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22215133
- 上传时间:2023-02-03
- 格式:DOCX
- 页数:20
- 大小:62.46KB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以品牌化建设为目标,持续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不断扩大食用农产品认证覆盖面。
同时,切实加强对认证企业和认证产品的动态监管,落实包装标识制度,坚决维护好“三品一标”产品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
20xx年,“三品一标”认证登记产品的产地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面积的比率要提高到38%以上。
四、推行产地准出追溯
将菜、果、菌等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纳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按照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产品品牌化的要求,严控用药用肥,严格生产记录、产地准出,逐步推行原产地追溯。
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的产品要率先按规定实行包装标识。
今年,原则上所有在省厅监管系统登记备案的果菜基地都要实行产地准出和原产地追溯。
从3月份开始,用100天时间,开展蔬菜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五、加大监测监督力度
改进抽样检测方法。
省级监测,拟扩大监测范围,调整检测项目,加大抽查比例,抽样地点随机抽取,抽检样品混后分检,抽检样品中拟随机添加盲样。
全年蔬菜水果检测10—12次,抽检结果视情况直接通报各市政府,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领导。
各市、县层层制定监测计划,并分别上报上一级备案,原则上全年蔬菜水果监测各不少于4次,全部实行定量检测。
抽检样品数量:
市一级,原则上莱芜全年不少于300个,淄博、枣庄、东营、威海、日照、德州、滨州、菏泽8市不少于450个,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济宁、泰安、临沂、聊城8市不少于600个;
县一级,原则上各县(市、区)总数不少于200个。
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要营造违规严打的高压态势,对抽检、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属实的农资、菜果质量安全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要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对明确属于刑事处罚范围的,要坚决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处罚情况,省厅将定期通报并公开曝光。
省厅拟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文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七、强化监管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县、乡两级必须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村一级必须健全监管员监管制度。
建立监管人员数据库,任务明确到人,责任落实到岗。
加快市、县农产品检测机构项目建设,确保资金配套到位,按时竣工验收,争取早日通过计量认证和机构考核。
八、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
采取省里制定标准,各地组织创建,统一验收命名,实行动态管理的模式,与省财政厅联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
通过深入开展活动,推动监管体系、监管队伍以及监管制度建设,整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省厅拟制定《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管理办法》,并从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中列专项对创建市、县予以补助。
九、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强化对县、乡、村监管人员,市、县、乡、基地检测人员,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果菜种植户的培训,提高各级监管、检测及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生产者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及科学生产水平,所有检测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省、市、县层层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重点。
继续落实农资购买使用明白纸及简明生产技术规程发放签收制度,查漏补缺,确保全覆盖。
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电台、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双百行动”以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及时宣传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
同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积极营造鼓励诚信守法、严惩失信违法的良好氛围。
省厅拟新增12316短信服务,对县、乡、村监管人员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店、生产基地和家庭农场负责人等,定期发送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生产管理等知识。
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各级都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省厅拟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的形式,强化对“双百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县创建活动、农产品产地准出追溯以及《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将直接通报各市政府,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领导。
十一、落实监管责任
坚持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监管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各市农产品检测合格率以及县乡监管队伍建设、市县检测体系建设、投入品监管、产地准出和原产地追溯、工作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已纳入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事件发生情况,以及残留超标情况纳入扣分项。
省厅继续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量化考核,考核情况拟通报各市人民政府。
推进诚信建设,树立诚信典范,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要公开向社会推介;
反之列入“黑名单”,在评先选优、相关项目申报和政策扶持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十二、加强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
在强化服务指导、引导诚信自律、严惩违法行为的同时,逐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努力做到隐患早发现,风险早排除,避免酿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突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针对性提出对策措施。
要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确保早介入、早处置,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今后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被媒体曝光并形成恶劣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被省厅约谈的市,一律取消部、省级先进集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推荐申报资格,省厅年终量化考核一律实行末尾排序。
二、解读《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时间:
2015-04-2808:
47:
15
20xx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xx年4月10日,郭树清签发第277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山东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大省,质量安全是全省农业的生命线。
、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
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突出表现为:
一是认识不到位。
部分地方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重生产、轻监管的现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二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市、县两级虽然大多成立了执法机构,但仍然存在执法职能不全、人员不足、设备不齐等问题,难以承担相应的执法任务。
乡镇监管机构普遍存在“缺人员、缺经费、缺手段”现象;
三是以农药为主的农业投入品监管难度大。
违规经营使用禁用农药的现象在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监管难度大,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四是责任落实尚不到位。
按照法律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但目前这一责任体系还不够健全,导致很多监管措施不能落实到位。
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诚信经营意识不够,缺乏必要的责任感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持续提升,以致近几年连续发生假冒有机蔬菜、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重损害了我省农产品的良好形象。
20xx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xx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首先把农产品质量抓好,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106号)提出,农产品首先是“产”出来的,要把住生产环境安全关,也是“管”出来的,要严厉打击农产品安全犯罪;
要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省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对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产地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等,作出了具体部署。
因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抓紧制定出台一部切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1条,不分章节,主要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农业标准化和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产地环境整治、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与兽药经营使用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执法和监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监督管理机制。
《规定》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在“加强领导、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对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主管职责作了规定,并对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助职责予以明确,以加强工作衔接,加快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和做好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基础工作以及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等提出具体要求;
四是为更好地适应农产品生产经营面广量大、分散难管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设立作出规定,并授权设区的市政府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其具体职责和工作报酬,以稳定队伍、强化管理。
(二)关于对农药、兽药的监督管理。
当前,不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已经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大多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直接因素。
为强化源头控制,《规定》将其作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和核心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包括:
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不得向未成年及不能说明购买用途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制度,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和包装物回收与集中销毁制度,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与统一防治制度,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小宗农作物、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与推选使用制度,等等。
这些制度,必将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积极作用。
(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追溯。
加强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进行处理,是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
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仍然存在检测设施和人员配置不到位、检测能力不足、检测内容和频次少等问题,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管实效。
《规定》据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第十九条)。
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监管责任至关重要。
只有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个监管环节环环相扣,才能确保监管措施到位,切实做到“管”的好。
对此,《规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五条)。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用“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要求,《规定》还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3月17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郭树清
20xx年4月10日
三、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技术推广、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经费,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能力和执法队伍建设,推行综合执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和扶持措施,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引导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提高农产品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创立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优质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地方标准,推行安全清洁生产技术,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物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
使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病虫害监测预警预报,推广物理、生物等绿色防控措施,加强对农药、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培训,提高安全合理用药水平。
第十条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
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区域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在作出禁止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农药、兽药经营者不得经营没有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农药、兽药。
第十二条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补贴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等部门,选定实施补贴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并制定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前款规定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和低残留兽药品种,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价格由当地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
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
(三)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
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并由农业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第十四条 实行集中用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害,需要集中使用农药、兽药的,应当安排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防治,并在统一防治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集中用药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农药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储备必要的农药、兽药。
第十五条 实行高风险农药、兽药目录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农药、兽药列入高风险目录,并限定其使用区域和农作物品种:
(一)经常发生药害的;
(二)易发生人畜中毒的;
(三)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控的农药、兽药。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小宗农作物和特色农作物农药登记试验,并根据农作物生长阶段和病虫害防治实际,试验筛选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向社会推荐。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测土施肥工作,并根据土壤测试结果定期调整、公布当地农作物及不同区域的施肥配方,建立测土施肥示范区,引导规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学施肥水平。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得经营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
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使用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品种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依法进行包装、标识;
检测不合格或者未依法进行包装、标识的,不得上市销售。
鼓励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有条件的农户,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依法做好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权限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监测或者执法中发现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责令召回、停止销售或者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二)对产地或者生产基地的生产条件、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检测、检查,并可采取责令改正、取消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村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助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监督。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工作报酬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业投入品、违法生产销售农产品等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农药、兽药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经营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购买者退回和回收剧毒、高毒农药的容器、包装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产品 质量 安全监管 检测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