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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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
为加强我院省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和规范经费的管理,保证我院动力机械及工程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理工大学XX工程学院动力机械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经费使用办法)是在《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xx〕31号)和《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长理工大研〔20xx〕17号)基础上的一个实施细则。
当本经费使用办法与《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不一致时,以《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为准;
第三条长沙理工大学XX工程学院动力机械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和使用以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为依据。
使用或资助对象包括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科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和外聘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四条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
第五条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由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计财处)共同行使管理权。
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按经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首先由学科组研究,并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制定使用计划,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批准方可启动。
第七条报销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签字。
学科带头人报销经费,则须由该重点学科中两名人员签字,报学院院财务负责人审批。
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向该学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2、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八条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
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设备维护、低值易耗材料、图书资料、课件制作、信息资源建设及学科档案建设等;
2、学科梯队建设:
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培养经费;
3、科学研究:
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成果鉴定、发明专利申请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
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比例为:
用于学科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7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低值易耗品及运行维护管理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注明为“***”;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体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院内共享”的原则,由购置者给出可行性论证材料,实验中心主任、学科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把关。
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实验中心统一建档和管理。
低值易耗品及运行维护管理费严格用于学科科研方向的主要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使用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学科负责人把关,由实验中心主任购置和报销,并交实验中心统一建档和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图书资料的购置应由学科各方向负责人把关。
购置的图书交由院资料室统一管理、编号,并注以“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科研资助经费中资助的项目(开放基金)为学科优先发展方向的研究项目,资助学科内具有较强的团队研究实力、能冲击国家级项目和用于青年骨干培养的研发项目。
每年度资助4-6项,每项资助金额1-3万元,研究期限为一年。
资助项目的主题由学科提出,不接受自由申报;
第十四条每年度资助15-20篇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不包括获开放基金资助的人员)发表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论文版面费,国外期刊(收版面费的期刊)、权威期刊版面费资助额不超过20xx元/篇,CSCD期刊版面费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篇;
第十五条每年度资助3部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出版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专著和教材(教材不超过1部)。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的资助额不超过1-2万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的资助额不超过0.8-1.0万元/部;
第十六条每年度资助2-3项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完成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项目成果省级鉴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0.8-1.0万元/项。
;
第十七条每年度资助2-3项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申报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0.4万元/项;
第十八条人才引进费用由学校和学院按相关政策执行,学科负责人才引进接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学科不专列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省部级人才工程人选的培养经费,但在科研项目、学术出版与论文发表、成果鉴定与成果申报、学术交流、进修访问、参加全国性学会专委会成员或理事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每年度资助1-2名青年学科骨干成员到国内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进修、访问或做博士后研究,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人。
重点资助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科的新能源及节能领域的研究骨干;
第二十一条每年资助被邀请作大会发言的以及由学科组指派参加的国际及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5-8人次,境内会议资助金额为不超过0.3万元/人次,境外会议资助金额为不超过0.5万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会议的费用由学科、学院及学校共同承担,学科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次;
第二十三条为增进学术交流,对于聘请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我院学科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包括住宿费、餐费、考察费),重点学科经费将给予一定的资助。
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973”首席专家、国家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0.8万元/人次,其他学者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0.5万元/人次;
第二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自拟的研究项目、非学术性考察、出国出境、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和赞助等支出。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开始实行。
之前所有执行的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或口头约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以上未尽事项将由学院重点学科指导小组随时补充;
第二十七条本经费使用办法由学院重点学科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2:
工程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工程学院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学经费管理,充分发挥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长沙理工大学教学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经费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三项经费。
第三条教学经费管理坚持统一领导、计划开支、厉行节约、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第四条教学经费必须全部用于全日制在校生的教学开支。
其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
其开支标准按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三项教学经费中不能开支的项目包括:
招待费、福利费、房屋维修费、设备购置费等费用。
第五条三项教学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教学业务费包括学生实习经费、论文答辩费、教学用品和耗材等用于各教学环节的开支。
实习经费包括:
往返路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行李运输费、伙食补助费等。
论文答辩费指论文纸张费、印制费、外聘专家的差旅和食宿费等用于学生论文答辩方面的开支。
教学用品和耗材指用于学生教学实验的试剂费、检测费、评审费等实验费用和教师备课的纸张费、教案的印制费、学生考试费用、教师授课的粉笔等耗用品。
2.教学差旅费指各教学单位的人员参加教学会议、进行学术交流的费用,教师往返各校区上课的交通费,学生教育实习时带队教师的差旅费等。
3.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指专门用于学生教学及实验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
第六条教学经费是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资金保障,由主管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安排使用,由院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室报账;
严格按财务规章制度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标准使用。
如发现违规的行为,院财务办公室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有权建议学校收回违规资金。
第七条对财务手续不健全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开支,校财务一律不得受理,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篇3:
工程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工程学院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和“财务统一、集权与授权”的原则,加强我院各项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经费包括行政经费、教学经费、科研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实习经费、实验经费、学生经费、人员经费、院创收经费和其他属于学院统管的经费。
第三条全院经费使用管理由院长总负责。
按照“财务统一、集权与授权”的原则,学校下拨的专项事业费经学院预算后,由院长授权各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财务统一报帐,各项经费原则上不得超支。
其它经费开支由院长审批。
第四条经费审批授权如下:
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计划安排,院长审批报销
学生经费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计划安排和审批报销
行政经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计划安排,院长审批报销
党务经费由院分党委书记负责计划安排和审批报销
其它经费如学科建设费、科研经费等按学校相关政策使用审批。
第五条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
1.各项经费使用实行“先申请、后使用”的管理办法,未经预先申请批准的费用开支,不予报销。
2.各项经费支出均要符合学校相关的财务制度,只能用于相关的业务开展,的士、接待、电话等费用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超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3.教职工报帐应及时准确。
出差、实习等费用的报销原则上必须在返校后十天内办理。
4.学院经费使用及财务情况按“院务公开办法”定期向全院教职工公布。
第六条本着“勤俭节约、节源开流”的要求,各项经费的使用都要从严控制。
实验低耗、交通、电话、办公用品、接待等开支要建立相应的制度,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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