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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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田地成了奴隶主的私产。
由于奴隶的不断反抗和逃亡,一些奴隶主改变他们的剥削方式,出租田地给劳动者,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自已留一部分维持生活。
这样,占有大量土地的奴隶主,成为封建地主;
为地主耕种田地的奴隶,成为农民。
封建地主与农民两个新兴的阶级就产生了。
地主阶级为确立封建统治,发展封建经济,在各国掀起变法运动。
李悝在魏国变法,吴起在楚国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是其中比较彻底的。
商鞅是卫国的没落贵族,他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来到秦国。
秦孝公听商鞅谈论富国强兵的道理,一连几天不知疲倦,非常赞同他的变法主张。
秦孝公召集群臣,讨论变法。
代表旧贵族势力的大臣坚决反对。
他们认为效法古制,依照旧礼,才不会出偏差。
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
商汤、周武,没有依照古制而成就王业,夏桀、商纣,没有改变旧礼也不免亡国。
只要对国家有利,就不必效法古代。
秦孝公坚决支持他变法。
公元前356年,商鞅开始变法。
主要有废井田,开阡陌;
奖励耕战;
建立县制等,商鞅变法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太子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等鼓动太子反对变法。
商鞅处罚公子虔,割了他的鼻子(劓刑),又处罚了公孙贾,处以墨刑。
这样一来,新法得以顺利推行,秦孝公死后,公子虔诬告商鞅谋反,商鞅被“车裂”(五马分尸,将人的四肢和头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让马向不同方向飞驰奔跑,撕裂人的肢体。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各国经过变法或改革,封建制度逐步确立起来。
地主阶级统治代替了奴隶主贵族统治,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
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
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邓析的“竹刑”
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
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现在我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
早期的法律也不是用文字来记载的,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
古代帝王发布的法令,都称为“诰”“誓”等也应当是一种口头命令,后来才用文字记录。
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为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同样的。
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说,远古时代贵族和祭司掌握着部落的权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贵族来记忆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对于法律不甚了解,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他所谓的“秘密法“时期。
当平民的力量逐渐强大后,随着激烈的斗争,贵族垄断法律的情况才逐渐被打破,法律才开始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进入成文法的时代。
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开化几乎是一个相同的概念。
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据说“临事制刑,不预为法”,每当发生扰乱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是由贵族们商议判决,其刑罚的决定方式是不公开的。
这样一来就缺乏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无法让人们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
夏、商、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
有些习惯法在西周时经统治者的整理编篡,并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系统化的法律。
用文字记录的习惯法虽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但还不是真正成文法。
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铸之于礼器之上的规范性文献,如“约剂”“盟誓”等都藏于奴隶主贵族之家。
真正的成文法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才经统治者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和公布的。
(1)成文法制度需要的条件:
一是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
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却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绍:
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铸)”,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
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
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
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们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
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出现。
如郑国位于河南中部地区,地处晋楚两大霸国间,为两国所必争。
郑国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诸侯,也较狭小,它内忧外困,危机四伏,实行社会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当时商人的势力较大,子产迫切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商人中外来的人较多,对于郑国的旧有法律并不熟悉,要受到贵族控制的而又为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的处罚,自然心有不甘。
子产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良好效果。
《左传》所记录,子产在政治上不曾遭受过失败,因为他的每一行动都事先经过思考。
他主张治国要猛政,理由是“火性猛烈,人见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烧死的;
水性懦弱,人喜欢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
他所谓的猛政,就是把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让人不敢犯。
因为郑国社会在东周时期变化最大,法家学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兴地主利益的,成为法家学派的中心产地,不是偶然的,而子产则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
晋国的政治制度比较特殊,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因此,保守势力较弱。
此外,春秋末期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化,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创造了文化条件。
西周时“学在官府”,人们的手中已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淀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最早出现在这里。
(3)公布成文法及引起的论争:
郑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在这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原各国也都先后公布了新的法律,中国法律就此进入了公开的成文法时代。
子产铸刑书的举动,曾受到了保守派的批评。
保守派,当然指维护西周礼制统治的保守派,从大道理上说,礼制自然、和谐、美妙、讲起人情味也是浓上加浓,可是,它似乎有个不大不小的毛病:
就是不太清楚。
就是说,比起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来讲,它并不那么分明。
保守派人物叔向给子产写信说:
往日,贤君圣王做事之时没有订立法令的,你也是那么做的。
而先王和你所以不制定什么法令之类的,是因为大家明白,法令比起礼仪风俗差了一大截。
平民百姓过日子的时候,原来就有了礼义,有了明辨是非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和蔼可亲的老师,生活本身过得有章有规、有声有色。
眼下定出了法令,百姓就会盯着法令琢磨歪门邪道,忘掉了礼义、好官、乡长和老师,天天再也不会效仿贤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了。
你应该知道:
“国家将亡,才必多法令”。
叔向的信表明,春秋之前的统治者是依照礼俗惯例来处理问题的。
他认为铸刑书公布于民,是违反先王处理问题的传统的,将会导致社会混乱。
子产没有为叔向的批评所动摇,他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为理由,维护了所公布的成文法。
他说:
咱是才疏学浅,不能像您那样高瞻远瞩,只有救救眼下的乱世聊以自慰,只是也请您想想看,没个出字成文的规矩,天下各行其道的时候谁知谁是对的谁是错的?
礼义那东西听起来是挺好的,可是摸不清看不透,乱世之时再去说个仿效贤人君子,谁能保证学的不是歪门邪道?
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已难详知。
有的学者认为:
子产铸的刑书有三篇,内容可能是关于财产、职官和司法方面的。
晋国的大夫文伯对子产铸刑书更是加以攻击,说火星未出不得用火。
依照夏历,五月初黄昏正南方才能看到火星,而郑国是三月铸刑书,“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不发生火灾才怪”。
此后,比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邓析,不满意子产的刑书内容,不受君命,改郑国刑书旧制,私造刑书于竹简,称“竹刑”。
对此,奴隶主贵族十分恨他,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执政驷颛所杀。
后来他的竹刑终于被郑国正式采用,说明其法可取。
更有讽刺意味的是,子产铸刑书之后,晋国又有“铸刑鼎”之举。
晋国的“铸刑鼎”立法活动,受到了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批评。
孔子认为晋国应当按照先王的礼制进行治理,不能违反尊卑贵贱的礼制,否则,将造成国家秩序的混乱。
当时的成文法之所以将律文铸在鼎上,是因为鼎在古代是国家权力的象征。
鼎是王权的象征,当郑、晋的新兴地主势力上台后,为了使新法律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铸刑鼎,公布法律,从秘密的法律转变为公开的法律,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封建制法律形态。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影响: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
A.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
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B.成文法事件,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帷幕,此后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
C.这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
D.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三、行政法律(文官制度发展的雏形)
春秋时期,在职官任用方面,西周的世卿制度(无论国君还是卿大夫都是世袭的,代代相承)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春秋时,世卿制度虽然还是占主要地位,但在基层官吏的任用上已进一步实现了任人惟贤的原则。
有知识有才干的知识分子在各诸侯国纷纷得到重用,统治者不但能直接任用地位卑下的人才担任高级职官,而且能跨越国别,招用其他诸侯国的人才到自己的政权下任官。
如齐桓公用管仲为相等等。
战国时期,战国的职官制度大力改进,不但进一步废除了世卿制度,而且全面推行了量能授官的制度。
主要有荐举、军功授官、养士制度(如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等)、客卿制度等。
与封建任官制度相联系的玺印制度(国王任用官吏时发给的印玺,免职时收回,若官吏辞职,也须将印玺交还国王);
兵符制度(兵符分为两半,一半由国王掌握,一半由将帅掌握,只有兵符相合,然后才能调动军队),反映了官僚制度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加强;
上计制度(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事先写在木卷上,然后刨而为二,国王执右,官执左,年终上计,根据原券核查数目,决定官职升迁);
俸碌制度(国家酬劳官吏的一种制度),以上制度为秦汉文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其历史地位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
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是一部"
诸法合体"
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其中《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
罪名之制"
,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内容、篇目、体例、结构虽然比较简单,但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
它以"
法治"
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集中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法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具体而言:
1.从律典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办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客分立篇目,其中已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内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成文法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人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首次确立了"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的刑事立法原则。
它把直接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地主阶级政权及社会秩序的盗贼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开创了后世各代立法的根本精神。
3.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不惜动用残酷的肉刑、死刑和族刑连坐等严刑峻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总之,无论律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个方面,《法经》都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二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原始源头,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五、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
变法涉及内容很多,今归纳如下:
1.政治方面:
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
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
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1)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废除世卿世禄制。
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
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又制定了“奖励军功,严惩私斗”的办法。
奖励军功的作法是:
将卒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
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
宗室贵族无军功的,不得授爵位。
有功劳的,可享受荣华富贵;
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严惩私斗的作法是:
为私斗的,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2)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分全国为四十一县,县设今以主县政,设丞以副县令,设尉以掌军事。
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守。
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3)实行什伍制度。
秦之乡邑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
至此时,均作为基层行政单位。
居民登记于户籍,分五家为一伍,两伍为什,同于后代的保甲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和统治广大居民,规定什伍之内各家互相纠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
2.经济方面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
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
(1)废井田,开阡陌。
在全国范围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度。
废止“田里不粥(鬻)”的原则,准许民间卖买田地。
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凡努力耕织、生产多的,免除徭役。
凡从事末业(工商)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奴婢。
(3)统一度量衡。
统一斗、桶、权、衡、丈、尺,并颁行了标准度量衡器,全国都要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3.社会方面
主要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
具体规定:
凡一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
4.改法为律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
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
其法律制度方面重要的是改法为律,改吴起的《法经》为《秦律》。
在我国古代社会,刑、法、律三字都含有法律之意。
但它们彼此并不适用,且前后有一个发展演进过程。
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期,一般称法律为“刑”。
如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九刑》、《吕刑》,春秋时期的郑国有《刑书》、《竹刑》、晋国有《刑鼎》等等,刑意即以刑罚罪。
春秋战国之际,人们开始改称法律为“法”。
如晋有《被庐法》、楚有《仆区法》、《茆门法》,魏有《法经》等等。
法字本意虽亦为刑,但已不仅仅是刑杀惩罚含义,它同时已有公平、公正的刑罚标准或日常规范的内涵。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
此后,自秦汉至明清,除元代称法为“通制”、“条格”等外,其他各代基本法律均称律。
所谓律,本指音律,它是由各个固定音阶按规则组成的,故《说文解字》称:
“律,均布也。
”借用“律”字代表法律,表明它将像音律一样,具有规则、规范性质。
因此,由“刑”到“法”的演变,是由单纯强调刑罚杀戮到公平、公正地用刑罚罪的转化;
由“法”到“律”的演变,则又进一步从公平、公正达到执法均一。
从这种意义来看,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进,并不只是一个名称或用字上的变化,其中包含有法律概念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
六、法家与儒家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人们的手中已有了很多的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各展雄才,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也提出了内容更为丰富更为系统的法律思想。
其中,在儒法两家之间,引起旷日持久的激烈论争。
1.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年,其创始人是孔子。
孔子生在东周后半期,公室卑弱,大夫兼并,宗族制度在瓦解,家族制度在兴起,社会发生大变动的时候。
孔子属于春秋时期的士阶层,士当时社会地位处在社会中间阶层,上有贵族大夫,下有庶民工商,能上但不能顺利上达,怕下降但可能失职下降。
士在军事上任作战骨干,政治上任中下级官吏,文化上学得古今知识,经济上拥有私有田宅产业,社会地位重要而不高,想取得官职,必须依附把持国政的世卿贵族。
士认为耕种要挨饿,学道可得禄,看不起老农的劳苦生产,惟一希望是做官食碌。
但在士未出仕时候,生活接近庶民或过着庶民的生活,还能看到民间的疾苦,懂得“百姓足,君孰与不足;
百姓不足,君孰与足”等类治国安民的道理。
士是统治阶级的最下一层,因此士阶层思想的保守性多于进步性,妥协性多于反抗性。
士阶层思想偏上而地位偏下,对上妥协,对下也要妥协,这样中庸成为最适合的思想。
孔子学说便是士阶层的结晶,面对当时大变革,孔子的政治法律主张表现得比较保守,他希望恢复西周的宗法等级秩序和传统的礼乐制度,其主张为:
(1)提倡“礼治”,要求人们“克己复礼”。
对于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的做法,他很气愤地说“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等主张。
如何理解礼治,我们举个例子:
《鹿州公案》中有兄弟争田一案,陈智的儿子阿明和阿定在父亲死后为争七亩田翻了脸,阿明讲“这七亩田是父亲留给我的。
”讲着向知县蓝鼎元递上父亲的亲笔手书。
上面白纸黑字“百年之后田产归长孙”。
阿定说父亲临终前有口头遗嘱,还有旁证。
蓝鼎元说“你们说的都不差,但是这意味着责任在你们的父亲,谁叫他不来个一清二楚?
我只好开棺问他。
”兄弟面面相觑,无地自容。
蓝说“田产比起兄弟亲情,实在是区区小事,为这等小事打官司,值得吗?
说来让人寒心,你俩都是各有俩儿子的人,将来你们各自儿子长大,不像你俩那样争地就怪了。
所以,为日后安宁,我只好防患于未然,让你们各自只养一个儿子。
阿明是长兄,留下长子,阿定是弟弟,留下次子。
就这样,现将另两个儿子押到收容所,卖给乞丐做儿子。
结案。
”阿明一听便说“小民知罪了,愿将田产全部给弟弟,永不计较。
”弟弟也是痛改前非。
蓝鼎元问是否是他们妻子的意见,第二天四人及族人头领到官府,要求和解田产作为祭奠父亲的资产,轮流收租,子子孙孙不得起争端。
这案子按照一般审判方法,应该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分成两份,三两句话即可,现在费了周折,苦口婆心,毕竟效果显著,只有这样才能叫百姓守法,才能叫为官者政绩显赫。
这就是礼治的一个表现。
(2)孔子进而提出了“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
他认为,刑和法虽能使人们暂时免于犯罪,却无廉耻之心;
只有用德礼教化引导民众,人们才能有廉耻之心而安分守己,达到“无讼”的目的。
例如,汉献帝时,有个汉子好吃懒做,成天无所事事。
一日,汉子偷牛,被人捉住,汉子哀求衙门小吏不可将事告诉大官人王烈。
原来,王烈曾经多次遇到汉子,每每相见,总好言相劝,汉子即羞愧又感激。
只要见到王烈,一阵热血荡漾,发誓改邪归正,尽管转身走开,汉子不免又无法自制。
这使汉子无地自容。
外人将此事传给王烈,而且知道汉子不愿衙门小吏前来禀告。
接着王烈派人送去一段布匹,说明奖励,以资振作,反而没有一句责备之言,王烈对不解的人说,“这汉子偷了牛,但是怕我知其再次犯事,说明他仍具有耻恶之心。
还有耻恶之心的人,必能改过从善。
所以,一定要奖励他。
”汉子泪流满面,几年过去,一老瓮有一贵重宝剑丢失,一行人捡到,居然在那里守候到傍晚,直至老翁返回寻得为止。
老翁十分兴奋,便将此事告诉王烈,说这等好人足可立为常人之楷模。
王烈发现好人是好吃懒做而且后又窃牛的那个汉子。
(3)在德治基础上孔子提出“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主张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也。
”所以提倡统治者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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