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同业拆借运营状况分析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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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
00-4:
30
目前,交易时间分设上午场和下午场。
上午场收市后,上午的报价继续有效,全天收市后,当天未成交的报价全部无效。
2.7成员构成
人民币拆借交易的主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授权分行和证券公司等有关金融机构、经央行认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
2.8清算办法
由拆借双方全额直接清算,自担风险。
成员双方根据成交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全额办理资金清算。
其资金划付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速度为:
7天以内(含7天)T+0,7天以外T+1。
3.主办者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NATIONALINTERBANKFUNDINGCENTER)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合署办公,为人民银行直属京外正局级事业单位。
3.1主要职能是:
组织全国银行间外汇交易、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
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负责人民币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的清算监督;
提供货币市场的信息服务;
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业务。
3.2地点:
交易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在北京建有备份中心。
依托计算机及网络,形成了辐射和覆盖全国的市场组织体系。
各地分中心
3.3组织结构
交易中心实行总裁负责制,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
总中心目前设综合部、市场一部、市场二部、信息部、清算部、工程运行部、技术开发部、研究部、财务部、行政部,共十个部门。
综合部:
负责业务综合、协调、文秘和外事接待、对外宣传工作;
负责总中心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管理和员工培训。
市场一部:
负责外汇市场交易和会员的管理,组织市场新业务的开发,监督外汇市场的运行。
市场二部:
负责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及其成员的管理,组织市场新业务的开发,监督拆借、债券市场的运行。
信息部:
负责交易信息系统及用户的管理,组织信息系统及产品的开发与推介,管理维护中心因特网站,提供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清算部:
负责办理外汇交易的资金清算,管理、监督各分中心、各会员资金清算工作。
工程运行部:
负责交易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技术管理,组织实施交易系统及信息系统网络建设。
技术开发部:
负责制定交易系统的工程技术和网络设计规划,组织实施交易系统及信息系统的技术开发。
研究部:
负责市场的统计、调查、分析和开发性研究,编辑出版交易市场有关刊物。
财务部:
负责总中心财务管理工作。
行政部:
负责总中心的后勤行政事务以及总中心办公大楼的管理工作。
组织机构图
4.交易系统
全国银行间拆借和债券(包括现券买卖、回购交易)交易系统。
4.1交易成员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网络)的方式:
交易中心为会员提供多种入网交易方式,包括数据专线、X.25、普通电话线拨入、ISDN等。
4.2新交易成员社申请入网流程:
4.2.1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加入同业拆借市场。
4.2.2交易成员向交易中心发传真申请入网,并获得交易中心入网许可。
4.2.3交易成员接受交易中心入市业务培训和上机培训。
4.2.4培训时从总中心或当地分中心获取入网设备、线路需求单、设备安装联系单,并从当地邮局或电信部门申请通信线路等。
4.2.5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需求单准备线路及设备。
4.2.6与总中心或当地分中心确认安装时间。
4.2.7交易设备安装调试、交易软件安装调试。
4.2.8在规定的时间内传真回总中心安装完毕回执。
4.2.9正式入网交易。
4.3网上交易原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的交易方针。
4.4网上交易方式: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采取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成员在计算机终端进行交易。
交易成员主要通过交易机的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界面进行报价、询价和交易。
5.参加者
指在银行间拆借交易系统具有会员资格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5.1准入机构类别
银行总行和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基金。
5.2成员数量
截止2002年6月底,共有市场成员637家。
5.3准入资格
5.3.1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必须向人民银行申请,并获得允许。
5.3.2成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
5.3.3商业银行的分行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必须获得其总行的的授权。
5.4排名情况
同业市场成交量排名(2002年6月)
排名
机构名称
成交金额(亿元)
占比(%)
1
国家开发银行
150.00
11.26
2
中国农业银行
108.38
8.14
3
中国建设银行
76.03
5.71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8.60
5.15
5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68.30
5.13
6
福建兴业银行
52.31
3.93
7
北京证券公司
39.81
2.99
8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6.80
2.76
9
北京市商业银行
36.00
2.70
10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34.50
2.59
同业市场交易笔数排名(2002年6月)窗体顶端
成交笔数(笔)
28
26
23
22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21
上海银行
17
长城证券公司
14
招商银行
窗体底端
6.近年来市场运行情况:
1996年拆借市场累计成交5871.58亿元,日均成交23.1亿元。
市场运行呈现交易量逐渐增加,各品种拆借利率呈阶段性缓慢下降的特点。
1997年拆借市场累计成交4149.24亿元,日均成交16.4亿元。
市场表现为拆借利率稳中下跌,交易量有所减少。
同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始运行,到年末运行近7个月,现券交易总成交9.66亿元,回购交易总成交309.87亿元。
1998年拆借市场总计成交989.58亿元,日均成交3.90亿元;
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和回购交易分别成交29.53亿元和1021.48亿元,日均分别成交0.12亿元和4.02亿元。
市场特点为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均有下跌,回购交易日渐活跃,逐步取代信用拆借成为同业市场短期融资的主要工具。
1999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总计成交7326亿,其中,信用拆借成交3291.6亿,现券和回购交易分别成交77.4亿元和3956.9亿元。
2000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总计成交23192.49亿元,其中,信用拆借成交、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分别成交6728.07亿元,15781.74亿元和682.68亿元。
2001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系统累计成交49054.63亿元。
其中,同业拆借成交8082.02亿元,债券回购成交40133.29亿元,现券买卖成交839.32亿元。
同业市场资金总体供大于求,全年市场利率保持着下行的走势。
融资期限集中在短期。
2002年1-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交易系统累计成交50977.17亿元。
其中,同业拆借成交4830.33亿元,债券回购成交43618.12亿元,现券买卖成交2528.74亿元。
7.当前市场状况
7.1市场交易状况
表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2002年上半年交易情况
单位:
亿元
品种
加权(%)
同比
环比
笔数
成交量
拆借
2.192
-14.34%
-8.48%
2293
4830.32
12.88%
27.02%
回购
1.9866
-18.88%
-10.29%
29891
43618.12
167.63%
83.00%
现券
/
3861
2528.73
1116.46%
300.46%
合计
36045
50977.18
145.26%
80.32%
2002年上半年市场累计成交36045笔,总成交金额为50977.18亿元,较去年同期大幅上涨145.26%,已经超过2001年全年49054.63亿元的成交量。
2季度市场成交更为活跃,较1季度上涨了58.27%。
2002年上半年同业市场资金总体供大于求,加之2月份央行调低利率25个基点,市场利率保持着下行的走势。
现券市场亮点频出,市场成交日趋活跃,成交量是去年同期的12倍余。
7.2市场特点:
拆借市场加权利率持续下行,融资期限向短期集中
2002年上半年,拆借市场总计成交2293笔,成交量4830.32亿元,较去年同期上涨12.88%。
由于市场资金一直保持着供大于求的态势,因此市场加权利率从1月初的2.411%一路下滑到6月底的2.035%。
特别是在2月份降息之后,下行的速度加快。
从融资期限上看,与去年同期相比,2002年上半年的融资期限有进一步缩短的趋势。
隔夜拆借品种和7天品种较去年同期分别上涨了9.53%和31.34%。
其他中长期品种的成交量则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隔夜、7天和20天三个短期品种的成交总和占交易总量的96.39%,较去年同期的90.70%上涨了5.69个百分点。
银行间同业市场融资的短期性功能特点已经日渐明显。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期限分类统计表
2001年合计
2002.01
2002.02
2002.03
2002.04
2002.05
1天
交易量
1038.81
65.84
25.87
105.74
218.6
155.14
加权平均利率%
2.32
2.11
2.08
2.06
7天
5606.93
583.99
400.69
742.15
652.63
714.195
2.36
2.3
2.24
2.16
2.12
20天
933.53
21.37
161.07
124.87
32.54
19.04
2.34
2.09
2.21
2.26
30天
352.84
20.17
5.05
6.3
7.53
30.86
2.71
2.77
2.39
2.5
60天
94
4.54
36.58
9.31
3.846
2.94
3.47
2.22
2.81
2.501
90天
47.26
1.37
0.2
1.44
0.7
3.84
4.11
2.75
3.69
3.539
120天
8.67
0.13
0.3
1.2
2.1
3.3
4.32
2.88
4.01
8.当前市场评价
8.1人民银行大力发展货币市场的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市场的扩展。
2002年,人民银行为了加快货币市场的建设,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货币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从2002年4月15日开始,银行间市场成员的进入由审批制改革为核准制。
制度实施之后,市场成员增加的速度明显加快。
交易中心针对市场会员大幅增加的情况,加快了交易员的培训和金融机构的联网工作。
截至2002年6月30日,同业市场成员为643家,较年初增加91家。
联网用户499家,较年初增加54家。
市场成员类型的丰富,资金需求的多元化都极大的促进了市场成交的活跃。
随着银行间市场成员数量的进一步扩大,预计未来市场交易活跃程度和市场流动性都将进一步加强。
8.2银行间市场资金持续供过于求,导致市场利率一路下滑,融资期限向短期集中。
2002年银行间市场资金供给一直宽裕,资金需求增幅不大,导致整个市场的利率持续走低。
根据央行的统计,截至5月末,5月末居民储蓄余额为8.04万亿元,同比增长17.6%。
前5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增加4143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增1365亿元,储蓄存款稳定性显著增强。
广义货币M2余额为16.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
狭义货币M1余额为6.1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5%,增幅比上年末高1.8个百分点,增幅明显加快。
其次,为了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继续以投放货币为主。
加之由于外汇储备的高速增长,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明显增多。
今年6月底,中国的外汇储备达到2427.6亿美元,比上年末净增306亿美元,平均每月增加51亿美元。
截至5月末,中央银行基础货币余额为4.02万亿元,增长19.4%,增幅较快。
从银行间市场的外部资金供求环境来看,资金供过于求的局面在短期内不会改变,但受机构资金成本底线的制约,目前已经很低的回购交易和拆借交易的利率不可能有太大的降幅。
8.3造成拆借市场交易的相对不活跃的两方面原因
2002年上半年整个银行间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大幅上涨的回购交易和现券交易明显呈现反差的是,拆借市场的交易量同比增幅只有12.88%,远远低于银行间市场145.26%的增长幅度。
拆借市场的交易量占整个银行间市场交易量的比重由去年同期的20.59%下降至9.48%,仅仅是回购交易量的十分之一左右。
这一现象是与信用等级最高的银行间市场的特征格格不入的,同时拆借市场的不活跃也导致了CHIBOR对真实资金供求关系的反映失真。
8.3.1银行间市场资信制度的不健全。
银行间市场不同类别的会员间差别较大,但是目前银行间市场的资信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因此在对手方信用风险无法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不同类别的会员之间只能依靠有债券作为抵押担保的回购交易进行短期融资。
8.3.2闲余资金存放央行无风险,收益却与同业拆借相差不大。
目前人民银行对于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仍然支付1.89%的利息,对于多数银行而言,把闲余资金存放在中央银行不仅可以得到与回购市场相差无几的收益,同时还避免了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可能的信用风险,从而造成了目前拆借市场相对于回购市场发展落后的局面。
拆借市场的发展一方面亟待银行间资信制度的尽快完善,最大限度的防范市场的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也要求中央银行尽快和国际接轨,把超额准备金利率降低甚至降为零,从而刺激银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资金余缺的管理,把拆借市场活跃起来。
9.央行监管及其趋势变革
9.1不再实行利率封顶。
从1996年6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的直接控制方式,而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同业拆借利率,以强化利率对市场资金供求的调节作用。
9.2拆入拆出资金严格的用途。
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
9.3对拆入资金严格禁止的用途。
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对本辖区金融机构拆借行为的监管。
9.4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分行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人民银行下发文件,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可授权其分行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规定如下:
9.4.1各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本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授权省级分行加入全国一级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9.4.2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内,由各行自行决定其授权分行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
人民银行仍对各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考核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
9.4.3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商业银行分行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的民事责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承担,商业银行法人内部机构之间不得进行信用拆借、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
9.4.4准备进行授权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授权分行的名单、授予的最高信用拆借资金余额、债券回购与现券交易权限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9.4.5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授权分行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信制度,有效控制拆借风险。
9.5外资银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批准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渣打银行上海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三和银行上海分行、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
从此开始外资银行可以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以后,又陆续有多家外资银行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9.6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2000年6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财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资产负债比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二)前三个年度连续盈利;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范围规范经营,内控制度健全;
(四)未因违规经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主管部门处罚;
(五)拆借资金余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
9.7对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
1999年8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
9.7.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9.7.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7.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9.7.4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
9.7.5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9.7.6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9.7.7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发起人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9.8对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1999年8月,人民银行下达文件明确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规定。
9.8.1证券公司可以以法人为单位申请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其分支机构不得进行交易。
9.8.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推荐。
9.8.3凡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证券公司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
●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
●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
●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
9.8.4凡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9.8.5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8.6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
9.8.7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并进行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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