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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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同时,应当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直接登记表述)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双重管理表述)
第七条本会的住所:
;
活动地域:
【只写到住所所在市、县(区、市)即可,如“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本会的任务:
(一);
(二);
(三);
·
。
【任务是社会团体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符合社会团体的性质和特点。
第九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对社会团体任务的概括,内容应当简练,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字。
第十条本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为:
(以上为可选项)
第十一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本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社会团体应当具体、明确地分别确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
会员从事的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二者居一,不能并列写入。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可自行确定其它的义务,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年(具体时限由社会团体决定)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
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二十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决定。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决定重大事项以及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秘书长聘任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如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和罢免的,应当在本条中载明,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不作表述。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最长为5年,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
】,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5人,但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如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慈善项目和其他重大事项。
如社会团体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第三款“负责人”应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第六款应表述为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第七款应表述为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此款适用于秘书长聘任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超过2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九、三十条。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秘书长由理事会聘免的,本条中的负责人表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会长(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担任的,应在本条中载明,在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一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条中的第四项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职权,如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是由会长(理事长)担任的,则本条中的第四项不作表述,应当另写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免;
(五)向理事会提议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六)向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没有内设日常办事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一般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一般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没有内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四十条本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名)。
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足3人的可不设监事会,但要载明监事的任期、要求、权利和义务等。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如:
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六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
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四十九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五十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表述)
第五十二条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三条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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