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厚大钟秀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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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厚大钟秀勇
民法厚大钟秀勇
总则
一.占有权、所有权
1.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时,自事实行为完成后即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
2.非法律行为取得物权所有权时,可以不进行登记,但是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处分是无效的。
3.委托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无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委托人享有在委托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的权利。
但两种情况除外:
1.活着的人委托别人给一本关于自身的自传,没有约定的,著作品的所有权归自传人所有。
2.由他人执笔,由本人审阅、定稿后发表的报告、讲话等,著作权归报告人、讲话人所有。
讲话人可依据约定给予适当的报酬。
4.对于物有管理控制的能力,并且有占有的意识才算占有人。
(继承除外)。
(多以日常生活常见的角度考虑)
二.支配权
1.支配权受侵害行使支配权请求权,不以加害人是否有过错作为依据。
行使支配权请求权,只要求支配权受有损害,而不是受有损失。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死亡推定:
先看有无继承人(不要求必须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看辈分(长辈先死)
保险法保金一般不视为遗产。
但有三种情况除外1.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模糊
2.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者丧失受益权
3.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则认定为受益人先于保险人死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或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
其他全无效。
理权自事项完成时消灭。
被代理人的所有继承人都承认代理人有代理权。
为了被代理人继承人的利益,不能停止代理。
代理的特征(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只和法律行为有关,事实行为不可以代理。
代理一经代理人发出后便生效,是单方行为。
直接代理特征1.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
2.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由,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做出的代理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委托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
4.其法律结果属于委托人和第三方。
间接代理:
显名间接代理:
第三人已经知道代理人是受委托人委托进行民事行为。
这时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
但如果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只能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相对关系。
隐名间接代理:
第三人不知道代理人是受委托人进行民事行为。
这时订立的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
但如果合同中出现问题引导委托人介入,则可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关系。
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法定代理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人不可以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
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的,不能代理。
(离婚、遗嘱),但是可以代为传递。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受到配偶的遗弃和虐待时,其婚姻关系可以由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父母,成年子女)获得监护权后解除。
还要注意代表人与代理人的区别,代表不是代理,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其行为被公司法所吸收没有独立人格权。
(冒名行为大多不是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无代理权,有权利外观(存在享有权力代理的假象),相对人必须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条件下有审查义务,表见代理人与委托人有牵连性。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强制性规范,必须在一审主张,二审时根据新发现的证据可以主张。
四种权利(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只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支配权中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请求执行抵押权。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权除外)。
民法三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
1.在金融机构存款,请求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债权。
2.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债权。
3.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的债权。
公司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
1.股东向公司出资的债权。
(包括抽逃出资)
2.股东向公司出资的不完全,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公司的债权人请求股东履行自身的出资份额偿还债务的债权。
债权过诉讼时效后并不消灭,但是许多权能会丧失。
(抵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诉讼时效的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产品侵权诉讼时效自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最长10年,有明示的质量保证期以质量保证期为准)(运油船泄漏导致环境污染侵权,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最长6年)
普通诉讼时效:
债权人自被侵害之日起诉讼时效为两年(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受侵害,知道谁是债务人)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特殊诉讼时效自发生中断事由起开始中断,自中断事由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同等长度的诉讼时效。
(1.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起诉。
2.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不断索要。
3.债务人表达同一承担债务。
4.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内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期间,出现了阻却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障碍。
则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等阻却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计算剩余的诉讼时效。
物权法
一、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物权变动
三、物权和物(善意取得、共有)
四、地役权
无权占有人和权利人的关系:
善意无权占有人(自身没有物品的所有权,但自己却认为己拥有物品的所有权)对于物品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
恶意无权占有人对于物品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
论过失与不可抗力,都应赔偿。
无权占有也不能被侵犯,其无权占有也应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可以用非法律允许的方式侵夺。
在无权占有中,侵夺人将无权占有物出租出售,如继受人为善意,则有权占有人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继受人为恶意,则有权占有人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
在无权占有中(非侵夺),即使是所有权人侵夺无权占有人的所有权,无权占有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占有返还请求权主张所有权人(侵夺人)将物品的占有状态恢复至自己占有。
(不能提起反诉),但无权占有人本身是侵夺的除外。
(交互侵夺时效为一年)
占有返还请求权:
只有被侵夺的情况下才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因胁迫,欺诈占有的不构成侵夺)禁止流通物也不受占有保护。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物和物权
主物、从物:
从物的特点:
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不能是另一个物的成分。
与主物要与空间上的结合关系。
在经济效用上辅助主物。
在取得主物时,同时取得从物的所有权。
在行使抵押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抵押,要看从物的取得时间,如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取得,则随主物一并抵押;在行使质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要看是否交付。
在行使留置权时,判断从物是否随主物一起抵押,看留置。
原物、孳息:
天然孳息:
原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
(要与原物分离)在获取孳息后,原物不能受到损害。
(有用益物权人的无约定情况归用益物权人,其他情况无约定的归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原物按照法律关系获得的孳息利息
(不使用原本对价)租金
彩票等涉幸孳息
夫妻结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然归其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1.要求必须是物权人,抵押权人不可主张,质权和留置权人也可以主张,但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如果过期,则质权留置权一同消失)
2.请求对象必须是无权占有人。
3.无权占有人必须现在实际占有
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只针对债务人。
因此如果所有权人将一个物品出卖给多人,那具有优先取得权的受让人,则可以向其他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即使其他受让人也是有权占有)
物权种类法定(虽然私下订立物权种类是无效的,但是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物权
法定
物权内容法定(对于所有权等的内容限制无效)
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需要法律行为推动,不需要公示(动产不需要取得,移转)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需要登记公示,动产要移转占有。
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出让人必须有“处分权”
(物权未变动不代表法律行为无效)
一个原则两个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设立登记和公示(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和公示(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主要表现为供役地所有权人把土地权利转移出去)
动产质权设立的交付只能用三种: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
交付的种类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一般是受让人已经占有,只是交付观念上交付,达成合意。
2.指示交付:
所有权发生移转,没有实际交付行为。
(物品在第三人手里,出售人与购买人达成一致意见,出售人把所有的对物的权利都移转给购买人)
3.占有改定:
没有现实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但是出售人仍然是原物的直接占有人。
(合同有效,但是不发生物权变动)
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所有权归属:
交付优先→登记优先→先购买的优先
一般动产一物多卖的所有权归属:
交付优先→支付价款优先→先购买优先
一房多租的所有权归属:
合法占有优先→登记优先→先购买优先
一房多卖的所有权归属:
登记优先→预告登记优先→占有优先→先支付价款→先签订合同
物权变动中,只有形成权一经法院判决,物权即发生变动。
给付判决中经法院判决后,还需经实际的交付或登记才完成物权的变动。
确认判决自“最初”取得物品所有权时物权就发生变动。
继承获得的房屋物权不需要登记,即可转移占有,但是未经登记的没有处分权。
善意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善意取得:
出售人必须有权利外观(如已经登记),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出售人无权处分,需登记。
不动产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错误(房产证不可以),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买入,出售人占有且无权处分。
(如果有异议登记[15天]或抵押登记等买受人还继续购买,则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权代理不属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要登记。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
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
禁止流通物
占有脱离物:
盗赃物(不包括欺诈,胁迫等)、遗失物、漂流物、埋藏无、隐藏物(不能善意取得,但是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当铺质权【尽到审查义务】)
但是如果占有脱离物是经由有销售资格的商店或是拍卖行,则原所有权人要有偿取回。
善意取得不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来进行交付。
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标的物是占有委托物,
担保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受让人不知担保人无权处分,
交付(交付方式无占有改定)【不需以合理的价格】(动产的不需要交付和登记亦可)
善意取得留置权:
不得具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事由(有违公序良俗等)
债权到期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留置的动产和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都是企业的可以不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的动产归被留置人合法占有(不知道该动产不归被留置人所有,便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具有特征:
1.从属性成立(从属于债权),
内容、范围(行使权力小于等于债权)
效力(主合同无效,则无效)
移转(随债权转让而转让,有约定除外)
消灭(随债权全部消灭而消灭)
2.物上代位性(只要物不是全部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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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大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