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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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编制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定期组织避灾路线的演习。
五、负责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技术专业会议,研究讨论安全技术管理上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付诸实施。
六、搞好各个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七、经常深入项目,积极指导各个项目解决安全上的问题。
八、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教育、考核工作。
九、积极参加全集团性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十、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工程部负责人: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经营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掌握基本建设市场和工程市场动态,提出本企业的安全经营方针、市场上的安全风险。
二、负责对各个合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严禁超资质承包,发包。
三、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督促其按协议实施。
四、合理规避高安全风险的项目。
五、收集整理有关建筑市场的安全生产费用、建材等有关情况资料,建立信息档案,为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标底、招投标提供可靠依据。
经营部负责人:
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按照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经费,并督促其合理利用。
二、在计划安排使用资金时,优先安排投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三、坚决执行公司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制度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支持安全部门的工作。
四、确保安全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专项资金。
五、负责对安全事故费用的支付和监督审核。
财务部负责人:
综合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监督有关部门(科室)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的议事日程,研究公司行政,生产工作同时必须同时研究安全工作.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抓好安全生产思想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好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
四、把生产纳入先进项目部(队)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之一,把安全工作的好坏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支持各部门(科室)搞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为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组织开展党,团员.无事故活动,协助工会,团等组织开展各项竞赛活动.
七、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一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八、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九、在审核各专项方案的同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十、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综合部负责人:
2、水利工程业主单位安全生产科职责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主管全处农田灌溉、水利工程运行、电力生产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完善与本行业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组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任务,及时研究、部署并参加本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组织和领导本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6.本处内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要尽快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组织落实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二、分管水利工程管理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处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全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贯彻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负责落实防汛值班,安排编制防汛工作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全处的防汛工作;
4.主持研究解决本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水利工程发生重要险情和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分管灌溉管理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2.结合灌区的实际和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持制定和完善灌溉管理办法,指导灌区用水管理办法的实施;
4.主持、研究的解决灌区用水中突出的问题,对水事纠纷和水事事件进行及时的处理;
5做好全处各站的灌溉管理,指导制定灌溉用水计划,从管理上确保灌区安全用水。
6.在灌溉管理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四、分管电力生产工作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处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全处电站的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指导全处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主持研究解决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五、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协助处领导统筹协调全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协助处领导认真落实本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分解落实及分析完成情况;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针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负责会议记录;
4.协助处领导确立和修订本处安全生产制度及规定;
5.协助处领导制定和完善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6.拟写安全生产综合性简报、情况汇报、工作总结等材料,收集安全生产月报表,并对上级部门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及资料。
六、工程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组织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
2.负责指导、监督全处水利设施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及时查处事故隐患;
3.编制全处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组织全处水利工程防汛、度汛工作;
5.制定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水利工程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七、扩建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负责全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指导全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宣传检查工作;
3.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协助业主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参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5.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水利水电建设工地发生险情事故时,组织有关部门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八、灌溉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灌区用水管理办法;
2.根据水情、雨情及气象预报编制制定灌区用水计划和蓄水方案,指导灌区用水工作;
3.合理对百丈水库和主干渠水量进行调度,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保证灌区的灌溉用水;
4.及时深入灌区进行用水调查研究,处理用水纠纷,营造团结和谐灌区。
九、防汛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律法规;
2.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处防汛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及防汛地段实施防洪调试;
3.编制防汛预案,合理安排防汛值班,保证汛情传递畅通,落实防汛物资、交通工具,切实准备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工作;
4.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险情。
十、综合经营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电力法》,对全处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检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全处电力生产单位的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电站生产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安全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检查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落实;
5.发生电力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查明事故原因,与有关单位一起追究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处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负责全处交通、档案、保密等项工作的安全管理。
2.建立本处车辆、档案、保密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负责对本处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驾驶员参加培训学习考核年审。
4.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驾驶员违章行驶。
要确保安全生产用车。
对违章行驶造成损失的驾驶员进行处罚和教育。
5.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日常维护工作,按时为车辆投保。
6、负责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安全及全处各类挡案的安全管理,确保文件保密安全。
十二、保卫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负责全处的治安、消防、保卫等工作的管理。
2.对全处生产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对全处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
4.对各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辖区公安部门搞好内部保卫工作。
5.对全处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三、工会的安全职责:
1、督促并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
2、对职工进行遵守劳动保护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组织并协助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
4、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认真执行。
5、工会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6、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要求纠正。
7、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8、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9、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和女工受到保护的权利。
十四、各干渠站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并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2.严格履行《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站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水利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工程、车辆、消防、用水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6.定期对大坝、渡槽的位移观测,制定所辖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所辖工程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8.出现安全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及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计划、情况汇报和报表。
十五、各电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执行《电力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2.严格履行《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
制定站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地电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水工建筑、车辆、消防、机电设备及电力输电线路和安全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6.制定站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9.及时向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计划、情况汇报和报表。
十六、水库管理站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及《防洪法》;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完善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加强大坝的观测,制定大坝防汛预案;
5.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站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闸门、车辆、消防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制定措施防护林区火灾;
9.及时向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和报表。
[转自:
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局]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有哪些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员安全监理责任:
1、根据项目组岗位职责安排,在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内,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
2、做好检查记录。
容
由中国工程监理人才网整理
4、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
编辑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2]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监测单位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
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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