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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
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
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
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四风建设
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
约法三章
一是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
二是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
三是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
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
∙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取得了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专项整治是整改落实的重要途径和解决“四风”问题的有效方法。
加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建设,以制度机制巩固作风建设成果,是实现反对“四风”、改进作风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根本保障。
现就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四风”问题,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
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员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简化会议程序,减少出席会议领导人数;
严格会议经费管理,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防止以信笺头、“白头”件等变通做法代替“红头”文件。
从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厉整治授牌晋级泛滥现象。
切实纠正“一票否决”过多过滥问题。
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坚决纠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来访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现象;
坚决杜绝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
坚决查处“吃拿卡要”行为;
坚决整治执法监管中的作风粗暴、滥用职权行为;
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
坚决打击新闻敲诈行为。
切实整治“庸懒散”,严肃处置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
集中清理“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大量聘用人员等问题。
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
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节日期间用公款送节礼,严肃查处索取、接受或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坚决查处利用“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行为。
坚决制止豪华铺张办晚会现象,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坚决纠正境外招商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问题,坚决纠正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等行为。
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
坚决查处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滥用军车警车牌照等行为,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交原单位处理,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多占住房。
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建楼堂馆所、搞豪华装修,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造、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或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
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
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无关的费用。
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
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坚决叫停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坚决遏制盲目“造城”之风,坚决查处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问题。
坚决纠正唯国内生产总值用干部问题。
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补偿款不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问题;
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等问题;
坚决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
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不依法依规处理安全事故的问题;
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
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
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定、科研经费使用、研究生名额分配等学术资源配置的问题和利用职务插手教材教辅选用、基建工程、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
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
二、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
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围绕解决“四风”方面突出问题,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修订完善已有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制度。
认真梳理已有制度。
要结合实际,对已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列出清单,认真做好废、改、立工作。
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群众认可的制度,要予以重申,着力抓好落实;
对于不适应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作风建设要求,与现行法规制度相抵触、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对于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要予以修订完善;
对于制度缺位的,要抓紧研究建立新制度,切实形成便于遵循、便于落实、便于检查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反对形式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体现群众意愿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工作落实机制,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规范各类会议、文件、简报、评比表彰和达标活动、调查研究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制定规范学会、协会管理规定。
反对官僚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以及执法监管部门和窗口单位、服务行业履职尽责的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和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制度。
反对享乐主义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的制度规定,规范领导干部住房、用车、办公用房、医疗、秘书配备等方面的工作生活待遇;
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细化接待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监督执行;
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任务审批,严肃外事纪律;
制定国有金融企业、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制度,细化具体标准,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反对奢靡之风方面,重点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
建立完善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5年内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的要求;
完善“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和公开制度,控制预算总量,严格审批程序,增强刚性约束;
建立健全节庆、论坛、展会、体育运动会和招商引资活动等方面管理规定。
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加强制度公开和宣传,推动制度落实。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自查、抽查、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进一步畅通信访、新闻、网络、电话等监督渠道,让群众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要把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严查违规行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顶风违纪的,要从严从快处理,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阶段性与长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整改落实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重中之重,把制度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治本之策,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下大力气打好专项整治攻坚战。
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牢牢扭住专项整治任务,制定具体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责任、进度时限和标准要求。
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整治重点,哪个问题突出就着重抓哪个,对已经开展整治的要巩固整改成果、防止反弹,尚未完成的要加大推进力度。
要重拳出击,针对作风方面的顽症痼疾,下猛药,拿出硬措施,集中力量啃硬骨头,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带头整治,做到自身清、家属清、亲属清、身边清,敢抓敢管,推动班子抓落实,督促下级搞整治。
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率先整治,以上带下、上下联动,强化整治效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及时通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统筹推进制度建设。
要用系统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加强制度建设,注重顶层设计,把实体性规范与保障性规范结合起来。
制度建设既要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又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制度措施。
制度建设重在管用、长效,不要重复建立制度,不要层层制定相同的制度规范,坚决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部门单位在制度建设中搞形式主义的现象。
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制度,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牵头单位,搞好任务分工,加快工作进度。
强化督促落实。
各级督导组要把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作为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督导单位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各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对专项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补课”、“返工”,对制度建设大而化之、应付了事的,该重搞的重搞,绝不能草草收场。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采取情况综述、言论评论、典型引路、明察暗访等方式,引导推动“四风”问题专项整治和制度建设工作扎实开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1条例简介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共分12章、65条,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范围
此次《条例》制定范围,从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全面规范,可谓是真正涉及到了反浪费倡节约的深水区,显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浪费等现象的决心,可以想像的《条例》的推进或可遇到一些地方、部门的“螳臂挡车”之举。
作为此次规定的被执行对象和执行主体,这种既当裁判者又当运动员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强力推进。
同时,《条例》规定是一种总纲式的规定,相关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进行细化,从而使《条例》从“原则”变成“规则”,更具贯彻执行力和威慑力。
3章节内容
3.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
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2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1]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3.3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3.4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3.5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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