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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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编号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
加施资格申请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
企业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申请登记类别
□热处理□熏蒸处理
企业情况(木质包装年生产数量、出口主要国家/地区、人员情况等)
热处理条件(设施、环境等)
熏蒸处理条件(设施、环境、除害处理队伍资格等)
防疫措施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和防疫管理人员名单
姓名
部门
职务
职责
电话
上述报告内容属实,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法人代表(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随附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厂区平面图
□除害处理设施情况
□除害处理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防疫、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其它
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初审意见(附考核报告)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意见
附件4: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
一、热处理设施
1.热处理库应保温、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供热、调湿、强制循环设备,如采用非湿热装置提供热源的,需安装加湿设备。
2.配备木材中心温度检测仪或耐高温的干湿球温度检测仪,且具备自动打印、不可人为修改或数据实时传输功能。
3.供热装置的选址与建造应符合环保、劳动、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要求。
4.热处理库外具备一定面积的水泥地面周转场地。
5.设备运行能达到附件1热处理技术指标要求。
二、熏蒸处理条件及设施
1.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或签约委托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熏蒸队伍。
2.熏蒸库应符合《植物检疫简易熏蒸库熏蒸操作规程》(SN/T1143-2002)的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具备低温下的加热设施,并配备相关熏蒸气体检测设备。
3.具备相应的水泥硬化地面周转场地。
4.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具。
三、厂区环境与布局
1.厂区道路及场地应平整、硬化,热处理库、熏蒸库、成品库及周围应为水泥地面。
厂区内无杂草、积水,树皮等下脚料集中存放处理。
2.热处理库、熏蒸库和成品库与原料存放场所、加工车间及办公、生活区域有效隔离。
成品库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防止有害生物再次侵染。
3.配备相应的灭虫药械,定期进行灭虫防疫并做好记录。
四、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1.建立职责明确的防疫管理小组,成员由企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除害处理技术人员等组成。
防疫小组成员应熟悉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配备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协管员,应掌握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及除害处理效果验收标准,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协管员应为防疫管理小组成员。
3.主要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
除害处理技术及操作人员应掌握除害处理操作规程。
五、防疫、质量管理体系
1.明确生产质量方针和目标,将除害处理质量纳入质量管理目标。
2.制定原料采购质量控制要求,建立原料采购台帐,注明来源、材种、数量等。
3.制定木质包装检疫及除害处理操作流程及质量控制要求,进行自检和除害处理效果检查,并做好记录。
4.制定标识加施管理及成品库防疫管理要求,并做好进、出库、销售记录,保证有效追溯产品流向。
5.制定环境防疫控制要求,定期做好下脚料处理、环境防疫并做好记录。
6.建立异常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
资格证书
企业名称:
经审查,你单位符合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要求,授予标识加施资格。
标识为:
认可类型:
□热处理□熏蒸处理
认可编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X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章)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
考核告知书
检审告[ ] 号
企业名称:
住址或地址:
经过我局考核,你单位:
不符合申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的相关要求,考核不合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单位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资格申请材料退给你们。
特此通知。
本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热处理结果报告单
编号:
标识加施
包装种类
规格/数量
木材最大厚度
处理库号
生产批次
生产编号
处理日期
木材中心温度达到℃时间:
干球温度到达℃时间:
相对湿度为%
热处理起始时间:
热处理结束时间: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热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热处理技术操作人员(签名):
业务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盖章)
结果评定:
该批木质包装热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
1.附温度检测自动打印记录。
2.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附件8: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熏蒸处理结果报告单
数量/规格
处理体积
药剂种类
剂量
温度
时间
浓度检测值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已按上述要求对本批木质包装实施熏蒸处理,请检验检疫机关予以审核。
熏蒸处理负责人(签名):
该批木质包装熏蒸处理过程符合要求,准予加施标识。
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交检验检疫机构,第二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附件9: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编号:
标识加施企业
名称(盖章)
使用企业名称
货物名称
拟输往国家/地区
处理结果
报告单编号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使用企业,第二联交检验检疫机构备查核销,第三联标识加施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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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出境 货物 木质 包装 除害 处理 标识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