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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本案中,三名仲裁员中有两名仲裁员认为合同应解除,因此,应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支持京发公司的请求。
选项C错误。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据此可知,首席仲裁员持不同意见时,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选项D正确。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选项B错误。
《仲裁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合意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据此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据此可知,"
适用法律错误"
不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选项D错误。
《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本案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蓟门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裁决。
因此,法院不能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2013年)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
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
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
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协议。
选项A正确。
《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第
(一)项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中,争议金额为100万,没有超过200万,且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与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无关。
96.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关于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的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指定某法院的王法官担任本案仲裁员
B.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
C.依据当事人的材料和证据书面审理
D.简化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中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的权限。
选项A错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6条规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
(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该独任仲裁员。
据此可知,应从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而现职审判人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选项B正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6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成立独任仲裁庭审理案件。
选项C正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8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
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据此可知,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无权决定简化裁决书中的争议事实。
97.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
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8.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措施。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该解释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99.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00.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案外人异议。
选项A、C正确,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另外,朱某的异议内容与原裁决无关,因此,其对驳回其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而不是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2款规定,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2012年)
2009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赵刚向家住甲市B区的李强借了5000元,言明2010年2月之前偿还。
到期后赵刚一直没有还钱。
2010年3月,李强找到赵刚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
赵刚因所牵宠物狗易受惊,遂对李强说:
“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
”李强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
该狗受惊,扑向李强并将其咬伤。
李强治伤花费6000元。
李强起诉要求赵刚返还欠款5000元、支付医药费6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赵刚书写的借条、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赵刚称,其向李强借款是事实,但在2010年1月卖给李强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说好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
当时李强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赵刚,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赵刚还称,李强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李强自己承担。
对此,赵刚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李强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赵刚认为,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95.关于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中级法院
D.应当专属甲市A区法院
【答案】AB
【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解析】选项A、B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被告人赵刚住所地为甲市A区,甲市B区合同履行地,所以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对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据此,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显然,李强与赵刚之间欠款的诉讼案件不属于甲市A区法院专属管辖范围。
96.关于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考点】侵权纠纷的管辖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侵权行为地就在被告住所地,即赵刚的住所地甲市A区,因此,李强要求赵刚支付医药费的诉讼案件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
97.关于法院对李强提出的返还欠款5000元和支付医药费6000元的诉讼审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以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B.可以合并审理,一起作出判决
C.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D.必须分别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考点】合并审理和分别判决
【解析】本案中,借款纠纷与侵权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同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分别作出判决;
也可以分别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判决。
98.关于赵刚向李强借款5000元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强提出的借条是本证
B.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是直接证据
C.赵刚承认借款事实属于自认
D.赵刚所言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属于反证
【考点】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
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借款事实的本证。
“已用卖玉石的款项偿还借款”并非本诉的反证,而是对李强提出借款主张的反驳。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李强提出的其向赵刚转账5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是直接证据。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
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
99.关于本案李强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属于书证
B.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肯定无证明力
C.李强是因为挑逗赵刚的狗而被狗咬伤的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赵刚承担
D.李强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李强承担
【考点】证据种类和证据能力
【解析】选项A错误。
“赵刚的证人提出的书面证词”应为书面的证人证言,而非书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据此可知,李强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是无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原告就自己损害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强承担受损害与被赵刚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100.关于赵刚“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辩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将该辩称作为赵刚偿还借款的反驳意见来审查,审查的结果可以作为判决的根据
B.赵刚应当以反诉的形式提出请求,法院可以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C.赵刚必须另行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处理
D.赵刚既可以反诉的形式提出,也可另行起诉
【答案】BD
【考点】反诉
【解析】在本案中,借款合同和玉石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据此可知,如果赵刚主张用玉石货款清偿借款的,则可以另行起诉或者以反诉的方式提出。
赵刚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2011年)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
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
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
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
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
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
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
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
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
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
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
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
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
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请回答第95—100题。
95.关于本案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5题)
A.张成功行使管辖异议权符合法律的规定
B.张成功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C.升湖区法院驳回张成功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D.升湖区法院对案件进行移送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BCD
【考点】管辖权异议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本案中,张成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之后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此,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张成功提出异议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被告张成功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经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区,即本案应由安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本题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区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给安平区法院。
96.关于本案调解,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三不定项第96题)
A.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的做法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B.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如不先行组织调解,将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
C.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D.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违法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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