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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村级集体之间。
从已发的情况看,这类责任纠纷所占比例大。
当时没有固定的界址,只选择其中某一点作参照物。
由于时间等因素,参照物自然遗失或被毁,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逝,或证人不愿作证,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认定困难,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导致群殴群伤,引发新的矛盾。
如高原公司与新城社区大坪组之间界址争议长达100余米,涉及数十户农户。
桑木坝与巴渔村为渝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取料场权属争议长达几十年。
3、宅基地纠纷。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区旧房拆建时所暴露的宅基面积,采光、通风、相邻共墙的权属等纠纷增加。
农村部份,沿公路两边建房的人数越来越多,并要求相对独立。
因此而导致多占一个角,多留一条人行路等,而不惜破坏几辈的相邻亲情,这些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三、土地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1、一、二轮土地承包时,界址不详,或根本没有明显的界畔。
在第一轮承包时,由于多年的集体生产,使群众对土地到户的期盼普遍高涨,只要能分到地、界址过去点过来点无所谓,再加上当时政策及宣传不配套,增加了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间的模糊认识,反正是集体的,我只是保管,最终还要还集体,无所谓的思想占绝大多数。
土地延包政策的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时间概念有新的认识。
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再加上一些家庭由于人口的自然增减,一个人的责任地几个人吃,无地少地农户的比例增大。
其三是集体遗留的荒山,荒坡自由开垦,没有统一划分,更谈不上界畔问题。
98年第二轮承包,完全延续第一轮的数据,一些地方由于干部在家闭门造车,根本没有与农户见面,更有一些地方,干部为了照顾所谓“群众利益”,将属于第一轮承包时合法取得的责任地不填入承包证,致使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因无力举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矛盾纠纷。
2、相互协调性不强。
突击表现在新城社区建设过程中,按照征地项目立项审批,出台征地补偿办法后,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协调。
对农户的思想工作不到位,致使工程开工后,由于部分农户的拆迁、补偿、或宅基地等问题,阻挠施工,引发矛盾纠纷。
3、宣传教育不到位。
群众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土地纠纷的原因之一,延包政策的落实,使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一定几十年不变的政策有所了解,但对土地的性质、国家建设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与承包经营的关系不明。
固执地认为:
反正你把土地划给我,就是我的,我不管你国家建设还是集体公益事业,我不同意,你就不能征用。
对土地属村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一知半解,根本谈不上依法维权。
四、解决的办法和措施1、加强村、组调解组织建设。
完善调解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进行约束。
强化村级矛盾纠纷排查网络,调整充实村、组调解组织,增强各级调解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光荣感,保证一般矛盾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
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调控。
2、加大土地管理、土地执法力度。
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本着便利管理、便于耕作、消化矛盾、方便群众,对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而又必须明确保管权的土地纠纷,依法裁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算机制。
对土地纠纷,特别是征地纠纷,用地单位在征地前要会同所在乡镇、村、组全面考虑征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哪些单位配合,哪些问题需要提前沟通,防范化解,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这样就能有效预防土地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使群众明白什么行为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保护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哪些要求是正当的,哪些要求是不正当的,把群众的思想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大局意识。
同时,各级调解组织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对一些不适应调解,不能拖延时间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到法律程序上,以避免矛盾纠纷的激化。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调研报告
磐石市地处半山区,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产有44种,硅灰石、方解石、石灰石、石墨、镍矿等赋存的储量居全省前列。
目前有矿山258个。
矿产资源的开发给我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好的效益。
同时由于矿山数量多,分布面广,也给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目前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现象还时有发生,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
1、矿产资源有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
《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国务院“三个办法”出台以后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使执法监察工作有法可依。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来查处和办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案件。
在查处无证采矿的案件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无证采矿刚刚开采三天就被发现;
而另一个人同样无证采矿已经干了三个月,在处罚时应按照《省条例》四十五条规定除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所以操作起来不太好把握,同样性质的无证开采在处罚时当然对造成损失大的要加重处罚,但对造成损失少的或没造成损失的又该处罚多少呢?
所以很难把握,往往给人造成执法监察工作随意性大,罚款可多可少,缺乏严肃性。
2、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采矿权非法转让问题。
国务院“三个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采矿权转让的管理办法,但是一些采矿权人,尤其是一些私营矿山的业主受到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规定非法买卖矿山,非法转让采矿权,从中牟利。
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完善,在依法办理转让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
有的矿山老板将矿山卖掉后,带着钱跑到外地去了。
在查处过程根本找不到卖方当事人,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是卖方,所以对买方的处理只能是吊销采矿许可证,而原发证机关又是上级机关,所有这样的案件在处理上很难操作和办理。
3、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而这些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对这些违法行为不能处罚。
例如《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勘查资料,电力和火工材料。
对于这些助纣为虐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只能是批评教育,所以造成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
也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难度。
4、机构改革后,磐石市地矿局仍单设,但属于事业单位。
由此,执法人员没有公务员身份,虽有政府授权,但发生诉讼就可能有败诉的可能。
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严格执法监察的队伍。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监察队伍是做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
同时要加强基层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必要的信息网络、探索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经验。
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真正成为矿产资源卫士。
(二)尽快出台一些有操作性的法规。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是我们执法监察工作的依据,所以建立完善科学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对我们执法监察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制定的越详细、下面工作起来就越容易操作,效果就越好,如果有些法规规定的很笼统,在执行起来就很难,由于每个人的理解不同,执行起来就避免不了出现偏差和错误,造成不必要麻烦,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困难。
一些地方性法规制定要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定,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真正起到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行政处罚权的授予,要以实际工作出发。
目前,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例如,目前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县级执法监察部门遇到这类案件时在处理上难度很大,按照《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取破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8万元以下罚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这样作为县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关,对此类案件无权作出处罚决定,然而采取破坏性开采的违法行为还带有普遍性,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对这些案件一一处理,但又不能不处理,所以就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违法和越权,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各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授予要根据工作的实际合理地授权,这样才能保证对违法行为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四)防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该开展动态巡查。
矿产资源的开采有其自身的特点、分布广、远离城镇,
偏远山区较多,给违法开采行为造成方便,加上地矿部门人员少等因素,有些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和及时处理。
给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不便,所以要像土地执法那样开展动态巡查,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
首先要在乡、村两级中建立信息网络,可在乡、村中聘请义务矿管员,责任落实到人,及时反馈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汇报。
从源头上防范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其次,对重点矿区,重点矿种、重点地段要加强检查,设专人负责。
严看死守,对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严肃的处理,保证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重点地段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稳定,这样抓住重点带动全面。
再次,对边远地区加强巡查,有些地区山深林密,人烟稀少,是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多发区。
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巡查是执法监察人员一项重要的工作。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是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的职责,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如何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探索。
只有加强学习认真实践,不断的提高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才能做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近两年来,我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学习型检察院为载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围绕检察重点工作,积极开展检察应用理论研究,重视研究成果的转化利用,努力实践“两个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实践服务,检察调研工作步入金华检察系统的先进行列。
一、突出加强应用理论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
为改变以往调研工作可有可无、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状况,院党组把调研工作纳入检察机关业务建设的总体盘子,摆上议程,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强调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自身优势,重视司法实务问题的理论总结和概括。
提高检察机关决策水平和执法水平。
(一)重视服务决策,加强专题研究。
按照省院2002年提出的,在全省检察机关范围内开展课题制研究的要求,我们围绕服务检察工作决策的需要,采取课题制的方式开展调研,并在课题经费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有效推动理论研究向高质量、高层次发展。
2002年确定“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四个专题,2003年确定“严打中法律适用问题”等五个专题,组织干警有重点地开展专题研究,出了一批优秀理论研究成果。
两年中,全院干警共撰写各类理论文章、研究报告150余篇,在《人民检察》、《检察业务指导》、《刑事司法指南》、《浙江检察》等国家级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和调研报告有30余篇。
部分成果受到表彰奖励,反映了干警的研究质量和研究水平。
调研报告《关于检委会专职委员工作的思考与实践》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肯定,并作为唯一一家全国基层检察院代表,在全国检察机关研究室主任会议上做了主题发言,另有《人大个案监督的误区与重构》、《WTO条件下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被控方人权保障的思考》、《围绕检察职能,开展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几点思考》等6篇研究文章获省人大、省检察院、团省委和其他省级单位表彰奖励。
(二)领导带头,率先垂范。
翁跃强检察长多次在全体干警大会上强调:
检察干警不能只局限于掌握刑事法规知识,要立足大局、关注热点,提升自身素质,出一批有影响有深度的研究成果。
2002年,翁检察长亲自选题研究,针对近年来永康农村以老年协会的名义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的事件不断,撰写了《我市农村老年协会问题的探究与对策》一文。
该文经浙江省出版社《与时俱进》一书公开发表,引起了永康市委市府的高度重视,对老年协会问题的顺利解决起到了良好作用,当年所撰写的《WTO条件下检察机关加强刑事诉讼被控方人权保障的思考》也得到了省检察院的肯定,参加了全省”WTO与检察工作”研讨会。
2003年又撰写了《构建我市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现实意义》一文,对永康市构建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做了深入思考,引起广泛关注。
其他党组成员每年也均撰写、发表一定数量的调研论文。
领导带头示范,活跃了全院研究气氛,有效推进了调研工作。
三、加强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执法办案服务。
院党组针对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适用法律问题,坚持为执法办案服务的思想,突出把调研成果的转化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围绕检察重点工作开展应用研究,指导司法实践。
针对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线索少,预防职务犯罪信息有限的问题,我院提出了建立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情况信息库的意见,并开展了《关于规范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思考》知识结构的及时更新,特别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干警在考试中对新法律知识的及时把握在刑事案件的定性把关上发挥的较大作用。
以上制度的推出在全院上下培育了浓厚的学习氛围,得到了省委十六大精神督查组和省、市两级院的充分肯定。
并作为“三个代表”学习过程中涌现出来的经验做法被省检察院转发推广。
(三)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建立合作研究关系。
为借助高校理论优势,突破办案一线人员搞调研的理论瓶颈,培养检察调研人才。
2003年,我院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草签建立了合作研究关系,主要内容是:
1、双方利用优势互补原则合作开展课题调研工作;
2、中心为永康检察院检察官进行专项培训和人才培养;
永康检察院选派优秀检察官到中国政法大学听课进修以及培养研究生等高学位人才;
3、共同举办学术会议促进学术交流。
五、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
两年来,我们先后制定了《调研课题制执行办法》、《个人实绩档案制度》、《调研奖励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2002年初,我们制定对干警发表在各级各类公开出版的刊物上的法学研究成果(含调查报告)给与逐级奖励的方法,有效激励干警调研积极性。
(二)重视办事机构建设。
研究室是调研工作的办事机构,研究室职能作用的发挥决定了研究工作的质量。
我们十分重视办事机构建设,为研究室配备了精明强干的工作人员。
目前,研究室6名工作人员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法学硕士1人,在读研究生1人。
为提高办事机构的工作效率,为研究室购置现代化办公设备,先后购置了5台台式电脑、1个笔记本电脑和1台激光打印机,电脑宽带上网,还购置了传真机、微型数码录音笔、数码照相机等设备,办公条件明显改善。
同时,我院还专门拨款20余万元建立了院图书室和电子阅览室,购置了大量业务图书资料,订阅了一批法律类核心期刊,购置了中国人民大学1998-2002年所有法律类复印资料光盘。
(三)密切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
我院加强了与业务主管部门省院和金华市院的联系与沟通,编印的调研刊物及时报送,重大事项及时汇报,重大活动积极邀请上级院派员参加。
两年来,在上级院和党委政府的指导支持下,我院创学习型检察院工作取得初步成果,司法业务工作和检察调研呈现出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
新的一年,院党组审时度势,提出了“人才强检”,突出特色争创品牌的发展战略。
把树立调研品牌作为创品牌工作的重要一环。
将通过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建立合作研究关系,结合上级检察改革精神,合作研究检察改革工作,将理论研究成果具体应用来指导检察改革实践,力争把我院检察调研工作推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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