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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所用资金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提利息,并计入当期费用。
5.应缴所得税由企业汇总清缴。
6.内部核算的责任人,对其资产负有全部责任,应确保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人每季度未如实汇报其财务状况。
7.企业按项目内部独立核算,建全合同签定手续,严格执行汇签程序,严格执行各项开支的审批制度。
第四章,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财务核算基础工作应严格按照《北京市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每月应提取的各项税金、各种费用、折旧、应摊销的各项支出—律使用统一表格;
规范原始凭证格式。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负责填制“收”、“付”凭证,会计人员编制“转帐”凭证。
出现差错需进行更正时,由会计人员填制凭证更正。
错帐更正时,除在新作凭证的摘要栏内注明更正的原转帐时间、凭证号及有关内容外,一律附上更正帐务的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企业各项应收、应付款在下一年度建立新帐时,—律将发生的原始时间及内容填写齐全。
第十八条.会计科目的设置
公司及所属企业根据业务性质、管理需要、规模大小、交易繁简等不同方面,按照专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便于核算的原则设定科目。
一.配合业务需要,因事制宜。
二.预先留有扩充弹性,适应将来业务可能扩展的需要。
三.便于分类及编号。
四.符合会计基础的要求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资料建档归案
每月终了,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将会计凭证分类装订成册,将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帐簿装订成册,将报表装订成册。
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应按月制作备份,备
份一式两份,一份由财务部门保管,另一份送公司档案室保管。
2、会计档案的保管
三年内的书面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超过三年的书面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清册一式两份,移交时由档案室人员清点后在清册上签字,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由财务部门暂时保管期间的书面会计档案,应指定出纳人员之外
的人员负责保管。
装订完毕的会计档案如需拆装重新整理,需经财务经理批准。
3、会计档案的使用
非财务部人员调阅由财务部暂时保管的会计档案,应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原
则上不准把会计档案带出财务部。
调阅已交公司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按公司
的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司的会计档案,记帐凭证保存15年,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5年,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帐保存25年,其他日记帐、明细帐、总帐、辅助帐保存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保存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保存,会计移交清册保存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保存。
5、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由公司办公室会同财务部提出申请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与财务部人员共同监销,对于其
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继续保存。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不尽之处,参照1999年1月1日新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企业流动资产及管理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及待摊费用。
第二十一条.货币资金及管理
一.企业货币资金由现金和银行存款组成,企业应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使用。
二.现金的管理
l.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1)财务部指定出纳员负责公司现金的日常管理。
(2)财务部应为出纳员配置保险箱,公司所有现金应存放于保险箱内。
(3)保险箱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保险箱的放置应符合安全要求。
—出纳员开启保险箱存取现金时应保持安全意识,尽量回避旁人。
—每次存取现金后应随时上锁,每日下班前必须将保险箱的密码打乱。
—保险箱密码号只允许出纳员本人知道,如遇出纳员交接,新任出纳员应及时更换保险箱密码。
—保险箱内不准存放任何私人的物品。
(4)财务部应建立现金日记帐,由出纳员逐日序时登记。
(5)每日营业结束后库存现金的余额应控制在2000元以下,多余现金应在营业结束前送存银行,数额较大的现金送存银行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或由公司保安护送。
(6)现金不足需提取银行存款时,应经财务部经理批准,提取较大数额的现金必须由公司派保安护送。
(7)任何现金支出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
(8)每日营业结束前,出纳员应盘点现金余额并与日记帐余额相核对,如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
(9)出纳员对库存现金的安全负责,如发生现金短缺由出纳员赔付,现金溢余作为营业外收入。
(10)公司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银行存款及管理
(1)财务部指定出纳员负责公司银行存款的日常管理。
(2)出纳员应将公司款项存入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中,公司根据需要开设新的银行帐户应经财务经理批准。
(3)财务部应建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员逐日序时登记。
(4)出纳员应定期取得银行存款对帐单;
由出纳员之外的会计人员将对帐单与日记帐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
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找原因,如属银行方面原因应及时与银行交涉。
(5)银行支票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出纳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手续出具银行支票,领用支票者应在有关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支票领用时如用款数额不确定,出纳员原则上应在支票上填列用款限额,特殊情况下经办人要求不填限额需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使用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填制,而由出纳员之外的会计人员加盖印鉴。
—开具支票所用印鉴应指定出纳员之外的人员保管;
如遇印鉴保管人员外出,应由财务部经理指定临时兼管人员或由财务部经理亲自兼管;
出纳员不能保管或临时兼管上述印鉴;
财务专用章原则上不允许携带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外出,需经财务经理批准。
—领用而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不超过10天)交还出纳员并作登记,出纳员应即时对未使用支票作注销处理。
(6)公司领导或其他人员使用信用卡,其管理视同公司的银行存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应收、预付帐款及管理
1.企业应收、预付款包括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应收货款、预付货款及其企业间的资金往来。
2.企业发生应收帐款时,应注明对方还款时间,业务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协议及凭据,负责定期追收,避免出现坏帐。
3.企业预付帐款,应及时收回相关凭据,尽早清算,如发现多付货款,应有专人负责清收,减少损失。
4.企业原则不对外借款。
不与无业务往来的单位发生资金拆借业务;
特殊情况应经总经理批准,按系统外非金融机构借贷款的有关规定规范借款手续,定
期催收借款。
5.应收帐款帐龄达到三年确认无法收回时,由责任人向企业领导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同时报公司审批。
经批准后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企业任何部门无权作出处理决定。
6.强化企业风险意识,分散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坏帐损失,企业如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存货及管理
一.企业存货包括库存商品、材料、设备、附属设备等。
二.存货的计价方法
企业存货入帐时,一律采用实际成本计算价值。
企业存货发出时,可选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来确定其实际成本,选定一种方法后,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存货价值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三.存货实物管理
1.企业存货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存货明细分类数量、金额帐。
2.存货购入调出时建立出入库手续,须两人经手、复核,及时登记相关帐簿。
3.对于货到票未到,票到货未到的存货,企业应根据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存货入帐时间。
4.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盘查,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四.低值易耗品管理
凡不属固定资产范围,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物品,均属低值易耗品。
L.企业对购入的低值易耗品采用—次摊销法,原值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其方法—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2.建立物品管理制度。
低值易耗品应分别设立库存物品明细帐,在用物品明细帐。
每年11月份进行盘点、清理,上报使用情况。
属自然损耗,经企业领导批准当年作销帐处理;
属人为丢失、损毁要按价赔偿。
五.存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处理
存货所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应查明原因及责任人。
人为造成的损失,企业按情况分别进行处罚;
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毁损,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
1.对于在采购、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毁损、报废,扣除供货单位、运输单位负责赔偿后的差额部分计入采购保管费用。
2.对于生产过程发生的损毁,计入费用。
3.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企业固定资产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包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非办公用设备等,单位价值在2000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值加改扩建收支净额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依据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1.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计算折旧,即采用平均年限计提折旧。
原值-预计残值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原值月折旧率
二.根据月初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计提折旧。
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不计提折旧。
三.企业折旧率应上报财政有关部门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企业购置的通讯器材、计算机经批准可采用加速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
为了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责权结合分口分级管理。
一.财务部门按照类别建立电脑明细帐进行登记。
二.库房按使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及手工明细帐。
三.使用单位(含个人)负责财产安全、养护,定期检查。
四.每年11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向总经理作出书面报告及清查结
果。
对损毁、丢失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五.调进、租入固定资产,须办理验收手续,检查其完好程度及性能。
六.调出、报废的固定资产需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理。
七.人为原因造成的损毁,追究其个人责任和经济处罚。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增值价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计
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九条.有效控制公司固定资产增长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时,应加强预测及可行性的调查分析。
本着投资小、收益大的原则,即保证通过对设备的投资或更新给企业带来较大效益,又能保证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严格控制。
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按《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申报、购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修理费及出售、清理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所需的大修理费用,应按年度作出计划,经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不得擅自扩大开支数额,如遇特殊情况应另做申请。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如支出数额较大,耐用期较长,应转入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二.固定资产出售或清理报废时,按其收支净差额,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企业负债及管理
企业负债由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组成,偿还期在—年以上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为长期负债。
偿还期在—年以内或—个营业周期内的债务为流动负债。
各项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发生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流动负债
一.短期借款
l.企业借入资金由财务部经理协助总经理统—安排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具
体实施,对到期的负债本息,—并偿还。
2,银行借款:
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业务合同协议,财务部填报银行借款手续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申请借款手续,借款在“短期借款”核算。
3.融资借款:
经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融资借款手续,设立明细帐,在应收、应付帐款中核算。
每月按收付实现制计算资金成本;
每季度末清理余额,监督业务部门及时结清往来款项。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及管理
1.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工资总额的14%提取,支出范围包括:
职工医疗费、职工家属药费、抚恤金、丧葬补助、独生子女费补助、托儿补助、婴儿补助、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已婚职工按规定探亲路费、探望病号购物等。
2.职工福利费支出管理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标准。
职工及家属医疗费支出,报销标准按照《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及家属医疗费报销规定》执行;
独生子女各项补助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职工探亲路费、抚恤金按照财政有关文件执行;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由本人提出申请写明原因,上报企业领导、经经理办公会批准,财务部门执行。
三.应付工资的管理
1.企业应付工资是指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等。
支出标准应严格按照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2.企业当期应付工资已支付的应按照配比原则,按月转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及成本。
3.企业工资结构、工资标准,均按《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4.人事部门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工资的发放,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个人应交所得税,并按月上缴税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长期负债
—.企业长期负债主要由长期借款,长期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组成。
二.长期负债应设立明细分类帐,摘要应详细注明资金来源及相关事项,跨年度的应在下一年度财务帐簿中写清楚原始发生的时间、金额以便查找。
三.负债的利息处理
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
筹建期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计入财务费用;
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属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竣工前计入购建资产原值;
使用或竣工后计入财务费用。
第八章.对外投资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包括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投资或购置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
投资两种形式。
第三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程序,应按照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外投资的计价原则
—.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以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对外投资,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
计价。
三.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价款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差额计价。
四.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实际支付的价款,含有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扣除应收股利的差额计价。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对控股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经营、管理。
二.对于控股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当年的财务状况和损益结果。
三.控股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应提留盈余公积,其余部分经董事会商议可作为供股东分配的股利。
四.控股公司所得利润(税后)按投资收益处理。
五.企业购买的债券溢价部分按投资收益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的核算
企业对外投资无论是否拥有实际控股权均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章.成本、费用及管理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能源费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
第三十九条.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四十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财务费用包括企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和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支付金融机构的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按全年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控制使用,据实列支,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
全年营业收入在l,500万元以上,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
企业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应严格按程序管理,专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列入成本、费用的各项经费提取比例:
1.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4%提取。
2.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3.退休统筹基金按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19%提取。
4.职工失业保险金,按职工上一年工资总额的1.5%提取。
5.大病统筹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计提。
6.住房公积按北京市统一标准计提。
第四十四条.不得列支的成本费用包括: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
2.对外投资支出和支付投资者的利润。
3.支付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
4.被没收的财产和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条.计划的编制
1.企业应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支出,剔除特种因素结合当年营业收入的情况制定各项费用支出计划。
2.当年的费用计划须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生效。
3.每季度向公司领导报告费用执行情况,用环比、定基等方法分析支出情况。
4.严格控制计划总额,总额内各分项计划指标可调整使用,但年度总额一般不允许突破。
如有特殊情况需加大支出,需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章.营业收入及管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
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
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下列原则确认:
1.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2.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3.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公众代办性服务以及特约服务而取得的物业管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经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物业经营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企业承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工程,工程完工,其工程款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进行转帐,借记“代管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十一章.企业利润、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建立利润预测分析制度
一.企业根据自己实际经营能力,预测中远期利润目标。
二.企业年度利润计划,以内部承包方式,落实非独立法人单位,以利润指标做为承包者业绩考核指标。
一.建立企业利润分析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变化的需要,按季度对实现利润
进行分析,适时调整近期计划,并以此为依据,使中远期利润目标的预测更科学、更实际。
第四十九条.企业利润总额由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组成。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二.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净额。
投资收益包括:
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取得的投资基金收益;
投资损失包括到期收回投资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三.营业外收入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
固定资产盘盈和变卖的净收益,罚款净收益,无主应付款及其他营业外收入等。
四.营业外支出包括:
固定资产盘盈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非常损失、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五.营业外收支需经企业领导审批、确认。
六.营业外支出如属人为原因,应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十条.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在实现利润后,依照税法交纳所得税。
二.企业应准确计算所得税额,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致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统一扣除项目:
1.银行贷款利息,向非金融结构借款支出的利息未高于银行利率部分。
2.计税工资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4.按税法规定的范围、比例捐赠的公益救济。
5.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6.按照国家固定的比例上交的职工养老基金、待业失业保险基金。
7.财产保险费。
8.固定资产租赁费,融资租赁支付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
9.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
10.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应作为损益减少企业利润可以抵
扣。
11.国家允许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按照税法规定下列项目不能扣除
1.资本性支出,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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