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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勘、工程设计、机组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冷运行、与发包人共同完成热负荷试车及功能考核等。
完成工程所需的一整套工艺技术、设备和供电系统配套的各项设施的工厂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等。
三、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交工日期:
施工工期:
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以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规定的验收标准为准)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含税总价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会议纪要;
8.招投标文件。
双方有关总承包工程的洽谈、变更、签证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最新签署的文件超越上述文件内容,以新签署的文件为准。
七、词语与合同条款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交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全部费用。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承包人依约履行合同进度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生效。
发包人(合同章)
名称:
承包人(合同章)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E-mail:
E-mail:
邮编:
第二部份合同通用条款
1.合同
1.1定义
在合同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1.1.1文件
(1)“合同”指本总承包合同所包括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附件、本合同专用和通用条款、发包人要求以及合同协议书引述的其他文件,还包括通过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形成的纪要,以正确方式对本合同的组成文件所作的修改、补充和变更。
(2)“合同协议书”系指双方满足各自的需要,经协商后按照一定的格式签订的协议书。
(3)“合同附件”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就本合同工程协商一致的技术统一规定,包括冷轧改扩建二期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1~附件16。
(4)“发包人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发包人对工程的目标、范围、设计技术标准和进度计划的要求,以及按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变更和修正。
(5)“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它类似的技术资料。
1.1.2人员
(1)“发包人”指宝钢股份黄石涂镀板有限公司。
(2)“承包人”指
(3)“发包人代表”指被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作为发包人代表的人。
(4)“承包人代表”指被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作为承包人代表的人。
负责设计、设备制造、采购、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5)“分包人”系指在本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一部分的分包人、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通用第4.4款已分包了本工程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是上述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6)“项目经理”系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负责本合同履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7)“项目技术负责人”系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8)“监理工程师”系指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或指定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9)“监理工程师代表”系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相关的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某个人。
1.1.3日期、时间与期限
(1)“合同生效日期”指总承包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即本合同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的日期。
(2)“开工日期”指工期计算起始日。
(3)“交工日期”指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完成地勘、工程设计、机组及配套公辅设备设计及供货、建安施工、单试、联试、穿带、冷运行、热负荷试车、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日期。
交工日期为开工日期加上合同建设工期。
(4)“竣工日期”系指本合同工程全部完成,由发包人组织主管机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联合进行试验,并合格地通过竣工试验,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竣工证书上确认的日期。
(5)“合同有效期”系指本合同正式生效日至发包人代表根据通用条款第9条核证的整个工程完工日(或根据通用条款第11.3款确定的延长期终止日)之后的365天的整个期限。
(6)“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7)“工期”系指自本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至本工程交工并通过交工试验的全部时间(或再加上根据通用条款第7.3款确定的延长期)。
1.1.4试验与交工、竣工
(1)“交工试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及合同规定的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试验,这些试验是通过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试验,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2)“交工证书”系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项工程交工后,根据通用条款第9.1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3)“竣工试验”系指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合同规定的试验,或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议认为必须的其他试验,这些试验是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的试验,应在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4)“竣工证书”指按照专用条款第9.8条颁发的证书。
(5)“履约证书”指发包人代表根据通用条款第11.9条颁发的证书。
1.1.5款项与支付
(1)“合同总价”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设计、施工、交工及其缺陷的修复并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后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2)“质保金”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的保证金。
(3)“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正当费用,包括日常管理费及其他正当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4)“期中付款证书”系指发包人代表签发的、除最终付款证书之外的任何款项的付款证书。
(5)“最终付款证书”系指发包人代表签发的最后付款证书。
1.1.6其他定义
(1)“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递交的全部图纸和设计文件、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和各类工程资料。
(2)“变更”系指发包人代表按照通用条款第13款的规定,指令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作的任何更改和(或)修改。
(3)“工程”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合同工程。
(4)“临时工程”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需要的全部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5)“合同工程”系指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6)“单项工程”系指合同工程范围内,合同规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
(7)“工程设备”指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提供的构成合同工程一部分的机械、电气、仪器、仪表,包括承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8)“材料”指合同范围内由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除外)并用于合同工程的各类物资,包括承包人仅负责供货的项目。
(9)“承包人的设备”指属承包人所用(或租赁的)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车辆、仪器和其他设备。
(10)“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
(11)“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在行政机关许可期限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2)“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3)“当地”指本合同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
(14)“书面”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
1.2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件中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合同条件或本身的解释中也不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1.3书面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在合同中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表示同意、批准、确认、否认、任命、证明、决定、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
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4法律和语言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
合同的解释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
语言为中文。
1.5合同协议书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一定格式签订合同协议书。
1.6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发包人代表向承包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会议纪要
(8)招投标文件
最新签署的文件超越上述文件内容,以新签署的文件为准。
1.7往来文书
不论在何种场合,任何当事人按规定呈送或发出通知、指令、同意令、批准书、证书或裁决书时,除非另有规定,上述往来文书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1.8现场文件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文件、变更、签证单根据通用条款第1.7款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以及在通用条款第5.4款“技术标准和规章”中提到的各类往来文件。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和合同中规定的人或部门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
1.9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9.1承包人文件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照管。
1.9.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
(1)初步设计及附图;
(2)施工设计图;
(3)非标设备制造图及易损件清单(专利技术不提供制造图,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备件图);
(4)设备调试二个月前提交操作手册和培训资料(含试生产方案、操作要领书、操作规程、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安全操作规程);
(5)设备调试三周前提交本项目所有应用程序备份正版软件光盘。
(6)竣工图蓝图,竣工资料,其它文件资料(含分包人投标文件)。
以上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中文翻译文本,发包人报建需承包人按照政府要求提供纸质文本外还需提供电子版,表格用Excel,其余用Word。
1.10发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文件
1.10.1由承包人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承包人文件和其他设计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版权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通过签署合同已给予发包人一项无限期使用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传送承包人文件的许可,发包人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要求承包人承担费用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此类文件在合同约定份数范围外,只计取成本费。
1.10.2上述许可仅限于本工程
1.11承包人使用发包人的文件
由发包人代表编制发布给承包人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应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未经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不得使用、复制发包人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1.12保密事项
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总承包合同及附件、分包合同及附件均应被视为保密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
1.13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按其要求支付属于承包人承包范围的费用。
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有关法律。
2.发包人
2.1一般义务
发包人应提供现场,并按照第二部分第12条款的规定付款给承包人。
2.2现场的进入与使用
发包人将按合同规定时间给予承包人进入现场和使用现场的权利。
此类进入和使用权不为承包人所独享。
2.3许可、批准
应承包人请求,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申办为本工程各部分、工程设备、材料和承包人设备运输(包括清关)以及工程交工、竣工等所需要的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费用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承担。
上述请求内容,也可包括承包人设备运离现场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向政府部门申办必需的许可证。
2.4发包人有权对不合格的工程分包人行使否决权。
2.5发包人终止合同的权利
发包人根据第14条、第18条、专用条款第18条有权终止合同。
3.发包人代表
3.1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3.1.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代表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发包人代表可行使本合同中规定的和必然隐含的权力。
如果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条件中,要求发包人代表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需获得发包人专门的批准,那么,上述要求应在本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中予以注明。
否则,在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任何一项权力时,均应视为发包人代表已按要求从发包人处得到批准。
3.1.2除非本合同中明确说明,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本合同对承包人规定的任何一部分职责、义务或责任。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建议、检验、检查、试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包括没有否定),均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包括承包人对其错误、遗漏、不一致以及不符合通用第5.3款和第5.4款等的责任。
3.1.3发包人代表应将根据本合同发出或收到的所有往来文件复制给发包人。
3.2对发包人代表的要求
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师或其他合适的专业人员,或者应当雇用具有相应资格、并能为本合同效力的工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3.3发包人权利的委托
发包人将本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委托给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理人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发包人采取的行动具有同等效力。
但:
(1)该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守的职责;
(2)未对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影响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
(3)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迅速对该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取消或更改。
3.4发包人代表权力的委托
发包人代表有时可以将其承担的任何一种职责委托给其助理,并可随时撤回这类委托。
上述委托和撤回委托,均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后方可生效。
但是,
(1)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未予否定,不应影响发包人代表拒收上述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加工质量的权利;
(2)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助理的任何一项决定或指令提出质疑,那么承包人可将此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应对上述决定或指令加以确认、取消或改变。
3.5发包人尽力达成一致
当要求发包人作出决定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
如未能达成一致,发包人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对之作出决定。
3.6指示
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按照合同发出的指示。
4.承包人
4.1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与本合同一致、并符合本合同中所明确的工程设计意图。
本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和报价书附表等所必需的以及由承包人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程,还应包括本合同虽未言及、但可以推断出对工程的稳定性、完整性或安全、可靠、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所有工程。
4.1.2承包人应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提供施工文件;
并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修补好所有缺陷。
本工程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所有工程监督、工人、工程所需的国内外设备、材料、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其他所有物资,不管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均应由承包人提供。
4.1.3承包人在开始设计之前,应弄清发包人要求(可能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以及通用条款第4.5款所言及的各种基准标志。
承包人应将发包人要求和上述基准标志中存在的错误、不完整或其他缺点通知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决定是否执行第13条,并向承包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4.1.4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并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
4.1.5不管发包人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4.1.6承包人必须审核发包人提供的各项对机组工艺及设计的要求,以确认它们的准确性并为此承担责任(除发包人坚持要求的除外)。
4.2履约保证金
4.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并在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提供给发包人。
4.2.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截止至承包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并完成交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应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根据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皆应在提出索赔之前通知承包人,说明据此提出索赔的违约之理由、性质。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施工、交工,履约保函将一直有效。
4.3承包人代表
4.3.1除非合同中已注明承包人代表的姓名,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3日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以取得同意。
没有发包人代表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撤销对承包人代表的任命。
4.3.2承包人代表应指导承包人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
承包人代表(代表承包人)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承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得到发包人代表的批准。
4.3.3承包人代表应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14天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所有程序和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及其文件,提交任何技术性文件时,文件本身应有经承包人事先批准的证据。
4.3.4承包人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任何此类委托。
任何此类的委托或撤销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发包人代表批准由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注明这些权力与职责已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
4.3.5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由承包人代表负责的项目管理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配置、资格需在合同生效后14日内报发包人审核认可。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对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4.4工程协调
4.4.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的协调与实施。
4.4.2承包人应将分包人的设计、施工、设备规格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并提交发包人代表,供其查阅。
各分包人、承包人自己的工作位置及材料、工程所需的国内外设备、承包人设备存放位置,应由承包人统一负责,以保证上述各方在工作上不发生冲突。
4.4.3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合同工程的部分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分包人不得将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4.4.4承包人即使取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对部分工程分包的批准,也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并应对分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
4.4.5对于提供劳务或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采购材料,虽不要求承包人取得上述批准,但承包人应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备案,监理工程师对此有权进行核查。
4.4.6如果某分包人就其所设计或施工工程、或其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与承包人签订了持续、可转让承包契约,而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到期后,该契约继续有效,那么,在发包人提出要求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时,将上述契约剩余有效期内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4.5放线
4.5.1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书面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
承包人应自费校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
4.5.2发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等书面资料,并进行现场交验。
承包人则应:
(1)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的正确性负责;
以及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经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仪器、机具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2)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纠正这些误差,直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14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3)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任何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4.6质量保证
4.6.1除非本合同第二部分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以证明其能遵循本合同的各项要求。
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详细规定。
但遵循该质量保证体系并不免除承包人所承担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4.6.2在每一个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之前,承包人应将所有程序和执行文件的详细情况提交发包人代表,供其查阅。
在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上述任何一种文件时,应按本合同的详细规定,附上经签字的、该文件的质量、环境和安全管理说明。
发包人代表有权对质量、环境和安全保证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核,确认其运行的有效性,并有权采取纠正措施。
4.7现场数据
4.7.1承包人可自行进入现场进行详细考察。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报价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可得到的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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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PC 承包合同 范本 5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