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各意向成交人本资产交易合同为本次挂牌交易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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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萍
受让方(下称乙方):
或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上述“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
鉴于:
1.甲方为于1984年03月29日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1238XL,依法拥有广东省珠海市拱北九洲大道澳洲山庄78栋(现69栋)房产(下称标的资产);
2.乙方为。
3.甲方拟按现状整体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资产,乙方已考察过标的资产及现状,拟受让标的资产并保证具有及符合受让标的资产的合法资格和条件。
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标的资产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资产交易合同(下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1.1转让方:
指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省公司,即甲方。
1.2受让方:
指,即乙方。
1.3联交所:
指承担标的资产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4标的资产转让:
指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1.5转让价款:
指本合同项下甲方按现状向乙方转让标的资产的转让对价,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五条约定。
1.6保证金:
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和联交所的要求,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及参加竞买标的资产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人民币万元交易保证金。
1.7登记机关:
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和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其他依法具有登记权限的主管部门。
1.8交易费用:
指甲方和/或乙方就标的资产转让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项下交易(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经纪人或中间人费用等所有现款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9产权交易凭证:
指联交所就标的资产转让事项出具的用于表明交易完成的交易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
1.10货币:
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凡提及US$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1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转让的标的资产
2.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将标的资产按现状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现状整体受让标的资产。
2.2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的相关情况如下:
2.2.1甲方权属证明文件如下:
权属内容:
房产所有权;
房产名称:
珠海市拱北九洲大道澳洲山庄78栋;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167.52】平方米;
房产证号:
粤房地证字第2145650号。
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1。
2.2.2本合同签订时标的资产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珠海经济特区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以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或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的收费标准为准。
2.2.3标的资产经甲方委托有资质的浙江中联耀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19年8月27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浙联评报字[2019]第171号)。
2.2.4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第三条转让的前提条件
3.1甲方已依法就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转让履行了内部决策、资产评估及备案等相关程序。
3.2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在联交所完成公开信息披露和/或竞价程序。
3.3乙方已详细了解标的资产的转让信息,并同意按照甲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受让标的资产,且已依法履行了相应批准或授权程序。
第四条转让方式
4.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联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或:
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已于【】年【】月【】日经联交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经联交所组织进行网络竞价,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
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5.1转让价格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
人民币(小写)万元〗(下称转让价款总额)转让给乙方。
5.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5.2.1乙方已向联交所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万元〖RMB(小写)万元〗,将从联交所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入交易价款结算账户,自本合同签订日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余额汇入联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5.2.3乙方同意联交所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转让价款一次性转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为办理前述划款手续提供必要配合。
第六条标的资产的交割事项
6.1在甲方收到本合同第5.1款预定的全部价款总额后,双方按以下约定办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6.1.1在甲方收到本合同第5.1款预定的全部价款总额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就标的资产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签订登记机关要求的转移过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过户时所提交的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6.1.2双方签订转移过户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后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且出具税单后,双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税费。
标的资产的新房地产证由乙方领取。
6.2在乙方领取标的资产新房产证书并书面告知甲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标的资产按现状交付给乙方,双方按以下约定办理标的资产的交接手续;
6.2.1甲方交付标的资产钥匙;
6.2.2在办理上述各款约定事项时,双方应尽力予以配合,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办理、缴纳税费或提供相关必要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资料;
6.3标的资产的风险转移日为标的资产交付日或过户变更手续完成日(以在先者为准)。
6.4标的资产自2019年6月开始的物业费、水电费由受让方承担。
第七条税款和费用的承担
7.1本合同项下标的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2办理标的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有关税费及标的资产转让涉及的其他税款,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由双方各自另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8.1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甲方对本合同下的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所有权;
8.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联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标的资产转让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九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9.1乙方受让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购房条件,且不违背中国境内的房地产政策。
如因不符合前述约定导致产权不能过户或本次交易无效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并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9.2乙方用于受让标的资产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资金用途;
9.3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联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4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和受让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第一十条违约责任
10.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陈述和保证,违反或不履行、迟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10.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逾期付款超过2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解除),并要求乙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偿。
10.3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或交接手续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期间受影响房产的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第一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
(4)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该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的。
11.3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联交所备案。
第一十二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
12.1本合同及标的资产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12.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标的资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解决争议期间,除提交裁判机构审理的争议事宜或义务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一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十四条其他
14.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后七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14.2按照本合同要求由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专人递交,或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送达至本合同文首记载的另一方地址(该送达地址未经书面变更,一直有效)。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2)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3)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公认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
(4)按上述地址邮寄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4.3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5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联交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其余用于办理标的资产的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附件:
标的资产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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