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第期保护幼女 杜绝嫖宿 0615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22230649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52
- 大小:158.38KB
专题第期保护幼女 杜绝嫖宿 0615Word文件下载.docx
《专题第期保护幼女 杜绝嫖宿 0615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题第期保护幼女 杜绝嫖宿 0615Word文件下载.docx(5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为何“嫖宿幼女”频频发生?
“嫖宿幼女罪”又该何去何从?
“嫖宿”幼女在多地频繁发生
2012-06-15第2096期
今日话题
一、成长阴影、心理疾病等内因无法解释
《洛丽塔》的男主人公有心理疾病
从心理疾病或障碍角度很难解释中国的“嫖宿幼女者”
有一本很著名的小说叫作《洛丽塔》,小说男主人公亨伯特在少年时期与一14岁的少女发生了一段初恋,少女因伤寒而早夭。
后来,亨伯特爱上了十二岁的幼女洛丽塔,为了接近她不惜娶其母亲。
儿时的阴影让亨伯特沉迷于对逝去的旧情人的怀念,因此洛丽塔这样的小女孩成为了他的欲望载点。
亨伯特所患的其实是一种心理疾病,叫作“恋童癖”。
“恋童癖”一般来说都跟童年的经历有关。
而在国外,“儿童色情旅游业”在一些国家大肆开展。
在东南亚湄公河次地区,30%至35%的性工作者的年龄在12-17岁之间。
她们的“主顾”就是欧美等地来“旅游”的人,这些所谓的“游客”大都有“恋童癖”。
还有一些“恋童癖”患者表现为在成年女人那里受挫,又或者性能力低下,所以在幼女身上满足自己的征服感或者发泄自己的愤怒。
在中国当然也存在不少的“恋童癖”者,不过“恋童癖”者表现为对成年人没有了“性趣”,只在儿童身上才能有欲望。
在那些“嫖宿幼女”案中,涉案者显然大多不是“恋童癖”患者,他们中大都人有婚姻,有家庭,有体面的社会身份。
二、只能从历史、社会等外因来找到原因
吴天喜奸淫了几十名幼女
带有迷信意味的“处女情结”是许多找幼女者的病症
奸淫了几十名幼女的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吴天喜爱打牌,所以找处女“冲喜”;
在贵州习水案中,一个嫖客发现女孩不是处女,立马很生气地走了;
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女学生案”中,“处女”也是一个很明显的要素……
有人说,这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采阴补阳”的思想在作怪。
六朝时的性学医书《玉房秘诀》里说:
“夫男子欲得大益者——当御童女。
”而另一本讲“房中术”的《素女心经》也有类似的表述。
不过,根据许多相关新闻报道,那些“嫖宿幼女者”大都还是因为另一种迷信思想,那就是——跟处女发生性关系能够冲喜,带来好运。
一位援交少女的自述中就说,那些老板们如果第二天要签大合同什么的,头天就会“开个处女”,讨个好彩头。
在许多报道中,“见红”都是一个常见词。
处女血被看作有神圣的力量,能够带来好运。
这种迷信思想其实由来已久,相传明朝的嘉靖皇帝就用处女血来炼丹药。
当然,这种处女的迷信思想并非中国古代独有。
要追究起根源,当童贞被看作是一种宝贵的私产的时候,就成了珍贵的。
后来渐渐成为吉利的象征。
另外,有人就是出于对“处女”的变态迷恋,享受征服年轻美好的女生所带来的快感,并且他们也认为,跟幼女发生性行为没有得病的风险。
更多人迷恋“玩弄幼女”,是出于一种变态的风尚,满足自己的虚荣或者交际
在“嫖宿幼女”案中,“女学生”是一个关键词。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童小军曾经对援交女学生做过大量的调研,他总结发现:
首先,“女学生”一词暗含了年轻、有活力之意,很多女学生还保留着处女之身,这无疑对男性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其次,女学生代表着智慧、知识,一些人认为征服女学生象征着征服了知识。
而记者调查“浙江永康大规模嫖宿幼女案”也发现,涉案者多为企业家,老板们带一个或者多个“小情人”在当地是一种社会风气。
比起一个成年女子来说,幼女们对达官显贵们更有吸引力,拥有她们是一件更有“面子”的事情。
这种变态的病毒也很容易就蔓延开去,权贵们争相攀比,又或者变成一种结识权贵的“礼物”。
说到底,权与钱让人跨越一般禁忌,以获得“稀缺资源”为变态的乐趣
《北史·
齐本纪·
废帝纪》里,国子助教许散愁自称:
“散愁自少以来,不登娈童之床,不入季女之室,服膺简策,不知老之将至。
”从侧面可以发映出当时达官贵人们“登娈童之床,入季女之室”这种情况有多严重。
这里的娈童就是美少年,季女则是幼女。
而在明清,达官显贵们以娈童为风尚。
到了太平天国成立后,洪秀全很快找了很多美少女来做自己的“王娘”,而他据说也有娈童的恶习。
其实,这并不难解释。
进化生物学家解释说,一旦名望和权力让性变得越来越唾手可得,人的自制力就会减退。
而法国思想家乔治·
巴塔耶说:
“在某种程度上,遵守禁忌是一个物质财富的问题。
为求雅致需要很多钱。
”显然,在现实语境下,这里的钱也和权对等。
所以权贵们不管是有权也好,还是有钱也好,一旦他们手中的优势资源不被束缚,能够帮助摆平一切,他们就会变得越来越大胆,欲望也会越来越多,想法也会越来越变态,一般的“性”就很难满足他们的胃口,他们用权或者钱来寻求更多的更难得的“资源”。
如果再不受约束,例子就是古罗马的帝王和贵族们,他们极度荒淫,可以毫无限制地纵欲、杀人,常态的办法用尽了,就用一些新奇的、荒诞的办法来寻求刺激,这就很容易走向变态了。
三、更不幸的是外部环境为他们创造了条件
援交幼女被外界有组织地诱导
女学生们面临的环境使得他们能轻易得到幼女、少女
强迫:
在许多“嫖宿幼女”案中都能看到强迫的影子,更令人感到震撼的是,大部分强迫都来自女学生们的同龄人。
一些女孩和社会上的男青年一起逼迫女孩卖淫,一些女孩则自己沦为受害者之后,又去强迫别的无辜者。
习水案中,女中学生就被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手段恐吓、威胁。
事实上,这种强迫就是一种典型的、极端的校园欺负现象。
现在中国校园的欺负现象其实已经相当严重。
尽管缺乏全局的资料,不过校园暴力时常被媒体报道。
而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要让校园欺负现象好转,需要的是社会、家庭、学校全方位的配合。
美国的校园欺负和暴力事件也曾经十分严重,结果经过努力,全美校园犯罪案件从1992年的114.86万起减少到了2001年的76.37万起;
校园恶性暴力案件从1992年的24.54万起减少到了2001年的16.09万起。
引诱:
在诸如“上海女中学生援交案”(专题:
《解读女中学生援交卖淫案》)中好像找不到强迫的影子,于是有人就认为是这些女孩子自甘堕落。
可是深究起来,却并非如此。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做了《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研究者花了2个多月的时间才说服18名从事援助交际的在校学生配合做了深度访谈,结果发现,“在社会中,将学生作为目标,有组织地进行诱导,才是(‘援交’的)根本原因。
”
一些调查也发现,在“援交少女”事件中存在着大量的中介。
所以,当社会、家庭、学校三方面都失职的时候,无疑,就为那些“色胆包天”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手上的资源优势又让这些人自信能逃脱处罚
许多欧美的“恋童癖”者在国内并不侵犯儿童,而是选择去国外“儿童色情旅游”。
他们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确信与儿童发生性关系在这些国家并不是禁忌,或者并不被法律禁止,所以他们做得很心安。
也就是说,当法律和社会风气形同虚设,没有约束力的时候,人们就会做出许多出格的事情来。
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的始祖贝卡利亚说,“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
所以,许多人都认为“嫖宿幼女罪”给这些人留下了法律的后门,让他们能够钻空子,胆子就越来越大。
不过,即使立法层面有问题,要是司法够严的话,这些人一样能够得到严惩。
但是往往有人就能利用自己手上的优势资源,把强奸变成嫖宿,又把罪变成非罪。
自然,就算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许多握有资源的人依然相信自己能够通过一切手段来逃脱惩罚。
四、法律应该阻止对幼女的性剥削
儿童权利保护不应该被忽视“嫖宿幼女罪”针对卖淫打工妹而设,为的是维护秩序
在一轮轮的讨论中,大家已经知道,“嫖宿幼女罪”是在1997年的刑法中出现的。
为什么会设立这个罪呢?
原来,这是因为在当时出现了打工潮,许多女生初中还没毕业就辍学到沿海地区打工。
受到各种引诱后,她们参与了卖淫活动。
而立法者认为这有交易的意味。
因此,在97刑法中出现了这条“嫖宿幼女罪”。
有人说,这和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吻合。
还有人认为,就算现在这条罪名也是适用的。
只是由于司法不严,才被人钻了漏洞。
但是,实际上,从这条罪名可见,它打击的是卖淫活动,而认为那些卖淫的打工幼女是在做交易,因此她们也需要负上一部分责任。
而根本目的还是在维护社会秩序。
实质上,不管是受到逼迫还是引诱,卖淫的年幼打工妹其实才是实打实的受害者。
“嫖宿幼女罪”其实把幼女区分为良家女和坏女孩,忽视“坏女孩”的权利
许多人支持“嫖宿幼女罪”的人都会辩解称,这其实打击的是那些“嫖宿幼女活动”,针对的是“嫖宿幼女者”,其实恰恰实在保护幼女。
这种辩解其实很苍白。
2003年,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在当年由最高法政策研究室编的《最新刑事法律司法解释汇编》的《理解与适用》部分有这么一段话: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情况看,有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隐瞒实际年龄,通过上网聊天联系行为人,并让行为人为其提供住处过夜,为了寻求性刺激,主动或者同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对行为人一律以强奸罪定罪,按照奸淫幼女行为从重处罚,有失公允。
”而有也学者称,“在嫖宿幼女的场合,多是幼女自愿,甚至是在幼女主动纠缠的情况下进行的。
换言之,犯罪行为的实施,受害幼女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相比(奸淫幼女)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较小。
所以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加区别地按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有违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
事实上,这就是认为“有淫乱恶习的坏女孩”是不值得保护的又或者对其保护力度不能那么大。
认为这些女孩本身是有过错的。
可是既然法律已经认定了14岁以下的女孩心智生理都不够成熟,他们又何错之有?
遗憾的是,在一些呼吁保留“嫖宿幼女罪”的文章中,她们还被称作是“雏妓”。
事实上,无论幼女是否自愿,这都是种赤裸裸的性剥削,最应该保护的是儿童的权利
尽管在国际上有一种趋势,把卖淫活动分为了“自愿”和“非自愿”。
但在幼女这个问题上是一致的,幼女并不存在“自愿”的卖淫,都是“非自愿”的。
在一系列的“嫖宿幼女案”中也能看到这个问题。
而和幼女进行性交易实际上就是一种性剥削。
在许多案件中都体现为,有权有势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对幼女进行性剥削。
在这里,剥削幼女的当然不止是那些中介,正是“嫖宿幼女者”的变态恶趣味创造和纵容了这个市场,他们中有的人还亲身参与引诱和强迫幼女的过程。
而他们希望“嫖宿”的对象就是处女、幼女。
更何况在过程中,还很可能存在着性虐待。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4条就是,“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之一。
事实上,在我国关于儿童的涉性的许多法律都有缺陷。
例如,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全没有涉及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方面的犯罪。
但是,在维护秩序方面却不遗余力,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将“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定义为“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不良行为。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可见,这就是说,是未成年人在危害社会,应该得到矫治,而不是社会危害了未成年人,应该保护。
(参考:
赵合俊:
《儿童免受性侵害的权利——对我国儿童性法律的审视》)
说到底,秩序被摆在了首位,权利被忽视或者被放在次要位置了。
所以,“嫖宿幼女罪”这个从字面上就有歧视之意的罪名当然应该废除。
而有人认为应该归入“强奸罪”,有人认为则认为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奸淫儿童是性虐待,“嫖宿儿童”则是性剥削,应该按照“强迫幼女卖淫罪”论处。
无论如何,儿童卖淫都是一种对儿童的性剥削,都应该从儿童的人权视角去考虑问题。
当然,立法是不够的,需要严格司法。
司法也是不够的,需要的是社会、家庭、学校多方面的努力。
五、结语
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它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
在为此目的而制订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儿童权利宣言》
未成年女孩频遭性侵嫖宿幼女罪被指纵容犯罪
2012年06月07日00:
45央视网
主持人张泉灵:
你好观众朋友这里是正在直播的《新闻1+1》,我是主持人张泉灵。
明天高考,明天就要在北京举行的上合组织峰会特别为高考推迟了半个小时,好给考生们让路,我相信听到这样一条消息很多的考生和家长是大大的松了一口气,我们是非常的清楚,其实孩子的大事就一定是家庭的大事,孩子的希望是家庭和社会的未来。
所以家庭和社会需要给孩子更多的保护。
而就在今年的六一节之前,一份叫做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一个公开的报告正式出台了,从这份报告当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未成年人这件事情依然是任重道远。
解说:
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河南永城,面对一个个还不满14岁的受害者,面对一起起不断发生的类似案件,“嫖宿幼女”罪的存废正在引发全社会越来越激烈的争论。
而几天前刚刚发布的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也将儿童不断遭受性侵列入其中。
这份名为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结果的报告,由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共同发布,所选出的是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一年间,中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发生的重大事件。
而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也被列入其中。
4名村镇干部,一名12岁的少女,发生在陕西略阳县的这起性质恶劣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
舆论的讨论至今没有停止,而类似事件却又不断上演。
张泉灵:
其实这次评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十大事件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角度来做一个分类,第一个类别就是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法规进一步的完善和需要进一步理清和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像大家去年议论集中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和未成年的流浪者的救助工作,也包括现在依然存在争议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的事件。
另外的一个分类就是已经有了法律和法规,但是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可能进一步的细化,能够让这件事情落到实处的,像免费午餐计划,像佛山女童小悦悦遭碾压之后无人施以援手的案件,也包括广州7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的后续的处理。
还有一类就是像《中国留守儿童日记》一本,由真正的留守儿童写下来的书而引发了思考,也包括中学生偷换升旗仪式演讲稿抨击教育制度,这都是一个事件引发了对中国儿童未来发展思考,这样性质的事情,所以这十件事我们可以用三个类别加以区分。
回到刚才说第一个类别,在这个类别当中我相信公众舆论的焦点目前都会集中在这样的事情上,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为什么这个事情会特别的引发关注?
我想有两个基本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实行从法律的层面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因此需要讨论像从这个强奸罪当中把“嫖宿幼女”罪单独分离出来,到底是纵容了一个恶行,还是说法律更加细化了是法律的进步,这样的争论今天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第二个原因此类事件一再发生,像轮奸或者强奸少女的事情,被最后法律定性为“嫖宿幼女”事件,已经连续三年出现在了这样一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的名单当中,连续三年不同的地方都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我们通过一个短片详细了解一下。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向区别,自“嫖宿幼女”罪单独设立以来,废存之争就一直不绝于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
从立法的角度来考虑,“嫖宿幼女”的情况下,幼女同意发生性行为,从立法角度看视为被害人不合适,所以在立法的层面,把“嫖宿幼女”罪设定带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当中。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妇联副主席甄砚就提出,将“嫖宿幼女”罪进行废除,以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少女不受伤害。
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
“嫖宿幼女”罪法定行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行为15年有期徒刑,从法律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的量刑显然引起舆论的争论。
王志祥:
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实践当中很多场合由于只能(最多)判15年,从而导致社会公众认为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法律力度不够。
那些将黑手伸向未成年少女的人,他们的行为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宿?
2011至2012年度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报告认为,奸淫幼女跟嫖宿幼女两者实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幼女本身对于自己的性承诺是不能够负责任的,所以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失足的幼女比普通的幼女更值得在法律上加强保护。
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就另当别论,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给此类案件留出了口子。
我们来看一下当时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这个事件,入选过去一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名单当中,评委会有这样的评定,他说不管是从法律的规定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当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行为人民保护幼女所需要的力度来看,都应该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来从重处罚,这是当时评委会推选它进入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的最主要的理由。
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下,这两种罪名到底有多大的区别,首先来看一下《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是这么规定的,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从重处罚。
那么从重处罚可能最高的刑法就要到死刑了。
另外,360条的“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可以看到两个不同的罪名它的量刑是由很大的差别的,从这个量刑的差别来看,我们来看为什么此类事件都会高度挑战公众的承受能力,再成为公众舆论的一个风口浪尖的核心,我想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此类事件不管最后的定性是强奸幼女还是“嫖宿幼女”,其实都已经远远突破了公众的一个道德的底线,在普通公众的心目当中,这个事情就是罪大恶极,居然“嫖宿幼女”罪来处理的话,在法律上这个事件居然是罪不够大,恶也不够极,所以当观众的心目当中出现了这样的矛盾的时候,就很难被接受,也因此一再成为舆论的焦点。
到底这样的法律存在着什么样的争议,现在应该如何来处理?
接下来就来连线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同时这个佟先生也是起草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的一个主要的负责人,佟先生我们也听到了另外一面的声音,也有法律专家说这个事情其实是法律的一个细分和它的进步,因为“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觉得在程度上是不同的,因此如果细分开的话是法律的公正的表现是法律的进步,您的观点。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佟丽华:
我完全不同意这种看法,抛开我们说的强奸罪“嫖宿幼女”它的量刑的上限的区别,也就是“嫖宿幼女”最多是十五年,但是强奸罪可到无期徒刑、死刑,抛开这样一个刑法的差异,最关键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最大的问题在于缺少一种儿童的视角,也就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必须受到特殊的保护,比如说我们说不能卖烟、酒给未成年人,如果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行为,不论这个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来定罪量刑,从这个角度来说孩子他之所以是未成年人就因为他心智还不成熟,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应该给他以特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不能把嫖宿这样一个,应该说整个社会从道德上不认可的有人说是肮脏的词,放在一个孩子的身上,这是非常不合适的,这个罪名本身我们认为就是对孩子权益的一种忽视和侵害。
您觉得这个罪名的存在其实是对受侵害的孩子的二次打击?
佟丽华:
是这样。
另外从记者的调查来看,我们现在也发现了这样的状况,就是在某些地方可能比如说嫖宿幼女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甚至它会成为当地的一个不良的社会风气,当地甚至比嫖宿更轻的一个词,说要找一个年轻的情人而已,您怎么看?
这个恰恰说明有了嫖宿幼女这样一个罪名以后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一般概念上从社会的角度说,我们嫖娼的这种行为,大家更多认为是一种违反行政执法的行为,相对来说社会上比较普遍地认为是比较轻的行为,但是如果强奸罪的话,它是一个严厉的刑事犯罪,大家就是从这两个罪名一个简单的常识的理解,会认为强奸这个罪名不可触碰,可是嫖宿这种行为相对来说有些人认为无所谓,正是因为这样的心理导致嫖宿幼女这样的罪名使更多的社会公众认为,即使她是幼女也是一个比较轻的行为,所以从这种角度来说,对幼女行使保护的法律震慑功能被弱化了,使更多的人可能是铤而走险去对幼女构成严重的伤害。
好谢谢佟先生,我们稍候继续往下聊。
我们说到了“嫖宿幼女”罪这个罪是否应该存在?
这一点目前在法律界依然是有争议,也需要获得社会长期的一个关注。
我们注意到其实在保护未成年人十大事件当中,还包括这样一个同样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例,就是广州七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这个案件大概我给大家表述一下,是一个孩子,父母离婚之后就跟着她的生父和继母来生活,但是长期就被关在一个阳台,饿的是皮包瘦骨,有一天实在是耐不住饿了,于是她就跳楼去小卖部找吃的,这件事情被好心人发现之后她就迅速被送到了救助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救助站只能容留她十天的时间,之后还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养活她?
这样的事件其实还有很多。
画面提示:
翠翠,十一岁,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与奶奶相依为命。
翠翠:
我从来没有收到过礼物,爸妈也从来没有回家陪我过过节。
我应该没有儿童节吧,我是个大人了。
画面中的这个女孩叫翠翠,她是一个农村留守儿童,五年来她都只跟奶奶生活在一起,在刚刚过去的六一儿童节,网络上的这段短片——《给爱多一点时间》,感动了很多人。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数据,目前全国留守儿童人数约为5800万,这群在流动时代中成长的孩子,因正面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专题第期保护幼女 杜绝嫖宿 0615 专题 保护 幼女 杜绝 嫖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