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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类型扣除项目,包括: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亏损弥补。
(三)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
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管理项目。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备案类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一节
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财政拨款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拨款单位性质的相关资料证明;
2、接收拨款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相关资料证明;
3、拨付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该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资金文件;
2、财政部门或资金拨付部门对该财政性资金的专项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对该财政性资金以及对应支出单独管理的证明材料。
(二)延伸审核内容:
对于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财政拨款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财政拨款来源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财政拨款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4、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单独核算;
5、审核财政拨款对应的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审核申报财政拨款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填报查账征收企业申报表的,主要审核以下要点:
1、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的支出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审核取得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按规定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后续支出相应扣除;
4、审核申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核:
(一)案头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批准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
2、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3、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4、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的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审核收费凭据是否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
2、审核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3、审核企业的收费票据,有无擅自变更收费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混淆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行为;
4、审核是否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将上述收费项目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
5、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金额是否正确。
政府性基金的审核:
1、该政府性基金收取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定;
2、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事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收款的文件;
3、规定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财政的文件;
1、审核收款票据是否为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3、审核有关支出是否未作为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审核申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对应支出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节
递延收入
第九条
递延收入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和审核内容:
递延性债务重组收入的审核:
1、债务重组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2、债权债务的原始合同或协议,相关收付款凭证;
3、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情况说明。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债转股分期确认所得的审核:
1、债转股总体情况的说明,包括重组商业目的的说明;
、债转股的合同或协议、法院裁定书,相关收付款凭证;
4、企业转换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5、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1、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
2、审核债权转股权业务是否确认了所得或损失;
3、审核申报债务重组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审核:
主要审核是否具备以下证据资料:
1、政府有关搬迁的行政决定文件、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2、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的搬迁协议、企业搬迁计划;
3、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相关凭证。
(二)延伸审核内容
1、审核是否为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搬迁收入;
2、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匿、混淆政策性搬迁与一般性搬迁收入;
3、审核企业政策性搬迁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4、审核申报政策性搬迁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第三节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
第十条
境外所得及税收抵免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1、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
2、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3、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
说明投资关系的证据资料、被投资公司章程、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做出的决定书等;
4、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合同协议等;
5、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文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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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可抵免税额条件的股权证明文件或凭证。
1、审核境外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2、审核居民企业收到境外投资性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弥补是否正确;
4、审核居民企业间接抵免负担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本年度境外所得抵免税扣除限额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正确;
6、审核本年度抵补的以前年度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期未余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可抵免期限;
7、审核企业是否有将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予以抵免的情况;
8、审核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9、审核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税款处理是否正确;
10、审核企业“投资收益"
明细科目是否存在境外被投资企业当年未分配利润或股息情况,并根据情况判断是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企业对外收汇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或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但未按规定申报的问题。
第四节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第十一条
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2、《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2号)要求报送的清单申报表和专项申报表等申报资料;
3、要求出具鉴证材料的损失项目的中介机构鉴证材料。
(二)延伸核查内容:
1、审核企业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已进行了会计处理;
2、审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来源于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
3、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照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4、审核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计缴所得税;
5、审核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按税收规定在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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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关联方之间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审核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安排;
7、审核申报资产损失金额是否正确.
第五节
税前弥补亏损
第十二条
弥补亏损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审核内容:
通过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结合弥补亏损台账,审核企业本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弥补亏损年限是否正确。
1、审核是否存在境内所得弥补境外营业机构亏损问题;
2、审核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
3、审核取消合并纳税后汇总在企业集团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
4、审核申报弥补亏损金额是否正确。
第六节
所得税优惠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1年第12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陕地税公告2012年第
号)规定进行备案资料的收集和备案管理工作.企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已备案的所得税优惠项目进行后续管理延伸审核。
第十四条
事先备案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延伸审核内容: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报送要求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
2、审核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种类、流程、协议、证书等作出具体说明;
3、审核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4、审核企业从事的税收优惠项目和其它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
5、审核对减免的增值税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6、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是《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2、审核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审核该项目的税收优惠是否从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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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核企业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5、审核企业所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6、审核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
7、审核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8、审核申报的减免所得金额是否正确。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等项目;
2、审核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3、审核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审核企业是否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开始计算税收优惠;
5、审核企业同时从事不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6、审核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发生转让或受让;
7、审核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是否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是否在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范围之内,转让的是否为所有权或5年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3、审核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是否包含了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4、审核企业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5、审核企业向境外转让的技术是否未在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范围内;
6、审核受让企业技术的关联方是否不属于企业能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关联方;
7、审核申报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是否准确。
(五)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产品收入减计应税收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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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单独核算;
2、审核企业产品是否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资源为产品原料,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3、审核企业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4、审核申报的减计收入金额是否正确。
(六)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减免税优惠
除审核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规定外,还需延伸审核以下内容:
对于申报软件企业减免税:
1、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监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审核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5、审核是否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审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7、审核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
8、审核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9、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申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的:
2、审核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主营业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审核是否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5、审核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6、审核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8、审核职工培训费用是否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
对于申报动漫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动漫产品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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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专业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审核是否具备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4、审核重点动漫企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对于申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的:
1、审核线宽标准、投资额与申报享受的优惠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获利年度的确认是否正确;
3、审核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是否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6、审核是否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是否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七)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单独核算;
3、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研发人员比例是否属实;
4、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2、审核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是否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审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有无违法行为;
4、审核企业大学专科以上人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审核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审核企业是否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7、审核企业优惠期限是否超出规定期限;
8、审核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1、审核转制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是否属于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范围;
3、审核企业申报的减免税金额是否正确.
(十)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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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企业所从事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3、审核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十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企业是否为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居民企业;
2、审核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活动是否真实发生,是否经过公司管理机构批准;
3、审核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4、审核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是否正确。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1、审核残疾人员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范围;
2、审核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3、审核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审核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审核加计扣除工资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6、审核申报的工资加计扣除额是否计算正确。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
1、审核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审核创投企业是否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合格;
3、审核创投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审核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24个月);
5、审核申报抵扣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和抵扣额是否正确。
(十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1、审核采用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加速折旧或摊销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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