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发展环境投诉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238054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7.47KB
德州市发展环境投诉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德州市发展环境投诉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州市发展环境投诉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县两级建立发展环境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发展环境投诉工作。
投诉工作机构设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
乡级便民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受理辖区内的发展环境投诉,业务上接受县级投诉工作机构的领导。
第五条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和处理发展环境投诉,协调处理发展环境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对下级投诉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下级投诉工作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市、县两级发展环境投诉工作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事项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五)依法没收、追缴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责令退赔;
(六)对被投诉人采取约谈、通报、督导等措施;
(七)根据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受理事项
第七条
发展环境投诉工作机构受理以下投诉事项:
(一)公开事项:
1.不依纪依法公开有关内容,实施暗箱操作的;
2.不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和承诺时限的;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申请不予受理、答复的;
4.公开内容与实际不符或隐瞒、篡改、捏造公开内容的;
5.其他违反各项公开规定损害发展环境的。
(二)廉洁从政事项:
1.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2.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3.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的;
4.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管理对象财物的;
5.委托或转移政府行政职能到事业单位、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或公司,违规收取费用的;
6.不按规定与下属中介机构脱钩以及违规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服务的;
7.利用公共资源交易或其他公务管理活动,从事有偿中介的;
8.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损害发展环境的。
(三)效能建设事项:
1.对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2.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3.擅离职守或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延误时限,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4.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5.在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征地、环评等服务环节中拖延怠慢,影响项目建设进程的;
6.对危害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
7.对投诉工作机构安排的事项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办理的;
8.其他违反效能建设规定损害发展环境的。
(四)制度落实事项:
1.适用已废止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违规制发损害发展环境文件的;
2.违反涉企收费、涉企检查管理规定的;
3.违反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联审联办等服务承诺制度的;
4.其他违反德州市机关作风建设“八条禁令”和政务服务与便民服务管理规定的。
(五)《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
(六)其他损害发展环境的情况:
1.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
2.违反规定乱拉赞助、乱集资、乱摊派的;
3.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或擅自设置附加条件的;
4.其他影响发展环境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行为。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损害发展环境的投诉,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予受理并做好分类、登记。
第九条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或者转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发展环境投诉工作机构办理的投诉事项,经投诉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
调查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有效证件。
被投诉人及其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发展环境投诉工作机构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作出处理决定。
经查证,事实与投诉人的投诉不相符合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合理异议的,应当补充调查。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抄送被投诉人任免机关,同时将处理决定送达被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可将投诉转交下级投诉机构或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办理,并及时督办。
接受交办案件的单位应按规定期限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其重新办理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四条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简单投诉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情节较复杂、影响较大的一般投诉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情节复杂、问题严重或涉及几个部门的重要投诉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经本级投诉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办理期限可以延长15日。
因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办结的投诉事项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和存档。
第十六条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投诉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办理的发展环境投诉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组织处理和责任追究形式:
(一)口头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三)约谈;
(四)通报批评;
(五)待岗培训、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辞退、免职等组织处理;
(七)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形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并列适用。
第(三)项责任追究对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七)项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纪检监察机关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被投诉部门、单位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对本地区部门、单位发生的处理投诉工作实行考核,其结果纳入机关效能暨政风行风建设综合考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德州市 发展 环境 投诉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