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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的一般程序是:
发招标通告;
资格预审;
编制投标书和落实担保;
递送投标文件;
开标;
评标和决标;
中标签约等。
我国政府对企业参与国际投标予以积极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中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招标中标项目提供出口卖方信贷。
区别
国际招标投标与国内招标投标的不同之处是,国内招标投标要按照中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招标投标;
管理模式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国际上主要依靠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和手段来管理和调节。
政府只进行监督和引导。
政府制定官方的物价指数,供长期合同在市场物价波动时调整合同价使用。
政府不审查咨询人、招标代理、监理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资质,不发布各种资质证书。
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注重其所完成的类似项目的经验,避免冒牌顶替,借资投标的情况。
投标人依靠诚信才能在市场长期立足和发展。
行业协会或某些社会团体可以对投标人的投标业绩进行统计和排序,如美国工程新闻记录每年统计全球最大的225家承包商等,但无法律效力。
国际上工程和货物招标主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将非价格因素折算为报价评标,尽量避免专家打分和表决的人为判断,而且不设废标的上下限。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某投标人多次低于其自身成本投标和中标,其财务状况不能满足资格要求,必然会被市场淘汰。
政府不建立和保持评标专家库,评标主要由业主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专家进行。
应用经验
使用招标代理进行招标和管理承包商(即国内所谓代建制)代表业主管理项目建设也是国际常见的惯例,世界银行的咨询服务采购指南有如何选择采购代理的规定和管理承包商的定义。
联合国专门的采购机构也为其他联合国机构或政府代理采购。
但由招标代理采购和管理承包商建设在国际上从来就不是强制性的,由业主根据自身的招标和建设管理能力确定。
采购分为公共采购和私营部门采购两大类,是以采购主体来划分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多边开发银行MDB贷款项目的采购,联合国机构自己进行的采购,各国政府出资的政府采购均属于公共采购的范畴。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目的是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消除贸易壁垒。
联合国机构的采购由联合国机构自己执行,投标人必须事先注册登记,成为联合国的准供应商才有机会获得联合国采购的订单。
联合国机构也可以作为采购代理为客户服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采购由借款人进行和完成,国际金融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投标人不需事先登记,可以随时投标。
国际金融组织为其为公需要自己进行的采购则与联合国采购类似,投标人需要事先注册登记。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强制招标的范围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招标》,共17条。
第三章《投标》共9条。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15条。
第二章至第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4条,规定了本法的例外适用情况以及生效日期。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告别了招标投标无法可依的时代。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招标投标法》在起草过程中曾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借鉴了国际上主要的招投标立法,如:
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的《贸易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采购指南》等,使《招标投标法》能符合国际惯例。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年第七号令。
以下简称《七号令》)(注:
现在是《13号令》)这是一部行政法规,可以说,《七号令》是中国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投标指南。
中国机电产品采购国际招标与投标的实施是按照《七号令》的具体规定进行的,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应严格执行《七号令》。
《七号令》共八章39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阐述了《七号令》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对国际招投标有关术语的定义。
第二章《招标范围》,共2条,规定了必须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以及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第三章《招标文件》,共3条,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共10条,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的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五章《评标规则》,共7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规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六章《办理进口手续》,共4条。
第七章《违规与处罚》,共2条,规定了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共4条。
由于中国加入WTO及招投标的部分操作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七号令》的第四章和第六章的规定作了一些调整,但实质性的内容没有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对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的统一。
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涉外经济合同法》相应废止。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更侧重对国内合同行为的调整作用,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来说,《合同法》中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原则、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合同法》被选择作为某一具体的国际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一般有两种:
一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合同法》为该合同的适用法律;
二是在合同没有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仲裁部门依据国际私法规则选择《合同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实际上,具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这两种情况都比较少。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sforGoods,Vienna,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向下简称《合同公约》)是国际货物贸易中最重要适用最广的国际公约之一。
该公约的缔约国近60个,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合同公约》的成员国。
中国是《合同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之一,《合同公约》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合同公约》共分四部分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共13条;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共11条;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共64条,包括总则、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的转移、买卖双方义务的一般规定;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13条。
该公约第1条第
(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这就是说,在(a)或(b)的情况下,适用该公约,而不是适用这个国家的国内法。
一般而言,缔约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即为该公约,除非在合同中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编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二章《合同条款》第34.1条款规定,“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由上述可知,由于中国是《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而在这里所指向的实体法(准据法)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有些国外投标人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不了解,总是为“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的规定争论不休。
实际上,这是一个不容争议的问题。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4条规定,投标人对适用法律的偏离是实质上的偏离,其投标将被拒绝。
该规定既符合国际私法规则,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争议
招投标质疑
(1)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
(2)《政府采购法》质疑时限要求:
投标人应在知其权益受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政府采购法》质疑答复时限要求:
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4)可质疑内容:
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5)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或招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先质疑才能投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质疑
(1)有权提出质疑的只能是投标人,接受质疑的主体是招投标主管部门;
(2)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3)投标人质疑程序:
在公示期内,投标人应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3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招标程序、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投标人认为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5)不予受理的质疑:
1)非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2)质疑函件无合法投标人签字或签章;
3)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质疑函件为虚假情况;
5)未在规定时间内见质疑函件送达主管部门;
6)未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提出质疑。
(6)质疑处理结果:
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招标无效;
招投标投诉
(1)是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收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3)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4)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无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4)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5)超过投诉时效的;
6)已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7)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5)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予撤回;
(6)投诉处理时限要求: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7)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投诉
(1)投诉人:
供应商,受理人:
财政部门;
(2)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
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3)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投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2)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5)追溯时效:
违法行为在过去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6)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行政复议
(1)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2)被申请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4)行政复议对象: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
(1)当事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
(2)被告对象:
1)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地域管辖:
招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招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为谁主张谁举证),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1)如先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6)招投标行政诉讼审理的基本制度:
1)公开审理制度;
2)合议庭制度;
(3)回避制度;
(4)不适用调解制度。
(7)不服第一审上述
1)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3)逾期不提起上述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招投标仲裁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解决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
仲裁和诉讼是平行解决招投标民事争议的方式,在某一个具体的招投标争议中,只有仲裁或诉讼中的一种,成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2)自愿原则:
解决合同争议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仲裁机构本身无强制力;
(3)一裁终局原则:
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已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不受理;
(4)仲裁协议书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仲裁庭的组成:
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
当约定3名组成的,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是首席仲裁员。
(6)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招投标民事诉讼
(1)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合议庭、回避、两审终审;
(2)地域管辖:
对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允许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选择;
(3)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4)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可以按缺席判决。
流程简述
1.委托招标(业主选择合适的招标公司,其间关系就不用我说了。
只能告诉你一般招标公司来头都不小);
2.编制招标文件(业主给招标公司所需设备的技术参数,招标公司主管商务部分);
3.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注册项目,并抽取审核专家审核招标文件,随后按照专家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随项目性质不同在不同网上注册)4.等机电办批准,发售招标文件;
5.出售文件过程中,解答所有投标商疑问,并安排准备开标事宜;
6.每包满足3家按期开标;
7.评标。
国际招标网上相关专家3名组成评标委员会。
8.结合专家、业主意见出中标通知书,相关文件送机电办审核。
9.项目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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