认后生效。
六、工程变更的申报与审批:
(一)经审批同意的变更施工技术方案可立即组织实施,待变更工程实施后可进行变更申请。
工程变更申请应统一采用SJ08工程变更申请表(见附件SJ08表);
(二)所有变更申请均必须以原划分的分项工程或分项工程中的自然段落为单元进行变更,一个变更申请中可包含一个或若干个相关的分项工程,但必须对每个分项工程的内容单独列举,一一对应;
(三)变更理由的书写应真实、简明、扼要,特别要说清变更的依据。
建议按以下方式书写变更理由:
“因发生……,根据合同条款的第XX条的规定,按如下方案变更”或“原设计文件中……,实际情况……,因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故按如下方案变更”。
对变更理由阐述不清的变更申请,业主有权不予受理;
对变更理由不充分或根本不合理的变更,即使已经实施,娄新公司、总监办也有权予以否决。
在今后的审计中,如因变更理由叙述不清而导致扣款或审计无法通过的,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四)变更的修改、审批应根据审批流程在变更申请表(SJ08)上进行签认,详细的修改过程应在变更申请附件中完整体现出来并对修改之处签名确认,最后根据审批权限由审定方(即该变更的最终签定人)在工程变更管理系统软件中打印工程变更令(SJ09表)6份,并将其分别装订在该变更申请的前面。
至此,该变更审批完成。
所有变更申报审批工作要求纸上审批与软件审批同步进行,软件中的附件内容可暂不修改;
(五)凡较大、重大变更承包人应上报一式七份,其余等级变更应报一式六份。
经审批后备档的6份变更流向如下:
承包人2份(一份用于计量,一份用于存档),监理处、工作组、合约部、工程部各1份。
所有上报和备档的工程变更都必须先移交工程部,由工程部指派专人负责登记、跟踪审批和下发已批重大变更或特大变更。
工作组应将监理处和工作组权限范围审定的变更令在14天内送交二份给工程部核备(一份交合约部,一份工程部备档)。
移交时应提供登记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只有经工程部核备的工程变更,才能进入计量软件系统计量。
(六)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变更。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批复单SJ23”批复后,依据方案实施变更工程并着手收集与该工程变更有关的一切资料。
待变更工程实施后可进行变更申请,根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按规定的权限由审定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变更令,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外封面(格式见附件)全套文件的目录
●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
●变更数量台帐录入确认表
●工程变更数量、费用计算书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批复单(SJ23)或由总工办签发的修改设计通知单
●单价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
●附件:
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格式见附件)、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及施工测量资料;
施工过程中有代表性的照片;
技术变更洽谈记录;
技术研讨会记录;
来自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方面的文件与会谈记录;
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
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
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七)变更申请申报的数量与金额应准确可靠,尤其是一般Ⅳ级及以上等级的变更,凡施工中超过总公司批复总价的,变更申请需总公司重新审批。
故请承包人准确、充分估算好施工方案的数量与金额,监理处、工作站应严格控制好方案的有效实施。
(八)同一份设计变更通知单原则上应以一个变更进行申报,对具有全线普遍性或标段总体性修改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原则上以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和尽量使变更个数(或次数)最小为原则。
对一个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某项(如一座桥梁、一座隧道、一段路基、一个边坡防护等)进行两次或以上的设计变更修改,如果相邻两次的设计变更修改时间间隔在15天(含15天)以内,则必须以一个变更申报,申报的内容以时间最近的为准;
如果相邻两次的设计变更修改时间间隔超过15天,但第一次设计变更未进行申报或正在申报审批中(已上报总公司的除外),则必须将多次设计变更内容合并后作一次上报。
(九)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图纸应由总监办负责签发。
经签发的50万元以下且不含新增变更支付细目的设计变更,可直接进行变更申请,无需再申报方案。
设计单位对批准的施工图文件进行修改,按照《娄新路施工监理实施办法》界定的变更等级,凡属一般Ⅳ级及以上等级的设计变更通知,均应以工程变更申请(SJ08-3)的形式进行申报,由工程部负责组织上报总公司,承包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工程部、合约部负责审核数量与单价。
(十)所有图纸均应选取如下合适比例打印:
1:
50,1:
100,1:
200,1:
400,1:
1000,1:
2000等,严禁采用如:
53,1:
127等随意比例打印;
(十一)施工图所有图纸上的图形尺寸、标高均应标注清楚,横断面则必须标注坡口、坡脚标高和坡面比率。
七、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
1一般Ⅰ级设计变更由驻地监理处审批。
一般变更累计超过1%,由工作组审批。
总监办对不合理的一般变更在任何时候有权纠正。
2一般Ⅱ级设计变更经工作组审批。
累计超过合同总额的2%,报总监办工程部、合同部审批。
对承包人不依据已批复的变更方案执行的变更令,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纠正。
3一般Ⅲ级设计变更由管现场副经理、总监、业主审批。
4一般Ⅳ级及以上设计变更,和涉及工程规模、技术规范、重要方案、路线走向等特大变更最终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审批。
一般情况下,工程变更必须按以上程序办理,但下列情况可例外: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来保护人员生命、工程或邻近财产时,驻地监理处可直接签发工程变更令,但应尽快将情况报告总监,由总监通报业主。
八、工程变更申请的时限:
1、土石方总数量发生变化(包括开挖河沟、改移道路、接线工程等所有土石方数量),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
2、清除淤泥、清除表土数量的增减,临时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变更申请应在开工后60天内提出;
3、在开工后,发现与原设计文件地质条件不一致,须改变路基填切方边坡坡比、边坡防护结构,其变更申请应在15天内提出;
4、其它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应在该项工程的开工报告批准前7天提出。
九、工程变更审批时限
监理处在收到变更文件之日起5天内完成一般Ⅰ级设计变更申请的审定和其它等级变更申请的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将审定的变更和审核的变更申请移交工作组,对资料不全等退回再报的变更申请亦应在7天内完成审定和审核工作;
工作组在收到变更文件之日5天内完成一般Ⅱ级设计变更申请的审定和其它等级变更文件的审核工作,7天内应将审定的变更和审核的变更申请移交工程部;
娄新公司、总监办在收到变更申请文件之日起14天内完成一般Ⅲ级设计变更申请的批复;
一般Ⅳ级及以上设计变更申请,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8天内完成批复。
十、工程变更中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必须及时填报工程变更方案申请表,并尽可能准确的估算出变更工程量和增减费用,其误差不得超过10%;
2.承包人不得拆分工程变更,降低工程变更的等级;
3.承包人实施工程完工后为取得工程变更令而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4.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在任何分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设计图纸进行复查,并有责任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十一、工程变更中的其它情况
1.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或设计中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明显设计不合理;
2.图纸中有关尺寸,标高的错误及设计中明显的遗漏;
3.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造成设计明显不合理。
对于合同文件图纸中存在的上述差、错、漏问题可按下列情况对待:
(1)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对原设计中的问题所作的一切修改,不改变结构形式和不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的均不按变更对待,只修改设计。
根据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的修改设计通知,由总监办填写修改设计备忘录,通知承包人实施。
(2)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原设计中的差、错、漏,若不需要重新设计、重新出图者,由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确认后,由总监办填写修改设计备忘录,通知承包人实施。
若有数量和金额的增减,应按工程变更处理,但无需申报变更方案。
(3)监理工程师发现原设计图纸中的差、错、漏,无法在原图纸上修改,需要重新设计,重新出图者,按变更对待,由承包人申请,高级驻地签署意见,业主交设计代表设计,由总监办直接发出变更令。
十二、工程变更资料编码、签字及装订:
1、编号问题:
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批复单的编号举通式如下:
FA01C0812001,“FA”为方案的首字母,中前三位表示合同标段信息,中后四位数字为方案申报所在的年月,最后三位为序列号(即方案的个数),此序列号应保持连续编号;
工程变更申请表和变更令的编号应相同,其通式如下:
01C0812001,解释如前所述,但两者没有必然联系,不要求相对应,序列号亦应保持连续编号。
如只有变更申请表而未签发变更令,则此变更申请表对应的变更令编号应空缺,此情况仅出现在该变更申请被否决的情形下。
对于由于资料不全等原因,要求退回再报的变更申请其原编号应保持不变。
2、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批复单(SJ23)及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均应加盖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公章,应先签认后盖章以免章印被复印。
3、变更资料中的所有签名必须要清晰可辨。
监理处应建立签名档案,以便追溯、核对。
签名档案表详见附件,此签名档案原件要求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上交工程部,监理处存一份,工作组存一份于,2008年12月30前由各监理处送交工程部备档。
4、变更申请中的变更前后金额计算表、施工图应经监理处相关专业工程师的签认,凡涉及到原设计结构形式、受力状态、隧道围岩及支护形式、技术标准、原设计中的差、错、漏等的变更均应得到设计代表在施工图、数量计算书(表)中的签认;
试验、测量等检测资料则必须由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严禁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代签。
5、变更资料的装订:
变更申请、变更令的资料应按顺序装订,使用统一的封面格式,装订采用钉装法,变更令的资料装订后应用黄色胶带包边。
十三、现场核实制度
形成由工程部、监理部、合约部、中心试验室共同派员组织不定期、有针对性的现场抽查、核实制度。
凡经查实已批变更或计量内容为虚假、多报多计、重报的,将分别采取以下处罚:
1、对虚假变更或计量(即无中生有的)
首先,清退当事监理工程师(或现场量测监理人员),对于已计量的,则同时清退计量监理工程师,将清退的监理人员上报省高管局、省交通厅质监站备案;
对监理单位进行全线通报,取消当季监理目标考核资格,并向交通厅质监站、监理单位法人通报;
对施工单位的当事人(计算、复核者)予以清退,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施工单位当季目标考核和年度项目部评优资格并扣留承包人当季自交的1.5%奖励基金,全线通报批评,并通报其法人单位。
并取消虚假变更、扣回计量支付;
2、对多报多计
通报批评现场量测(或计量)监理人员,并取消其个人当季监理奖金、扣发一个月工资,累计两次及以上的,则清退该监理工程师;
通报批评监理单位、降级当季监理考核,全年累计三次及以上的,则扣除本年度所发的全部监理目标考核奖金;
对施工单位的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降级考核施工单位,当季有两次及以上多报多计的,则取消当季目标考核,扣留承包人当季自交的1.5%奖励基金,扣回或取消所报变更内容;
3、对重报的变更或计量按虚假论处;
4、监理处、承包人凡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则一律取消其被公司推荐省年度先进单位及个人的推荐资格。
十四、三方联测
为了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地审核工程量,加强相互监督,避免事后控制,有效杜绝腐败变更的发生,由工作组、监理处、承包人三方现场联测的方式来鉴定、确认所有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如清淤,基础换填处理,每个工作面或自然段的渗沟、盲沟,土工布、土工格栅铺设,砂桩、碎石桩,隧道初期支护和防排水等隐蔽工程的工程量。
所有隐蔽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或覆盖前,承包人应提前告知监理处、工作组进行现场联测和确认。
联测时,监理处至少应派出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各一名,工作组至少应派出一名专业工程师或计量工程师,承包人应做好现场联测的各项配合工作。
联测必须有详细的测量原始记录资料,留存影像(照片或录像)资料,联测各方必须当场签认原始记录并将其作为变更文件的一部分,用以计算和复核工程量。
工程部负责对所有变更工程数量进行随机抽检。
凡未按上述要求进行三方现场联测的工程变更,业主将不予认可。
十五、其它未尽事项希各监理处、承包人发现后以书面形式递交娄新公司工程部,以便及时予以修正。
十六、本细则由娄新公司、总监办解释。
附件:
1、工程变更令封面
2、工程变更令(SJ09)
3、工程变更申请表(SJ08)
4、变更数量台帐录入确认表
5、工程变更数量、费用计算表
6、施工技术方案申报批复单(SJ23)
7、现场会议纪要
8、单价变更申请表
9、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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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高速公路 工程设计 变更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