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学习测试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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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
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基本需要。
6、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学校就近入学。
7、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8、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9、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等方式谋取利益。
10、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12、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
1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14、国家建立()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标准、()标准和()标准、()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15、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职务、()职务和()职务。
16、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7、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的体制。
18、人民政府()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19、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20、县级以上()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
对需
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三、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
1、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在征得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
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对不听话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
3、现有一名13周岁的男孩,为中国籍新加坡人,不享有义务教育规定的权力和义务。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5、如果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6、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7、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但可以收杂费。
8、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不进行义务教育。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10、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11、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12、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13、国家不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14、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可以出版、选用。
15、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16、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定人员应当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18、宁宁今年小学毕业了,他可以到商店当售货员。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20、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四、简答题:
1、与已经出台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相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优势或独特性在哪里?
2、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学习测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
1、A;
2、B;
3、B;
4、C;
5、B;
6、C;
7、C;
8、C;
9、B;
10、A;
11、C;
12、A;
13、B;
14、B;
15、C;
16、C;
17、B;
18、C;
19、C;
20、C。
二、填空题:
1、九年义务,八,六十三;
2、2006,6,29,十;
3、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4、德育,德育;
5、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教育教学;
6、公益性,户籍所在地;
7、国籍,性别,民族,种族,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8、素质教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9、商品,服务;
10、学费、杂费;
11、辍学;
12、为人师表,教师资格;
13、各级人民政府;
14、义务教育经费,教职工编制,工资,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15、初级,中级,高级;
16、规定标准;
17、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
18、教育督导;
19、安全,应急;
20、地方人民政府
三、判断题:
1、×
;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1、答:
第一,它有非常强的专门性,紧紧扣住义务教育的性质作出规定。
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和义务性都是它的专门性带来的。
第二,它有可操作性,这部法律尽量写得具体,对于政府、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和投入都作了比较细的而不是原则性的规定。
第三,它有针对性,立法意图很明确。
比如对于政府保障的责任、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校不能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规定等,都是针对当前存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
第四,它具有明确的规范性,法律责任规定得比较具体。
在突出义务教育性质方面的条款很清楚、准确,容易操作,不会发生歧义。
而且尽可能对义务教育阶段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规范,而过去我们立法的一个难点往往是绕着走,比较原则。
2、答: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
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
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
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
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
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
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
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
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
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
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
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
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
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
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
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
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
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
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
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
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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