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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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委派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
质量检测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签字的检测成果负责。
各单位应建立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进行操作。
因违规操作或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全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实行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授权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制度。
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的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直接负责该项目的人员,具体是指项目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本单
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质量检测等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开展业务工作前由单位的法人代表签署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因此而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九条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法人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同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项目负责人变更后,原项目负责人的相应法定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时未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水利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经授权的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60日
内补签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人代表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未办理授权书或承诺书未备案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其改正。
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授权书、承诺书信息的管理。
凡责任主体提交备案的授权书、承诺书,必须做到签署规范、笔迹清晰,不能有无法辨认的字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结合日常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核对授权书、承诺书的信息是否真实,有关签字与工程资料中的签字是否一致,发现存在疑点或与工程资料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要严肃认真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于该项目全部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制作标准见附件3),载明工程名称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永久性标牌也可随主体工程施工提前安设并妥加保护。
永久性标牌宜设置在枢纽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明显部位、线状工程的首端或控制性建筑物的明显部位。
在工程交付使用后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格式见附件4),内容包含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
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及证号、联系方式、信息变
更情况等,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之前,以上内容如有变化
应及时变更完善,确保联系畅通;
缺陷责任期满后,项目法
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应当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回访或跟踪,
具体方式及回访或跟踪周期由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在缺陷责任期满时作出书面约定,一个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息档案,内容包含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人代表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与工程资料一起移交存档,并以纸质和电子化的方式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
第十六条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处理;
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功能丧失、提前报废乃至质量事故等异常情况时,由运行管理单位报请其直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查明原因,并按以下情形界定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属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及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属于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应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属于质量检测单位发现质量问题隐瞒不报、出具虚假报告造成的质量事故,由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五)发生以上之任何情形以及属于项目法人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本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其法定代表人除所负的领导责任外,还应对合同履约负监督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其自身并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下级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所对应的工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项时,相应质量责任即告解除:
(一)已达到合理使用寿命期限;
(二)非质量责任原因导致的相应工程提前拆除或宣告废弃;
(三)在超出设计标准的外部因素或不可抗力作用下毁坏;
四)其他法定免责情形
第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责任主体,都要将严格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作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并定期对本地区、本单位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单位及个人信用记录,依法给予信用惩戒。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XXX担任XX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
专业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河北省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系(XX单位XX职务),经本单位(XX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XXX)授权,担任XX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单位责任人之职,现郑重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单位职责,加强质量管理,并对由于本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质量监督机构;
一份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份与
竣工验收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移交运行管理单位;
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附件3
河北省水利工程永久性责任标牌制作标准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勘察、设计单
项目负责人:
位: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完工日期:
合理使用年限:
注:
标牌尺寸不宜小于800mn¥
600mm文字统一采用凹刻宋体,颜色宜为红色,字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牌材质选用大理石或花岗岩,也可采用不锈钢等金属材料(蚀刻)。
精品文档
附件4
河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台账
职务职
执业资格证
责任主体
单位名称
责任人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
变更情况
称
书及证号
项目法人
法定代表人
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测设计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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